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投资人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并签名盖章)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2、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投资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1、投资人是拟设立企业的全体出资人。投资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
章;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
意”并在□中打√;第2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承 诺 书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有 共同出资成立名称为 的企业,拟用“ ”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主要从事 行业。
全体投资人特此承诺:该企业名称的申请和使用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
原则。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拟设企业将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全称,从事的主营
业务与其行业表述用语是一致的。若与其他企业因名称发生争议且登记机关依法
作出变更名称的处理决定的,拟设企业将服从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办理企业名
称变更登记。
全体投资人盖章或签字:
20xx年2月29日
同 意 使 用 承 诺 书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有 共同出资成立名称为 的企业,拟用“ ”作
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主要从事 行业。本单位(或个人) 对该企业名称登记无异议。
本单位(个人)特此承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若本单位(个人)与该企
业因名称发生争议时,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民事司法途径解决。
同意使用单位(或个人)盖章(或签字)
20xx年2 月29 日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4、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者签字。
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第二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登记内名预核字[ ]第 号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 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下列 个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金) 万元 (人民币),住所设在 的企业名称为:
投资人、投资额和投资比例:
以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 年 月 日。在保留期内,企 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经企业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营 业执照后企业名称正式生效。
(名称核准机关盖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注:1.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 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2. 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申请人 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抗辩企业登记机关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的审查。企业登记机关也不得以企 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企业登记。
3. 企业应在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务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反馈给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备案。 未备案的,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将对预核准名称作为超过保留期、未登记的作废名称处理。
4. 企业设立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应将本通知书原件存入企业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