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 李浩 课后习题总结

时间:2024.5.15

民事诉讼法学 李浩(著) 课后习题gyk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35.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关于该纠纷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xx年卷三单选第35题)

A.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B.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C.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D.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

【答案】A

【考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处理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可知,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选项C错误。《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可知,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题中的调解协议并没有经司法确认,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选项D错误。《人民调解法》第19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据此可知,可以根据案情决定由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因此,本题中由黄某一人进行调解程序合法。

43.甲、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反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xx年卷三单选第43题)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C.裁定将案件移送某仲裁委员会审理

D.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

【答案】D

【考点】仲裁的范围和仲裁协议的效力

【解析】《仲裁法》第3条第(一)项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据此可知,甲、乙之间的遗产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第17条第(一)项规定,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据此可知,甲、乙之间的仲裁协议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而无效。因此,法院应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

44.关于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xx年卷三单选第44题)

A.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该申请移交给相关法院

B.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此后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C.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此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D.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可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答案】D

【考点】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仲裁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选项B说法正确。《仲裁法解释》第26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选项C说法正确。《仲裁法解释》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选项D说法错误。《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民诉意见》第278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新民诉《民事诉讼法》的213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可知,人民法院在撤销仲裁裁决的同时可以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但是法院在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时,不能同时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81.关于仲裁调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xx年卷三多选第81题)

A.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

B.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仲裁庭可依职权进行调解

C.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仲裁员在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效力

D.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

【答案】AD

【考点】仲裁调解

【解析】选项A正确。《仲裁法》第51条第2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选项B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调解的启动有两种:一是仲裁庭依职权进行调解,二是当事人自愿调解。对于仲裁庭依职权调解的案件,即使事实不清楚也可以调解,法条并没有限制仲裁庭先行调解的案件要限于事实清楚。

选项C错误。《仲裁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知,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选项D正确。《仲裁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xx年卷三多选第84题)

A.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B.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有效

C.如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A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

D.如甲公司向B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当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答案】ABC

【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解析】选项A、C正确。《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

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据此可知,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如果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A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 选项B正确。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管辖协议也同时无效。

选项D错误。《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选项D中,首先没有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异议,而是在开庭时提出的管辖异议,提出异议的时间晚了;其次,法律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题中甲乙公司的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即便是乙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影响法院继续审理。因此,法院不应当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86.甲公司因与乙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某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解除双方合同,还裁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六万元。关于本案的仲裁裁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xx年卷三多选第86题)

A.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乙公司可申请撤销超出甲公司请求部分的裁决

B.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乙公司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C.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乙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再审

D.乙公司可申请不予执行超出甲公司请求部分的仲裁裁决

【答案】AD

【考点】仲裁裁决的范围

【解析】选项A正确。《仲裁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选项B错误。仲裁裁决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超范围部分后,才可以针对超范围部分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仅仅基于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选项C错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

选项D正确。《民诉意见》第277条规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88.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方式,但两者在制度上有所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诉讼可以解决各类民事纠纷,仲裁不适用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民事纠纷

B.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C.民事诉讼判决书需要审理案件的全体审判人员签署,仲裁裁决则可由部分仲裁庭成员签署

D.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由法院负责执行,而仲裁机构则不介入任何财产保全活动 答案:A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由此,A的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仲裁法》第

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由此,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由此,C正确,当选;《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由此,D中说“仲裁机构则不介入任何财产保全活动”是错误的,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20xx年)

35.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和仲裁异同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一般不能制作判决书,而仲裁机构调解达成协议可以制作裁决书

B.从理论上说,诉讼当事人无权确定法院审理和判决的范围,仲裁当事人有权确定仲裁机构审理和裁决的范围

C.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上诉或申请再审,对于仲裁机构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仲裁

D.当事人对于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都有权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答案:A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此,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不能制作判决书,而仲裁机构调解达成协议可以制作裁决书。所以A项是正确的。在法理,诉讼和仲裁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审理和判决的范围都是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依据的,因此B项是错误的。根据《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C项也是错误的。根据《仲裁法》第6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所以D项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80.王某是某电网公司员工,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受伤,为赔偿问题与电网公司发生争议。王某可以采用哪些方式处理争议?

