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1.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
答: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是公法、是部门法、是基本法、是程序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
2.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答:内在价值:程序自由价值;程序公正价值;程序效益价值。
外在价值: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
3.诉权和诉
答: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特征:诉只能向代表国家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法院提出,是当事人期望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诉的内容仅限于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
提起诉的原因在于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纠纷;
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诉的三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答:同等原则,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对等原则;
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权利义务平等、平等的诉讼权、法律适用平等;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批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支持起诉原则;
人民调解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
第四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5.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答:一、合议制度是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特点: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防止个人价值观不当影响案件审理。
二、陪审制度 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只适用第一审案件,不适用第二审。
三、回避制度 是指审判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四、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制度。
五、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第五章 民事审判权与审判组织
6.民事审判权的特征
答:民事审判权主体的唯一性;民事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民事审判权对象的特定性;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被动性;民事审判权运行的程序性;民事审判权行使方式的相对灵活性;民事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第六章 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7.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答: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案件;
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
法律规定由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
8.确定管辖的原则
答: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原则;
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原则;
尽可能均衡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原则;
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
9.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点
答: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必须是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利的人及其对方; 必须在诉状内明确表示,而不问其是否是争论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0.共同诉讼人
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是同一种类的,在办案过程中合并审理诉讼。特点: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共同诉讼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同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必要共同诉讼:共同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同种类标的。
11.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答: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所作的判决对该集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
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
12.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答: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与人。
特征: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13.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区别
答:一、产生根据不同。前者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委托产生,;后者的产生是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授权或法院指定;
二、服务对象不同。前者服务对象是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后者的服务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三、权限范围不同;
四、诉讼地位不同。前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后者是以自己名义;
五、诉讼职责不同。
14.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答: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特点: 代理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代理的对象仅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范围限于对当事人享有的亲权和监护权的人;
代理权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
15.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答:是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特征:
产生是基于委托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
诉讼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一般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16.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
答: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其特点为: 客观性,是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关联性,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代证事实有内在、必然的联系;
合法性,按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符合法定条件与要求的客观事实。
17.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种类
答:分类:本证与反正;根据诉讼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来源。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诉讼证明与代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种类:书证。以书面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含义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特点:思想内容为证、直接证明、较客观准确; 物证。是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特点:可靠性强、直观性较强、须结合说明发挥其作用; 视听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以及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特点:内容丰富、信息量大,生动逼真,较准确和真实; 证人证言。特点:客观性、可信性、不可替代性;
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特点:权威性、专门性、客观性; 勘验笔录。特点:主体特殊性、客观性、制作时间特殊性、程序法定性。
18.证明对象的范围、免于证明的事实
答:范围: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免于证明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预决的事实;已为有效公正文书证明的事实;自认的事实。
19.证据审查与判断的内容、原则方法
答:内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
原则:逐项审查与判断;综合审查与判断。
第十章 期间和送达
20.期间的概念、计算方法
答: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实施或完成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期限。财产保全48小时内;立案5日内送达被告起诉状副本;立案日起3个月结案;再审提出在生效后2年内。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时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21.送达的概念、特征、方式
答:是人民费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方式有: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公告。特征:
