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化学实验

时间:2024.5.2

      

西

综合实验

电化学分析方法

学  院   

学生姓名    

专  业       

学  号       

年  级       

          指导教师        

                                 二零##年

电化学分析方法

    

摘 要: 电化学分析是仪器分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循环伏安法和线性扫描法两种方法进行电化学分析,用不同浓度的溶液或者不同的扫描速度扫描溶液,通过数据处理判断反应的可逆性,了解线性扫描法中极限峰电流与活性组分浓度的关系。

关键词: 电化学;循环伏安法;线性扫描法;K3[Fe(CN)6]

电化学分析是仪器分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基于物质在电化学池中的电化学性质及其变化规律进行分析的一种方法,通常以电位、电流、电荷量和电导等电学参数与被测物质的量之间的关系作为计量基础。

本实验采用电化学中典型的铁氰化钾电化学可逆系统设计了线性扫描与循环伏安法实验。该实验采用计算机控制化的综合测试仪,实验参数容易控制,测量数据准确,便于计算机处理实验结果。

1.循环伏安法

在电极上施加一个线性扫描电压,当到达某设定的终止电位后,在反向回扫至某设定的起始位.进行正向扫描时若溶液中存在氧化态Ox,电极上将发生还原反应:Ox+ne-=Red反向回扫时,电极上的还原态Red将发生氧化反应:Red=Ox+ne-

(1)峰电流可表示为:ip=6.25×105×n3/2Av1/2D1/2c,其中:ip为峰电流;n为电子转移数;D为扩散系数;v为电压扫描速度;A为电极面积;c为被测物质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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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循环伏安图可获得氧化峰电流ipa与还原峰电流ipc,氧化峰电位ψpa与还原峰电位ψpc.对于可逆体系,氧化峰电流ipa与还原峰电流ipc绝对值的比值ipa/ipc=1,氧化峰电位ψpa与还原峰电位差ψpc:

△ψ=ψpa-ψpc=2.2RT/nf≈0.058/n(V)

条件电位ψθ′:

ψθ′=(ψpa+ψpc)/2

(3)铁氰化钾离子[Fe(CN)6]3和亚铁氰化钾离[Fe(CN)6]4氧化还原电对的标准电极

电位为:[Fe(CN)6]3- + e-= [Fe(CN)6]44- φθ= 0.36V(vs.NHE) 电极电位与电极表面活度的Nernst方程式为 :φ=φθ′+ RT/F ln(COx/CRed).在一定扫描速率下,从起始电位(-0.2V)正向扫描到转折电位(+0.8V)期间,溶液中[Fe(CN)6]4-被氧化生成[Fe(CN)6]3-,产生氧化电流;当负向扫描从转折电位(+0.8V)变到原起始电位(-0.2V)期间,在指示电极表面生成的[Fe(CN)6]3-被还原生成[Fe(CN)6]4-,产生还原电流.为了使液相传质过程只受扩散控制,应在加入电解质和溶液处于静止下进行电解.在0.4 MKNO3溶液中[Fe(CN)6]3-的扩散系数为0.63×10-5cm2.s-1;电子转移速率大,为可逆体系.

2.线性伏安扫描法

    又叫单扫伏安法,其电压与时间的关系为E=Ei-vt,v为扫描速率,t为时间,Ei为起始压.若溶液中有一电活性物质,则其电流相应信号如下图所示:在开始扫描至电极上发生电化学反应的电压以前,电流没有明显的变化,扫描至发生电化学反应电压后,电流开始上升,上升至极大点后电流开始下降.峰电流与电活性物质的浓度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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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验部分

1. 1 工作电极的预处理:用Al2O3粉末(粒径0.05μm)将铂盘工作电极表面抛光。

1. 2 溶液的配置

(1)首先配置浓度为1.0*10-3mol/L铁氰化钾溶液(1L)。

(2)分别取20mol、40mol、60mol、80mol的1.0*10-3mol/L的铁氰化钾溶液于100ml烧杯中,再向烧杯中加入4.044g的硝酸钾,加蒸馏水溶解定容到100mL的容量瓶中,所配的铁氰化钾溶液的浓度分别为2*10-4、4*10-4、6*10-4、8*10-4M。

(3)取少量1.0*10-3mol/L的铁氰化钾溶液于100mL烧杯中,再向烧杯中加入4.044g的硝酸钾,加铁氰化钾溶液溶解定容到100mL的容量瓶中,所配的铁氰化钾溶液的浓度为1*10-3M。

1. 3 电脑操作

(1)铁氰化钾溶液的循环伏安图,并将图像保存于电脑中。

(2)不同的扫描速率下铁氰化钾溶液的循环伏安图:在4*10-4和1.0*10-3M的铁氰化钾溶液中,以50、100、300、500、700、900Mv/s,在-0.2至+0.6V电位范围内扫描,分别记录循环伏安图中的Epa、Epc值。

(3)铁氰化钾溶液的线型性扫描图:设置好参数后分别作2*10-4、4*10-4、6*10-4、8*10-4、1*10-3mol/L的铁氰化钾溶液(均含支持电解质硝酸钾浓度为0.4mol/L)线性扫描图,并记录Ip值。

2 结果与讨论

2.1 K3[Fe(CN)6]溶液的循环伏安法

2.2 在同一浓度不同的扫描速度下的EpaEpc

(1)浓度为4×10-4 mol·L-1 :

(2)浓度为1×10-3 mol·L-1 :

2.3 不同浓度的铁氰化钾溶液的线性扫描数据记录

2.4讨论及注意事项

(1)循环伏安法和线性扫描法的各自特点及其主要应用方面:

     线性扫描法:A.特点:将线性电位扫描施加于电解池的工作电极和辅助电极之间,工作电极是可极化的微电极,如滴汞电极、静汞电极或其它固体电极,而辅助电极和参比电极则具有相对大的表面积,是不可极化的。可单次扫描或多次扫描。B.应用:根据电流-电位曲线测得的峰电流与被测物的浓度呈线性关系,可作定量分析,更适合于有吸附性物质的测定。

     循环伏安法:A.特点:原理与线性扫描伏安法相同,只是比线性扫描伏安法多了一个回扫。B.应用:循环伏安法是一种很有用的电化学研究方法,可用于电极反应的性质、机理和电极过程动力学参数的研究,也可用于定量确定反应物浓度,电极表面吸附物的覆盖度,电极活性面积以及电极反应速率参数,交换电流密度,反应的传递系数等动力学参数。

(2)注意事项:

    a.电极在使用过程中要小心,特备是铂丝电极。

    b.工作电极在每次使用前要打磨干净。

3.结论

(1)   峰电流与浓度成线性关系,氧化峰电流Ipa随着浓度的增加而减小,还原峰电流Ipc随浓度的增加而线性的增大。︳Ipa︳≠︳Ipc︳,故此电极为不可逆电极.

(2)   峰电位随电位扫描速率的增加而变化,且φpa、φpc与v成线性,氧化峰电位变正,还原峰电位变负,Δφp增大.

(3)   峰电流与溶液浓度成线性关系.

参考文献

[1]吴影,李念兵,多巴胺在L-半胱氨酸修饰玻碳电极上的电化学行为及伏安测定[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11

[2]马心英,陈美凤,李方珍,聚缬氨酸修饰电极伏安法测定曲酸,菏泽学院化学学报,2014.1

[3]刘根,赵庆侠,孙登明,化学修饰循环伏安法测定抗坏血酸,淮北师范大学学报,2013.

[4] 陈体衔,实验电化学[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

[5] 阿伦·J·巴德,拉里·R·福克纳.电化学方法:原理和应用[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6] 宋桂兰.仪器分析实验[M].科学出版社.2010.8.

钱桂荣,郁桂云,仪器分析教程[M],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

[7]张剑荣,戚苓,方惠群编. 仪器分析实验  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

[8] 陈陪榕,李景虹,邓勃,现代仪器分析实验与技术[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9] 高颖,邬冰,电化学基础[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10] 何为,唐先忠等.线性伏安扫描法与循环伏安法实验技术.Experiment Science &Technology[J],2005.


第二篇:山西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规章制度


山西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

规章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

(1)山西大学实验教学工作规程

(2)山西大学教学实习工作规定

(3)山西大学实验教学经费分配、管理办法

(4)山西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SRT)管理办法(试行)

(5)山西大学教师考核办法

(6)山西大学实验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

(7)山西大学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8)山西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使用管理办法

(9)山西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10)山西大学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11)山西大学教学科研设备购置程序

(12)山西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流程

(13)山西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

(14)山西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

(15)山西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16)山西大学实验室安全守则

(17)山西大学实验室守则

学院规章制度:

(1) 化学化工学院危险物品(实验药品)的管理规定

(2) 化学化工学院危险物品(实验药品)使用办法

(3) 化学化工学院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4) 大型仪器管理与使用细则

(5) 关于学生上岗持证操作大型仪器的实施办法

(6) 关于短学期《研究性实验》实施办法

(7) 课程实习与生产实习实施与管理细则

中心制度:

(1)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2) 实验课程负责人岗位职责

(3) 实验课程指导教师岗位职责

(4) 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5) 学生实验守则

(6) 有毒有害废液及废旧化学试剂处理办法

(7)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8) 实验成绩考核评定的细则

山西大学实验教学工作规程

山大教字【2004】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山西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实验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在学校从事实验教学等活动的,适用本规程。实验教学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借助于实验设备和实验手段,选择适当的方法,将预定的实验对象的某些属性呈现出来,进而揭示实验对象的本质的活动过程。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目的是:

1、使学生加深理解理论知识;

2、使学生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

3、培养学生系统、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

5、培养学生的优良工作作风和协作精神。

第四条 实验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理论教学、科研互为依托、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是学校培养各层次人才必不可少的实践环节。

第五条 实验教学管理的目的是积极、合理调动人力、物力等教育资源,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和造就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高素质的专门人才。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机构

第六条 学校实验教学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是实验教学的归口管理机构。

各学院在学校归口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实施对实验教学的管理和监控。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在分管校长的负责指挥下,组织协调各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由处长全面负责实验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分管处长主持实验教学管理日常工作。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机构,其成员有权利和义务随时随地巡视、调查、研究学校的实验教学活动并向教务处处务会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教务处处务会讨论决定学校实验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报请分管校长、校长、校务会决定。