A.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B.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C.可以不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D.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以申请先行调解

答案:ABD

解析:《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实行仲裁程序前置,当事人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所以A、B两项是正确的,C项是错误的。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

审理时,可以先行调解,因此D项是正确的。

30.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A.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C.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按照通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可见,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必然是法院。

73.吴某大学毕业后到武汉自谋职业,由武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推荐到某信息中心工作。吴某到该中心正式上班后,双方并未签订聘用合同。上班不久,吴某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若干。该信息中心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付医疗费。吴某应如何请求解决?

A.吴某必须首先向该信息中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吴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无须先行经过调解

C.吴某只能向法院起诉,因为其与用人单位未签仲裁协议

D.吴某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此仲裁裁决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诉 答案:BD

解析:《仲裁法》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劳动争议的“另行规定”在《劳动法》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36.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xx年卷三单选第36题)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答案】B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选项A错误。不告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表现为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本题中,法院就王某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没有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选项B正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应该用“判决”的形式,不能用“裁定”。因此,法院适

用裁定形式错误。

选项C错误。题干中给出“……王某坚持己见”,由此可知,王某行使了辩论权,法院并没有违反辩论原则。

选项D错误。本案中“……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正是王某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的体现,法院根据王某的处分作出相应的处理,并没有违反处分原则。

37.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xx年卷三单选第37题)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答案】C

【考点】回避制度

【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据此可知,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而非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据此可知,陪审员也属于审判人员范围,对陪审员的回避决定由院长作出,而不是由审判长作出。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选项D错误。翻译人员属于《民诉法》47条规定中的“其他人员”,对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而不是由合议庭决定。

88.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合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 )(20xx年卷三多选第88题)

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C.两审终审制度

D.回避制度

【答案】ABC

【考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制度

【解析】《民诉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选项A正确。当事人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有处分权,法院不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直接对此作出判决违反了处分原则。

选项B正确。二审法院直接在二审判决中对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剥夺了当事人对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发表看法,陈述自己主根据,并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侵犯当事人的辩论权。

选项C正确。二审法院对于“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直接作出判决,剥夺了当事人对此部分判决的上诉权,损害当事人的审级利益,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度。

选项D错误。本题中并没有涉及回避的问题,二审法院不违反回避制度。

97.关于一审法院判决丙给付甲、乙利息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B.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C.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D.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

【答案】A

【考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解析】选项A正确。甲、乙仅针对租金起诉,没有要求给付请求利息,法院擅自对利息进行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选项B错误。从题干中看不出法院有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做法,因此,并没有违背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题中,法院并没有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针对的主体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本题中并未出现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涉及违背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的问题。

82.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根据,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即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不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因此,A项错误。

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就是在行使其辩论权。因此,B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据此可知,辩论权行使的主体是诉讼当事人,证人不是诉讼当事人,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在履行作证义务,而非是在行使辩论权。因此,C项错误。

辩论原则是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质和辩论的情况。而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在整个程序过程中,没有双方当事人对质,不存在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的争议问题,也就没有辩论原则适用的余地。因此,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D项正确。

38.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答案: 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人民法院只能就当事人请求裁判的事项进行裁判,对于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不能作出裁判,这是司法被动性、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本题中,法院就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利息问题进行裁判,实际上是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正确答案是B.

8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D.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

答案: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41条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所以再审如果按照一审组成合议庭,则可以由陪审员参与合议庭,A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第41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B的说法正确,当选;第161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由此,C的说法正确,当选;

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4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此,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35.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B.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C.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D.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ACD是正确的;第134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由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公开审判并不要求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

3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所以A项是正确的。第41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而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所以B项内容是正确的。第4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根据第14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所以D项内容是正确的。根据第161条的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所以C项内容是错误的。故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

79.下列有关民事诉讼中实行公开审判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案件的审理、合议庭的评议、判决的宣告应当公开

B.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宣判要公开

C.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D.离婚案件只能不公开审理

答案:ACD

解析:依《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13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故选A、C、D项。

80.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对此,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

A.人民法院只能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调解

B.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结案

C.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事实的自愿认可,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判决认定事实的根据