送达是法院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诉讼行为;
送达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
送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22.法院调解的概念、特点、原则
答:当事人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自愿、平等地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特点:
法院调解由审判人员主持;
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全过程;
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原则:自愿、合法。
第十二章 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
23.财产保全的概念、种类、两种财产保全的区别
答: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一方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的制度。
种类:诉讼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
区别: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引起财产保全程序发生的主体不同;
法院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
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
24.行为保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答:是指为了保证法院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执行或者为了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在判决前免受进一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
适用范围: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
发布海事强制令。
25.先予执行的概念和适用情况
答:是为了解决某系迫切需要,先于判决前执行的一种特殊执行制度。适用情况: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了;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第十三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6.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
答: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特点: 是人民法院依法依职权财权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实施保障,不需要任何人申请; 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适用于诉讼过程的始终;
适用对象广泛;
对有妨害诉讼行为的人,可以适用一种强制措施,也可以合并适用几种强制措施。
27.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和刑事诉讼种的强制措施的区别
答:主体不同。前者只由人民法院适用,后者还可以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适用; 适用对象不同。前者适用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后者只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适用的目的和条件不同。前者目的在于排除妨害,是已经发生为前提,后者是与方形措施; 适用阶段不同。前者适用于诉讼全过程,后者适用于侦察、公诉和审判阶段; 与判决结果的关系不同。前者与判决结果无任何关系,后者可依法折抵刑期; 种类不同。
28.妨害行为的构成、种类
答:构成: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发生;必须在诉讼期间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诉讼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
种类:依法必须到庭的被告拒不到庭;违反法庭规则,搅乱法庭秩序;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方式追索债务。
第十四章 诉讼费用
29.第一审案件诉讼费的负担
答:败诉人负担;按比例负担;人民法院决定负担;原告负担;协商负担;当事人自行负担。
30.诉讼费用的意义
答:有利于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减轻财政负担;
有利于增强社会成员的法制观念,防止和减少滥用诉权现象;
有利于促使当事人遵守法律,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
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五章 普通程序
31.普通程序的概念、特征
答: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特征: 具有普遍的适应性;
体系完整、内容全面;
具有类似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
是其他审判程序的基础。
32.起诉和反诉的条件 答:起诉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反诉的条件: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应当在本诉提起之后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应当向本诉的受理法院提出;
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
33.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答: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限期被告提出答辩状,5日内送达,15日内答辩状; 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委托、直接调查
证据交换;追加当事人。
34.撤诉的概念、法律后果
答: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裁判之前,原告向法院表示撤回起诉,要求法院对案件停止审理的行为。法律后果:
诉讼终结;诉讼费由原告负担;撤诉当事人仍有依法起诉的权利;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35.缺席判决、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的概念和适用
答:缺席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适用:
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被告反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诉讼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诉讼的制度。适用:
一方当事人死亡,须等待继承认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诉讼终结是指因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而由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适用: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了;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接触收养关系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死亡的。
36.民事判决的特点、种类、法律效力 答:特点: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结果;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结果;应当在诉讼已经达到可以作出判决时的程度作出;是人民法院结案的方式之一,具有权威性。 种类: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全部判决与部分判决;
对席判决与缺席判决;
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生效判决与未生效判决; 法律效力:拘束力、既判力、执行力。
37.民事裁定的特征、适用、效力
答:特点:解决的问题不同。裁定是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判决是解决实体上的问题;
适用阶段不同。裁定是诉讼的任何阶段,判决是最后作出;
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是依据程序性事实,判决是依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表现形式不同。判决只能是书面的,裁定也可以是口头的;
是否允许上诉以及上诉期间不同。裁定10日,判决15日;
拘束力的范围不同。裁定对当事人有拘束力,裁定对社会和法院也有拘束力。
第十六章 简易程序
38.简易程序的概念、意义
答: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意义为:
是我国司法工作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的体现;
符合我国国情;
是合理诉讼机制的需要;
方便法院办案、提高办案效率、质量,提高人民法院威信。
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39.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和区别
答:是指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使用的审判程序。 联系:案件涉及的诉讼标的相同;
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区别: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理由不同;两者的职能不同;两者的审判组织不同;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所作判决的法律效力不同。
第十八章 再审程序
40.再审程序的概念、特点
答:是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事实和法定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起和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从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而适用的审判程序。特点:
原因是在于已经生效原审裁判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被认为确有错误; 不是独立审级,程序可按第一审,也可按第二审程序;
启动主体可以是当事人、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可以是原法院,也可以是原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提出。
第十九章 特别程序
41.特别程序的共同规则
答:有限适用特别程序规定;实行一审终审;审判组织有特别要求;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终结特别程序;审期较短,一般在立案之日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内审结。
第二十章 督促程序
42.督促程序的概念、特征、法律意义
