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基础知识点汇总
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
自然状态下的政府职能主要为“御外”、“安内”,一方面表现为统治职能的极端强化,另一方面表现为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职能的相对弱化;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主要为“御外”、“安内”、“建设公共设施”;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主要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稳定宏观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维护市场秩序。
政府职能的重要地位
政府职能体现了公共行政的本质要求,是公共行政的核心内容,也是公共行政的本质体现,直接体现公共行政的性质和方向;政府职能是政府机构设置的根本依据;政府职能的转变是行政管制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关键;政府职能的实施情况是衡量行政效率的重要标准。政府职能的实施手段主要是依法行政。
影响与制约政府职能转变的因素
(1)社会环境的变迁。社会环境变迁是决定政府职能转变的外在动因。
(2)公共行政的科学化。公共行政的科学化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动力。要按照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要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和界定各级各部门的事权和职能分工。
(3)技术手段的创新。技术手段的创新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保障。举例:政府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工具可以间接、宏观地对市场进行调控;政治科学和管理科学的发展使政府的机构设置和组织运作更加合理有效。
(4)传统行政文化的影响。传统行政文化是影响政府行政职能转变的因素。如何吸收精华、剔除糟粕,克服传统行政文化不良因素所带来的惰性和惯性,是政府职能能否发生实质性转变的重要因素。
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容
政府职能转变,不仅包括政府职能内容的转变,还包括政府行政职能方式的转变、政府职能的重新配置以及相应政府机构的调整和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政府职能的外部转移。指政府将不属于自己的职能还给企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防止政府职能的“越位”,将属于政府自己的职能收回,防止政府职能的“缺位”。
(2)政府职能的系统转移。在纵向层级之间要按照必要的集中与适当的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在横向部门之间要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合理配置和划分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要在管理运行上按封闭原则进行分类。
(3)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即政府行使能的方式,包括工作方式、工作作风、运行程序等,管理手段的转变,就是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一行政手段,转向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政企分开
(1)政企分开的主要内容:政府与企业社会职能的分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开;政府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行政职能的分开。
政府不应直接管理企业,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截留企业的权利,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
(2)政企分开的主要措施: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大量裁减专业经济部门和各种行政性公司,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加强和改善国有企业的监管方式。
作为过渡性措施,要保留部分专业部门,主要职能为制定行业规划和引导行业产品结构的调整。
国家机构的组成
国家机构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组成。政府机关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机构的行政权力与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力、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享有的司法权力,分工不同,相互合作,共同构成国家权力系统。
群众组织
群众组织亦称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包括各种依法定程序成立的群众团体、专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三大群众团体;文联、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专业团体;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
机构编制管理
机构编制管理是行政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政治体制状况以及行政管理科学化程度,通过运用技术手段综合分析,以确定国家各类法定组织的职能范围、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并进行调控和监督,以实现国家管理系统的精简、统一、高效。
我国的机构编制工作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领导体制;其在编制管理方面的主要任务是:职能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
政府机构的名称一般包括域名(地理位置或管理范围)、矢名(管理内容)、格名(表明规格级别)。
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
政府机构设置原则
(1)职能优先原则,即:职能是机构存在的前提;科学界定政府总体职能;科学配置和划分政府职能;以政府职能是否顺利实现来检验政府机构设置的合理性。
(2)完整统一原则,即:政府职能是完整统一的;行政权力是完整统一的;政府机构设置是完整统一的。
(3)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相适应的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应遵循以下几条规律:
在管理对象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成反比;管理幅度事务的难易程度成反比;管理幅度同管理者的能力以及管理手段的先进程度成正比;管理幅度与下属人员的能力成正比关系;管理层次与组织效率成反比。
(4)权责一致原则,指在机构设置中,要使机构的职权与职责相称、平衡,它包含三层意思:设计合理的职位体系;权责相称的制约机制;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
(5)精简与效能原则,即做到机构设置要精简;人员编制要精干;办事程序要简化。
(6)依法设置原则
政府机构改革
政府机构改革的动因: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精简机构和人员的需要;减轻财政负担的需要;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
1982年机构改革。一是提出干部的“四化”,即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特别在解决干部队伍老化和领导职数过多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二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将其写入宪法。
1988年机构改革。一是提出转变政府职能的概念,并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政府机构改革的关键;二是提出政企分开、党政分开原则,初步理顺党政关系、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关系、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中央政府同地方政府的关系。
1993年机构改革。一是在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机构改革的目标;二是强调了转变职能的根本途径是政企分开;三是提出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概念,扩大了机构改革的内涵。
