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审批条件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
附注: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事项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均使用A4纸张;所有复印件应由区县司法局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有审核人签名):
(1)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名称的决议、经司法部检索核定的名称、登记申请表;
(2)住所变更的,提交变更住所的决议、住所使用证明、登记申请表;
(3)合伙人变更的,入伙:提交同意吸收合伙人的决议、入伙协议、登记申请表;退伙:提交退伙申请、同意退伙的决议或协议、登记申请表;
(4)章程或协议变更的,提交变更章程或协议的决议、新的章程或协议、登记申请表;
(5)负责人变更的,提交变更负责人的决议、登记申请表。
二、律师事务所变更审批程序
律师事务所将申请材料向所属区县司法局提交相关材料。区县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与初审意见一起报送市司法局;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和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登记;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三、律师事务所变更审批时限
区县司法局初审时限为7日(即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市司法局审批时限为7日(即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批)。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承办部门
区县司法局。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第二篇: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发布时间:2010-05-14 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 1、名称检索核定通知书; 2、《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表》; 3、合伙人会议变更名称的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决议;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表》; 2、合伙人会议变更负责人的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决议;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三)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 1、《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申请表》; 2、合伙人会议变更章程的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决议; 3、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 1、《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申请表》; 2、合伙人会议变更合伙协议的决议; 3、变更后的合伙协议。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 1、《律师事务所章程(组织形式)变更申请表》;2、合伙人会议变更章程的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决议;3、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6、出资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7、普通合伙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的,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普通合伙的,或者合伙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提供合伙人会议对变更前律师事务所资产、债权债务等处置决议,变更后合伙人或者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承继变更前律师事务所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的承诺;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合伙或者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律师事务所资产处置意见,县司法局对有关人员安置决定等材料;8、合伙协议,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除外;9、合伙人或者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名单和简历;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六)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备案) 加入合伙人: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入)变更备案呈报表》;2、合伙人会议同意加入合伙人的决议; 3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新加入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辞职后申请加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辞职证明文件、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者就业管理处的证明、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证明等材料。 退出合伙人: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变更备案呈报表》; 2、合伙人会议同意退出合伙人的决议;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七)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 1、《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呈报表》; 2、合伙人会议变更住所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决议;3、变更后的住所证明(如是个人住宅作为律师事务所住所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以及该小区物业管理机构的同意);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注意事项: ⑴所有申请材料均要求使用A4纸张制作,一式两份; ⑵对于提供的复印件材料,初审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在仔细审核原件的基础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