答: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的程序。 特征:专门性、非讼性、简捷性。
法律意义:有助于诉讼价值的协调实现;
有助于公正及时地实现诉讼目的;
有助于当事人接近司法或寻求司法保护;
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法程序体系。
第二十一章 公告催告程序
43.公告催告程序的概念、特征,除权判决
答:是指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用公示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其间内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或者申报无效,则申请人获得该权利而不明利害关系人丧失该权利的程序。
特征:专门性、非讼性、简捷性。
*申请公示催告只能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
除权判决是指法院在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无效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的申报,作出的该票据或其他事项自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第二十二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44.破产还债程序的概念、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区别
答: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宣告破产,并依法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的特殊程序。
区别:破产还债程序的启动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条件,而后者是以债务人不履行法院生效给付判决等;
前者程序中还须确认债权,而后者执行的是已确定的债权;
前者的执行属于一般执行,后者属于个别执行。
45.破产分配
答:破产财产有限拨付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破产费用及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之后,按以下顺序分配: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第二十三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46.海事诉讼的特征、管辖
答:对物诉讼性;与船舶物权分不开的
专门性;有专门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国际性;多数情况下具有涉外性。
海事诉讼案件多采用特殊地域管辖,有专属管辖、协议管辖、非讼案件管辖和执行案件管辖。
47.海事保全和送达方式
答:海事保全包括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海事强制令(为合法权益免收侵害,责令作为或不作为)、海事证据保全(海事证据的提取、保存或封存)以及海事担保。
送达方式有: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 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方式送达。
48.申请债权登记的条件
答:须是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或者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 须在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或者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后; 须在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或者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期间内; 应当向裁定强制拍卖船舶或受理设立基金的海事法院书面提出,并有债权证据。
49.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申请条件
答:申请人须为船舶受让人;
申请须在受让人取得船舶所有权后提出;
申请应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提出;
须书面申请。
第二十四章 执行程序概述
50.执行的概念、特征、意义、原则、启动条件
答:是指有关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特征:执行机构的特定性;执行根据的有效性;执行手段的强制性;执行程序的法定性。 意义: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的必不可少的法律机制;使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有利于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维护人民利益。 原则:依法执行原则。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依法定方式开始,依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仅限于债务人的财产和行为,执行债务人财产时限制一定范围;
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
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原则。 启动条件: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效力;法律文书具有给付义务;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
第十章 期间和送达
20.期间的概念、计算方法
答: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实施或完成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期限。财产保全48小时内;立案5日内送达被告起诉状副本;立案日起3个月结案;再审提出在生效后2年内。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时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21.送达的概念、特征、方式
答:是人民费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方式有: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公告。特征: 送达是法院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诉讼行为;
送达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
送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22.法院调解的概念、特点、原则
答:当事人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自愿、平等地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特点:
法院调解由审判人员主持;
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全过程;
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原则:自愿、合法。
第十二章 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
23.财产保全的概念、种类、两种财产保全的区别
答: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一方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的制度。
种类:诉讼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
区别: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引起财产保全程序发生的主体不同;
法院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
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
24.行为保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答:是指为了保证法院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执行或者为了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在判决前免受进一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
适用范围: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
发布海事强制令。
25.先予执行的概念和适用情况
答:是为了解决某系迫切需要,先于判决前执行的一种特殊执行制度。适用情况: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了;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第十三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6.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
答: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特点: 是人民法院依法依职权财权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实施保障,不需要任何人申请; 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适用于诉讼过程的始终;
适用对象广泛;
对有妨害诉讼行为的人,可以适用一种强制措施,也可以合并适用几种强制措施。
27.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和刑事诉讼种的强制措施的区别
答:主体不同。前者只由人民法院适用,后者还可以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适用;
适用对象不同。前者适用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后者只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适用的目的和条件不同。前者目的在于排除妨害,是已经发生为前提,后者是与方形措施; 适用阶段不同。前者适用于诉讼全过程,后者适用于侦察、公诉和审判阶段; 与判决结果的关系不同。前者与判决结果无任何关系,后者可依法折抵刑期; 种类不同。
28.妨害行为的构成、种类
答:构成: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发生;必须在诉讼期间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诉讼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
种类:依法必须到庭的被告拒不到庭;违反法庭规则,搅乱法庭秩序;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方式追索债务。
第十四章 诉讼费用
29.第一审案件诉讼费的负担
答:败诉人负担;按比例负担;人民法院决定负担;原告负担;协商负担;当事人自行负担。
30.诉讼费用的意义
答:有利于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减轻财政负担;
有利于增强社会成员的法制观念,防止和减少滥用诉权现象;
有利于促使当事人遵守法律,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
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五章 普通程序
31.普通程序的概念、特征
