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家庭及租金补贴标准有
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财政局:
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制度,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公租房租金补贴申请家庭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租房租金补贴申请家庭
(一)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通过公开摇号方式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二)城六区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承租公租房并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
2、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已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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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4、所承租的公租房须通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摇号方式获得。
(三)本市其他区县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条件由区县政府自行确定,其余条件与城六区一致,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公布实施。
二、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一)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含)的,按照房屋租金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城市低保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95%;
2、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90%;
3、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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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高于5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的租金不予补贴。
(二)城六区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城镇户籍家庭的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城六区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城镇户籍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含)的,公租房租金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1、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50%;
2、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以上18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25%;
3、人均月收入在1800元(不含)以上24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10%。
上述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高于6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的租金不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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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其他区县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本市其他区县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公租房租金补贴占房屋租金的比例、租金补贴建筑面积上限应与城六区一致,家庭人均月收入分档线由区县政府确定,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公布实施。
三、公租房租金补贴申请家庭及租金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本市经济状况、居民收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本通知自20xx年 月 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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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54-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 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本市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提出租金补贴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根据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档补贴。现就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实行申请、审核制度。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配租活动,完成轮候家庭意向登记,确定入围家庭后,入围家庭可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由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租金补贴资格进行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资格审核工作应与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前复核工作一并进行,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廉租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家庭应按要求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表》(廉租家庭专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两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租金补贴方案、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等工作,并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确定租金补贴方案。 (二)其他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 除廉租家庭外,其他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表》(非廉租家庭专用,以下简称《审核表》,《审核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两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申请人应持如实填写的《审核表》以及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
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与登记参加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一致。 2、街(乡)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家庭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的租金补贴方案,并将申请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录入系统后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 3、区县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家庭材料的复审工作。经复审,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确定租金补贴方案。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打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并向本街道、乡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 (四)申请家庭取得《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通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的公开摇号,选择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可按照确定的租金补贴方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未选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补贴资格自通过审核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超出一年的需要进行复核。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管理 按照"租补分离"原则,承租家庭交纳租金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再依照规定按月向承租家庭发放租金补贴。 (一)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须在完成家庭选房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载明的配租家庭名单、房屋租金、配租房源、租金代收银行、账户等信息录入系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打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单》,并向本街道(乡镇)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承租家庭发放。 因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未完成,导致申请家庭已缴纳租金但未能及时领取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通过租金补贴审核后,经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确认,应补发租金补贴。 (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每月5日(含)前须在系统中确认上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纳情况,并通过系统报送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确认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应发明细,并于每月20日前通过银行将上月租金补贴直接划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承租家庭账户。 (三)承租家庭未能
及时交纳租金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暂不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待承租家庭补齐相应租金后一并补发。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或终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至合同到期或终止当月。由于合同终止租金交纳不足整月的,当月租金补贴不予发放。 (五)市住房保障办公室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代发银行推荐名单。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从代发银行推荐名单中选择租金补贴代发银行。鼓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从租金补贴代发银行中确定租金代收银行,方便承租家庭交纳租金和领取租金补贴。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调整及退出管理 (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廉租家庭资格的变更、取消管理及年度复核管理等按照现行廉租住房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经审核,不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但符合其他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取消家庭廉租住房资格后,申请家庭可按照其他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审核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二)其他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资格变更、取消管理 1、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6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 2、经审核,申请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仍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补充相关材料后,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其中因家庭人口变化的,应调整租金补贴标准。申请家庭需重新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手续,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后,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但不需再提供其他材料,直接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原租金补贴登记编号不变。 新生儿登记户口后家庭提出增加保障人口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可直接调整租金补贴方案。 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资格取消核定表》并说明原因后,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取消家庭租金补贴资格。 (三)除廉租家庭外,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的年度复核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应当在领取租金补贴的次年起,每年的4月向产权人领取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年度申报表》,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年度申报表》,持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未发生变动的,也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 2、对家庭情况变化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家庭申报材料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家庭申报材料的复审工作,并依据复核结果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仍符合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的,继续按原有标准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不再符合原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但仍符合其他租金补贴标准的,于复核合格下月起按对应的租金补贴标准调整;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取消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自作出取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之日起,停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3、对按规定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未发生变动的家庭,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抽查和普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经复核,申报家庭人口变化或收入、住房、资产等增加的,视为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本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4、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申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于申报次月起停发租金补贴。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补报家庭变化情况的,自审核合格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租金补贴,但停发期间不予补发。 (四)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家庭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调整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配租房屋租金调整的次月起对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额度进行调整。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监督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停发租房补贴。 (二)对于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以及伪造相关证明骗取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租金补贴资格,已骗取租金补贴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并通过媒体公示并计入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保障性住房。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租金补贴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定期检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按程序操作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工作人员,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严肃处理。 五、其他 (一)承租廉租实物住房的廉租家庭按原有规定交纳租金;承租市场房源的廉租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不做调整,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享受廉租租金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家庭,自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停发其廉租租金补贴,按规定标准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提出租金补贴申请的家庭,可按照本通知前款规定的申请、审核程序申请租金补贴,取得租金补贴资格后,可按照核定的租金补贴金额享受租金补贴。 (四)本通知自20xx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有关表格(略) 二〇一二年 月 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