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
进行廉洁从业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教育,注重预防,强化监督,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 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集团公司《关于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简称“领导人员”)和所属企业党委管理的人员(简称“管理人员”)。
第二章 廉洁从业谈话
第三条 廉洁从业谈话分为预防性谈话、新任职前谈话和提醒谈话及诫勉谈话。
预防性谈话,是指对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廉洁从业谈心式教育,每半年一次,一年两次;
任职前谈话,就是对新聘任或岗位交流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要求其在上任时,向组织和员工作出廉洁从业承诺,自觉接受组织和员工的监督;
提醒谈话,就是对有群众反映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谈 1
话,提醒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有违纪苗头、尚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谈话教育,提出警诫并限期改正,汲取教训,注意检点自己言行。
第四条 预防性谈话的主要内容:
1、与所属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谈话的主要内容:
(1)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纪国法,贯彻执行中纪委、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3)本人执行《若干规定》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4)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5)本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重点问题,需要提醒领导班子成员加以注意的情况。
(6)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7)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与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及所分工范围内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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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遵守党纪国法、上级企业和本企业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3)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4)本人执行《若干规定》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与部门正副主任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及本部门或所分管范围内执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本人及本部门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企业及本企业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执行情况。
(3)本人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4)本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以身作则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与县(市、区)分公司经理人员和工程公司下属单位经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室(含中心)下设的室正副主任谈话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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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和本单位执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本人和本单位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企业及本企业反腐倡廉规章制度的情况。
(3)本人民主作风和接受组织、群众监督的情况。
(4)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从业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新任职前谈话的主要内容:
(1)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
(2)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3)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要求上任时向组织和全体员工作出廉洁从业承诺,自觉接受监督等。
第六条 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群众反映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虽经调查核实没有查出问题,但需要提醒其加以注意的;
(二)负责组织领导或参与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或在管理人、财、物等关键岗位工作时间较长,需要提醒其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的;
(三)所在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了苗头性、倾向性的重点问题,需要提醒领导班子加以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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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它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
第七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相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第八条 谈话的方式和程序:
(一)***公司纪检组长负责与***公司各部门主任、所属各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公司纪检组监察室主任同其谈话;必要时,可与各单位、各部门的班子成员集体谈话。
(二)***公司纪检组监察室主任负责与***公司各部门副主任、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纪检组监察室副主任同其谈话;必要时,可与各单位、各部门的班子成员集体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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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属企业纪委书记负责与本公司部门正副主任和县市分公司(含工程公司下属企业)经理人员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纪检监察室或负责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党群工作部主任与其谈话。
(四)***公司直属机关纪委书记负责与本部各部门(含中心)下设的室正副主任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纪委副书记与其谈话。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或受委派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与上述各单位、各部门有违纪违法苗头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
第十条 预防性谈话,可采取单独谈话和集中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谈话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年初工作会议前后和半年总结前后;任职前谈话,一般安排在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到任免通知到任前,通常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与新任职人员谈话一并进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随时进行,主要应以个别谈话为主,特别情况下,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第十一条 谈话须经党组(党委)书记、总经理或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同意并事先发出通知,明确谈话的内容、时间、地点、谈话对象。
第十二条 谈话对象对谈话内容要认真做好准备。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同志式、平等的交谈,要耐心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并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 6
释和提出不同意见。
第十三条 进行提醒谈话,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诫勉谈话,要求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说明的问题,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诫勉谈话应由两名以上谈话人员进行,谈话人应认真记录谈话内容,并在谈话结束后将谈话记录交谈话对象核对。谈话对象确认无误后应签字。谈话对象拒绝签字的,谈话人应在谈话记录上注明。特殊情况下,也可要求谈话对象就谈话内容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与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要有谈话记录;与有群众反映或有违纪苗头的领导人员进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要做好谈话备忘。主办部门要填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廉洁从业谈话登记表》(样式见附件)。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与人力资源部门要做好衔接。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新提拔任职或岗位交流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情况,以便于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与新任职人员进行任职前廉洁从业谈话。
第十七条 要注意保护举报人和反映问题人的合法权益。谈话人不准向被谈话对象泄漏检举人和反映问题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向被谈话对象提供举报信件或其它不宜阅看的材料。