答案:BD

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民事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三章 法院

(20xx年)

21.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19xx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19xx年李平与王坚固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子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2000 年5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A市甲区法院

B.B市乙区法院

C.C市丙区法院

D.C市丁区法院

答案:D

解析:本题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

72.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二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工程队对孔某隔莹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队不慎将孔某家的山墙砖块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遂交涉,但未获结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向何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决定

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A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A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乙二区分别是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同时,根据第35、36条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因此ABCD都选。

25.居住在甲市的吴某与居住在乙市的王某在丁市签订了一份协议,吴某将一幅名人字画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并约定双方在丙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后吴某翻悔并电告王某自己已将字画卖给他人。王若想追究吴的违约责任,应向何地法院起诉?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答案:A

解析:依《民事诉讼法》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选A.

73.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A.合同当事人约定二审管辖法院

B.合同当事人口头约定管辖法院

C.合同当事人共同选定了甲、乙两个与案件有联系的地方基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D.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答案:A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②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③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故选B.④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故不选D.⑤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故选C.⑥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选A.

77.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下列哪些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A.天津市张某对旅居美国的李某提起离婚之诉

B.北京市汪某对被宣告失踪人王某提起离婚之诉

C.吉林市孙某对被劳动教养的陈某提起侵权之诉

D.长春市武某对被监禁的杨某提起的侵权之诉

答案:A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是: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上述规定中的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或者视不同情况而处理: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8.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二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工程公司对孔某邻居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工人不慎将孔某家的墙砖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了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交涉未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请求建筑工程公司赔偿。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

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ACD

解析: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应当由先立案的法院具体行使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题情形中,甲区法院是侵权行为地法院,乙区法院是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故A、C、D正确。

7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A.某航班飞机延误,部分乘客对航空公司提出违约赔偿之诉

B.某公共汽车因为违章行使而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受伤乘客向公交公司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C.原告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给付扶养费的诉讼

D.货轮甲和客轮乙在我国领海上相撞,途经此海域的属于丙公司的客轮对甲乙两船人员进行了救助,后丙公司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救助费

答案:A、B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A、B为正确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对下落不明的人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给付扶养费诉讼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因此,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C选项不是正确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32条,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无权管辖,所以,D选项不是正确选项。

40.甲县居民刘某与乙县大江房地产公司在丙县售房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大江公司在丁县所建住房1套。双方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可以向甲县法院或者丙县法院起诉。后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刘某欲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管辖权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县和丙县法院有管辖权

B.只有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C.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D.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34条第(三)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甲、乙之间的协议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本题中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丁县法院管辖,所以B项是正确选项。

40.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均可提出异议

B.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

C.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D.对于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答案: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所以ABC都是正确的,D管辖权异议,法律没有固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所以D是错误的,为应选项。

80.甲县的电热毯厂生产了一批电热毯,与乙县的昌盛贸易公司在丙县签订了一份买卖该批电热毯的合同。丁县居民张三在出差到乙县时从昌盛贸易公司购买了一条该批次的电热毯,后在使用过程中电热毯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火灾,烧毁了张三的房屋。张三欲以侵权损害为由诉请赔偿。下列哪些法院对该纠纷有管辖权?

A.甲县法院

B.乙县法院

C.丙县法院

D.丁县法院

答案:ABD

解析:《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题中,甲县是产品的制造地,乙县是产品的销售地,丁县是侵权行为地,所以三个县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ABD都是正确的。而丙县只是电热毯厂和昌盛贸易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的签订地,根据法律规定,该买卖合同签订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不能选C.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82.李某在甲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请甲市B区的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楼下住户的家具被淹毁。李某与该装修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遂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A区法院审理,于是裁定将该案移送至A区法院,A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B区法院审理,不接受移送,又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市A、B区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B.李某有权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

C.甲市B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是错误的

答案:A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侵权行为地是甲市A区,被告住所地是甲市B区,所以A和B区法院都有管辖权,李某可以向A区或者B区的法院起诉,A和B 的说法都是正确的,当选;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所以其移送管辖是错误的,C的说法正确,当选;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35.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民诉案件的级别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A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一)项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的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而非所有涉外案件的一审都由中院管辖,而是重大涉外案件的一审才由中院管辖。因此,B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最高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而非仅限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因此,D项错误。