第九条 在学院教学管理机构中,由院长全面负责实验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持实验教学日常工作。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机构,其成员有权利和义务随时随地巡视、调查、研究学院的实验教学活动并向学院院务会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学院院务会讨论决定本学院实验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报请学校教务处决定。

第十条 实验教学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学校关于实验教学的方针和政策;

2、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对全校的实验教学计划的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的实施、实验教学效果的评估等进行管理;

3、组织、指导实验教学的教研工作;

4、有关实验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5、会同实验室与设备处组织专家对学校教学设备的购置计划进行论证,对教学设备的购置、验收进行监督,对教学设备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和奖惩;

6、根据教学需要,有效、合理的分配、使用、管理实验教学经费;

7、完成上级交给的相关任务和工作。

第三章 实验教学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建设是学校教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办高水平大学、培养高质量人才的基础性工作,是实现培养目标、办出山大特色、贯彻山大培养模式的基本保证。

第十二条 学生是实验教学的主体。实验教学要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提高学生系 统的、综合的分析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形成优良的工作作风和协作精神。

第十三条 整体规划,以学科群为主体,系统的、分层次的、结构合理的从基础实验教学、专业基础实验教学到专业实验教学构建实验教学体系。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的种类有:

1、演示性实验教学;

2、验证性实验教学;

3、综合性实验教学;

4、设计性实验教学;

5、研究性(科研)实验教学;

6、开放性实验教学。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的方式有:

1、示范型(由教师演示);

2、辅导型(由教师辅导,学生完成);

3、独立型(由学生独立完成);

4、虚拟型(网上实验室,由学生通过网上模拟环境完成)。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要注重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操作、基本实验方法、基本数据处理方法的掌握和培养;要注重学生动手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和训练。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水平以及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开出全部必做实验,有条件的应增开尽可能多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第十八条 学校任何实验教学活动都应有完善、准确的、适用的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是编写实验指导书的依据,是进行实验教学的依据,是评估、检查教学质量的依据,是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命题的依据。实验教学大纲是依据教学计划要求,以纲要形式列出某实验课程的要求,其内容要求:

1、性质;

2、在某学科课程中的地位;

3、教学目的、任务;

4、内容范围;

5、内容顺序;

6、仪器设备、消耗材料;

7、教学时数分配;

8、作业量及作业要求;

9、测(考)试要求;

10、教学方法、手段;

11、教学参考书、指导书。实验教学大纲不要与讲课提纲、实验指导书的目录相混淆。 第十九条 实行定期修改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度。

第二十条 各学院有按照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施实验教学的义务和权利。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验教学任务必须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

中心(室)与学院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所有实验教学,都应有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需经学院组织专家讨论审定后方可使用,并在实验教学进行前印发给学生。实验指导书应说明本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对不同年级的学生应有所区别,对高年级学生在实验指导书中,可以只说明实验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实验方案的设计、仪器的安排,都由学生自己动手,教师仅起指导作用。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实验单独设课,条件暂不成熟的学院,对实验学时在32学时以上、实验项目之间联系较强的课程,并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师资及设备条件的实验,要单独设立实验课并列入正式教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要积极制定实验研究(含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改进等)的计划、设计方案,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和研究性实验比例,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室)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实验开放和实验室开放。对课程内实验要逐步做到全天候向学生开放,并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和自主实验,以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进行实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有更多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和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空间。

第二十五条 有系统有组织重实效地开展实验教学教研活动,杜绝“只教不研”或“只研不教”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 抓好实验教学教材的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水平,有计划、有组织、系统地编写有学校版权的适合我校实验教学水平的实验教材、实验讲义和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教材中,应有一定篇幅的英文材料。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扶持有学校知识产权的实验教学CAI软件的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 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有关实验教学新思想、新技术、新理论等方面的学术活动。加强与兄弟院校的学术交流。

第二十九条 探讨将成熟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实验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先进的、与学科发展前沿结合紧密的、有特色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

第四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实验教学督查、督导体系,对实验教学计划的实施进行监控。 第三十一条 建立、制定、完善实验教学效果评估系统和考核办法,对实验教学效果进行监控。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将结合实验教学改革建设的实际,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比。按实验教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对“实验准备”、“实验状态”、“实验改革”、“实验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并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级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五条 单独设立实验课的实验成绩,可根据每次实验的成绩综合评定。如若进行期末考试应在期末停课考试之前进行,实验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操作水平、实验结果的正确性和创造能力等,最后评定总成绩时,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一般为7:3。

第三十六条 不单独设课的实验课考核内容应包括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动手能力、实验记录、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实验成绩应根据上述情况综合评定。如若实验课不单独进行考核,可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中所占比例,将实验成绩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七条 实验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未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缺课达三次及其以上者,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缺课达1/4 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实验成绩考核形式由各学院根据自身情况在教学大纲内给出;各学院应制定适合本学科的实验考试或考核办法,并具体实施、不断改进;学生实验成绩实行学分制管理,具体规定参见《山西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实验教学经费

第三十九条 实验教学经费是实施实验教学活动重要的物质基础;实验教学经费管理是实验教学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是用最少的投资和最少的实验教学资源消耗获取最大的教学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十条 可用于实验教学经费的投入包括:

1、学校的实验教学经费投入;

2、专项经费;

3、横向科研经费;

4、实验室有偿服务的收入;

5、其它投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学年保障以下经费投入:

1、实验教学设备购置费;

2、实验消耗材料购置费;

3、实验室修缮费;

4、新建实验室建设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 实验教学经费由学校财务管理管理部门划块拨给学校实验教学管理部门掌握分配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实验教学经费分配实行“项目审计、综合定额加专项经费”的预算分配办法。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经费实行“项目审计负责制”分配办法。实验教学消耗材料经费实行“综合定额”分配办法。大宗易耗品、低值耐耗品、新增实验项目、实验项目改造、专题实验教学科研、新建实验室建设补助、实验室修缮等实行“专项经费合同制”分配办法。

第四十四条 探索、建立实验教学经费使用效益综合评价体系,更好地、更有效地指导使用实验教学经费。

第七章 实验教学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条 凡与实验教学活动有关的信息统称为实验教学信息。

第四十六条 实验教学信息是实验教学规划决策、组织指挥、监督控制的重要依据,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源。

第四十七条 实验教学信息管理是实验教学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实验教学信息包括:

1、实验教学文件信息;

2、实验教学活动信息;

3、实验室档案信息;

4、实验队伍信息;

5、实验教学资源及利用率信息;

6、实验教学效果信息。

第四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实验教学、实验室信息的采集、统计和管理制度。信息标准采用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标准。

第五十条 依托校园局域网及Internet网建立和完善实验教学信息发布、利用、交流制度和体系。

第五十一条 依照《山西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定期整理有关实验教学材料,形成档案并交学校档案馆归档保管。

第八章 其 它

第五十二条 定期开展实验教学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教学事故、物质损失者,按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长期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考核和职务评聘,应主要以工作态度、实验理论、实验技能、实验水平、教研成果和工作成绩等为基本依据,对改革实验后节约材料并降低费用,或在实验内容、实验方法等方面有明显改进者,可通过院学术委员会鉴定后报教务处参加教研成果的评比。

第五十四条 为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广大教师致力于实验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学校将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技术成果奖评选活动(具体评选办法另定)。

第五十五条 实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按山西大学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 西 大 学

20xx年8月

山西大学教学实习工作规定

山大教字[2004] 75号

教学实习是本科教育十分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其目的是增强学生对本专业课程、本学科专业的了解与认识,拓宽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教学实习可以缩短学生的社会适应期,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学实习管理,使教学实习更为科学、合理和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实习的组织与管理

教学实习工作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有关教学实习工作的规划和规定的制订、检查评估及重要问题的协调处理;学院具体负责各专业教学实习的管理工作。

二、教学实习时间安排

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性质特点,教学实习原则上应从大学二年级开始安排,一般在假期或学期中集中进行。如果有特殊情况,可视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教学实习内容与形式

教学实习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课程实习和社会调查等实践内容。

教学实习采取集中与分散、校内与校外、省内与省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多种组织形式进行。对于分散形式的教学实习,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习要求和监督检查,不能放任自流。

四、《教学实习计划》的制定

《教学实习计划》是结合接受实习单位的条件制定的教学实习具体执行程序,由各学院负责制订,并报教务处备案。

《教学实习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1、实习目的:要求学生在实习期间应达到的教学实习目的。

2、实习内容:要将实习期间要求学生掌握的内容逐项列出。

3、实习单位:主要列出比较固定的实习基地,临时选择的实习地点在当年的报告中列出。为了保证实习质量,尽可能避免临时选择实习地点;实习地点要相对固定,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习基地建设方案,并注意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与合作。

4、实习时间:实习时间的安排要明确学期和所在周数。

5、实习对象:实习对象指参加实习的学生。要求写明学院、专业、年级和人数。

6、实习方法:根据具体实习内容选择合适的方法,可将实地观察、实地记录、现场教学、作业及预习等多种方法结合使用。

7、实习步骤:包括实习前的准备阶段、实习期间的教学阶段(根据实习内容的区别,本阶段又可分为几个不同的阶段进行)、编写实习报告阶段、教师批改实习报告及综合评分阶段。每个阶段都应有明确的时间与内容安排。

8、实习期间注意事项:包括组织纪律、安全、保密、饮食卫生、行为规范等内容,要根据各自不同的实习地点及实习内容情况做出具体的规定。

9、实习日程及路线:要将行程、实习内容逐日安排清楚,以便于实习工作的规范、有效。

10、评分根据:教师要根据对学生现场的考试成绩、实习报告质量、现场工作能力和学习态度的考核、实习记录及完成各项作业的情况对参加实习的学生进行评分。

11、实习经费预算:根据实习的具体内容将实习期间所需使用的各项物品开列清单。

五、《教学实习大纲》的制定

《教学实习大纲》是根据《教学实习计划》所设置的实习环节拟达到的教学目标及具体教学要求,它是实施《教学实习计划》、组织学生实习和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专业都应制定相应的《教学实习大纲》,并以学院为单位汇编成册,其中一份报教务处备案。

