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关路社区诚信计生服务承诺书

时间:2024.4.29

阳关路社区诚信计生服务承诺书 广大诚信计生户:

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社区特向本辖区诚信计生户承诺服务如下:

一、主动上门宣传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节育不育等生殖健康知识和资料;

二、对服用避孕药具人员按时发放所需药具;

三、及时通知诚信计生户参加集中服务;

四、按时开展诚信计生评议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五、对诚信计生户优先优惠,确保全部到位;

六、坚持依法管理与服务;

七、如对诚信计生户承诺服务不兑现,请向阳关路社区党总支委员会投诉。(社区电话:0937-2600134)

阳关路社区计划生育居民民约

为使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居民的生育行为,教育居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居民公约如下:

第一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 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 符合生育一孩条件的夫妇,必须持结婚证到社区申报并办理生育证件,领取《一孩保健服务证》后方可生育。同时自觉与社区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符合生育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相关证件到社区申报,领取《二孩服务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和生育的,依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

第四条 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如在月底分娩,必须在24小时内),主动向社区报告婴儿的出生日

期、性别情况。

生育一孩的,应在婴儿出生后42天至90天内(剖腹产应在240天内)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在婴儿出生后24小时至90天内(剖宫产对象应在180天内)采取节育手术。逾期未作手术,应按计划生育合同规定缴纳违约金。

第五条 已婚育龄妇女中的参检对象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参加孕环情检查,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检查的,应提前向社区报告,事后要及时补检。

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检查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缴纳违约金。

第六条 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收养婴幼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应主动接受计划生育处罚。

第七条 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自愿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外出。

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经常向社区反馈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属孕环检对象的,可到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参加妇检;政策内怀孕有流产或有生育情况的,应在24小时内向社区报告,并寄回县级医院证明出具的流产证明、

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流产证明及手术证明必须是原件)。

第八条 按时参加社区计生部门组织召开的人口学校等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社区请假。

第九条 婚嫁外乡人员原则上户口必须随同迁出。如确实不愿意迁出,计划生育必须由对方管理,本人要在婚后一个月内提交对方管理卡片,以后发生怀孕和生育信息,还要提交对方上报证明。

第十条 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辖区居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社区报告。

第十一条 实行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社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社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社区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居民,由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对居民自治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居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居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社区给予的其它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居民公约的优惠措施:

1、居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件的证明时,社区应为居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会同上级政府切实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让计生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并通过计生户辛勤耕耘、努力工作、发展生产,早日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

3、对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社区查实后,社区为举报者保密。

4、社区主动帮助解决计生户及子女的就业。

第十四条 本居民公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正,须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本居民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居民公约,由居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阳关路社区计划生育诚信奖励优惠待遇 为切实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经居委会研究决定,对社区诚信计生户除按规定兑现上级有关部门的优惠政策外,结合社区情况,优先享受以下诚信计生奖励优惠待遇。

1、对诚信计生户由居委会统一发放《诚信计生荣誉证》,凭此证可优先享受社区小额贷款用于发展生产。

2、在党员的培养和发展中,优先考虑诚信计生户中条件成熟的人员。

3、对诚信计生户优先安排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技能培训。优先安排涉农项目和资金。

4、在减少孕环检次数的同时,对每次按时参加生殖健康的计生诚信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5、对外出务工的诚信计生户,居委安排专人联系帮助其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优先落实为民办事全程代理相关事宜。

6、对特困诚信计生户优先享受有关扶助,社区干部落实专人实行结对帮扶。

7、对一年及以上的计生诚信户,每年给予不少一次的物质奖励,并在社区光荣榜予以宣传和表彰。

阳关路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居民

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居民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居委会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新机制,提高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居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及居住在本社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社区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社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社区“两委”提名,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社区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为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受区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

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社区计生协)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和居委会的指导下,依据《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社区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社区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社区计生协秘书长由社区计生办主任兼任,会员小组长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社区计生协秘书长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社区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社区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社区成立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居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居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4、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社区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6、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7、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8、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九条:居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提前生育、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2、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4、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5、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6、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7、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省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1、社区人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培训班。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居民需要的实用技术知识。

2、居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3、社区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

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

1、每月5号召开计生工作例会。社区干部、计生专干等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会员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社区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社区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三查、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它人口计生数据情况,并按变更情况及时调整有关档案。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臵下月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2、每季由社区计生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一次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每年召开1-2次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居委会关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居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诚信计生工作制度。

尊重群众,相信群众,方便群众,为了群众,依靠群众落实诚信管理。

一、参加诚信计生的准入条件,自实行诚信计生工作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家庭户不准纳入计生诚信户:

1、出现政策外生育和非法收养;

2、出现孕情迟报(大于3个月上报);

3、四项手术未按要求及时到位;

4、违反计生村规民约规定。

二、对申请加入诚信计生户,实行分类管理:

1.公认诚信管理。凡40周岁以上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且近五年内无政策外怀孕或虽有孕情但能主动落实补救措施的育龄妇女,以及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已得到政府奖励的育龄妇女,纳入公认诚信管理,每年参加统一组织的生殖健康检查一次、接受访视服务一次。

2.行为诚信管理。凡已申请加入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的孕环检对象,经本人申请、协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审定, 5至10户可在自愿、知情、理解的基础上组成诚信小组,推选一名会员担任组长牵头负责,实行行为诚信管理模式。如果年度考核所有成员能够按要求参加两次环(孕)情检查、接受一次访视服务、无政策外生育及“两非”行为的,依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下年度继续纳入行为诚信管理。