第三章 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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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从业、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可以对被反映人进行函询。
第十九条 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函询主办部门提出意见,报本单位纪检组(纪委)审核后进行。
第二十条 函询采取通知书的形式。函询通知书应当邮寄或当面交给被函询对象。
第二十一条 被函询人员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针对函询事项逐一作出回答,实事求是地说明相关情况,并书面回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原因。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二十二条 函询主办部门收到回复后,应认真审查。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以要求函询对象重新说明或补充说明,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二十三条 函询主办部门应在综合分析被函询人员本人的情况说明、群众反映的问题以及通过其他方式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后,妥善提出处理意见:
(一)确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作出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开展诫勉谈话,也可要求其本人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做出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函询主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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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可以在民主生活会或在其他范围内予以澄清;
(三)回复的情况与群众反映的问题以及本部门通过其他方式了解到的相关情况不一致的,应视情况决定是否做进一步的调查了解。
第二十四条 函询材料由函询主办部门妥善保管。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五条 廉洁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接受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相关部门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内容要做到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非中共党员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非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中共党员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廉洁谈话和函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纪检组监察室商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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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
第二篇:廉洁实施细则
银宇公司廉政诚信建设措施
为加强公司队伍建设,培养良好的公司形象,提高员工廉政意识,克服各种不正之风,,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项目班子成员廉洁准则
1、 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公司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自觉抵制消极腐败现象;
2、严于律已,不搞权钱交易,不行贿受贿;
3、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和检查监督,坚决查处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等不良行为,严禁贪污和挪用公款;
4、干好自己的事,管好自己的人,各部门领导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以及属下谋私利;
5、对工程及业务招标等重大问题、利益、设备材料采购等,各部门要实行民主讨论,集体决定,不能一人说了算。
二、项目班子成员十个不准:
1、不准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承包本项目的劳务工程(含临建工程、砂石料加工、拌合站的工费承包等);违反者根据情况给于1000-2000元经济处罚。
2、未经会议讨论决定,不准个人指定或者擅自决定分包队伍,选择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等其他相关经济活动,违反者根据情况给于 1
500-1000元经济处罚。
3、不准亲属在本项目范围内承包工程,违反者根据情况给于1000-2000元经济处罚。
4、在临时设施建设中不准任何劳务协作队伍、未明确单价及工作标准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和计价。合同金额超过一万元的须进行合同评审,未经公司批复的合同评审不得进行验工和拔款,违反者根据情况给于2000-3000元经济处罚。
5、在工程施工中,不准未经合同评审批复的情况下进行验工和拔款。不准擅自突破公司批复的红线责任成本,违反者根据情况给于1000-2000元经济处罚。
6、不准接受协作队伍、班组的现金、礼品、高消费娱乐场所宴请、娱乐,违反者根据情况给于1000-2000元经济处罚。
7、不准擅自决定项目拔款,不得授意相关人员虚报工程量套项目资金和超拨工程款,违反者根据情况给于500-1000元经济处罚。
8、不准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业主的质保金未足额支付前支付分包单位的质保金,违反者根据情况给于500-1000元经济处罚。
9、不准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购置机具设备租赁给本项目使用,违反者根据情况给于500-1000元经济处罚。
10、不准内外勾结、营私舞弊,不准借用劳务分包、材料供应、设备租赁等谋取个人利益,违反者根据情况给于500-1000元经济处罚。 2
三、项目其他风险岗位人员十个不准:
1、征拆人员不准违国家政策擅自提高价格达到征拆目的。不准内外勾结、虚假瞒报侵吞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2、财务人员不准违反财经纪律进行拔付、报销或他人正当钱财;不准挪用项目资金;不准违规担保或借贷。
3、管理人员不得在未进行招标和合同评审前进行采购,不准擅自突破公司合同评审批复的采购价和公司物设部公布的主材及其他材料的信息价;不得在材料核销中弄虚作假。
4、项目负责人员不准在合同未评审或者评审未批复的情况与提交合同文本让领导签署合同。
5、工程管理人员在方案制定或变更过程中,不准制定不符现场实际有意偏向协作队伍而损害企业利益的方案。不准不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导致采购不合规格或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而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和问题。
6、现场监督人员不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7、办公室人员在办公用品的采购中,不准弄虚作假。
8、不准收取关联利益单位和个人的钱财、礼品,不准参与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的高消费和宴请。
9、不准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骗取单位的奖励和荣誉。
10、不准将个人不满情绪带进工作而玩忽职守,给单位造成损失。不 3
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偿或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四、违犯规定行为的处理
1. 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及对项目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管理人员凡违反本准则规定项目班子成员廉洁从业准则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司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撤职进入处理,视情节轻重并给于500-3000元经济处罚。
2. 项目班子成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处理的,根据情况给于300-1000元经济处罚。
五、执行与监督
1. 岗位风险人员应熟知本岗位的廉政风险,明白本岗位不可触及的廉洁风险底线所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本指导书。
2. 项目廉政建设主管领导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督促检查,项目成员按照包保责任各负其责。
3. 严格执行“双合同”制度。廉政合同按照公司规定格式,结合项目实际进行修改后,交由项目合同部,在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时一并签订。
4. 本准则的执行由公司纪领导牵头,对项目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公司相关部门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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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抓廉政的同时也要加强企业诚信建设,诚信经营是立业之本,兴企之源,银宇公司精心打造诚信文化、建设和谐企业,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巩固主体地位,不断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强化意识,遵章守规。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的同时,大力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密切结合企业实际,分层次、分类别地开展法制教育,让员工明确法律涵义,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则,严防任何形式的违规违法行为。规范自我、守法经营,塑造了方圆集团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2、依法运营,维护信誉。始终把银宇公司信誉建设摆在首位,在商业活动中坚持“诚信为本”。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物资采购等一切经济活动均本着“互惠、诚信”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条约。公司依法建立严格、完整、系统的财会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会计报表准确可靠。
3、恪守义务,奉献社会。银宇把企业发展的最高目标定位于“报效祖国,奉献社会”,提出“人的价值通过贡献来体现”的思想,始终牢记对国家、对社会、对用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企业之“义”教育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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