《教学实习大纲》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实习性质、目的、任务和要求;(2)实习组织领导;

(3)实习内容、形式与时间安排;(4)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5)实习纪律与注意事项;(6)其它。

六、实习指导书的编写

各学院应根据各专业具体实习任务,编写符合实习要求的实习指导书。实习指导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前言。要把本项实习内容做简要介绍,同时对实习指导书做简要介绍。

2、实习基地情况介绍。要把实习基地与实习有关的总体情况分类进行介绍。

3、实习工作的基本技术与方法。要把实习中应用的基本技术和方法分类进行介绍。

4、实习路线、内容与作业要求。要按每日的实习情况进行编写。

实习内容比较接近的专业或学院可以合作编写实习指导书。实习指导书编印好后交教务处两份存档。

七、教学实习场所的安排

在满足《教学实习大纲》要求、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厉行节约”的原则,教学实习场所可在校内外教学实习基地或与本专业教学内容相关的单位中选择安排。

八、教学实习工作安排

1、各学院按照教学计划进程,于每学期末报送下学期实习计划,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由学院教学秘书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2、各学院负责组织学生实习前的动员和中期检查,及时解决实习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实习结束后及时做好总结与评定工作。教务处会同学院进行中期教学实习检查或抽查。

3、各学院应安排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或具有一定经验的管理人员负责学生教学实习工作。

4、实习学生应认真做好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和个人实习总结。指导(带队)教师要经常检查、督促,审阅后提出评语,并作为学生实习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九、教学实习经费的管理

1、教学实习经费按不同专业、年级和实习学生人数,应在服从学校的统一预算安排下,由教务处按照一定的经费标准分配给学院。

2、教学实习经费应由学院负责管理,专款专用,用以保证实习效果。

十、教学实习考勤

1、实习学生应按教学计划规定,认真完成教学实习内容,听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排和指导,并参加各项活动。

2、因病、因故不能参加实习者,要有医院证明或书面陈述报告,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实习期间请假,应经指导教师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实习单位,否则按旷课处理;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 否则不予毕业。重修可在暑假期间或毕业后一年内进行,经考核合格后按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3、除完成《教学实习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外,学校鼓励学生在实习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社区服务、科技咨询、公益劳动和文体活动等。

十一、学生实习纪律

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实习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实习现场规章、保密及安全制度。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教育批评,经多方教育无效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可暂停其实习,及时报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并按照校纪校规作相应处理。

十二、教学实习成绩的考核

1、教学实习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五级记分制(五级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二者相互对应为:优秀(100-90分)、良好(89-80分)、中等(79-70分)、及格(69-60分)、不及格(59分以下)。考核形式可多样化,如写出实习(生产)报告、笔试、口试、现场操作、设计、完成作业等。学生按照《教学实习大纲》完成各类教学实习任务,经考试或考查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

2、学生实习成绩评定原则上应呈正态分布,严格控制优秀成绩的比例。

十三、教学实习总结与评估

1、教学实习结束后,各专业要组织交流,并写出书面总结。总结材料中应包括《教学实习大纲》的执行情况、指导方法、质量分析与评估、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经验体会、建议和其它等。学院各专业书面实习总结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留学院保存,一份交教务处存档。

2、学院根据各专业教学实习总结材料形成学院的教学实习总结,并报教务处备案。

十四、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从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以前的教学实习工作规定。

山 西 大 学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山西大学实验教学经费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西大学实验教学工作规程》精神,为合理使用实验教学经费,更好的为教学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经费是指用于维持学校本科生实验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经费。它可用于支出以下项目的费用:

1、实验教学所需一次性消耗材料

2、实验教学所需非一次性消耗材料

3、新开实验项目的教学研究、试验

4、已开实验项目的改造

5、专题实验教学科研

6、新建实验室建设补助

7、实验仪器日常维护、小型维修

8、实验室环境改造

9、实验室工作人员劳保用品

第三条 实验教学经费分配、管理的原则是:精心预算、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提高效能,加强稽核、杜绝浪费。

第四条 各院(系)购买实验教学所需一次性消耗材料的经费实行“综合定额”的分配办法,由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按学期根据各院、系所承担本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确定各院(系)用款额度。

第五条 综合定额分配办法工作流程如下:

1、学期末,各院(系)提交下学期所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表(表样见附件一);

2、教学主管部门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确定各实验课程的单生消耗费用;

3、按以下公式计算某院(系)该学期所需一次性消耗材料经费额度M:

M=∑1An×Bn

其中,An为院(系)所承担某实验课程学生人数,Bn为该实验课程单生消耗费用

4、造表,主管领导审批;

5、将分配计划通知各院(系);

6、各院、系实施购买任务,按报销流程报销;

7、该经费专款专用,若发现虚报、瞒报、或挪作它用的,核减该院(系)当年该项经费相应额度。

第六条 各院(系)所需实验教学非一次性消耗材料;新开实验项目的教研、试验;已开实验项目的改造;专题实验教学科研;新建实验室建设补助;实验仪器日常维护、小型维修;实验室环境改造等经费的申请使用采用“专项经费合同制”的分配办法。

第七条 “专项经费合同制”分配办法工作流程如下:

1、由院(系)指派专人填写“山西大学专项实验教学经费申请表”(表样见附件二);

2、将“山西大学专项实验教学经费申请表”与相关的详细实施计划书提交教务处审批;

3、一周内将审批结果通知院、系;

4、根据审批结果,由项目负责人按期限完成已审批通过的项目;

5、按报销流程报销项目所需费用;

6、项目完结后,由院、系通知教务处进行项目完结验收;

7、未通过验收、无特殊理由愈期未完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连续两年不能评优,连续n

五年不能再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申请专项实验教学经费;院、系连续三年不能申请专项实验教学经费,并报该院、系当年实验教学不合格。

第八条 报销流程如下:

1、所购物品要有物品明细、单价。若#5@p与明细单分列,明细单上要有售货单位有效印章。

2、由实验室主任、或项目负责人在#5@p背后注明所购物品用途并签字。分管实验教学主任要签署是否同意报销并签字。

3、办理入库、出库手续。填写由计财处统一印制的报销封面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院、系分管实验教学主任签字,盖公章。

4、携#5@p、入库手续、报销封面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5、到计财处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 西 大 学

20xx年5月

山西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SRT)管理办法

山大教字[2004] 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生科研训练 (STUDENTS RESEARCH TRAINING),简称"SRT",是为了加强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使本科生及早接受科研训练,锻炼实践能力的一项重要教改措施。

第二条 为了使本科生尽早得到科研训练,提高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加强我校厚基础、宽口径、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富有开拓精神的创新人才培养力度,由学校设立用于开展本科生科研训练的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学校教学经费预算拨款,也接受企业或社会赞助。

第三条 科研训练管理机构主要包括:教务处、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务处:主要负责组织科研训练项目的申请、审批、实施、结题、经费管理等工作。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协助教务处做好本科生科研训练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审核项目的可行性;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验收、评价;对科研训练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条 实施本科生科研训练是本科生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各学院要加强对本单位学生申请科研训练项目的宣传发动和组织领导工作。

第二章 科研训练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本科生科研训练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资助范围为:

1、专业性研究项目;

2、实验教学中的创新性实验项目;

3、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等项目;

4、社会调查项目;

5、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

第六条 各学院在校三、四年级本科生均可提出科研训练项目资助申请,按规定如实填写《山西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立项申请表》,申请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为1000-1500元,人数为1-3人。学生申请科研训练项目,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

第七条 学生申请科研训练项目的资助必须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职责是:

1、指导申请人选择课题和组成项目研究小组;

2、指导申请人形成项目研究思路,包括立项依据、研究目标、研究进度、研究方法、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和成果形式等;

3、指导项目组如何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包括资料查阅、分析论证、实践调研、论文撰写等,使学生得到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

4、指导学生形成严谨的科学研究作风和学术道德品质。

第八条 科研训练项目申请经学院初评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第九条 教务处组织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所提出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的资助额度,并在校园网上公布。

第十条 科研训练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一学期,确有需要可以延长至一年,对效果明显的项目可以追加经费重点支持。

第十一条 科研训练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划拨,首次拨付50%。项目执行一半时,接受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合格者,拨付剩余经费;中期检查不合格者,终止项目资助。

第三章 科研训练项目的执行

第十二条 在实施科研训练项目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训练学生进行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分析论证、制定方案、设计或实验、分析总结等方面的独立科研工作能力,指导教师要对项目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科研训练切实达到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目的,必须对项目进行细致规范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1、中期检查

中期检查由学院具体负责实施,重点检查项目落实和进度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明确后期工作的内容。各学院将《山西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中期检查表》汇总后交教务处,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核拨剩余的50%经费。

2、结题验收

结题验收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组织,由教务处和学院共同负责实施。结题验收时,必须填写《山西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结题验收表》,项目组的成员应全部到场汇报和答辩,提交一篇完整的科技论文,并提供一定形式的成果,如设计图纸、调查报告、开发的软件或系统、研制报告、实物等,最好能附有应用前景评价。

第四章 科研训练项目资助经费的开支、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科研训练项目资助经费的具体开支范围:

1、项目调研费;

2、图书资料;

3、实验耗材费;

4、复印、打印费;

5、其他与项目开展有关的费用。

第十五条 科研训练项目资助经费按“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厉行节约”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科研训练项目资助经费使用严格履行财务手续,报销程序如下:

1、所购消耗材料等必须开具正式财务#5@p,财务#5@p必须写明所购物品名、单价等;

2、财务#5@p背面由经办人、指导教师、学院领导签字;

3、经办人填写山西大学报销封面,并将#5@p按计财处要求粘贴;

4、经办人将报销凭证交由教务处实验教学科,进行账目登记后,由教务处分管领导在报销封面签字,办公室加盖“教务处”公章;

5、上述手续齐备后,到计财处报销。

第五章 学分和工作量

第十七条 本科生参加一项科研训练,通过结题验收答辩可获得4个学分,并在学生档案中记载“大学生科研训练:课题名称”。不通过者不得学分。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指导一位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量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 西 大 学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山西大学教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省部共建的基础上,为将我校尽快建成国内高水平的、国际有影响的研究教学型综合大学,建立一支敬业爱岗、具有创新能力的教师队伍,鼓励中青年学科带头人脱颖而出,体现多劳多得、奖勤罚拙的原则,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宗旨是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对每一位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各级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教师。

