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
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和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张政发[2009]2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老就业政策的衔接工作,保障民生、
稳定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
制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且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张家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人员。
(二)女40周岁和男48周岁及以上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8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三)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张家港市特困职工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张家港市特困职工生活救助金领取证》(以下简称《特困证》)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包括①户口本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家庭关系、有劳动能力在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均现处在失业状态;②在一个户口内,父母已达到退休年龄,孩子有劳动能力在劳动年龄内且现处于失业状态;③夫妻离婚或配偶死亡的单亲人员,带有未达到劳动年龄的孩子(孩子归属以户口本为准)。
“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是指农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的家庭。
(五)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以上简称《残疾证》)且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六)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上且持有有效征地证明的被征地农民。
(七)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后已失业登记并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或其他各类补贴人员须在停止享受各类补贴后满一年后才能申请认定)。
(八)低保边缘困难救助人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张家港市城乡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边缘证》)的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一)申请人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须随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填写“张家港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后)。各类认定对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特困职工家庭人员:《特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须提供本人申请(申请上须有社区签署意见且加盖公章)、家庭成员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须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4.残疾人员:《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5.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身份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6.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本人申请(申请上须有社区签署意见且加盖公章)。
7.低保边缘困难救助人员:《低保边缘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申请后,核实认定材料,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数据库,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附其他申报材料复印件报送镇(区)劳动保障所。对“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申请人须进行48小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三)镇(区)劳动保障所审核后,在数据库中进行确认,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四)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对上报材料审定后,在数据库中进行审核确认,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审核章,最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的个人信息页面上做出就业困难人员类别认定。经审核认定后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社区(村)发还给申请人。
三、其他事项: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申报人员弄虚作假,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对各级审核机构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二)“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就业困难人员”审核、人员的就业及再就业、享受政策等情况进行有效记载,并输入数据库,依托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日常调查走访,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实时反映。
张家港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第二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