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时间:2024.5.13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①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②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③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④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⑤ 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⑥ 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每项程序具体操作如下: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

(2)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的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的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公示;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5)公示、批准并公告:市房改办住建办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的情况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6)轮候: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7)配售通知:市房改办住建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8)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可挑选住房3次。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拒绝选房的,或经3次选择不能选定住房的,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或取得房号后放弃购房的,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

其他的看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网站

红色标注是可以操作的,要求广州户口,未买过房


第二篇: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青岛市政府出台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自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深受广大市民的关注,一批城市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已从中受益。近日,为了进一步推进这三个住房新政策的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又发出了《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具体操作和实施这三个新政策以及新旧政策如何衔接作了进一步明确。

其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中购房资格、销售购买、预售许可、购买标准和销售价格以及上市交易和产权登记管理,对新旧政策衔接过程中销售购买和原发放的购房证明做出了规定。《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则在进一步明确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具体条件、核定标准、申办程序的基础上,对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三种保障方式的具体操作给予了界定,便于市民申办廉租住房。

市住宅发展中心提醒市民 要买经济房先看许可证

市住宅发展中心提醒市民,为防止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要首先查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具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据了解,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销售许可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的开发建设达到规定条件后,才能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办《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只有取得了销售许可证后,开发建设单位才可以向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进行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许可制度,是政府为切实保护购房人的利益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开发商未取得销售许可证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属违规行为。市民明知开发单位不具备销售条件而订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方面会纵容开发商的违规行为,另一方面自身的经济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市住宅发展中心提醒市民:如果发现开发建设单位违规销售行为可以拨打市住宅发展中心监督电话2681116进行举报。

购买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

购房资格明确核定办法购房程序确保公正透明

■购房资格

一、家庭成员的核定:家庭成员由夫妻双方及其单身子女构成,其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已转让的住房应合并计算。无房户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三、年收入的核定:年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年度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年薪所得(含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奖金及临时性补贴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其他所得。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上年度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数据为准,收入审查的年度标准调整日期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之日为准。

政策链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5倍。

■销售和购买程序

一、申购登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应在规定的申请

期限内按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购手续,申请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有关职能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申购条件严格进行审查,并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宅发展中心核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将发放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

二、按困难程度排序:市住宅发展中心依据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住房困难程序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三、确定入围名单:当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将按照排序顺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按照困难程度排序确定入围申请名单,当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排序后剩余房源数量时,将通过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当申请人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全部申请人均可入围。

四、确定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等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公开摇号将依法公证,并在市监察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五、核发购房证明:市住宅发展中心将全部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申请人必须于5日内持身份证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或《符合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购房证明。

六、轮候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持选房顺序号和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按顺序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入围申请人按顺序递补选房。 ■购买标准和销售价格

一、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面积标准,按照65平方米与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进行核定,差额不足20平方米的,按照20平方米核定。

二、超出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市场价格,应当包含土地收益、减免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费用需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批复文件上予以载明。

三、根据我市大多数居民家庭收入水平,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应控制在周边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以下水平,并与之保持不低于10%的合理差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在土地出让前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政策链接: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原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65平方米的部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不得申购普通商品住房。

■上市交易和产权登记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并进行产权登记,房地产权证上应当分别标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限制上市交易年限自发放《房地产权证》之日起计算。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应该按照届时上市成交价格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向政府补缴收益。

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对集资建房项目的预售批准文件,作为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证》和《房地产权证》的要件。

五、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住宅发展中心确认的名单办理房地产权证;集资建房项目根据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办理房地产权证,建设单位违规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

政策链接:经济适用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普通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新旧政策的衔接

一、20xx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已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新办法规定的销售程序,采取摇号轮候等公平方式,公开销售给20xx年10月1日前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的居民,其申购条件、购买标准、上市交易、销售价格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其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申购条件、购买标准、上市交易等按新规定执行。持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的居民申请购买,需按照新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承租廉租住房———

申请条件程序更明确保障方式实施更具体

■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二是申请人取得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5年。三是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6平方米(含6平方米)。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全部条件外,还应是孤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家庭。

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应当符合前两个条件,并且现住房是承租的市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二、户、人口、无房户和面积的核定

1、户、人口的核定:依据家庭户口簿,并以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人口情况为准。

2、无房户的核定:核定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的将被认定为无房户。

3、面积的核定:一是按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计算。住房属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按其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部分核定使用面积。第二,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含已转让的自有住房及承租的公有住房),应当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第三,住父母产权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的面积核定,以该处住房使用面积扣减在该处住房有户籍且实际居住的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之和,剩余的面积为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这当中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是指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三、申请登记程序

1、申请: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提出申请。一是申请人个人填写,经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的《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二是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三是户口所在地住房和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租赁他人房屋的还须提供市房屋租赁中心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明。四是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五是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受理:对提交材料合法有效的,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将予以受理,并出具《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3、审查: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查,市劳动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也将积极予以配合。

4、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在申请家庭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5、登记: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将准予登记。有异议的进行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不符合申请条件通知书。

■保障方式

一、发放租赁住房补贴1、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租赁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金标准按照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20xx年仍执行原标准,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4元。租赁住房补贴按照准予登记家庭的已核定住房面积与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间的不足部分计发。实际租赁房屋的租金超出核定标准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则按照实际租金额给予租赁住房补贴。

2、办理程序

1)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持受理回执、本人身份证与市住宅发展中心签订《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2)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后,持相关材料到市房屋租赁中心办理租赁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明。

3)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和房屋出租人共同持补贴协议、出租人在市住宅发展中心指定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出租人身份证明、市租赁中心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明和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手续。市住宅发展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后,给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出具《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并将当月租赁住房补贴划入出租人账户。当月15日(含15日)以前办理领取手续的,全额计发当月租赁住房补贴;在15日后办理的,半额计发当月租赁住房补贴。

4)租赁住房补贴每6个月核发一次。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应当在准予登记的第一个月的1日至10日(节假日顺延),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补贴协议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领取手续,市住宅发展中心将补贴划入出租人账户。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不按时办理领取手续的,租赁住房补贴从实际办理手续之日起计发。

二、实物配租1、配租标准

实物配租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金标准按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20xx年仍执行原标准,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

实物配租住房的面积与准予登记家庭的已核定住房面积之和超出实物配租面积标准的部分,其租金按照实物配租住房所在类区的市场平均租金缴纳。

2、办理程序

1)市住宅发展中心根据实物配租住房的房源情况与准予登记的实物配租申请人的登记顺序,轮候实物配租。

2)准予登记的实物配租申请人持受理回执、本人身份证,与市住宅发展中心签订《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3)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应当按租赁协议的约定向市住宅发展中心缴纳租金。

三、租金核减1、核减标准

租金核减的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金核减面积标准内的房租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执行,租金核减面积标准外的房租按原标准执行。

2、办理程序

1)准予登记的租金核减申请人持受理回执、本人身份证到市住宅发展中心领取《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减认定书》,认定书自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申请人持认定书到房屋产权单位或房产经营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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