第二章 考核原则

第四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以教师实际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

第六条 考核分级别、职业类型进行,具体标准根据学校各类人员的工作性质制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内容分职业道德、教学、科研三部分。

(一)职业道德。主要考核教师在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履行教师职责,团队协作,为人师表等方面的情况。

(二)教学工作。包括教师直接从事课堂教学和与教学相关实验、实习、批改作业、辅导答疑、指导论文(设计)等工作。

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分别按教务处和研究生学院制定的办法进行考核。

(三)科研工作。按科技处和社科处分别制定的文理科科研考核办法考核。

第八条 教师工作量是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数量、质量的总和,两方面工作虽各有侧重,对教师来讲缺一不可。因此,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不能互相折算,尤其不能以科研工作量来替代课堂教学工作量。

第四章 教师工作量的规定

第九条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教师类型暂分为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教学型三种。教学型教师主要指各学院承担学校公共基础课,如大学外语、公共体育、政治理论等教学型的教师;教学科研型教师主要指各院(所)除公共课以外的教师;科研教学型教师主要指在科研机构工作的教师。

第十条 为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无特殊原因,任何教师不得拒绝学校和各教学单位安排的教学任务。若教师教学工作量安排不足,各单位可安排其他工作任务。

双肩挑教师仍执行完成同类型教师三分之一教学工作量、科研满工作量的标准。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总体应完成同类型教师工作量的二分之一以上。

校内外兼职教师补贴工作量计分标准:(该项工作量记入考核汇总表的其他工作量栏内)在各级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兼职者补贴工作量:省级以上(含省级)100教分;市级60教分;区级40教分。

校内兼职补贴工作量:校级120教分;处级80教分(院工会主席按处级计分);校教学指导委员会120教分;院教学指导委员会60教分;教工党支部书记、系(实验室)主任、年级主任及行政科级40教分。身兼数职者按最高一项计分。

教授必须给本科生上课。

思政系列的兼职教师,凡工资按行政职务定级的参加党政干部年度考核,按教师系列定级的参加教师系列考核,其工作量同其他教师一样要求。

第十一条 各类教师每学年应完成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

山西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规章制度

说明:①科技开发型,根据需要安排。

②科研工作量的“质量”要求,参见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第五章 考核等级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评优标准如下: 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与科研工作量,并且教学评价分数位于同一教学班前 30%的教师具有评优资格。

教学工作量与科研工作量其中一项未予完成,可评为基本称职。

教学工作量与科研工作量均未完成,可评为不称职。

当年受处分或者有教学事故的教师视情节轻重,可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十三条 考核评优率按职称分组,每组限于 20%之内。宁缺勿滥。

第六章 计算办法

第十四条 本科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由教务处负责制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由研究生学院制定。

第十六条 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由科技处和社科处制定。

第十七条 三种工作量独立制定标准,不相互折算。课堂教学是每一位教师的最高职责,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教授、副

教授必须讲授本科课程,并完成相应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不能以科研或其他工作量替代。

第七章 考核组织与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领导全校教师考核工作。各职能处室审核工作量,处长要负总责,并有一名副处长分管。各院(所)组建教师系列考评组(5-7人),由院长(所长)任组长、总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副院长(副所长)以及公道正派、学术水平高、有一定威望的教师组成。

第十九条 由院(所)组织考核教师工作量。

第二十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1、考核动员。由学校考核领导组召开中层领导干部会议,下发文件和考核标准。各单位主管领导召开本单位教职工大会,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做好思想动员。

2、个人总结与汇报。被考核者应按要求写出年度工作总结,填写考核表,并在本单位考核会上宣读自己在工作年度内的职业道德、教学和科研工作情况,听取同行和领导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各单位考核小组考核。由各单位考核小组对被考核者进行全面考核,并签署考核意见。

4、各院(所)在规定时间内交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科技处、社科处审核盖章。

5、各院(所)将审核后的结果汇总、分档。

6、考核结果反馈。各单位考核结果要向本人反馈,教师本人要签字。

7、将考核分档结果及考核表在规定时间内交学校考核办公室审核存档。

第二十一条 教师工作量的考核实行分块考核,统一汇总。本科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审核,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由研究生学院审核,科研工作量分别由科技处和社科处审核;审核后各院(所)汇总、分档,考核结果交校考核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教师工作量考核表及考核内容必须统一用计算机按规定格式打印,除签字和评语部分外,不得有任何手写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考核完毕后填表并加盖公章,与各院所教学单位领导和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的听课评价表统一交人事处师资科审核备案。

第八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在学年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者,将作为评定职称、晋升工资、实施各项奖励的基本依据。“5321”校内津贴,优秀增加20%,基本称职减20%,不称职只发给50%。

第二十五条 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者,按不称职对待。在学年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者,由各单位提出警告。在教师编制中未经批准一年不承担教学工作者或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调整教师工作岗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教师工作量的考核在校考核领导组指导下进行,由人事处牵头,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社科处共同负责,成立考核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03-2004学年起实施,每学年第二学期未进行。凡与原教师考核办法有矛盾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

山西大学教师本科 教学工作量规定及计算办法

(实验部分)

……

3、实验课(指单独列入教学计划的实验课)教学工作量(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适用此办法):

教分 = 实验学时数×循环次数×K×Q

数量系数 K 的取值按照实验课程的性质以及每次实验的人数来确定(如果每个实验项目人数不同,应对每个实验项目单独计算,累加得到该实验课程的工作量):

基础课实验 K 取值:

① 每次实验人数≤30 人,0.5≤K≤0.8

② 每次实验人数>30 人,0.8≤K≤1

专业课实验 K 取值:

① 每次实验人数≤20 人,0.5≤K≤0.8

② 每次实验人数>20 人,0.8≤K≤1

上机实验 K 取值:

① 每次实验人数≤50 人,0.5≤K≤0.8

② 每次实验人数>50 人,0.8≤K≤1

4、双语教学课教学工作量

教分 = 课时×K×Q (1.2≤K≤1.5)

5、以上课程的重复班课教学工作量 教分 = 课时×0.7×Q

说明:K 代表数量(或难度)系数,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选择。Q 代表质量系数,分三档,第一档:Q=1.2,学生评价分数在同一学期同一教学班任课教师中排名前 30%(注:不 搞四舍五入),经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听课认可;第二档:Q=1.0,学生评价排名在30%以后 且分数在 60 分以上;第三档:Q=0.8,学生评价分数在 60 分以下。

山西大学实验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

实验系列人员的考核工作是实验技术队伍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充分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促进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和社会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同时也为实验系列人员的任职资格评审、技术职务聘任、业务培训、奖惩与工资晋级等提供依据。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全面真实”的评价原则,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依据,按照不同职称、不同岗位,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评与集体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力争做到科学、规范、合理。各岗位的具体评价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岗位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评价指标。

二 考核内容

实验系列人员的考核,按照实验室人员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以工作中的实际表现为依据,对职业道德、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管理工作、综合能力以及奖罚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

(一)职业道德

主要考核思想观念、道德品质和工作态度;考核其爱岗敬业、为人师表、钻研业务技术、工作作风、工作态度、法制观念、全局观念、协作精神等方面的表现。

(二)实验教学工作

1、实验准备工作情况

实验指导书,标准实验报告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实验装置及配套仪器设备是否齐备、可靠;实验室安排是否合理。

2、实验开出情况

实验开出过程中秩序是否良好;实验前讲解是否认真清楚;是否严格要求学生认真进行操作、观察、测试和记录,引导学生分析和处理有关技术问题;实验进行中是否发生事故,处理是否及时、妥当;批改实验报告是否认真、及时、无差错;学生对实验效果的反映。

3、完成实验任务情况(包括指导毕业设计等任务)

设计准备新实验的情况:个数、水平、质量;更新改造原有实验的情况:个数、水平、特点;带实验的个数:次数、时数、及学生班次人数;指导毕业设计:课题、人数、效果。

4、本科生与研究生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分别按教务处和研究生学院制定的办法进行考核。

(三)科研工作

按科技处和社科处制定的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四)管理与其他工作

1、实验室管理及辅助工作方面

(1)是否定期进行了清账、核卡。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及时准确,及时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2)新购入的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完成了验收、编号、入账、建卡、建账,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原始单据是否齐全。

(3)大型精密设备是否落实了专人管理,各种资料是否齐全,使用及维修情况是否认真记录并归档。

(4)是否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是否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处理是否及时妥当。

(5)实验室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是否落实(清洁卫生、文明管理方面的效果和问题)。

2、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与维修工作方面

(1)新到仪器设备是否及时严格验收;并认真填写验收登记表,对验收中的各种问题是否配合有关部门作了妥善处理。

(2)大型精密、贵重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备所需的配套条件(如:水、电、气);安装调试是否作了记录。

(3)仪器设备维修是否及时、有效;维修情况是否认真登记、记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4)是否按期上报了维修情况统计;维修的数量,档次和效果,年承担的维修仪器设备完好率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5)是否承担了对外服务工作,以及完成任务的数量和效益。

3、出勤情况

是否认真执行上、下班制度,并接受检查监督。

(五)综合能力

主要考核实验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独立工作能力和创造精神,考核对基本实验理论和实验技术,设备维修技术,实验室管理业务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分析和处理有关技术问题的能力;编写的实验教材、技术报告或论文的水平和价值;学习、进修学科的水平及考试考核成绩。

(六)获奖与受处分情况

获奖与受处分情况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三 考核等级

考核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以及管理工作量中有一项未完成,即被评为基本称职;若两项以上没完成,则被评为不称职。

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管理工作量,职业道德为优,且总评积分位于本单位前40%之内的人员具有评优资格。评优名额不超过本单位实验系列总人数的20%。宁缺勿滥。

四 考核办法

1、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所)领导负责各级各类实验技术人员的日常考核;实验管理部门配合各院(所)组织定期考核。

2、实验系列人员中从事实验教学的,其教学工作量按照《山西大学教师考核办法》中有关规定计算;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其工作量按照《山西大学教师科技工作量考核办法》与《山西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计算。