80.20xx年7月,家住A省的陈大因赡养费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儿子陈小诉至甲县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20xx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B.甲县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C.乙县法院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

D.甲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管辖恒定原则。

《民诉意见》第35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本题中,虽然在案件受理后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但是该案件依然由甲县法院管辖,乙县法院没有管辖权,甲县法院将案件移送给乙县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因此,AB项正确,D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可知,本案中虽然乙县法院没有管辖权,但是它接到移送的案件后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20xx年)

(三)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xx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xx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无97.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当事人的确定。

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原告是被赡养人即王某。因此,A项正确。

被告是有赡养义务的王某的子女,在本案中,王某的两个儿子与一个女儿都对王某有赡养义务,都是本案的被告。王某仅对其中的二儿子起诉了,法院应当追加大儿子与其女儿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此,BC项错误,D项正确。

98.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Y省A县法院

B.Y省B县法院

C.Y省C县法院

D.W省D县法院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地域管辖。

《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且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内,那么原告住所地和各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BCD项都正确。 得再自行移送。因此,C项正确。

39.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xx年卷三单选第39题)

A.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D

【考点】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0.红光公司起诉蓝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受理后,蓝光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A市中级法院管辖。B区法院裁定驳回蓝光公司异议,蓝光公司提起上诉。此时,红光公司向B区法院申请撤诉,获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xx年卷三单选第50题)

A.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是错误的,因为蓝光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B.红光公司应当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撤诉,并由其裁定是否准予撤诉

C.B区法院应当待A市中级法院就蓝光公司的上诉作出裁定后,再裁定是否准予撤诉

D.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二审法院不再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进行审查

【答案】D

【考点】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四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22.周童(5岁)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园玩,游戏过程中周童将林晨(6岁)的双眼划伤致使林晨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林晨的父亲林珂要求周家赔偿林晨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6万元。周童的父亲周志伟以周童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林家无奈只好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本案原告是林晨,其父林珂是林晨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周童,其父周志伟是周童的法定代理人,李霞是证人

B.本案被告是周童,周志伟是其法定代理人,李霞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本案原告是林珂,被告是周志伟和李霞

D.本案原告是林珂和林晨,被告是周志伟、李霞和风童

答案:A

解析:本题考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见任何自然人皆具有当事人能力,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周童是造成损害之人,林晨是受到损害之人,他们是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之人,理当作为原被告参加诉讼。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原被告各自父亲(监护人)是法定诉讼代理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所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案祖母李霞不可能为被告承担责任,因此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可见李霞是证人。

69.在民事诉讼中,不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的人包括哪些?

A.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B.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C.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D.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的是委托代理人的资格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B、C、D当选。

66.甲公司拖欠乙公司的货款而被乙公司诉至法院,乙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王某未经乙公司特别授权,有权实施下列哪些诉讼行为?

A.表示同意甲公司延期1个月还款

B.要求书记员赵某回避

C.陈述案情、出示证据

D.提出管辖权异议

答案:BCD

解析: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对于前一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对于后一类权利,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72.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下列哪些主体依法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A.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清算组织

B.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C.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

D.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答案:ABCD

解析:在民事诉讼中,实体权利义务主体均可以作为诉讼中的当事人,但是,为了诉讼得便利,特殊的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包括:清算组织、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为保护死者名誉权等提起诉讼的死者近亲属、

37.郑某因与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委托马律师全权代理诉讼,但未作具体的授权。此种情况下,马律师在诉讼中有权实施下列哪一行为?

