申请人桂林祥龙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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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岳民催字第636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桂林祥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灵川县定江镇粟家村委大丰东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李新喜,董事长。
申请人桂林祥龙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xx年1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面号为31300051 20035397,票面金额为5万元,出票人为湘潭三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韶山市银河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出票日期为20xx年3月28日,到期日期为20xx年9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桂林祥龙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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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 冰
代理审判员 陈 璐
人民陪审员 刘 志 敏
二0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贺 妞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篇:申请人东莞市宏川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
申请人东莞市宏川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
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50310-1-1.html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长民再字第6号
申请人梧州市万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321、207某道连线北面新民村五组1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某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某胜,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xx年5月11日立案对申请人东莞市宏川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进行再审,于20xx年8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收回并注销出票人为梧州市万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票号为313000522083737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陆佰万元、收款人为梧州市中泰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公司、出票日期为20xx年12月23日、付款行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现因申请公示催告的银行承兑汇票已不存在,申请人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亦未向法院提出判决票据无效的申请,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审判长梁燕琼
审判员韦勇
审判员黄爱琴
二O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骆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