(1)每学期开学前,由实验室主任根据该室所承担的各项实验任务,按岗位责任要求,填写每个人员本学期工作责任任务书。一式两份由实验室和院(所)各存一份。

(2)各实验室要设考勤员(兼职),认真填写考勤登记表,按月报院(所)领导审定。

(3)实验室主任要督促本室人员填写各种记录和报表,并定期检查评议。

(4)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写实验教学情况统计表,每学期结束前由本单位组织部分学生座谈评议各实验课程,实验管理部门参加。

(5)各院(所)每学年组织一次实验室工作的全面总结和检查评比。通过检查评比,评出相应的实验室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6)学校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实验室工作的考核评比,着重考核教学实验任务完成情况和效果;实验室的管理和安全情况;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等。在考核的基础上评选出实验室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3、在实验教学、实验改革、仪器设备维护与功能开发、实验室管理、修旧利废、自制改制仪器设备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明显的效益者,经评定认可,给予奖励。

(1)凡设计新实验,且已被学校实验教学正式采用,每个实验奖励40小时工作量(新设计的实验应有计划立项,应经过验收核准。新设计的实验不包括其他院校已开设、而我校暂未开设的实验)。

(2)对原有实验进行内容与方法的改进、更新,经学校验收认可确有实用性、先进性,每个实验奖励20小时工作量。

(3)在仪器设备维护与功能开发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经审核评价认可,奖励20小时工作量。

(4)在修旧利废、自制改制仪器设备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明显效益,奖励做出贡献的个人20小时工作量。

(5)学校评选出的优秀实验教学成果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学校发给奖状和荣誉证书作为升级和评定技术职务的依据。同时对先进个人奖励20小时工作量。

(6)在科研等其他方面取得成绩者,凡符合学校其他奖励条件的,按学校有关奖励政策执行。

4、凡考核不称职,工作失职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擅离职守,不完成相应职责,造成重大事故者,予以处罚。

(1)在学校进行的实验教学检查中,总评分在60分以下者,原则上不准独立指导实验,并要限期予以提高,在未达标前不计实验教学工作量。

(2)对因工作失职或使用不当等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丢失的直接责任者,除按学校有关赔偿办法执行外,同时按设备的价值,每500元扣罚2小时工作量,最多一件扣300小时。

(3)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凡学校有关部门及单位检查时不在岗,且无正当理由者,按旷工处理,每次扣罚工作量6小时;一月内如果累计次数达到2次者,扣罚当月坐班工作量。

(4)凡在学校安全或卫生检查及有关部门抽查中不合格者,每次扣罚主管实验室主任工作量10小时,有关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量8小时。

(5)凡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串课、误课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6)分配任务后无故不到职或未做工作者,每次扣罚5小时的工作量,同时按学校及各单位有关规定扣发奖金。

(7)如发生火灾或被盗等重大事故,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外,扣罚100小时的工作量。

五 考核的组织领导

1、考核实行逐级负责制。学校成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负责人组成的实验系列人员考核领导组,组长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处的一名副处长担任。考核组负责全校实验系列人员的考核领导工作,包括制定考核办法,指导、监督考核办法的实施,审核验收考核结果。

2、各单位的考核工作由院长(所长)和负责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副所长)全面负责。

六 考核时间

1、年度考核每学年一次,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的期末。

2、任期考核视实验技术人员任期情况,一般五年进行一次。

七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2、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山西大学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为建设一支学科合理、素质较高、具有高度奉献精神和敬业精神的实验教学、管理队伍,根据《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省教育厅、人事厅有关职称评审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 评审范围

凡在我校教学、科研等部门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设备维修、电教工作,并符合相应实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现仍在本岗位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均可参加实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 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爱祖国、爱学校,遵纪守法;热爱实验技术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爱护学生,具有为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服务的奉献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岗位职责。

三 高级实验师任职条件

1、学历、任职年限条件

获博士学位,聘任承担实验师职务,在本岗位累积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下同); 获硕士学位,聘任承担实验师职务,在本岗位累积工作五年以上;

大学本科学历,聘任承担实验师职务,在本岗位累积工作六年以上;

大学专科学历,聘任承担实验师职务,在本岗位累积工作七年以上。

2、业务任职条件

高级实验师应具有所从事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

(1)在任实验师职务期间,连续五年年度考核(获博士学位的为一年,获硕士学位为三年)均为称职以上,并有一次考核为优秀。

(2)系统地从事过两门以上实验课程教学,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考察,教学效果达到高级实验师相应的水平;或从事实验教学技术、管理工作,表现突出者。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 获国家级实验教学改革奖项,前5名参加人员,非第一负责人应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含省级,下同)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第一作者。

② 参与编写实验讲义,本人编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并经学校教学指导同意连续使用三届,其教学效果获得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承认;同时应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第一作者。

③ 在实验教学、科研、管理建设中,能革新实验手段、创新实验内容,获省级奖二等以上或通过省级以上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前3名参加者;第一负责人应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非第一负责人,应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二篇。

④ 在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造方面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并获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学校纯收入在15万元以上;同时应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

⑤ 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四篇,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B级论文一篇。

⑥ 出版并公开发行的实验教材、论著、科技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第一作者。

⑦ 主持或协助完成一项科研项目,通过省、部级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获得一项发明专利,前3名负责人,或获得两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第一设计人;第一负责人应

有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第一作者;非第一负责人应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二篇,第一作者。

⑧ 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进步奖二等以上奖一项(含二等奖),前3名负责人,第一负责人应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第一作者;非第一负责人应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二篇,第一作者。

以上成果,论文被他人引用、鉴定成果和专利被实施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 实验师任职条件

1、学历、任职年限条件

获博士学位,不受任职年限限制;

获硕士学位,聘任承担助理实验师职务三年以上;

获研究生结业证、第二学士学位,聘任承担助理实验师职务,在本岗位累积工作四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聘任承担助理实验师职务,在本岗位累积工作五年以上;

大学专科学历,聘任承担助理实验师职务,在本岗位累积工作七年以上。

2、业务任职条件

实验师应具有所从事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和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验经验。能够对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排除故障。

(1)在任实验师职务期间,连续五年年度(或规定的最低任职年限)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并有一次考核为优秀。

(2)系统地从事过一门实验课程教学,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考察,教学效果达到实验师相应的水平;或从事实验教学技术、管理工作,表现出色者。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 获省部级实验教学改革奖项、鉴定、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进步奖等之一项,前4名参加人;非第一负责人应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第一作者。

② 参与编写实验讲义,本人编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经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同意连续使用三届,其教学效果获得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可;同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第一作者。

③ 参与编写出版并公开发行的实验教材、论著、科技专著,本人编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同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第一作者。

④ 在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造方面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并获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学校纯收入在5万元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第一作者。

⑤ 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两篇,第一作者。

五 外语条件

1、经全国、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2、符合省人事厅有关免试条件规定的。

山西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效能,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使用单位提出切实可行的论 证报告,并填写《山西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请书》,报设备处管理科。管理科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提交处领导审核,并送主管校长审批。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产品出厂的技术参数,逐项认真验收,并严格考核仪器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发现问题,验收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 意见。对进口仪器设备因殆误索赔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各单位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应根据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具体措施,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与维护人员,实行“专管专用”。使用人员要先进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独立使用。

4、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及时填写使用、维修、维护等记录,并将记录存档备案。

5、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准任意拆改或解体使用。如确需拆卸时,须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6、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维修时,要事先填写《山西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维修。

7、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调拨等处理,按《山西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

山西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全校师生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证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有效使用,避免损坏或丢失,以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全校师生都应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对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建立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并经常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要制定严格的保管与使用制度,并根据仪器设备的特点建立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丢失、损坏。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五条:由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应予赔偿。

1、 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 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的;

3、 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器材的;

4、 教师、实验人员不负责任指导错误,保管人员工作失职的;

5、 不遵守规章制度、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6、 未经领导批准而外借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第六条: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坏,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长期使用,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坏;

2、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予避免的;

3、经批准,试用稀有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然采取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七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的价值酌情减免赔偿。

1、 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却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而初次造成损坏的;

2、 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且损失不大的;

3、 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八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当事人应作自我检查,按规定赔偿,通过批评教育,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又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或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出借仪器设备的,除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外,每年按仪器设备原值的10%赔偿损失。凡经学校同意的,也按仪器设备原值的10%上缴学校。

处理办法及赔偿权限

第十条:发生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时,必须立即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所在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发生重大失窃事故,应保护现场,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保卫部,组织专案调查,事故发生两周内不报的,视为隐瞒,要酌情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原则上按直接损失部分赔偿,但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分部件,使仪器设备完全报废时,应按整体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赔偿处理权限

1、 损坏、丢失价值在1000元以下,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2、 损坏、丢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由院、系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3、 损坏、丢失价值超出10000元的,由院、系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4、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长审批,报省教委备案。

5、 仪器设备赔偿的费用全部上交学校财务,任何单位不准截留。

第十三条:赔偿规定:

1、单价为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按原价的20%赔偿;

2、单价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 除1000元以下按20%赔偿外,超过1000元部分按原价10%赔偿;

3、单价为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除按①和②两项赔偿外,超过10000元部分按原价5%赔偿;

4、照相机、录音机等可作为私人使用的,按原价赔偿;

5、损坏的仪器设备,可以修复的,按损坏的部分计算赔偿费。修理后,性能和精度下降者,应酌情增加赔偿费。

6、事故责任者为二人以上时,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第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应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后果严重的或态度恶劣,还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在受处分期间,事故责任者的晋级、提薪等,按国家和校人事处有关奖惩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山西大学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山大教字[2001] 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减少浪费,提高使用效率,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学校新的管理机构设置,对原有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使用教学实验经费、体育维持经费、体育专项经费以及学校划拨的其它实验室建设经费采购的不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范 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范围是:

实验材料:指一次使用后就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金属和非金属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化学药品、计算机耗材等。

低值品:指价值在5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不属于材料范围并且可重复或独立使用、不易损坏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

