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目录及相关说明
相关说明:
1、 申请使用内资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
2、 投资人(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类型投资人(合伙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3、 申请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有责任依法慎重选择申请的名称,避免侵犯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应当对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及签字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负责,对因使用核准登记的名称造成社会和他人损害的和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 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适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于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6、 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延长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延期应当在名称通知书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
7、 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签名,字迹应清楚,请勿使用圆珠笔。
8、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9、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申请人可以到“浙江工商企业名称自助查重申报系统”网站下载或者到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窗口领取。
(2)
第二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填表注意事项指南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需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请在□中打√。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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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投资人在本页表格内填写不下的可以附纸填写。
2、投资人应对第(1)、(2)两页的信息进行确认后,在本页盖章或签字。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人加盖公章。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派专人递送办理时提交,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可以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gdgs.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3、企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权限的,由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时,适用本规范;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了该企业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全部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