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开新与被执行人林志伙、林建飞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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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秀执行字第5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林开新,男。
被执行人林志伙,男。
被执行人林建飞,男。
申请执行人林开新与被执行人林志伙、林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7月13日作出的(2009)秀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xx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以及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林志伙、林建飞归还申请人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志伙、林建飞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开新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秀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陈建仙
执 行 员 郑飞鹏
执 行 员 陈 ?
二0一0年 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连梅明
第二篇: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书范本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址略。电话: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址略。电话:略
申请执行依据: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2011)楚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按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2011)楚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履行16000元借款的给付义务及逾期利息,另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和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月*日作出判决,并制作了(2011)楚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一项判令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16000元。判决生效后至今,被执行人一直未有自觉履行给付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
执行标的:借款:16000元+逾期利息+诉讼费250元+公告费600元
此致
楚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