1998年机构改革目标与原则
改革目标: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原则:一是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二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机构,实行精兵简政,加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适当调整社会服务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三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四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实现政府机构、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
垂直管理部门
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业务、人事任免、经费拨付,均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决定,其职能具有专属性、执法性、监控性特点,目前,实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海关、国家税务等系统,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机构有地方税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系统。
行政领导体制的类型
(1)按照负最后决策职责的不同,分为首长制、委员制和混合制。混合制中成效的好坏关键在于领导的素质和作风。
(2)按照上下级之间享有的决策、指挥监控职权的大小分为集权制、分权制和均权制。
(3)按业务性质和管辖范围,分为层级制、职能不同制和并用制。层级制也称“直线制”、“分级制”、“系统制”,其特点在是有利于指挥统一,节制严明,相互衔接,行动迅速,但有时难免草率;职能制亦称“分职制”、“机能制”、“幕僚制”,其特点在于分工精细,专业明确,有力于推动专业化和高效化。
(4)按指挥监控权是否集中或分散于一个或多个主体的不同,分为完整制和分离制。完整制也称“集约制”、“一元统属制”,俗称“一元化领导”;分离是也称“独立制”、“多元化统属制”,俗称“多元化领导”。
非领导职务指数的限制
八个非领导职务: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国务院各部门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超过该部门司局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超过4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巡视员不超过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务职数,不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
省辖市(行署、州、盟、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县级(地辖市、旗、省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各部门,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超过科级职务职数的50%。
行政领导职务晋升的条件
(1)在近两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2)晋升科、处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司、部级副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
(3)晋升处级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任职的经历,晋升地(市)级以上政府机关处级以上职务的,需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4)晋升科级正副职,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晋升副处级到正司级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晋升副部级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行政决策转向科学决策的标志
(1)决策主体由个人转向集体。 (2)决策过程由主观随意转向程序化。
(3)“谋”与“断”的相对分离。 (4)“断”与“行”的相对分离。
(5)决策手段的运用日益增强,量化和技术化,成为现代科学行政决策的标志。
行政执行基本知识
行政决策执行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
编制行政执行计划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进行工作安排;进行人力安排;进行物力安排;进行时间安排。
行政执行通过确定目标、衡量成效、纠正偏差三个步骤,对决策执行进行控制。
行政协调的分类
(1)以协调的主客体及其内容为标准,可划分为三种:与外部环境的行政协调;内部纵横向的行政协调;内外部、纵横向人际关系的行政协调。
(2)以协调所解决的中心问题及其具有的性质为标低头不语,可划分为四种:以解决与外部环境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的,即适应性的行政协调;以解决内部纵横向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即结构性的行政协调;以解决内部运作过程中各环节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即动态性的行政协调;以解决内外部、纵横向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即沟通性的行政协调。
(3)以协调所涉及的管理层次和管理手段为标准,可划分为:高层协调,中层协调,基层协调;权责体制协调与规制协调,利益协调与心理协调。
行政监督
法制是加强依法监督的保证,教育是加强依法监督的基础。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指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向监察机关提出的申诉,它不包括不服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的申诉,也不包括不服原处理决定而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诉。同时,人大、政协、工青女等单位所属的工作人员,不服本单位给予的行政处分而的申诉,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范围。
审计机关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理权。
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
我国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政党监督和社会及舆论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规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罢免政府组成人员。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为:法纪检察、经济检察、侦查监督、监所监督。
社会舆论监督的形式有: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信访监督;新闻宣传,舆论曝光;民主协商。
第二篇:公共基础知识行政管理知识点总结【精品资料】
行政管理
1-政府职能: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
其包含四层意思:①职能的实施是政府机构;② 主要内容是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③实施手段主要是依法行政;④它是完整统一的体系。
2-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变化。
① 自然经济状态下的政府职能(表现在统治职能的极端强化;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职能的相对薄弱)
② 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
③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稳定宏观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维护市场秩序)
④ 传统社会主义国家计划体制下的政府职能
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政府职能也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3-政府职能的重要地位