易耗品:指不属于材料范围并且在使用过程中易损坏的器件,如玻璃器皿、一般用具及独立使用的元件、零配件等。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四条 购置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经费由学校根据实验教学需要在预算资金内统筹安排,划拨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按照各教学单位报送的实验教学任务相关计划分配日常所用经费额度,同时划拨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完成相关实验室的专项任务,资金分配后,由主管处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实验室专项资金由相关实验室根据需要提出申请,教务处领导讨论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计划与购置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在每学期的第十八周,根据实验教学计划与实验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所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制定下一学期所需的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学期需用计划,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学校教务处。

第八条 教务处根据各教学单位报送的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采购计划,制定全校相关物品的采购计划,达到批量的物品由学校统一采购,以降低成本,急需的零星与专用物品可由各教学单位指派专人提前购置。

第九条 为避免积压所造成的不必要浪费,除一些购买手续复杂、购买成本较高的物品,可以一次购入较多数量备用外,一般性物品材料只可提前一学期购入下学期所需数量略多即可。

第十条 采购的所有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都需要进行验收,验收由仓库保管员与会计人员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入库报销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五章 报 销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在报销所购物品时,要提供原始#5@p、入库验收单,#5@p上要有经手人、验收人(两人)与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要填写山西大学报销封面,报销封面需经手人、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到教务处审核签字,再到学校计划财务处报销。

第十二条 由学校统一采购的实验材料等物品,需要交由相关教学单位办理有关验收手续,提交入库验收单后,再由学校统一办理有关报销手续。

第六章 物品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设安全、规范的物品保管环境,加强对在用与库存物品的管理,严防损坏、变质、丢失。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学院级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使用与管理账目,指派专人负责这些物品的保管、领用、回收等日常管理。各实验室也要建立领用登记记录,定人管理。物品丢失、损坏等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报损、报废或赔偿手续。

第十五条 验收入库的所有物品,都要及时建立对应的账卡,并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物相符。 第十六条 库内物品的保管应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账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对于贵重、稀缺物品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实行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并定期进行检查,努力实现库存物品管理科学化。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每年年底要对自己管理的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按账清查一次,做出盘盈、盘亏、报损、报废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报损、报废等手续。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对在用与库存的物品应建立定期清查制度,学校也将不定期地对各教学单位的在用与库存物品进行抽查,以保证物尽其用,防止积压浪费。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与个人无权对实验物品进行调拨处理,有关事项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自行废止。

山 西 大 学

二○○一年三日

山西大学教学科研设备购置程序

1. 凡申购单价10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设备, 申购单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取、填写并上报《山西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表格,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组织采供(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者,充分尊重课题组意见)。

2. 凡申购单价1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申购单位除填报《山西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外,均应进行可行性论证,领取填写并上报《山西大学申请购置大型贵重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

按购置大型贵重仪器所需金额,分级对《可行性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论证。

(1)10万元(含)——40万元(不含)的设备,由院(系)主管负责人主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参加。

(2) 4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主持。

(3) 10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领导主持。

《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专家论证通过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可行性论证报告》执行采购。

3. 10万元以下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验收;10万元以上设备由申购单位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4. 申请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院(系)负责人及学校审批负责人对《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可行性负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申购实验室负责人、管理人员对大型仪器的运行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山 西 大 学

二○○四年三月四日

山西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流程

山西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规章制度

山西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好仪器设备报废处置工作,现对仪器设备(以下统称设备)的报废程序及处理办法做如下规定:

第一章 报废设备范围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用。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 技术落后,耗能过高,效率太低,已被淘汰。 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陈旧损坏,精度不能满足最低需求, 无法再利绝缘老化,线路经常出现故障,且无修复价值。 因事故或其它原因使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 设备修复费用超出原值折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五或接近新购该设备价值。

第二章 报废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报废仪器设备时,必须首先填写《山西大学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由实验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及维修人员组成三人以上技术小组对仪器设备状况进行鉴定,写出鉴定意见,说明报废理由,并逐一签名,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鉴定表”内容不完整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权不予办理。

第八条 填写“鉴定表”时,必须逐项详细填写,报废理由应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并详细说明设备的现状,如精度、技术性能指标、损坏程度、有无修复价值等等,不能笼统填写“质量太差,不能用”等不确切的语句。

第九条 原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设备,由使用单位鉴定,学院领导批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认可。原价值在1000元(含)至100000元的设备由实验室提出申请,单位组织鉴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100000元以上(含)的设备由学院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鉴定,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条 经鉴定后不符合报废条件,使用单位又长期不使用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填写多余闲置设备清单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候调拨处理。

第十一条 设备未经正式报废前,各单位不得擅自拆卸、挪用设备的零部件。正式批准并办理消账手续后,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拆卸利用,否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收回处理。

第十二条 丢失设备不属于报废设备的范畴,但要及时、详细上报丢失原因,明确责任,然后按报废设备的审批程度逐级上报。

第三章 设备的回收与处置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设备维修中心的有关技术人员,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等级鉴定,其等级如下:

一级报废仪器设备:因多余或过时而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该类仪器设备统一回收周转库,以校内调剂或扶贫处理为主。

二级报废仪器设备:虽报废,但可以完全维修好,并且还有再用价值的,该类仪器设备统一回收周转库,待修好后,统一进行校内调剂或扶贫处理。

三级报废仪器设备:无法利用的,或部分有利用价值的,可将有用部分拆除后,统一收回废品库。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报废等级分类回收入库,并登记入账,做到“鉴定表”与实物相符,否则,要追究库房保管员的责任,并按《山西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单台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汇总,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单台价值在10000元(含)以上,或成批价值在20000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须由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学校正式行文,上报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单价较低的大批同类仪器设备,需由各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清点鉴定后,统一交回,集中处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必须按“鉴定表”所填如实交回,并保证仪器设备的完整性,否则不予核销账目;使用单位如需拆除其中某些配件,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

第十七条 所有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并集中统一办理有关仪器设备处置审批手续,即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省教育厅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计财处根据《批复书》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账目。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凡擅自处理仪器设备者,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十九条 处置仪器设备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在报废处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纪律,严禁弄虚作假,粗枝大叶。对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造成事故而导致报废的设备,应写出事故报告,经处理后方可批准报废。对于因购置劣质设备而导致报废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设备报废工作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实事求是,严肃谨慎地进行,决不能随意扩大报废范围,各单位应通过报废工作,分析查明造成报废的原因,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山 西 大 学

二○○四年三月一日

山西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

山大教字[2002]23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教学实验室的开放工作,根据《山西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程》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本科教学实验室应在课外时间面向学生开放,并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开放内涵,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发挥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教学资源的效益。

第三条 开放实验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生的不同层次和要求,确定适宜的开放内容。并逐步将开放实验纳入正常的教学轨道,列入教学大纲和考核范围。

第四条 开放实验内容主要包括:预备性实验、必做实验预习、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研究性实验、仿真实验以及自拟实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

第五条 各实验室要开放预备性实验,主要解决低年级学生实验动手能力参差不齐的问题,为实验技能差的学生提供学习机会。同时为学生进行课前预做实验提供条件,使学生能够在实 验中获得主动。

第六条 各实验室要开设综合性实验,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多种实验仪器的能力,培养在比较复杂条件下,观察现象、测试数据、探究研究、解决矛盾以及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综合性实验的内容要不断改进、充实、丰富和提高,数量要逐步增加,给广大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

第七条 各实验室要创造条件开设设计性实验,逐步扩大设计性实验数量。通过给出的任务、要求和应用背景,对学生在实验方法的考虑、测量仪器的选择、测量条件的确定等方面加以系统训练,提高学生从事科学实验的能力。

第八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要依托科研项目开设研究性实验,让学生直接参加到新实验的设计和传统实验的更新和改造之中,早日与专业研究接轨,缩短教与学、教学与科研、教科书与现代科学技术之间的距离,使学生得到独立科研能力的锻炼。

第九条 各实验室要创造条件在实验教学中引进计算机模拟实验,通过计算机把实验设备、教学内容、教师指导和学生的操作有机地融合为一体,形成了一部活的、可操作的实验教科书和根据需要在瞬间建立的模拟实验室,打破教与学、理论与实验、课内与课外的界限,提高学生对实验设计思想、实验方法、仪器结构和设计原理的理解,使实验达到更佳的效果。

第十条 开放实验要尽可能符合学生和实验室的实际,在重视自选项目的基础上,注重研究实验教学中新实验项目的开发、新实验仪器的设计与制作、已有的实验和仪器的改造与完善。

第十一条 开放实验要有计划有组织进行,各实验室应在每学期初和每年的寒暑假前将该实验室的开放时间、内容、地点等向学生公布,学生依据公布的开放条件和规定期限向相关实验室进行预约登记。一些加工、制作室,可随时对学生开放。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参加开放实验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开放实验要实行导师制,在实验研究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艰苦奋斗创业精神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 学生进行开放实验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开放实验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山西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开放记录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递交实验总结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实验室须做好成果的收集(如实验报告、论文、电子档案等)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实验室应及时组织进行开放实验成果展示和总结答辩,促进各实验小组之间的沟通,同时给出开放实验成绩。

第十八条 教师指导开放实验项目,计算工作量。规定的开放时间,按课表计算;预约开放和自由开放,根据学生人数和指导实验成果计算。对有突出成效的实验项目对指导教师实行奖励。

第十九条 为资助各实验室开展开放实验工作,学校每学期根据各实验室开放实验安排情况划拨一定数量的款项用于开放实验室购置相关实验器材、材料等。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实验室开放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 西 大 学

2002 年 8 月 30日

山西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的教学或科研实 体,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任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长远发展目标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要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卡片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六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七条 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和社会开放。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增强实验室活力。

第八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要发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而使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要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有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全校实验室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结合本校实际拟定实施办法;

(2)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参加大型仪器设备配备方案的拟定和审查;

(4)主管全校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供应与管理;

(5)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6)与人事处一起做好实验技术人员定编、设岗、培训、考核及评聘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中心、研究所)设一名主管实验室的副职。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规模和数量,设立相应的实验室、器材工作的管理岗位或机构,专管设备、物资工作。

第十二条 全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中心、研究所)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热爱实验室工作,责任心强,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专任或兼任。实验室主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实验室队伍建设、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实验室用房一般不少于 50 平方米;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一般不少于 20 万元;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 1 人以上的实验技术人员;

