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时间:2024.4.21

1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任务

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有:(l)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民事诉讼法通过这四个任务的实现,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目的。

(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就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事、对人,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适用和发生作用。

1.对事的效力。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下列案件:(l)民法、婚姻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律规范调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案件;(2)劳动法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3)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案件。

2.对人的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都要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等。

3.空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生效的空间是在我国领域内,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延伸范围。

4.时间效力。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的时间是19xx年4月9日,人民法院不论是审理19xx年4月9日后受理的案件,还是审理19xx年4月9日前受理的案件,都适用该法。

(三)诉和诉权

1.诉。这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依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诉可分为:(l)确认之诉,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2)给付之诉,指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3)变更之诉,指当事人要求变动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诉的要素有二: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二者缺一不可。

2.诉权。这是指法律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诉权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权向人民法院陈述案情,并证明其在案件中所据之事实;有权依法获得司法上的实质保护;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根据基本原则的性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可分为:

1.共有原则。(1)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3)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2.特有原则。(l)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3)对

2 等原则;(4)调解原则;(5)辩论原则;(6)处分原则;(7)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8)支持起诉原则;(9)人民调解原则。

(五)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有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三人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它是相对独任制而言的。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参与本案审理等活动的诉讼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案件,涉及离婚、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外。

(六)民事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种类主要有:

1.级别管辖。这是根据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由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外的其他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诉讼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分为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l)普通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2)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特殊性与特定管辖法院的必要性所确定的管辖。特别管辖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一定的法定条件,协议由一个法院对其诉讼的管辖,协议管辖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故又称为约定管辖和合议管辖。

(4)专属管辖。是指对特定的案件确定专属于特定法院管辖。包括: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国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

3 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诉讼参加人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加人分为两种:一是当事人,其中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二是诉讼代理人。

1. 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有三个特点:(l)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2. 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3.诉讼代表人。即群体诉讼中人数众多的当事人的代表人。在我国分为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和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所谓群体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应诉,法院所作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

4.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去,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八)民事诉讼证据

1.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点。

2.民事诉讼的分类。学理上的分类:(l)本证与反证;(2)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以下七种:(l)书证;(2)物证;

(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3.举证责任的分担。举证责任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谁主张就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二是指不履行举证责任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负担。

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规则为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人民法院不负举证责任,但在两种情况下应当调查收集证据: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在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原告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说明,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倒置有下列六种情况:一是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二是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三是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四是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五是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六是有关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

4.举证责任的免除。(l)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的事实,能推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九)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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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全。是指为及时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据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急需,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裁定先予执行须具备以下条件:(l)当事人提出申请;(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包括:(l)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十)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带有制裁性的强制教育手段,是排除诉讼中的妨害,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一项措施。

措施的种类有五种:(l)拘传;(2)训诫;(3)责令退出法庭;(4)罚款;(5)拘留。

(十一)普通程序

1.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其特点是:(l)普通程序具有相对完整性;(2)普通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3)普通程序具有广泛适用性;(4)普通程序的适用具有排他性。

2.起诉和受理。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应具备的条件是:(l)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是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起诉一经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程序即正式开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得以发生,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将依法进行诉讼活动。

3.审理前的准备。这是指人民法院在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受理后至开庭审理前,为开庭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正确、及时处理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活动。(l)发送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组成人员;

(3)认真审核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4)更换和追加当事人。

4.开庭审理。这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开庭审理分为几个既互相独立又互相联系的阶段:(l)预备阶段;(2)法庭调查阶段;(3)法庭辩论阶段;(4)评议和审判阶段。

(十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不是普通程序的分支程序,而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但简易程序不是一种完整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没有规定的要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l)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

5 (十三)二审程序

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二审程序又称为上诉审程序。

上诉的条件:(l)必须是对法律规定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判上诉;(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是一审程序的当事人;(3)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4)必须提交上诉状。 根据不同情况,人民法院对二审案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l)驳回上诉的裁判;②改正原审判决的裁判;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4)对原审裁定提起上诉的裁定。 (十四)再审程序

1.再审程序的概念。是指因法定机关对生效判决提出再审,或者当事人行使诉权,申请再审,由再审法院再行审理的程序。再审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