① 政府职能体现了公共行政的本质要求(政府职能是公共行政的核心内容,直接体现公共行政的性质和方向。直接回答了政府是“干什么的”、“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正在干什么”等问题)
② 它是政府机构设置的根本依据(政府机构是政府职能的物质载体,职能要有效发挥,必须通过机构来实现;政府机构设置,必须依据职能这一重要标准,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府机构的设置、规模、层次、数量以及运行方式) ③ 政府职能转变是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关键(机构改革要根据政府职能的变化进行,首先确定政府职能的增、减、分、合,然后再相应进行政府机构的调整和改革)
④ 政府职能的实施情况是衡量行政效率的重要标准
4-政府的基本职能
基本职能是依据政府管理的事务性质划分的政府职能。
① 政治职能(亦称统治职能,指政府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对外保护国家安全,对内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我国政府四大政治职能:军事保卫;外交;治安;民主政治建设)
② 经济职能(我国政府三大经济职能: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监管)
③ 文化职能(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政府的文化职能是:发展科技;发展教育;发展文化事业;发展卫生体育)
④ 社会职能(指除了政、经、文化职能外政府必须承担的其他职能。主要有: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
5-政府的层级职能
将政府职能按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在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之间进行配置和划分。
① 中央政府职能(管理国家事务和全国性公共事务)
② 地方政府职能(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中央权威的前提下管理地方性公共事务) ③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具备的职能(有些公共事务涉及到国家整体利益,但由地方政府具体实施比较有效,则应由两者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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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政府的管理运行职能
① 计划职能(制定整体目标;围绕目标,制定可选方案;确定具体实施步骤) ② 组织职能(把计划方案付诸实施的活动过程)
③ 领导职能(指导下属的工作;激励下属;协调下属的工作;加强组织内的信息沟通,创造良好环境)
④ 控制职能(明确控制标准;确定控制幅度;疏通反馈渠道;运用调节手段;有效进行检查、督促)
7-影响与制约政府职能转变的要素
① 社会环境的变化(外在动力)
② 公共行政的科学化(内在动力)
③ 技术手段的创新(根本保障)
8-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容
① 政府职能的外部转移(不应属于自己的职能交还给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属于自己的要收归政府所有)
② 政府职能的内部转移(政府系统内纵向层级间和横向部门间的职能配置和划分)
③ 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包括工作方式、工作作风、运行程序等。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向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9-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是政企分开
政府与企业的社会职责的分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开;政府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行政职能的分开。
政企分开的措施: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大量裁减专业经济部门和各种行政性公司,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加强和改善国企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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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① 是依法履行公职
② 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③ 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11-《公务员法》于20xx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xx年1月1日施行。
立法目的:①规范公务员的管理
②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③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
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⑤促进勤政廉政
⑥提高工作效能
立法依据:是中国宪法。
内容:①公务员的义务、纪律和监督
②公务员的权利及保障
③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12-公务员的主管部门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
13-公务员职位的类别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
14-公务员职务的类型
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大类。
15-领导职务的层次
十个层次: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16-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
八个层次: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17-机关设置公务员职位的依据
① 职能
② 规格(限定了职位的最高职务层次)
③ 编制限额(决定了职位数量)
④ 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18-公务员级别根据四大要素确定
① 所任职务
② 德才表现
③ 工作实绩
④ 资历
19-公务员录用的适用范围
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20-报考公务员的限制性条件
①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 曾被开除公职的
③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1-机关录用公务员的前提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① 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
② 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22-录用公务员的程序
① 发布招考公告
② 资格审查
③ 考试(笔试、面试)
④ 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⑤ 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公示
⑥ 备案或审批
23-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① 德(政治品德、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及个人品德)
② 能(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③ 勤(事业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
④ 绩(工作实绩)
⑤ 廉(廉洁自律情况)
24-公务员考核的方式
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25-公务员定期考核划分的等次
分为优秀、称职、级别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26-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
① 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的依据
② 作为调整公务员级别的依据
③ 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的依据
④ 作为公务员奖励的依据
