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道申请
城管局:
兹因我公司在XXXXXXXX(地点名称)拟举办首届“百信源杯”首届绵阳少儿书法大赛,需设置评委台,时间为XXX年X月X日至XXX年X月X日,在尽量减少对市容、环境、交通影响的原则下,我公司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了现场查看,并定出初步方案。我公司愿遵守绵阳市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及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等相关规定,临时占用期间的交通秩序、交通安全、清洁卫生及相关设施的维护,并在占用后恢复原貌。望批复为感!
特此申请!
XXX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二篇: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政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3】22号)
(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黑政函【2003】128号)
(五)《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的,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及广场周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 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占用道路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六)《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报经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者《挖掘道路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占用主、次干道和距主、次干道道路红线5米以内的非公益性设施的;
(二)占压地下管线的;
(三)占用次干道以下道路,设置经营性设施的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
(四)申请的临时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间距比例少于1:
1.5的,或者距铺装的人行道路边石间距少于2.5米的;
(五)改变采光井用途的;
(六)搭建踏步、楼梯、门斗或者阳台越过城市道路红线的;
(七)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
(八)可能损坏绿地、树木或者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
(九)遮挡交通信号或者妨碍交通视距的;
(十)其他影响道路使用功能或者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的。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最长为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申请与受理
(一)所需材料
1、建设申请报告;
2、 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并加盖印章;
3、 建设规划部门签发的相关文件;
4、施工图及施工方案;
5、后续管理措施;
(二)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之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审查与决定
(一)、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