第十三条:日常管理服务制度。

1、社区建立人口计生工作台帐。应有未婚男女青年花名册,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单。征收社会抚养费花名册,外出外来人员登记花名册以及当年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四项手术的花名册等,并且社区专干要做到每月进行变更。

2、居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社区计生专干或会员小组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社区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杜绝出生漏报现象的发生。

4、配合上级部门,协助开展“三育”关怀行动,按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对患妇科育龄妇女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不孕症诊治联系服务。

5、积极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在计划生育家庭户中树立“少生快富”示范户,搞好计划生育结对帮扶,尽力为他们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资金、销售等服务,帮助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制度。在社区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下列内容:

1、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奖励惩罚、优先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

3、年度人口和计生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4、生育和病残儿审批程序、审批结果;

5、新婚、出生、节育、生殖健康检查和生育全过程管理情况;

6、各种证件的办理程序;

7、计划生育收费项目、标准、程序;

8、人口计生部门咨询举报电话、举报奖励办法;

9、群众普遍关注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协议制度。居委会与居民签订《诚信户计生管理和服务合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觉居委会(计生办)的管理。

第十六条: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文明家庭”、“新家庭示范户”、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优秀协会会员和优秀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社区制订《诚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办法》,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对诚信计划生育户的奖励。

1、对诚信计生户由居委会统一发放《诚信计生荣誉证》。

2、在党员的培养和发展中,优先考虑诚信计生户中条件成熟的人员。

3、对诚信计生户优先安排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技能培训。优先安排涉农项目和资金。

4、在减少孕环检次数的同时,对每次按时参加生殖健康的计生诚信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5、对外出务工的诚信计生户,社区安排专人联系帮助

其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优先落实为民办事全程代理相关事宜。

6、对特困诚信计生户优先享受有关扶助,社区干部落实专人实行结对帮扶。

7、对一年及以上的计生诚信户,每年给予不少一次的物质奖励,并在社区光荣榜予以宣传和表彰。

第十八条:对违反诚信计生有关规定的,要进行相应处罚。

1、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政策外生育的居民,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措施,不得参与社区各类先进评比。

2、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对不能按要求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有政策外生育或“两非”行为的,取消既定所有诚信小组成员的物质奖励,取消当事成员的诚信资格。

4、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诚信计生户及享受的相

关计划生育家庭户奖励优惠政策,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1).不按约定参加孕环情检查,出具造假的孕环检报告单的;

(2). 政策内怀孕3月内未报告的,分娩后7日内未向甲方报告的;

(3).逾期不落实上环、结扎手术的,(有区站证明的除外)。

(4).子女早婚、早孕、早育、新婚信息没有及时反馈的;

6.乙方发生流产、死产、死婴等现象未及时报告鉴定导致甲方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或乙方不能举证的,对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阳关路社区。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生效

阳关路社区诚信计生民主监督制度

1、诚信计生领导小组能否按照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开展工作,并取得预定效果。

2、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科普知识等是否宣传到位。

3、是否积极组织育龄群众参加免费生殖健康检查、免费优生筛查以及孕期保健服务。

4、能否及时免费为群众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孩生育证明》、《二孩生育证明》以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相关证件。

5、能否及时免费为群众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放环、取环、人流、引产等),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6、能否为群众落实国家奖扶政策,且做到及时、准确。

7、监督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特困家庭每年发放一次救助金工作,是否及时到位。

8、《二孩生育证明》发放,是否合理合法,公开透明。

9、是否做到文明执法,《社会抚养费征收》是否符合国家法定标准。

阳关路诚信计生工作制度

一、组织保障制度

(一)阳关路社区诚信计生组织保障制度

1、成立阳关路社区诚信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和阳关路社

区诚信计生工作监督小组。

2、诚信计生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社区诚信计生活动的宣传、动员、协调、组

织和进展情况等,全面抓好落实。

(2)负责兑现给诚信计生户的各项优惠、奖励。

(3)负责诚信计生的信访工作。

(4)保障开展诚信活动所需经费全额、及时投入,确

保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3、监督小组监督职责

监督诚信活动中承诺是否到位、是否及时,督查开展活

动中出现不良现象,督促诚信计生活动及时有效全面开展。

附:“阳关路社区诚信计生工作领导小组”、“阳关路社

区诚信计生工作监督小组”。

阳关路诚信计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沈小英

副组长: 袁 伟

成 员: 黄玉梅 朱麒宇 刘孝红 郑红梅 陈彩霞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诚信计生

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黄玉梅同志兼任。

阳关路社区诚信计生效果评估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诚信计生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制定效果评估制度如下:

1、根据双方签订的诚信计生协议书,双方互为守信,依据协议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2、根据双方履行职责和义务情况,每季度进行互为双向评估。

3、评估效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4、社区评估效果良好率在90%以上为优秀,诚信小组成员良好率占90%以上小组为优秀。

5、评估以诚信小组为单位进行,首先由区计划生育办公室、社区对参加诚信计生活动的对象,对其职责和义务履行情况按项进行评估,然后由参加诚信计生活动的对象对区、村两级具体履行职责情况按项予以评估,形成双向评估报告。

6、评估报告及时反馈给双方(同时在社区政务公开栏公开),对履行职责和义务好的予以表扬,不足之处及时提醒进行更正。

7、年末,根据季度评估报告,对评估结果进行总体反馈,在诚信计生活动中评估效果良好率在90%以上的诚信计生小组和诚信计生对象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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