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承诺书
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以及《浙江省流动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企业在贵地区从事建筑活动期间,本法定代表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统一管理本企业在贵地区所有项目部,并按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项目部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督促各项目部自觉服从工程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社区)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各项目部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确保本企业及各项目部不发生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问题。
二、统一管理各项目部招用建筑农民工工作,核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重点加强进驻建筑工地的育龄妇女(包括职工随带家属)计划生育管理,督促建筑工地建立项目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台账,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宣传教育,督促各项目部在建筑工地生活区宣传栏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情况,并在人口计生部门(社区)的指导下,开展各项计划生育活动。
四、监督检查各项目部探亲来访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确保不应留宿的人员不留宿。对于建筑农民工配偶探亲
来访,建筑工地项目部应督促办理暂住证等手续。
五、保证本企业及各项目部按照人口计生部门(社区)的要求,报送有关计划生育信息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性。
六、建立本企业计划生育工作档案,将本年度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资料、宣传、检查等工作原始资料归集建档备查。
本法定代表人保证本企业在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社区)指导下,认真落实上述六个方面工作,做好本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如发生违反计划生育及有关规定,自愿接受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合法委托负责人)
(印章)
二0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企业和计生、建设部门各执一份。
第二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
出租房屋房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
甲方: 乡(镇、街办)计生办
乙方: 出租房屋房主
根据《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负责向乙方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流动人口管理等方面的宣传资料。
(2)负责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人员发放限期补办通知。
(3)对逾期拒不补办或交验《婚育证明》者和计划外生育或怀孕者进行经济处罚。
2、乙方责任:
(1)对承租房屋的外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必须查验期是否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证者应及时向甲方通报情况。
(2)负责向承租人中的已婚育龄人员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3)每个月向甲方汇报一次承租户的计划生育信息。如发现已婚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要及时向甲方通报情况。如故意包庇隐瞒造成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将追究房屋主人责任。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乡(镇、街办)计生办(盖章)
乙方: 出租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用工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
甲方: 乡(镇、街办)计生办
乙方: 用工单位
根据《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负责向乙方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流动人口管理等方面的宣传资料。
(2)负责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人员下发补办通知,并督促其限期#b@2。
(3)对逾期拒不补办或交验《婚育证明》者以及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者,追究用工单位的责任并按《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2、乙方责任:
(1)积极配合当地计生部门共同做好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将在本单位工作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纳入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同管理、同服务。
(2)负责向已婚育龄人员宣传当地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3)督促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到计生服务站接受避孕节育检查及生殖保健服务。
(4)对未持《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要督促其向原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并定期向甲方通报情况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乡(镇、街办)计生办(盖章)
乙方: 用工单位(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
甲方: 牛村 乡(镇、街办)计生办
乙方: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
根据《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负责查验乙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并登记建档,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同管理、同服务。
(2)负责向乙方宣传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督促乙方定期到计生服务站接受避孕节育检查及生殖保健服务,并出具有关证明,协助乙方办理务工、经商、暂住、租房等有关手续,并提供子女上学就医等便利条件。
(3)负责与乙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乙方责任:
(1)流入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在15日内主动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查验《婚育证明》,并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2)乙方在未取得户籍地计生部门《生育服务证》前,不得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经批准后已生育子女的,应选择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并定期到现居住地的计生服务站(所)接受避孕节育检查和有关生殖保健服务。
(3)对申请生育子女的,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违反政策生育子女的应按照现居住地的现行生育政策处理。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牛村 乡(镇、街办)计生办(盖章)
乙方: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
甲方: 乡(镇、街办)计生办
乙方: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
根据《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负责对乙方申请办理《婚育证明》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2)负责与乙方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3)负责督促乙方按时寄回避孕节育措施检查情况证明,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负责对乙方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处罚。
2、乙方责任:
(1)乙方在到达现居住地的15日内,到当地乡镇(街道)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如婚育、节育措施发生变化的要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的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以书面形式函告原发证机关。
(2)定期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邮寄一次现居住地计生服务站(所)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3)对申请生育子女的,应回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计划外怀孕或生育。
(4)要自觉服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接受宣传教育和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免费服务项目。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乡(镇、街办)计生办(盖章)
乙方: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