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的制作原则
现场卫生监督笔录是一种最常用的卫生监督文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针对特定的卫生管理相对人和事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证据之书。其制作过程也就是取证的过程,书写的规范程度影响卫生监督文书的法律效力。
1 合法性原则合法是对非法而言的,制作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的合法性是指其制作过程中内容、程序和手段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 相对人填写的合法性 在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的首部有单位及法人,在现场卫生监督笔录中合法记下卫生管理相对人的目的是为下一步的行为作准备。在对卫生管理相对人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或卫生行政处罚时,现场卫生监督笔录是最重要的原始证据之一,卫生管理相对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能够承担法律义务的公民及其它组织。对无法人资格,不能承担法律义务的公民及其他组织的卫生行政处罚或卫生行政许可均无效。
1.2 制作主体的合法性 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的制作主体也就是卫生监督主体,其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是无权制作的。卫生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遵守卫生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者追究责任的机构,即各级政府的卫生行政机关。
1.3 制作程序的合法性 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这是确定其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如要有两名或两名以上
卫生监督员同时进行,监督检查时出示卫生监督员证件,由被监督单位人员陪同检查,整个检查过程应是公开的。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应在监督现场制作,并在陪同人核实无误后,由卫生监督员和陪同人共同签字认可。陪同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现场卫生监督笔录上注明拒签事由,同时记录在场人员姓名、职务等。
1.4 记录内容的合法性 为了保证现场卫生监督笔录作为证据的实效性,在卫生监督检查过程中,现场卫生监督笔录记录的内容应与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相吻合。熟悉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正确地运用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来规范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的语言,准确地表达卫生管理相对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和事实。
2 相关性原则
2.1 检查目的的相关性 现场卫生监督笔录是在卫生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应能清晰地反映监督检查的目的,不能盲目制作。我国目前开展的卫生监督检查主要分三类:1经常性卫生监督,是一种巡回式卫生监督检查,可分为定期、不定期和专项卫生监督检查三种形式。2审查卫生管理相对人卫生行为许可资格条件的卫生监督检查。3事故性卫生监督。根据不同类型的卫生监督检查有不同的检查目的的特点,在制作现场卫生监督笔录时应根据不同的卫生监督检查目的,记录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和事实,减少盲目性,增强现场卫生监督笔录作为证据文书的法律效力。
2.1.1 对于经常性卫生监督,现场卫生监督笔录主要应记录卫生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在制作现场卫生监督笔录时记录卫生管理相
对人不遵守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卫生设施布局、工艺流程、劳动条件及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规范、卫生标准要求的行为和事实,为及时采取纠正或排除违法行为和事实的行政行为提供有力证据。
2.1.2 对于审查卫生管理相对人卫生行政许可资格条件的卫生监督检查,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应按各类卫生规范的具体要求,全面地记录卫生管理相对人已具备或尚未具备所申请的卫生行政许可的资格条件,为作出批准、拒绝或者延迟批准卫生管理相对人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决定提供事实根据。
2.1.3 对于事故性卫生监督,现场卫生监督笔录要注重记录其具有卫生学意义或者流行病学意义的客观事实,为分析、确定重大污染事故或者中毒事故提供科学性较强的客观依据。
2.2 经营类别的相关性 在卫生监督检查中,经常会遇到同一卫生管理相对人的经营范围涉及公共卫生的几个经营类别,对于不同的经营类别应分别制作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分别记录相关的客观事实。监督哪一类卫生,就记载哪一方面的内容。食品卫生类别的只能记载食品卫生相关内容,不能记载公共场所卫生或其他不相关内容。
2.3 记录内容的相关性 制作现场卫生监督笔录时,应将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事实分段记录,清楚地阐明卫生监督中所观察到的客观事实,使未到现场的人能了解现场的情况,提高现场卫生监督笔录作为证据的效力。
卫生监督人员可采取陈述式或归纳式的表达方式进行记录。陈述
式的记录是按卫生监督检查的顺序或工艺流程顺序记录相关的卫生设施及卫生状况,避免发生紊乱或遗漏。
归纳式的记录是把相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事实归纳到一起,分段陈述,以免重复记录,使阅读者一目了然。
3 客观性原则客观就是不以主观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现场卫生监督笔录最基本、最重要的就是如实认定事实,言之有据。因此现场卫生监督笔录所记录的内容一定是卫生监督检查时客观存在的卫生管理相对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事实,全面、详细地记录下卫生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发生时间、地点、过程及后果等,不能靠主观分析和举报作出的结论。对客观事实必须如实记录,客观描述,不能用结论性的语言代替所见具体现象的描述。
第二篇:现场访问笔录制作要求
现场访问笔录制作要求
《现场访问笔录》属于叙述型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包括文书名称,询问的时间、地点,侦查人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以及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其中,询问时间要写明询问起止时间并精确到分;询问地点,既可以是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也可以是证人、被害人的住处,还可以是在公安机关,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具《询问通知书》。
(二)、正文。这是《询问笔录》最为实质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表明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侦查人员在对有关证人、被害人进行询问时,应当首先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是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在笔录上予以记录。
2、告知被询问人诉讼权利义务。
按照公安部下发的《办案公开制度》规定,侦查人员对受害人和证人进行第一次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并将《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被询问人,并在笔录中注明。
3、向证人、被害人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对证人、被害人提供的案件有关情况,包括案件涉及的人物、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都应详细记录。要问清上述情况的来源、如现场目击、当场听到、事后听说等,同时还要问清当时的环境、是否还有其他人在场或者了解情况等,对当时的时间空间做出全面、详细的记录。如果证人、被害人对当时的情况忘记或者记忆不深或者不是很肯定的,都应当记录清楚,以便侦查人员综合判断。
(三)、尾部。询问结束,侦查人员应当将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如记载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改正或者补充的文字上捺指印。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其在笔录的末尾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捺指印并注明结束的时间。
捺指印应使用右手食指,如因残疾等情况,使用其他手指捺印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尾部注明。
对未成年人进行询问时,根据案情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被询问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询问笔录中应显示法定代理人与被询问人之间的关系。询问结束后,由法定代理人在被询问人签署结束时间的下边写明“我全程参加,询问活动合法。”并签名(盖章)、捺指印。
如果有聘请的翻译人员在场也应签名,并注明工作单位及职务(称)。
参加询问的侦查人员应在笔录尾部亲笔签名并写明单位及职务。
(四)、要求:
1、询问笔录应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并捺指印。多次询问的,装订时按照制作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2、询问笔录的纸张也应规范,首页应使用制式《询问笔录》文书专用纸。
3、询问证人或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因此,在询问时应当讲究方式方法,不得对两个以上的被询问人共同进行询问,防止互相影响,确保证言客观、真实、合法。
4、在询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漏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
禁使用威胁、引诱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询问证人、被害人。
5、询问笔录中,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和被询问人的回答,一律使用“问”和“答”表示,而不能用其他符号代替。
《询问笔录》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证据之一,案件侦查终结时,应当存入证据材料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