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____
住址: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联系方式 :____
申请事项:____
依法申请鉴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由被告所代签,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____年____月____日
来源: http://www.fae.cn/ws/detail11600.html
第二篇:笔迹鉴定申请书
笔迹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朝鲁门,男,1978 年 7 月 16 日,达斡尔族。
住 址:内蒙古呼伦贝尔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锡尼河路平安街电信2栋 241 号 。
身份证号码:15xxxxxxxxxxxx
联系方式 :138xxxxxxxx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20xx年5月6日从申请人的民生银行广州市东山支行的帐号4213930300013847中取出25000美元的储蓄取款凭条上的签名,是由被告苏日娅所代签,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苏日娅因返还财物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法庭从银行调取的20xx年5月6日取款凭条上的朝鲁门三个字,不是申请人自己所签,而是由被告苏日娅代签的
当时申请人与被告之间是男女朋友(恋爱关系),被告为了完成其业务任务并同时可以炒外汇,于是从申请人的帐号中取出了25000美元,并存进了其自己的帐户,朝鲁门 三个字是由被告苏日娅代签的.
另根据银行的外汇管理规定,当日提取外汇不得超过 10000 美元。只有内部员工才有机会可以提取 . 现为了便于法庭查清本案的事实,确认是被告从申请人帐户中取出了 25000 美元的事实 ,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