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北京市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条件
两限房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成员中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家庭、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已按京建住〔2007〕1129号、1175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或做过手术,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诊断或治疗证明。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七条 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申请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安置住房;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上述住房面积之和除以申请家庭人口计算。
第八条 申请家庭年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第九条 申请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之和。 两限房申请标准
A 不需要申请人全家都是北京户口,有一个人是就可以,但是有北京户口的这个人必须是户主。
B 单身的要求三十周岁以上。
C 带父母申请的必须是独生子,且父母年过50周岁。(补充:父母均为北京本地人,没住房,可一同申请,且一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婚后,可分别申请。)
D 对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不做限制了,但是现有住房要估价,所有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汽车等,总资产不超过政策要求。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3人及以下 8.8万元及以下 15㎡ 57万元及以下
4人及以上 11.6万元及以下 15㎡ 76万元及以下
经适房申购标准: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10平方米及以下
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27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4万元及以下
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6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7万元及以下
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45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6万元及以下
4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529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5万元及以下
5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600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8万元及以下
廉租房申请标准: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7.5平方米及以下
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696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15万元及以下
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1392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3万元及以下
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088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0万元及以下
4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784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8万元及以下
5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48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0万元及以下
两限房申请流程:
一、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现住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然后就是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之后是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最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五、然后就是等着摇号分配房屋了。
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办公室。电话:63958811
参考资料: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详细流程:
第一步:提出购买北京限价房的申请
1、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领取《核定表》
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领取《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核定表》由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统一格式印制。
北京家庭购买限价房点击下载申请表
2、向单位要求开具住房、收入情况证明,单位需签章。
①、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应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离退休人员按实际领取的退休金额计算收入,失业人员按实际发放的失业保险金额计算收入。
②、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二步:提交申请北京限价房的材料
1、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五)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六)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七)复员转业军人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八)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九)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十)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十一)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十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三)已按京建住〔2007〕1129号及1175号文件公布的标准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审核程序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不再提供上述材料,只需提供拥有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2、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工商、税务、交通、金融等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第三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地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四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审查
受理申请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入户调查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人户分离家庭的入户调查工作由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三)组织评议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由经办人记录评议情况。
(四)公示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第五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上报区县住房保障部
1、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2、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步:区县住房保障部复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在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及配售方案等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①、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②、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七步:上报市住房保障部备案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纳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册。
市、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总的来讲就是两限房申请流程: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街道办、乡镇政府做出受理决定——街道办、乡镇政府进行审查——上报区县住房保障部——复审——市住房保障部备案
第二篇: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技术...
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技术导则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我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的建设管理,在现有条件下提高此类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的建设要符合《北京市“十一五”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用地布局规划(20xx年—20xx年)》,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满足使用功能。 1.0.3 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建设除应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
1.0.4 建设中应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建设工程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
