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依法申请真身再现亦可撤销

时间:2024.5.8

宣告死亡依法申请真身再现亦可撤销

( 2014-06-15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老胡说法

宣告死亡就像宣告失踪一样,是在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之下,由人民法院对自然人的一种法律推定。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婚姻关系由此终结,财产继承从此开始,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宣告死亡的事实主张其应有的权利。

我国设置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财产关系的稳定有序、为了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往往失踪数年仍然杳无音讯,如果不依法推定其死亡,与其有关的财产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便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为此,依据我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的,申请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在本期的案例中,两岁时父亲就去世的陈斌,在三岁时患有精神病的母亲又走失。陷入生活困境的陈斌长大后为申请孤儿特殊补助,在母亲失踪四年后向法院提出宣告其母死亡的申请,法院认为,陈斌的母亲自20xx年2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法院发出寻找公告一年后仍无音讯,利害关系人陈斌要求宣告其母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判决宣告其母死亡,使陈斌以孤儿的身份获得了国家发放的孤儿特殊补助。

然而,宣告死亡毕竟是一种法律的推定,与自然人的生理死亡并非完全等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并取得其财产的,除返还财产外,对此造成的损失还应当予以赔偿。 (胡勇)

宣告死亡已近五载如今回家要求复活 □本报见习记者王春本报通讯员鹿轩

56岁的金先生是浙江省温州市人,离家17年,一直没有和家人联系。近日,他回到温州,找到自己的儿子,竟发现自己已经被妻子董女士申请“宣告死亡”。无奈之下,金先生向法院递交了申请书,请求法院撤销死亡宣告,让自己“复活”。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金先生诉求。

金先生和董女士育有一子。19xx年金先生离开温州去外地经商。那一年,儿子才13岁。刚开始金先生和家里人还保持有联络,不定期往家里寄生活费,后来就断了联系。

“生意做得不好,赚不了钱??”金先生没有多说为什么不和家里人联系的原因。但这让妻子董女士操碎了心,她多方寻找金先生无果,20xx年11月26日向派出所报案,等了4年,都没有等到金先生的下落。

无奈之下,董女士于20xx年向鹿城法院申请宣告金先生死亡。20xx年9月16日,鹿城法院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金先生的公告,公告登了一年,金先生仍然

下落不明,法院认为金先生下落不明满4年,符合民法通则第23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xx年9月24日判决宣告金先生死亡。

今年金先生突然回了温州,找了好几个月,终于找到了自己的儿子,得知自己已被“死亡”5年。原来的老房子已经被拆了,虽然找到了儿子,但董女士不愿再和金先生联系。4月15日,金先生向法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法院撤销原先的死亡宣告。

开庭当天,法院找到了金先生的儿子出庭作证,确认眼前的人就是失联17年的父亲。金先生离家之前居住的街道居委会也出具了材料,证明该名男子就是金先生。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撤销原判决。就此,金先生又“活”了过来。

本案宣判后,承办法官解释称,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是: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相同。宣告死亡后,金先生的财产依法由继承人继承,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但如果像金先生这样,被宣告死亡但没有实际死亡的,一旦被宣告死亡人再次出现,可依法申请撤销死亡宣告,金先生可以要求继承人归还财产,但是婚姻关系是否恢复,由双方协商,女方不同意的,则婚姻关系终止仍有效。

生活困难需领补助申请失踪母亲死亡 □赵小燕钱俊皓

11岁少年陈斌(化名),两岁丧父3岁失母与爷爷相依为命8年。为申请特殊补助,陈斌向法院申请宣布其生母死亡。近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根据陈斌的申请,依法宣告其下落不明8年的母亲死亡。

20xx年,衢江区后溪镇某村陈树木的儿子陈土土与胡琴结婚,20xx年生子陈斌。20xx年9月,陈土土到山上采黄土做煤球时不幸被倒塌下来的黄土压死,而陈斌的母亲则患有精神疾病,还因为生病变成了哑巴,没有养家糊口能力。

为了照顾年幼的孙子和患病的儿媳,陈树木搬过去与他们一起生活,谁知20xx年2月,胡琴突然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陈树木只得一个人抚养孙子陈斌,并且办理了低保,20xx年陈斌上学读书开支增大,低保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加上陈树木年近70体弱多病,祖孙俩的日子过得捉襟见肘。

20xx年4月5日,在当地镇村干部的指点下,陈树木到公安机关开具出了胡琴下落不明证明,之后拿着该证明来到衢江法院,以孙子陈斌的名义申请宣告陈斌之母胡琴死亡。陈树木称,一旦其母亲被宣告死亡,陈斌就是孤儿,可向政府申请特殊补助。

衢江法院于当日以特别程序立案受理了陈斌的申请,并按照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寻找下落不明人(胡琴)的公告,公告期限为一年。公告期限届满后的20xx年4月18日,衢江法院承办法官通知申请人陈斌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树木到法院,经了解,一年来下落不明的胡琴仍然毫无音讯,申请人要求宣告胡琴死亡。

衢江法院认为,胡琴自20xx年2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法院发

出寻找公告一年后仍无音讯,其利害关系人陈斌要求宣告胡琴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官庭后表示,利害关系人申请下落不明公民死亡的,应当在申请书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公告期间届满,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哥欲占房产宣告妹死亡 □黄岗

因家境贫寒,20xx年6月中旬李娟离家外出到福建省打工谋生,少与家人通讯,哥哥李正德为了对其共有房屋进行处理而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法院经公告后,于20xx年9月6日依法作出判决,宣告李娟死亡。

20xx年12月初,李娟突然回来,看到眼前新建的三层楼房,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自己离家的时候是低矮的平房。走进房屋里,见到自己的哥哥,才感到是自己的家,高兴之余又想到,这三层的楼房会有属于自己的房间吗?对于这个问题,哥哥一直在搪塞,李娟的心里也愈发不踏实。经人指点李娟以自己回到家与哥哥李正德团聚为由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撤销对其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并要求哥哥李正德返还代管理的财产。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本案中,李娟被宣告死亡后,于20xx年12月初重新出现,其本人现申请撤销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法院同时判令李正德返还李娟财产。

妻为领分红申请告夫亡

□刘洪波袁煜殷益峰

20xx年1月,刘女士向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周某死亡。在申请中,刘女士称丈夫周某因欠巨额赌债于20xx年11月8日带一胡姓女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她向法庭提供了丈夫以前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周某在20xx年10月后一直未到单位上班,也未办理辞职手续。

第一次开庭审理期间,刘女士的闪烁其词令法官产生了疑惑。为此,法官花了大量时间走访,得知周某可能在20xx年出现过。而且刘女士和周某已将之前居住的共有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xx年2月3日,周某还曾与刘女士一同到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

再次开庭时,面对法官的质问和证据材料,刘女士终于坦白承认,丈夫周某是在20xx年卖房之后不久才离家出走的。由于丈夫出走前在原单位具有一定股份,

但这几年周某一直没有回来领取分红,几年累积下来,能分得不少钱。恰逢儿子结婚需要钱用,而该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她一个人不能将该笔款项拿出,无奈之下才出此计策,希望通过法院宣告丈夫死亡的方法领取该笔分红。

“根据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返还财产外,对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法官对此批评了刘女士的虚假陈述行为,判决驳回其申请。


第二篇:宣告死亡申请书


宣告死亡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姓名)死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原住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系,因其××××(写明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为死亡。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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