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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余X兰诉房X龙、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余X兰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关于“余X兰授予房X龙办理房屋产权事宜的委托书”不是余X兰本人签字,其从未授权房X龙办理相关房屋产权事宜。因被告房X龙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答辩,即视为房X龙同意原告的主张。因此,不再申请关于“委托书”的笔记鉴定。
申请人:
年 月 日 赵剑律师--------知名民事案件律师专家型律师 联系电话 138xxxxxxxx 187xxxxxxxx
第二篇:笔迹鉴定申请(1)
笔迹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19xx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金岭名厦22楼。
申请事项:
依法对原告周涛向法庭提交的20xx年11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签名‘张三’是否为申请人本人书写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 44号周涛诉张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涛向法庭提交的20xx年11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签名‘张三’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