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业务复习资料
1.生育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是在生育或者行计划生育手术内申办,逾期12个月未申办的,不予受理。
2.参保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2个月以上,继续参保缴费,且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参保人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3.属于以下情况的,须由参保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到所属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备案,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1)参保时间未满1年的现役军人家属、从军队转业、复、退人员。
(2)参保时间满1年以上的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3)当年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调入企业并已参保人员。
(4)原在广东省社保局参保或在本省其他统筹地区参保后转入本统筹区域内参保时间未满1年的人员。
4.关于参保职工因个人原因申请改点的手续办理,正确的有:
(1)选定产前、分娩为同一家医院并已发生记账费用的,参保职工在原选定医疗自费结清费用后,持《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及有关单据到原办理就医确认的医保经办机构重新申请就医确认手续。
(2)选定产检、分娩非同一家医院,在其中宜家医院已经发生费用,对已发生费用医院申请变更的,参保职工在原原定医院自费结清费用后,持《凭证》及有关单据到原办理就医确认的医保经办机构重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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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就医确认手续。
(3)选定产检、分娩非同一家医院,在其中宜家医院已发生费用,对未发生费用医院申请变更的,参保职工提供经单位批准的书面申请,持《凭证》及前期已审批的《就医确认申请表》到原办理就医确认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5. 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省直属生育保险的单位及职工,应当从20xx年1月1日起,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
6.已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的,在选定的异地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后按有关医疗费用结算标准予以零星报销。
7.20xx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参保职工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住院且办理出院手续、在门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规定标准在20xx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完成待遇支付;参保职工20xx年1月1日后(含当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20xx年12月31日前入院,20xx年1月1日后出院的),由新参保地按规定标准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8.参保职工办理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手续后,能够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9.异地计划生育手术申办,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由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10.职工参加省直属生育保险的年限,各接收地予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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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参保人在境外异地分娩休产假,或在工作单位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施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及复通术不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12.参保职工因急诊(包括分娩、产科疾病、流产)在非选点医院发生的、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申请生育保险零星报销。
13.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批在境内异地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申请生育报销零星报销。
14.已办就医确认的,持《凭证》到所选定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账。对已办《凭证》因急诊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的,待病情稳定后转选定医疗机构,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零星报销方式予以核销。
15.生育就医确认申办的对象及办理时间:(1)准备分娩的,在妊娠满16周办理。(2)符合生育政策因特殊原因需施行流产、引产手术的,在术前办理。
16.办理生育就医确认所需资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或婚育证明。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原件或医院诊断怀孕周数及预产期证明的原件。
(3)小一寸近期照片1张。
(4)《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须盖单位公章并填写联系人姓名及电话)。(5)属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凭向现居住地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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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备案后的《广州市流动人口生育备案申请报表》办理;
(6)若办理异地产检、分娩需提供《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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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生育保险业务须知(新)
生育保险业务办理须知
一、生育保险缴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文件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0.9%。申报时间:每月16—23日(遇节假日不顺延)单位到所属社保机构申报核定后,次月1-10日向单位所属地税部门缴纳。 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㈠生育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符合支付待遇的,由单位在1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社保机构办理待遇支付业务。办理时间:每月16-24日向参保的社保机构申报,遇节假日不顺延。
㈡支付项目:生育或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生育或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生育营养补助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1、参保女职工待遇: ⑴生育医疗费;⑵生育产假津贴;⑶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⑷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津贴等。
2、参保男职工待遇:⑴晚育男职工配偶生育享受7天护理假期津贴(女方已报审核表复印件、对方社保局所收#5@p,出院证复印件上盖章);⑵男职工未就业配偶计划内生育的医疗费补助;⑶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和津贴。
㈢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由单位填写《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 2、提交的材料:
⑴生育的需同时提供《生育证》、《出生证》、《出院证》或《病情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返还);医疗费用#5@p原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⑵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病情证明》、医疗费用#5@p原件;《结婚证》、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妊娠7个月以上的提供《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男职工申领未就业配偶生育待遇的,同时提供男女双方《结婚证》和配偶未就业证明、身份证。
3、待遇领取:单位经办人在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业务时,需同时用A4纸,提供单位基本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经办人姓名、手机、公司座机并加盖公章。
三、注意事项
⑴参保女职工须到依照国家规定合法成立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⑵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说明、出院说明、#5@p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印章,不得涂改;⑶以上所有表格凡需经办人、审核人、单位签章的应当印章完整。以上各项业务在参保单位提供资料齐全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限内办结。(4)必须现金支付,不能刷医保卡。未尽事宜按政策规定办理。以上规定遇国家及省、市出台新政策时按新政策执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