A.提出管辖权异议

B.提起反诉

C.提起上诉

D.部分变更诉讼请求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

其他组织。

47.在民事诉讼中,下列何种人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

A.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B.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C.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D.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

答案:A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73.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委托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不可能多于法定代理人

B.法定代理人可以是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人

C.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D.委托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答案:ABCD

解析: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①诉讼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②诉讼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由被代理人决定;③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46.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乙四处散布言论贬损甲。对乙的行为,谁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A.甲生前的工作单位

B.甲的子女

C.宣传甲事迹的某报社

D.批准甲为烈士的某省政府

答案:B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因此,对乙贬损革命烈士甲的侵权行为,能够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适格当事人是甲的近亲属。选项B是正确选项。选项A、C、D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是错误选项。

50.四方公司与海通公司因合同纠纷进行诉讼,一审判决海通公司胜诉。四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海通公司分立为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B.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C.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不必发回重审

D.仍将海通公司列为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执行程序中再裁定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为被执行人

答案: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9条,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不必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选项C为正确选项;选项A、B、D为错误选项。

43.甲公司董事会作出一项决议,部分股东认为该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欲通过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的决议。这些股东应当如何提起诉讼?

A.以股东会名义起诉公司

B.以公司名义起诉董事会

C.以股东名义起诉董事会

D.以股东名义起诉公司

答案:D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股东起诉时应该以公司为被告。因此本题选D是正确的。

8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约定下列哪些事项?

A.约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B.约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C.约定举证时限

D.约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答案:A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242条的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A项是正确的,B项是不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第2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所以C项是正确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无权选择,只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所以D项是

不正确的。

86.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B.法定代理人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

C.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相同

D.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都属于诉讼参加人的范畴

答案:AD

解析:在我国,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的欠缺而设置的,因此A正确。但法定代理人毕竟不是被代理人本人,尽管法定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1)法定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2)裁判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3)在诉讼中,如果法定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必终结诉讼。因此,BC选项错误。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诉讼代理人的一种,因此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D.

44.关于当事人适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没有直接的联系;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

B.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标准,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

C.清算组织、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适格的当事人,原因在于根据权利主体意思或法律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

D.检察院就生效民事判决提起抗诉,抗诉的检察院是适格的当事人

答案: D

解析: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其中不包括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因此本题错误的是D,当选。

84.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张某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B.李某、郑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C.华美购物中心为本案的被告

D.华美购物中心与郑某为本案共同被告

答案:BC

解析:《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所以本题中,被告是华美购物中心。《民事诉讼

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由此,李某和郑某都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且是可以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因此二人都应该作为证人,本题正确答案是BC.

38.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刘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B.幼儿园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C.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

D.刘某是本案被告,幼儿园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本案中,刘某是实际的侵权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本案的被告。另外,幼儿园对王甲负有安保义务,幼儿园没有尽到责任造成王甲人身受到侵害,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是本案的被告。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xx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xx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97.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当事人的确定。

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原告是被赡养人即王某。因此,A项正确。

被告是有赡养义务的王某的子女,在本案中,王某的两个儿子与一个女儿都对王某有赡养义务,都是本案的被告。王某仅对其中的二儿子起诉了,法院应当追加大儿子与其女儿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此,BC项错误,D项正确。

第五章 多数当事人

(20xx年)

63.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两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两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答案:ABC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16、17、18条规定,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其中,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本题给出的信息是“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据此判断,这属于一般保证。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关于一般保证的法律规定。《担保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据此,A当选。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BC当选。

26.个体工商户崔某从19xx年起在某市经营一饭店,领有营业执照,19xx年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因而将饭店转让给赵某经营,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赵某经营过程中,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此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A.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与本案无关

B.顾客是原告,崔某是被告,赵某与本案无关

C.顾客是原告,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

D.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故选C.

41.王某与李某因合同发生争议,王向李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合同。法院受理后,非合同当事人唐某认为自己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合同标的物拥有所有权,要求参加诉讼。参加诉讼后,唐某认为受理法院无管辖权,便提出管辖权异议。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唐某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唐某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因为管辖错误将损害其实体权利

C.唐某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唐不是本诉的当事人

D.唐某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

答案:C

解析: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果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如果是受诉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如认为受诉法院对他的诉讼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

45.家住上海的王甲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三间,后将其改为铺面经营小商品。在北京工作的王乙(王甲之弟)知道此事后,认为自己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故与王甲交涉。王甲对此不予理睬,王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李某向法院主张自己作为被继承人的养子,拥有继承权,并通过法定程序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诉讼中,李某认为自己与王氏两兄弟关系不错,担心打官司会伤了和气,便退出了诉讼。不久,李认为退出不妥,又向法院要求参加诉讼。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诉讼法理论,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A.作为诉讼参加人,李某不能重复参加本案诉讼