答: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特征: 具有普遍的适应性;
体系完整、内容全面;
具有类似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
是其他审判程序的基础。
32.起诉和反诉的条件 答:起诉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反诉的条件: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应当在本诉提起之后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应当向本诉的受理法院提出;
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
33.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答: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限期被告提出答辩状,5日内送达,15日内答辩状; 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委托、直接调查
证据交换;追加当事人。
34.撤诉的概念、法律后果
答: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裁判之前,原告向法院表示撤回起诉,要求法院对案件停止审理的行为。法律后果:
诉讼终结;诉讼费由原告负担;撤诉当事人仍有依法起诉的权利;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35.缺席判决、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的概念和适用
答:缺席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适用:
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被告反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诉讼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诉讼的制度。适用:
一方当事人死亡,须等待继承认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诉讼终结是指因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而由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适用: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了;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接触收养关系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死亡的。
36.民事判决的特点、种类、法律效力 答:特点: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结果;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结果;应当在诉讼已经达到可以作出判决时的程度作出;是人民法院结案的方式之一,具有权威性。 种类: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全部判决与部分判决;
对席判决与缺席判决;
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生效判决与未生效判决; 法律效力:拘束力、既判力、执行力。
37.民事裁定的特征、适用、效力
答:特点:解决的问题不同。裁定是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判决是解决实体上的问题;
适用阶段不同。裁定是诉讼的任何阶段,判决是最后作出;
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是依据程序性事实,判决是依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表现形式不同。判决只能是书面的,裁定也可以是口头的;
是否允许上诉以及上诉期间不同。裁定10日,判决15日;
拘束力的范围不同。裁定对当事人有拘束力,裁定对社会和法院也有拘束力。
第十六章 简易程序
38.简易程序的概念、意义
答: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意义为:
是我国司法工作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的体现;
符合我国国情;
是合理诉讼机制的需要;
方便法院办案、提高办案效率、质量,提高人民法院威信。
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39.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和区别
答:是指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使用的审判程序。 联系:案件涉及的诉讼标的相同;
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区别: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理由不同;两者的职能不同;两者的审判组织不同;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所作判决的法律效力不同。 第十八章 再审程序
40.再审程序的概念、特点
答:是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事实和法定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起和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从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而适用的审判程序。特点:
原因是在于已经生效原审裁判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被认为确有错误; 不是独立审级,程序可按第一审,也可按第二审程序;
启动主体可以是当事人、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可以是原法院,也可以是原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提出。
第十九章 特别程序
41.特别程序的共同规则
答:有限适用特别程序规定;实行一审终审;审判组织有特别要求;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终结特别程序;审期较短,一般在立案之日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内审结。
第二十章 督促程序
42.督促程序的概念、特征、法律意义
答: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的程序。 特征:专门性、非讼性、简捷性。
法律意义:有助于诉讼价值的协调实现;
有助于公正及时地实现诉讼目的;
有助于当事人接近司法或寻求司法保护;
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法程序体系。
第二十一章 公告催告程序
43.公告催告程序的概念、特征,除权判决
答:是指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用公示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其间内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或者申报无效,则申请人获得该权利而不明利害关系人丧失该权利的程序。
特征:专门性、非讼性、简捷性。
*申请公示催告只能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
除权判决是指法院在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无效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的申报,作出的该票据或其他事项自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第二十二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44.破产还债程序的概念、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区别
答: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宣告破产,并依法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的特殊程序。
区别:破产还债程序的启动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条件,而后者是以债务人不履行法院生效给付判决等;
前者程序中还须确认债权,而后者执行的是已确定的债权;
前者的执行属于一般执行,后者属于个别执行。
45.破产分配
答:破产财产有限拨付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破产费用及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之后,按以下顺序分配: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第二十三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46.海事诉讼的特征、管辖
答:对物诉讼性;与船舶物权分不开的
专门性;有专门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国际性;多数情况下具有涉外性。
海事诉讼案件多采用特殊地域管辖,有专属管辖、协议管辖、非讼案件管辖和执行案件管辖。
47.海事保全和送达方式
答:海事保全包括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海事强制令(为合法权益免收侵害,责令作为或不作为)、海事证据保全(海事证据的提取、保存或封存)以及海事担保。
送达方式有: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 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方式送达。
48.申请债权登记的条件
答:须是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或者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 须在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或者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后; 须在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或者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期间内; 应当向裁定强制拍卖船舶或受理设立基金的海事法院书面提出,并有债权证据。
49.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申请条件
答:申请人须为船舶受让人;
申请须在受让人取得船舶所有权后提出;
申请应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提出;
须书面申请。
第二十四章 执行程序概述
50.执行的概念、特征、意义、原则、启动条件
答:是指有关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特征:执行机构的特定性;执行根据的有效性;执行手段的强制性;执行程序的法定性。 意义: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的必不可少的法律机制;使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有利于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维护人民利益。 原则:依法执行原则。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依法定方式开始,依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仅限于债务人的财产和行为,执行债务人财产时限制一定范围;