2 规划与建筑设计
2.0.1 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应选址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区域。
2.0.2 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进行建设,着重安排老年人、儿童活动场所、社区医疗卫生等服务设施,适当安排运动健身器械区和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2.0.3 建设项目绿化率应达到30%,绿化景观应做到集中与分散结合,立体与平面结合,观赏与功能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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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市政中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市政中水;没有市政中水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应配套设计、建设中水系统。
2.0.5 应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节水设施。推广雨水收集、处理、利用技术。小区内道路、场地的竖向设计和材料选择应利于雨水收集和综合利用。屋顶或地表雨水经收集处理后,用于绿化、回补地下水、景观补水或作为中水系统的补充。采用节水设备和器具、利用再生水资源。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0.6 小区景观和绿化应采用节水设施,提高用水效率。
2.0.7 应设置垃圾收集转运站,保持垃圾封闭和运转过程的清洁。推广应用垃圾分类和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技术。
2.0.8 住宅户型平面应符合布局合理,功能空间关系紧凑,充分利用的原则。应具有良好的日照、采光和通风,满足居住的舒适度和卫生条件。
2.0.9 廉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不大于5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在60平方米左右;两限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设计应实现功能基本齐全,并根据需求确定合理的户型比例。
2.0.10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的要求(比1980~19xx年通用设计标准节能65%),并严格执行现行的其它建筑节能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配套公建节能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的要求。
2.0.11 户门应采用防盗门。不采暖楼梯间户门应有保温措施,传热系数不大于2.0w/m2〃k。不得设计落地窗、外飘窗。
2.0.12 室内环境噪声与隔声应满足《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要求。建筑门窗应满足《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DBJ01-79)要求。墙体和楼板的隔声性能应达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水泵房、变电室等动力设备应采取相关措施减少噪声。
2.0.13 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应采取集中供热方式供暖,具备条件的应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锅炉房供热出口、热力站换热器的二次水出口以及各楼栋供热入口均应配置热量计量装置。户内应分室(户)设置温控装置,并应设置分户热量计量或分配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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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土壤源热泵、地下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技术,并应充分考虑冷热量平衡及对环境的影响。
2.0.15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优先使用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两限房提倡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当太阳能热水系统不能完全满足需求时,可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辅助技术系统相结合的方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宜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凡用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设分户计量装置。
2.0.16 热水供应循环系统应采用支管或立管循环方式,减少热水系统的无效冷水量。
2.0.17 水、电、气等应使用IC卡技术,实现计量付费一体化。
2.0.18 设计时应遵循模数协调原则。
提倡采用工厂生产的标准规格的预制成品或部品,提高部品化率,减少现场加工材料所造成的浪费和污染。
2.0.19 高层建筑应优先采用轻质高强材料,减小结构自重和材料用量。设计方案中应提高高强钢材使用率,降低钢材消耗量。
3 建筑施工及装饰装修
3.0.1 贯彻落实有关绿色施工的标准、规范,采用科学先进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技术,减少施工现场的垃圾排放和环境污染。
3.0.2 墙体保温施工应采用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外墙保温系统做法。
3.0.3 推广利用工业废渣、粉煤灰、煤矸石生产的建筑砌块和各种水泥制品;提倡在混凝土工程中使用人工骨料和再生骨料。
3.0.4 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使用绿色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 3.0.5 廉租房装修要一次到位,达到入住条件;装修标准应不低于表3.0.5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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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装饰装修要求”中涉及多项选择的,在标书中应予明确。
3.0.6 经济适用房应装修一次到位,两限房宜装修一次到位。装修可采用“套餐或菜单选择,样板间引路”的方式,供居民自由选择。
装修一次到位费用标准和所占比例在项目招标时确定。
3.0.7 推广工业化集成装修方式,做到装修物品工厂批量生产,成套供应,现场组装。
3.0.8 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能)耗、高耐久性、污染低、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提倡因地制宜,就地取材。
3.0.9 在高层建筑中,三层以上不宜采用外墙贴瓷砖和石材的装饰做法。
4 建筑工程材料选用
4.0.1 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使用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产品质量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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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符合设计、施工规范要求。所选用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放射性和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4.0.2 围护结构宜使用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等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粘土砖。
4.0.3 保温隔热材料应采用阻燃性符合要求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硬质发泡聚氨酯等高效保温材料。
屋面保温隔热应采用符合阻燃要求的挤塑聚苯乙烯保温板、防水保温一体化的硬质发泡聚氨酯等保温材料。
4.0.4 隔墙宜使用轻质隔墙材料。
4.0.5 建筑外窗应采用传热系数不大于2.8w/m2〃k的平开窗。封闭阳台材料的传热系数和质量要求应与外窗一致。
4.0.6 建筑给水(热水)塑料管道系统宜采用交联聚乙烯(PE-X)管、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耐热聚乙烯(PE-RT)管、聚丁烯(PB)管等。
禁止用铅盐做稳定剂的PVC管作为饮用水管材、管件,禁止采用冷镀锌管作为上水管。
4.0.7 宜采用高强度、低噪声的排水管道,降低水锤噪声。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考虑层间隔振、减振系统。
4.0.8 电气干线及楼内动力系统管线应选用厚壁金属导管;有线电视、电话、对讲系统导线宜穿紧定管;照明及户内配电宜采用PE阻燃电线导管(半硬质)或PVC阻燃(硬质)管。
4.0.9 宜使用高分子类防水材料、改性沥青类防水材料。禁止使用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再生胶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焦油聚氨酯防水涂料。
4.0.10 室外地面应减少地面硬铺装,采用具有透气性和透水性的铺装材料。 4.0.11 集中供热系统在选用高效锅炉的基础上,应采用气候补偿器、烟气热回收、静态平衡阀、变频泵、直埋供热管道等技术;采暖系统应采用双管系统,使用轻型优质高效散热器并加装温控阀。
4.0.12 应选择带变频调速装置的水泵加压设备,保障用户水压稳定。
4.0.13 应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和配件,用水器具节水性能指标须达到《用水器具节水技术条件》(DB11/343-2006)要求。应采用双档排水控制的坐便器且出水量≤6L,各类水嘴流量须≤0.15L/s(进水动压力为0.1MPa时)。
公共场所应采用延时自闭式水嘴、非接触式用水器具等。公厕禁止采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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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式(按钮、扳手)大便冲洗阀。
4.0.14 应使用防止串气、返臭的地漏,水封不小于5厘米。
4.0.15 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材料、新设备,禁止或限制使用表4.0.15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
表4.0.15 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材产品及施工工艺
一、禁止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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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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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5 附 则
5.0.1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建项目也应参照本导则执行。 5.0.2 本导则所及内容作为发标内容,纳入标书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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