B.根据诚信原则,李某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C.在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李某均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D.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前,李某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答案:C

解析: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之一是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正在进行的诉讼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第三人的参加性质看,应从原告和被告确定时起,即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43.甲对乙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一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丙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便追加其参加诉讼。但丙既不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权利。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判决

B.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缺席判决

C.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但可直接根据上诉人的请求作出判决

D.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答案: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丙既不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权利,是无法进行调解的。调解不成,只能发回重审。因此,选项D是正确选项。选项A、B仍将丙列为当事人的处理方式,违反了第183条的规定,剥夺了丙的审级利益,因此,是错误的选项;C选项中的处理方式,虽然不将丙列为二审当事人,但根据上诉人的请求作出判决的处理方式违背了第183条的规定,因此,也是错误的选项。

37.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

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这里要注意区分原告与第三人。所谓原告是指为了维护自己的或自己管理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共同诉讼人(原告)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原告)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原告),在共同诉讼中只要原告一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或者是同一种类,那么该些人就是共同诉讼人(原告)。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结合本案,对乙、丁争议的标的物房屋属于乙、丙共同共有,乙擅自处分,侵害了丙的所有权,其参加诉讼当然不是为了支持乙、丁的诉讼请求,而是主张自己的权利,他和甲、丙的诉讼标的既不是同一的又不是同种类的,而对乙、丁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有独立的请求权,所以丙在诉讼中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此得出ABD选项错误,C项正确。

87.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南山市S县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作出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甲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因收集到新的证据申请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应当向S县法院申请再审

B.甲公司应当向南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C.法院应当适用一审程序再审本案

D.法院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本案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据此可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应向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案中,再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是原一审的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情况,应该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42.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

地位?

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 D

解析:本题中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确定答案。第一,张某对李某及其父亲的人身侵害不是同一个诉讼标的,虽然侵权主体都是一样的,但是被害人是不同的,实际上客体是两个行为,因此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只能是普通的共同诉讼;第二,题干中已经明确“法院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合并审理”,因此一定是普通共同诉讼,因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不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法院就可以自行合并审理。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

48.A厂生产的一批酱油由于香精投放过多,对人体有损害。报纸披露此消息后,购买过该批酱油的消费者纷纷起诉A厂,要求赔偿损失。甲和乙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和乙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指定另一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

B.甲因病不能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无需征得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

C.甲和乙可以自行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其他当事人

D.甲和乙经超过半数原告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和A厂签订和解协议

答案:B

解析:A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错误不选;《民诉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由此B答案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因此,CD项错误,不选。

39.甲与乙对一古董所有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丙声称古董属自己所有,主张对古董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如丙没有起诉,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追加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丙起诉后认为受案法院无管辖权,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C.如丙起诉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撤诉

D.如丙起诉后,甲与乙达成协议经法院同意而撤诉,应当驳回丙的起诉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本案中,丙声称古董属于自己所有,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不能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追加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A项错误。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因此,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同时就默认受案法院有管辖权了,不可以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B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因此,C项正确。

《民诉意见》第160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因此,D项错误。

40.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xx年卷三单选第40题)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答案】C

【考点】被告资格的确定

【解析】《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据此可知,本题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41.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xx年卷三单选第41题)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答案】A

【考点】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解析】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据此可知,甲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是不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通过自己申请后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选项B错误。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诉意见》第65、66条的

规定,我国采用广义当事人的说法,即无论是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人甲,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乙,都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选项C错误。甲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以本诉当事人为被告参加到诉讼中,甲的诉讼行为对参加之诉产生效力,对本诉不产生效力;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他在诉讼中只是辅助一方进行诉讼,其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选项D错误。在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没有问题,但是乙是否有上诉权需要根据是否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来判断。如果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则有上诉权,如果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则没有上诉权。

46.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xx年卷三单选第46题)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答案】D