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
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原则。 启动条件: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效力;法律文书具有给付义务;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51.执行根据的特征、构成要件
答:基本特征为:确定性、给付性。
构成要件:形式 须为公文书;须指明债权人和债务人;须指定执行事项。 实质 法律文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给付内容必须合法且适于强制执行。
52.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责
答:监督职责 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者有错误的,及时指令纠正并通知暂缓执行;
非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理由,责令限期作出新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在规定期限内未执行结案的,应当督促;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书面通知暂缓执行,并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对申诉复查期间,对生效法律文书暂缓执行的,将通知抄送执行机构;
对不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协调职责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的,中止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
有关执行协议案件,有必要的,可以将有关款项划到本院指定的账户上; 上级法院协调下级法院的处理结果,有关法院必须执行。
53.代为申请执行的概念、特征、条件
答: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特征:被执行主体的特殊性(第三人);执行标的的特殊性(债权);执行开始程序的特殊性。
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债权人提出申请。
54.参与分配的概念、特征、条件
答: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申请参加执行程序就债务人的财产受偿,执行机构依法统一分配债务人的财产的制度。
特征:债务人只能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不能是法人;只有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
条件:主体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根据或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债务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
55.执行救济的概念、构成要件
答: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执行机构及其人员的瑕疵执行行为的侵害,依法请求有关机构采取的保护和补救措施的制度。
构成要件:执行机构及其人员实施了民事执行行为;
执行机构及其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具有瑕疵;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违法或者不当的执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6.执行异议的条件、执行回转的条件 答:执行异议: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提出执行异议的内容必须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
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开始后到执行结束前提出;
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 执行回转:必须具有对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作出明确否定的新的法律文书;
必须是原法律文书已经由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已经终结; 必须是根据新的法律文书,已经获得执行所得的人丧失了取得财产权利的依据,并拒绝返还其所得财产。
第二十六章 执行开始、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57.申请执行的概念、条件
答: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享有权利一方当事人,在应当承担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从而引起执行程序发生的制度。
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
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证明;
应向管辖法院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58.移送执行的概念、范围
答: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承办该案的审判组织依职权直接将案件交付执行机构,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
范围: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民事制裁决定书;
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书。
59.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法定情形 答:执行中止: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的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一方当事人死亡,须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按程序应中止执行的裁定中止执行;
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申请人撤销申请;
被申请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执行,无义务承担人;
执行法律文书被撤销;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被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章 执行措施
60.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
答:冻结、划拨债务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债务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
对债务人知识产权的执行;
对债务人投资权益或股权的执行。
第二十八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61.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内容、原则
答: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即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涉外性;
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性,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的外国;
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性,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原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诉讼权利同等和对等原则;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尊重外交特权与豁免原则;
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委托我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第二十九章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62.涉外民事诉讼关系的原则
答:属地管辖权原则;属人管辖权原则;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主所地为一般原则来确定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第三十章 送达、期间、财产保全和涉外仲裁
63.涉外民事诉讼重的送达方式
答: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委托我国驻受送达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向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向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64.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规定
答:被告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期间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
上诉期间为30日;
审结期限:一审不受6个月内结案的限制,二审不受3个月内结案的限制。
第三十一章 司法协助
65.司法协助的概念、种类
答: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关系,彼此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种类:送达文书(一般);调查取证(一般);相互承认(特殊);执行法院判决(特殊)。
66.一般司法协助的概念、途径
答:一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其目的在于为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供可能的帮助。途径有:
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进行;
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通过本国驻外国使领馆的途径进行。
67.我国法院的裁判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我国对外国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答:前者 该判决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执行内容;
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需要到外国取执行;
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后者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裁判;
该外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双方有互惠关系;
该国法院裁判不为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