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海军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长庚、何凯民间
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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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株县法执字36号(淦)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陈海军,男。
被执行人李长庚,男。
被执行人何凯,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海军申请强制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李长庚、何凯履行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 400 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穷尽相关的财产调查措施后,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到期债权以及较高的、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等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无法进行下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对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坤 齐
审 判 员 盛 文 武
代理审判员 江 山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 燕
第二篇:10强制执行申请书(草)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
法定代表人:鲁传伟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户籍地),(现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1. 请求强制执行(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XXXXX元人民币,利息XX元人民币,逾期违约金XXX元人民币,罚息XXXX元人民币,原告为本案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XXX元人民币,诉讼费用XXXX元人民币。以上共计XXXX元人民币。
2.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截止到执行日)。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3.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XXXX年XX月XX日XXXX人民法院做出(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XXXXX元人民币,利息XX元人民币,逾期违约金XXX元人民币,罚息XXXX元人民币,原告为本案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XXX元人民币,诉讼费用XXXX元人民币。现在该
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
1、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
1. 法院一份+再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
2. 授权书明确代为申请、领取执行标的、代为和解等基本要求就可以了。给法院一份。
3. 带判决、申请人身份证、强制执行申请到法院立案庭。
① 一审法院来执行
② 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 两年之内申请执行。
5. 期限计算:
①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② 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③ 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6. 金钱债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非金钱债务,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