(5)有科学规范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全面安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根据本学科教学发展要求和科研方向提出具体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要有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以及实验室改扩建费和实验室工作奖励基金。

第十八条 对校内外开放、并进行有偿服务的实验室,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山西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山西大学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二十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各项基本信息的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消防“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 ,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收集整理实验室基本信息;

(4)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关心本室人员的生活和学习,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根据本室的经费情况提出使用安排意见;

(6)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7)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本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1)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2)努力掌握与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3)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与操作使用,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工作;

(4)认真做好每次实验的准备工作及辅助工作,避免出现差错,保证实验顺利完成;

(5)积极配合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

(6)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承担科研任务;

(7)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团结协作。

(8)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卫生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目标,可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性质(教学型或科研型或教学和科研型)及需要,按照人事处下达的任务指标具体确定。

第六章 安全、计量、环保及劳动保护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的安全、计量、环保与劳动保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学校有关安全的法规和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享受保健待遇,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人事处下达的保健费具体制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条例执行过程,各学院(中心、研究所)可制定有关细则和补充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山西大学实验室安全守则

一、实验室内不准吸烟,非实验有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外来参观人员进入实验室要请示院办公室主任同意,由专人陪同。

二、实验室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一定要加强管理,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由专人负责执行。

三、严禁在实验室内用煤气、电炉烹调食物,热饭菜、取暖和用冰箱冷藏食品,严禁乱拉乱接电源。要经常检修、维护线路以及通风、防火设备等。公用电炉要指定专人管理。

四、实验室要建立安全责任制度。离开实验室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多余的药品要保管好。

五、实验室钥匙由院办公室统一配制,指定专人负责,遗失要及时报告。不得私自配制,转借他人。

六、实验室遇有突发事件时,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学院、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七、各实验室都要设一名安全员,负责防火、防漫水、防偷盗。对不按规定操作者或不利于安全的行为,安全员应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操作,对以上6条,安全员都有权监督,令其改正。各级领导要支持安全员的工作。

八、各实验室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并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山西大学实验室守则

一、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实验前,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对所需材料设备要进行认真检查,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三、学生在教师和实验辅助人员的指导下,根据规定的实验内容、实验步骤和仪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教师要创造条件鼓励学生多做有创造性的实验,凡改变实验内容、实验步骤和仪器操作规程,须经教师或实验辅助人员同意,实验室主任批准。

四、实验过程中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喧哗打闹,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吃零食和乱扔纸屑杂物,要保持室内及仪器设备的整洁。爱护设备,节约药品,实验结束后,一切物品要放回原处,并保持实验室整齐、清洁、卫生。

五、使用大型精密仪器必须通过技术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详细填写使用记录。

六、实验室仪器不得随意拆装,损坏仪器设备者,要按赔偿制度进行赔偿。

七、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药品、器材,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凡因工作需要借用者,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并办理借出手续,定期归还。

八、凡教师个人领用、保管的设备工具,在离岗、离校(含校内调动、调离学校、离退休等)时,要及时办理个人领用、保管的物资设备移交手续,经所在单位的物资管理员审核签章,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签字后,办理手续。

九、实验室里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品,更不允许存放私人的东西。

十、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确实做好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工作。

山西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危险物品(实验药品)的管理规定

一、化学危险物品(实验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二、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消防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消防、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三、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实验药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物品(实验药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和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四、化学危险物品(实验物品)入库前,现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五、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库房内。

六、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实验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件,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化学化工学院

危险物品(实验药品)使用办法

一、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实验药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实验药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消防、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二、危险物品(实验药品)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应经常进行维护和监测。

三、使用危险物品(实验药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四、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实验药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五、使用危险物品(实验药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使用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现场。

六、盛装化学危险物品(实验药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七、使用危险物品(实验药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液、废气、废渣。

八、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

山西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为了保证在化学楼工作和学习的师生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按照有关条例和规定,根据化学楼安全防火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特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 加强消防安全教育

1,每年邀请校保卫部同志对学院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同时对灭火器的使用进行培训。

2、每年四大基础实验课开始之初,都要对学生进行规范实验操作,正确使用药品(尤其易燃易爆试剂)以及明火安全使用场所(无易燃气体和易燃溶剂的挥发)的消防安全教育。

3、在每年的安全消防宣传期间,都要进行展板宣传教育。

二、火灾预防

1、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开展火灾预防,确保人员、设施、制度、检查“四到位”;

2、制定安全防火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火责任人;

3、健全化学楼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化学楼的消防基础设施及安全防火情况;

4、夜班值班人员要保证巡查次数;

5、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及时整改。

三、火灾现场救助

1、发现火情、火灾及时报警;报警电话:119

2、安全防火人员快速反应,及时到位,努力控制火情,积极开展救助工作;

3、保证救助条件和通道畅通,安全出口有五个:南楼西门、东楼南门、东楼两个北门及北楼西门。

四、事故处理

1、保护火灾现场;

2、火灾事故由消防部门组织调查、鉴定、认定和处理;

3、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责任人。

五、安全防火领导小组

组 长:郭建有

副组长:曲济方 双少敏 郭 炜 秦雪梅 靳江波 张林卿

成 员:高 峰 赵 云 张广益 梁建中 秦利平 郝逢年

马宏勋 王长生 罗锦超 李秦川

山西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大型仪器管理与使用细则

为有效利用本院仪器分析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资源, 科学规范实验室开放工作,以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特制定本办法。

1.本实验室所有仪器将在保证教学需要的前提下,对全院师生的科研工作提供服务。

2. 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健全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对每台仪器均建立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程,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在每学期开始和结束时都要对本室仪器设备进行检查、调试, 确保实验室正常运转。

3. 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确保仪器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试剂,配件到位。

4.教学使用的对象为各相关教师提出,经学院教学主管领导批准的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实验。

5.科研的使用按开放实验室方式运行,鼓励本院教师、研究生及本科生通过培训后自行使用仪器(本科生仅限部分仪器)。有关获得自行使用权利的方法,请见持证操作仪器管理条例。

6.教学使用机时免费。科研使用费用按“大型仪器实验室仪器使用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公布于大型仪器实验室公告栏内。

7.严格实行仪器预约使用制度。必须提前24小时预约仪器的使用起止时间,并准时履约。预约后因故不能准时履约,请提前取消预约机时。若预约后不使用仪器,仍按使用计费。谢绝未预约者使用仪器。

8.实验操作人员自行准备实验所需专用试剂、药品。

9.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及所在课题组承担责任,按学院有关规定赔偿。

10.严禁各科研组及相关人员代外单位测试样品。一经发现按外单位送样收费标准加倍收费,费用由当事人自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山西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实验教学中心

20xx年6月

关于学生上岗持证操作大型仪器的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大型仪器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作用,保证所有仪器正常有效地运行, 以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特制定本办法。

1.任何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大型仪器实验室发放的仪器操作证,方可独立使用本室仪器。严禁非持证人员操作仪器。

2.仪器操作证发放的范围包括:使用本室仪器进行教学的老师;本校欲使用本室仪器的教师;经导师批准的研究生以及其他经批准的研究人员。

3. 仪器操作证的发放程序包括:

1)了解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2)参加实验室定期举办的培训班, 学习仪器的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

3) 参加仪器操作实习,经考核合格, 可获得该仪器的操作证。

4.使用仪器前须向工作人员交验仪器操作证,说明测试内容及测试条件。

5.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操作仪器。使用完毕后,在仪器使用记录本上如实登记使用情况及使用机时,请工作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

6.持证人不得私自指导其他人员使用仪器。出现违章操作及私自为外单位测试样品等情况,吊销当事人的仪器操作证并承担相应损失。

7.严禁在计算机上进行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一切操作。拷贝数据需经工作人员许可并在指定的计算机上进行。

8. 仪器操作证仅限持证人使用本实验室指定仪器,转让无效。

山西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实验教学中心

20xx年6月

山西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关于短学期《研究性实验》实施办法

根据学校三学期制的教学改革方案,化学化工学院《研究性实验》安排在小学期进行,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开设办法

《研究性实验》将安排在基础化学实验室、综合化学实验室以及仪器分析实验室进行,也可在各课题组进行。采取教师制定研究课题,学生按照2-3人一组自由选题,或学生自拟题目,然后在教师的指导下写出实验方案设计并进行实验,最后提交小论文或成果,并在课题组答辩。

二、药品领用规定

《研究性实验》所需药品统一由学院购买。具体程序为:学生提交实验方案,列出所需药品,经指导教师签字后到办公室李彩霞老师报领。每一个课题组不超过200元药品费。

三、工作量计算与奖励办法

所有讲师(实验师)以上职称的教师均可参与指导研究性实验,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必须承担至少一组研究性实验的指导工作。每承担一组研究性实验的指导工作,计10个学时。

若本科生以其做的研究性实验的结果发表了核心期刊的论文(版权为山西大学),学院将提供版面费,若发表EI收录的论文,学院将奖励500元;若发表SCI收录的论文,学院将奖励1000元。

化学化工学院

20xx年6月

山西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

实验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 化学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在校、院两级领导下,全面负责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和管理工作。

2. 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办学定位及发展规划,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落实措施。

3. 组织各课程负责人制定实验教学大纲 ,组织教学内容改革及编写实验教材 ( 或讲义 ) 。

4. 负责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及对引进技术和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开发。

5. 根据校、院有关规定,制定中心各实验室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执行;

6. 负责制定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提高培训计划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7.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中心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组织领导实验室完成各项基本任务及学校下达的其它任务。

8. 负责组织和落实实验中心(室)各项安全防护和卫生工作。

山西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

20xx年4月

山西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

实验课程负责人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本课程实验室的建设、安全及运作,提出相应的建设计划。对本实验课的教学负全面责任,执行中心下达的实验教学计划,负责起草实验教学大纲,选择或编写实验教材,确定实验内容,聘用带课教师,监督实验教学计划完成的质与量,并对所聘教师给予正确评价。

2、负责实验课程的组织安排和建设,积极组织实验教学的改革,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对实验教学内容提出建议,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以做到下情上达,全面掌握了解实验教学的全过程。