⑤ 作为公务员培训的依据
⑥ 作为公务员辞退的依据
27-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
① 选任制;②委任制;③聘任制
28-选任制公务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终止职务
① 任期届满不再连任
② 任期内辞职
③ 任期内被罢免
④ 任期内被撤职
29-任命公务员职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
① 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
② 在规定的职数内进行
③ 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30-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具备的条件
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
31-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
① 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②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
③ 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④ 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32-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实行的制度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33-《公务员法》规定的奖励对象
公务员个人;公务员集体(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34-《公务员法》规定的奖励原则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35-《公务员法》规定的奖励种类
① 嘉奖
② 记三等功
③ 记二等功
④ 记一等功
⑤ 授予荣誉称号
同时还应当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36-《公务员法》规定的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7-对公务员处分的原则
①事实清楚;②证据确凿;③定性准确;④处理恰当;⑤程序合法;⑥手续完备。 38-公务员违反纪律的行为
①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 ② 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罢工
③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④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⑤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⑥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⑦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谋利
⑧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⑨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⑩ 泄漏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 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 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 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 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 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9-对公务员处分的程序
① 调查
② 告知
③ 陈述和申辩
④ 作出处分决定
⑤ 通知
40-公务员受到处分的法律后果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41-不同处分决定的执行期间
警告处分的期间是六个月;
记过是十二个月;
记大过是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的为二十四个月。
42-公务员解除处分的条件
① 处分期满
② 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③ 没有在处分期间再发生违纪行为
43-公务员培训一般包括四大类
①初任培训;②任职培训;③专门业务培训;④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
44-公务员交流的形式
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与国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45-调任:指国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交流形式。
46-转任:指在公务员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公务员进行交流的方式。
47-挂职锻炼:指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企事业单位担任相应职务进行锻炼的交流形式。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隶属关系。
48-公务员的回避
① 任职回避: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
作出的限制;
② 地域回避:指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原籍和成长地任职的规定;
③ 公务回避: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
49-工资福利待遇
公务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四部分。
50-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情形
① 因公辞职
② 自愿辞职
③ 引咎辞职
④ 责令辞职
51-公务员辞职的程序
① 提出书面申请
② 由任免机关负责审批
③ 在规定期限内审批完毕(一般公务员是三十日,领导成员是九十日)
52-公务员辞退的条件
①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
②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③ 对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④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3-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
①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②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③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4-提前退休的条件
① 工作年限满三十年
② 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③ 符合国家规定的可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
55-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
① 处分
② 辞退或取消录用
③ 降职
④ 定期考核定位不称职
⑤ 免职
⑥ 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⑦ 未按规定确定或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⑧ 其他可以申诉的情形
56-二级申诉制度:对于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公务员如果还不服,可向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57-聘任制适用的职位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辅助性职位。
58-不能实行聘任制的职位
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59-《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的从业限制
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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