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l)审理对象不同;(2)提起的主体不同;(3)提起的期限不同;(4)提起的理由不同;()审理的法院不同。

2.检察机关对案件抗诉的再审。

(l)抗诉条件。一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是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询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于符合条件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抗诉程序。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应制作抗诉书;人民法院再审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3.当事人申请的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两年内提出。

(十五)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

1.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政策,对当事人双方争议或者一方的申请作出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论性的判定。

民事判决的效力表现为:(l)对当事人有拘束力;(2)对人民法院有拘束力;(3)对社会有拘束力。

2.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上的事项作出的判定。其中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区别:(l)裁定主要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而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2)裁定依据民事程序法,判决依据民事实体法;(3)裁定可在诉讼过程中或在诉讼案件终结后作出,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结后作出;(4)裁定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判决必须是书面的;(5)有些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有些不允许,而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都允许当事人上诉。

3.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诉讼程序中发生的特殊事项所作出的判定。民事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必须立即执行。 (十六)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对于给付一定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今,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支付令为根据,请求人民法院子以强制执行的程序。

申请支付今的条件:(l)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2)请求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的管辖法院为债务人住所所在地

6 的基层人民法院。

债务人收到支付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支付令经送达后,债务人对支付令未在合法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支付令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同等效力。 (十七)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而提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不申报,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可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有:(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的其他事项。

(十八)执行程序

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的行为。

1.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l)民事执行必须要有根据;(2)民事执行的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3)作为民事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还必须发生法律效力;(4)当事人摧托或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才能开始执行。

2.执行根据。(l)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2)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书。

3.执行措施。这是指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义务的方法和手段,包括:(l)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人;(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确定的财物或者票证;(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8)办理产权证照转移手续;(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结束执行程序。

5.执行和解和执行回转。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互相谅解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完毕后,将执行结果再回转过来,由当事人自动地或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开始前的状态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引发的诉讼关系的总和。P4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P8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等。

诉讼主体:诉讼法律关系主题中能够引起诉讼程序发生、发展和终结的人。在我国,一般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以及有特别代理权限的诉讼代理人。

3诉讼行为:指民事诉讼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一定的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P13

4诉讼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现在或将来发生诉讼法上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为诉讼上合意。P14

7 5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P33

6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P34

7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某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应当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P41

8★诉权:就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一种权利。P45

9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P50

10★诉的利益: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P53

11反诉: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P64

12当事人: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以及相对人。(从广义上讲,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未引起本诉的发生,但因向本诉原告和被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也是当事人。此外,基于诉讼的目的或法律规定,为他人利益而行使诉权者,也可称为当事人)P69

★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P75

13★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对于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有实施诉讼的全能,也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的资格,这种资格又称诉讼实施权。P76

★诉讼担当: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P77

14当事人能力:即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称为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使之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P80

15诉讼能力:又称为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P85

16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利益进行诉讼活动、实施诉讼行为的人。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P86

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受当事人、诉讼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17★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P102

18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的进行诉讼中的人。P107

19★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P121

20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2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P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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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P145

23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24★本证: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反证: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P150

25专家辅助人:是指由当事人聘请,帮助当事人向审判人员说明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质证的人。P161

26★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开庭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P166

27★证明责任的倒置:是指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P193 28★举证时限: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时间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出证据,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P205

29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活动。(质证既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之间相互审验对方提供的证据,又是帮助法庭鉴别、判断证据。P209

30★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P237

3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诉讼开始前,为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P238

32★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做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实行的一种程序。P247

33★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P279

34★缺席判决:是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的,具体是指在某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P309

35诉讼中止:指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时,受诉法院据此裁定暂停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P311

诉讼终结:并非诉讼在完成预定活动后的自然结束,而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致使本案诉讼程序的进行已无可能或已无必要时,由受诉人民法院据此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P314

36既判力:判决生效后即具有确定力。在判决理论上,判决的确定力又分为形式上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P346

37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做出的权威性判定。P336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P356

9 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中某些特殊的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P357

38上诉: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P362

39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P405

40★除权判决:指人民法院向社会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使得票据权利专属于申请人一人,排除了其他人的占有,失票权利重归申请人所有。P416

41★执行担保:

暂缓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在一定期间内暂时停止执行措施。P449

42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P450 43★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

44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

45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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