3、监督实验课准备情况,在试剂、仪器不能正常供应或质量不能保证时,可及时报知中心,在征得有关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有权更改乃至终止实验的进行。

4、负责保管实验室内的各类技术资料、文件等,应做到设备的“帐、物、卡”相符,保证仪器完好率在 95% 以上。

5、负责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学习,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随时检查实验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6、负责本实验课及实验室的领取试剂、药品、器材以及报废仪器、设备的审查,负责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对实验室的维护及设备的维修,随时提出实验室设备的增添、改造、维护及处理意见,负责新进仪器、设备的验收。

7、不断钻研业务技术,与实验技术人员一起,确保各类教学设备处于正常运转状态,检查实验准备工作,提高实验室的利用率。保证在实验教学过程中提供完善的仪器配置,使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山西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

20xx年4月

山西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

实验课程指导教师岗位职责

1、工作上服从实验课程负责人整体安排,课前必须参加集体备课和讨论,做预备实验及填写相应的实验日志,以加深对实验原理、现象的理解,统一标准;有关数据作为批改学生实验成绩的参考,对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2、掌握有关的实验操作技术,熟知实验方案的设计,指导和规范同学的预习报告和实验报告,在教学中能给予同学正确的指导。

3、课前 5 分钟到实验室,实验课中不许脱岗,勿做与课程无关的事,未经批准不得请人代岗。有事需调课者提前向实验课程负责人请假并在实验课程组中找到带课教师,经实验课程负责人批准后并在学院教学秘书处填写课程异动表备案方可。

4、实验指导中要勤走动,多观察,及时纠正学生错误操作,课堂中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耐心启发式地给以解答,指导规范,不得态度生硬,不负责任。

5、指导教师应与实验技术人员积极配合做好公用仪器的借用、管理使用及实验室安全、卫生。做好分工合作,互相帮助。

6、协助实验室工作人员严格控制试剂用量,做到精打细算及时回收,杜绝浪费现象。教育同学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维护、确保使其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7、及时、认真批阅实验报告,并依实验结果、预习效果、操作技能给出正确评分,做到评分有理有据。

8、首次应聘者,必须在预习实验后写出详尽实验报告,并在实验室范围内进行试讲。

9、要不断更新教育理念,积极参加实验教学改革,按整体规划,每年开发1-2个新实验,同时改进教学方法,将研究性理念贯穿到实验教学中去。

山西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

20xx年4月

山西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

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1、实验员要加强岗位责任心,尽职尽责。在实验课程负责人领导下,提前做好实验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试剂、仪器到位,设备正常运转。参加预备实验,及时掌握在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商讨解决的方法。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

2、工作实行坐班制,做到上班各预备室有人,以便能及时处理突发性事情。有实验课时,应提前 10 分钟到岗,做好迎接学生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的一切准备。学生实验期间勿做与实验教学无关的事情。实验结束后,应协助教师搞好实验室样品回收、仪器设备复原及卫生、安全等工作。

3、负责实验室安全卫生整洁工作,做好实验室教学仪器的调试、维护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帐物管理,确保各类教学实验设备处于正常运转状态。做好工作日志。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课程负责人及任课教师反映,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要熟悉实验室的水、电、气。

4、搞好学生试剂的计划供应、实验后的样品保管、分类回收利用工作,节约开支,减少环境污染。保管好领取试剂及仪器的相关票据,定期上交给实验课程负责人备核。

5、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实验室课程负责人及实验中心批准后可有计划地进修、听课,以提高业务水平,应有相应成绩。

6、每学期后对设备及公用仪器进行全面清理和维护,并对相应问题汇总汇报。

7、完成实验过程中的公共实验及领导交给的有关工作。

山西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

20xx年4月

山西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

学生实验守则

一、 实验课前的准备

1 、实验课前必须充分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和要求,了解基本原理、实验方法和操作步骤,并查阅有关化合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其它数据,做到心中有数。

2 、写出预习报告,包括实验目的、步骤及处理方法等,详细设计一个原始数据和实验现象记录表。

3 、预习情况在做实验前须经教师检查,未预习者,必须首先预习,尔后经教师同意方能进行实验。

二、实验室内要求

1 、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保持实验室安静,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或饮食。 2 、尊敬教师,听从教师指导,实验中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

3 、严格按实验操作规程进行实验,仔细操作、认真思考。

4 、要备有专用记录本,实验记录要求真实、准确、整齐、清楚。实验完毕应把原始记录交给教师审阅、签字后方可离开实验室,不合格者,应重做或补做。

5 、爱护公物,公用仪器和药品用后立即归放原处,遇有仪器损坏应立即报告,检查原因并登记损坏情况属个人损坏应按规定赔偿。

6 、实验中应保持桌面、地面、水槽、仪器整洁。实验室所用仪器、药品不得带出实验室。

7 、注意安全,遵守实验室的安全守则。进入实验室应先熟悉本实验室的水、电开关。若遇事故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并报告教师。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8 、实验完毕,值日生整理仪器及台面;打扫实验室,清倒废物桶,检查水、电开关,关好门窗,报告带课老师后方可离去。

山西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

19xx年9月

山西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

有毒有害废液及废旧化学试剂处理办法

为了实验室的安全与整洁,并控制对环境的污染,必须规范有毒有害废液及废旧化学试剂的管理,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有毒有害废液及废旧试剂的存放

实验室的废弃化学试剂和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废物,严禁向下水口倾倒或随垃圾丢弃,不可将废弃的化学试剂放在楼道、阳台、庭院等公共场合,违者将受到严格追查和处罚。有毒有害废液及废弃化学试剂应按下述规定放置:

1. 固体,一般应保存在(原)旧试剂瓶中,并注明是废弃试剂,暂存在试剂柜中。

2. 液体,化学化工学院统一购置塑料桶(分三类并印有标志)发给各化学实验室,用以分别收集含卤素有机物、一般有机物、无机物废液。废液收集桶应随时盖紧,并放于实验室较阴凉的位置。进入废液收集桶的主要有毒有害成分须在《化学废弃物记录单》上登记,要写有毒有害成分的全称或化学式,不可写简称或缩写。桶满后,将记录单粘贴在相应的桶上。

3. 有害废液不包括含剧毒试剂的废液,剧毒废液不可直接放入上述三类收集桶中,其具体处理办法见我院“关于剧毒试剂管理的补充规定”。

二、有毒有害废液及废弃试剂的消纳处理

1. 废液的回收处理

实验室的废液桶装满后,相应的实验技术人员通知实验中心,由实验中心安排人员收运废液,同时发空桶。

回收的废液暂时集中存放,视存量适时与主管部门和化学危险品处理厂联系进行消纳。收运及消纳工作由实验中心的相关人员负责组织、院办公室协调配合。

2. 废弃试剂的回收处理

当实验室准备处理废弃化学试剂(固体、液体)时,可填写《废弃试剂登记表》,交到实验中心,由实验中心负责联系处理或消纳。实验中心在处理消纳的前一天通知实验室将废弃试剂放到指定位置。

3. 废弃剧毒试剂的回收处理

当实验室准备处理废弃剧毒化学试剂(固体、液体)时,可填写《废弃剧毒试剂登记表》,交到实验中心,由实验中心负责与主管部门联系处理或消纳。试剂库在处理消纳之前通知实验室将废弃剧毒试剂送到实验中心,处理之后实验中心将公安局开据的《剧毒试剂消纳单》复印件发给实验室,以便销帐。

三、实验室多余试剂的处理

当实验室准备处理多余且尚有使用价值的试剂时,由实验中心随时发布多余试剂调剂信息,供其他实验室选用。

四、处理费用

消纳处理报废试剂及有毒有害废液的费用,暂定由化学化工学院全部承担。

五、注意事项

1. 因处理报废试剂费用很高,不得将无毒无害试剂当作有毒有害试剂处理,例如稀

HAc 、NaOH溶液,固体NaCl 、Na2SO4等。

2. 提倡自行提纯回收有机溶剂再利用。

3. 提倡自行对某些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例如,酸碱中和、BaCl2溶液用废H2SO4

或废硫酸盐处理等。

4. 能相互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废液,不得倒入同一收集桶中。若某种废液倒入回收桶会

发生危险,则应单独暂存于一容器中,并贴上标签。

山西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

20xx年6月

山西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全体实验中心人员自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实验中心人员要牢固树立 “ 安全第一 ” 的思想。

二、实验中心主任应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每学期两次)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组织实验室人员学习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法规,制定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三、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兼任所管实验室的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室的安全工作,并应经常检查本室的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实验室使用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要严格按有关制度办理领用手续,并应制定相应安全措施,有关人员应认真执行。

五、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将本室的消防器材放在干燥、通风、明显和便于使用的位置,周围不许堆放杂物,严禁消防器材挪做他用,发现火险隐患要及时报告、处理,发生火灾应及时报警 ( 电话 119) 并及时扑救。

六、各实验室的钥匙应有专人保管,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双休日、节假日及夜间进行实验,应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方可进行。

七、保证实验室环境整洁,走道畅通,设备器材摆放整齐,严禁占用走廊堆放杂物。

八、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许随意动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凡使用贵重、大型精密仪器及压力容器或电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要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因不听指导或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要追究当事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以必要的处罚。

九、下班后和节假日,要切断电源、水源,关好门窗,保管好贵重物品,清理实验用品和场地。寒暑假做好实验室的通风和防护,以防仪器设备锈蚀和霉变。

十、实验室的重要部位要安装监控装置,在重大事故和被盗案件发生时,应保护好现场并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山西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

19xx年9月

山西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实验教学中心

实验成绩考核评定的细则

按照“教育部《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并结合我校关于实验成绩由“实验+理论考试”两部分构成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1)评定成绩按平时实验成绩70%+考试成绩(操作+理论)30%来构成。

2)平时成绩采取由实验项目成绩累积的方式,随不同类型实验,每个实验的考核评定指标所占比例不同,具体如下:

基础实验 预习 过程 结果 报告

15% 40% 20% 25%

综合性实验

文献与预习 过程 结果 报告

20% 25% 25% 30%

研究设计实验 设计方案 过程 小论文 创新

35% 20% 35% 10%

3)理论考核包括实验原理,技术原理,影响因素,现象分析,数据分析等。

山西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 20xx年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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