【考点】被告资格的确定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题中,甲的烫伤是第三人乙直接造成的,但是乙之所以会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是因为丽都酒店的地板湿滑,即丽都酒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过错。权利人起诉丽都酒店的,乙应该作为共同被告。

80.二审法院审理继承纠纷上诉案时,发现一审判决遗漏另一继承人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xx年卷三多选第80题)

A.为避免诉讼拖延,二审法院可依职权直接改判

B.二审法院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C.甲应列为本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甲应是本案的共同原告

【答案】BD

【考点】一审案件遗漏诉讼参加人的处理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民诉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据此可知,甲应是本案的共同原告。

第六章诉与诉权

28.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元。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000元钱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诉讼标的的概念。诉讼标的是指需要法院作出裁判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注意区分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前者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后者则指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36.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

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答案:A

解析: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包括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BCD属于变更之诉。

纷应由房屋所在地丁县法院管辖,所以B项是正确选项。

41.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

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

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

答案:B

解析:诉由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理由构成。诉讼标的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请求法院做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的理由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根据。诉讼请求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请求。本题中,甲、乙因租赁合同发生争议,甲放弃要求乙支付房租的请求,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在这个过程中,诉讼标的一直是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理由、原因、事实一直是乙拖欠房租,故诉讼标的、诉的理

由和原因事实都没有变更,而仅变更了诉讼请求,因此选B是正确的。

41.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该诉讼属于哪类诉?

A.确认之诉

B.形成之诉

C.给付之诉

D.变更之诉

答案:C

解析: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的客体为法律关系。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包括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和财产,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既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据此,本题中甲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属于给付之诉,因此C项正确。

86.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

B.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

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元,乙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

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

答案:AB

解析:诉可以分为三类: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本题中A选项中,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是请求改变合同法律关系,属于变更之诉,正确;B中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是给付之诉,正确;C中甲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实际上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一定的义务,是给付之诉,C错误,不当选;D中也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特定的给付义务,所以是给付之诉,D错误,不当选。

24.陈国忠在安定庄有五间瓦房,陈国忠的儿子陈良在外地工作,19xx年陈国忠去世,陈国忠的五间瓦房由其侄子陈治一家暂住。19xx年陈治未经陈良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胡双龙,陈良听说后立即将陈治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治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陈良,陈治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审过程中,陈治提出反诉,要求陈良返还其对房屋的修缮金;向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陈治的反诉?

A.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判决

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

C.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D.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陈治另行起诉

答案:D

解析:本题考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反诉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9.甲诉乙的合同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甲胜诉。乙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再审过程中,乙提出反诉。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A.将乙的反诉与甲提出的本诉合并审理

B.裁定驳回乙的反诉

C.判决驳回乙的反诉

D.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另行起诉

答案: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就是说,对二审案件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A、B、C选项表述的处理方式没有法律根据,所以都是错误选项。

39.甲起诉乙支付货款。一审判决后,乙提起上诉,并提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甲赔偿损失。下列关于二审法院处理本案方式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B.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C.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发回重审

D.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另行起诉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

88.20xx年8月,设立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40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20xx年1月31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20xx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xx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xx年1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

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较通常的起诉减半收取

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AC

解析:所谓的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本题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而反诉乙公司,主体是符合条件的;而且本题中甲公司的反诉与本诉中乙公司请求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是有牵连关系的,所以A的说法是正确的。《证据规定》第34条,当事人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注意这里的举证期限不等同于答辩期,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8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所以C是正确的。《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题中,反诉虽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是法院应该裁定受理,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C.

37.刘某习惯每晚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邻居王某认为会招引苍蝇并影响自己出入家门。王某为此与刘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以保证自家的正常通行和维护环境卫生。关于本案的诉讼标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王某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的请求

B.王某要求法院保障自家正常通行权的请求

C.王某要求刘某维护环境卫生的请求

D.王某和刘某之间的相邻关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题中ABC项都属于诉讼请求,只有D项是“权利义务关系”,即诉讼标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36.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

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

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

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反诉。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诉请求。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和程序上、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辩驳。反驳的目的虽然也在于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是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本题中,被告乙公司向法院提出合同无效的同时,向法院提出了独

立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原告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故本题中乙公司的主张是反诉,而非反驳。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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