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

时间:2024.5.2

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

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减少先天残疾发生,推动新生儿疾病筛查工展,依据《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作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积措施,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实行防治结合。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动员社会广泛参与。

坚持公益性质,注重公平、效率和可及。

坚持知情同意,尊重个人意愿。

(三)工作目标。

到20xx年,基本建立以省为单位的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网络;东部

地区和西部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率分别达到90%、50%和40%,新生率分别达到80%、40%和30%。努力提高确诊病例的治疗率。新生儿遗传代验室和听力障碍筛查及诊断机构质量控制率达到100%。以省为单位的新查工作基本实现信息化管理。

到20xx年,完善以省为单位的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网络;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率分别达到95%、80%和60%,新生儿听别达到90%、60%和50%。进一步提高确诊病例的治疗率。建立新生儿疾病理体系。以省为单位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

二、保障措施

(一)组织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领导,成立专家组行政部门要按照本规划,从当地实际出发,制订具体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计划;确定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理,规范技术服务;组织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开展科学研究;会同有关部收费标准,落实财政补助政策,设立工作专项经费,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常开展。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要做好目标人群的宣传动员和咨询指责辖区内新生儿疾病血片采集、筛查、诊断、治疗、转诊及随访;负责信计、分析、上报及反馈。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辖区内的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理。

(二)健全服务和信息网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病筛查中心设置规划,建立布局合理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健全由血片诊断、治疗等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的服务体系。

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常规信息报订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信息指标体系,包括指标定义、采集工具、流程、方量控制、管理等。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儿疾病筛查信息网络,实时掌握我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动态,及时发现应对策略和措施。

(三)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其中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人员、听力筛查人员须疾病筛查中心组织的岗位专项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实验室检测和疾病诊过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专项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不断提高新查和诊断治疗水平。建立国家级和省级新生儿疾病筛查培训基地,保证培训工作持续进行。高等医学教育要增加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教学内容。有关和医疗机构要为培养优秀人才提供必要条件,重视培养新生儿疾病筛查领

头人和技术骨干。

(四)质量管理。

新生儿疾病筛查应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开展工作。开展筛查血片采集、新生儿听力筛查和复筛的医疗机构应接受当地新生儿疾病质量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应接受国家级专家的质量检查与技术指导

(五)开展科学研究。

充分利用新生儿疾病筛查科技资源,结合我国国情和防治实践,建立多多部门参与的新生儿疾病筛查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研究队伍和相关实验励自主创新,促进成果转化,推广具有成本效益的新技术和适宜技术。开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流行病学调查与研究,掌握我国的基本状况和变化趋和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服务,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保障经费投入。

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将新生儿疾病筛查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单算。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专项经费,加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必要设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动员、健康教育、技术服务等投入力度;根据基服务逐步均等化要求,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理制订收费标准,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项目正常开展。通过多种渠道儿的治疗费用补偿,对困难家庭应给予医疗救助。

三、考核与评估

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新生儿疾病筛查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筛查管理办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以处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考核评估方案。每年要通过自查、抽查等形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确保新生儿作目标的实现。

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各地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督导评估,实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健康展。


第二篇:红头农四师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1)


农四师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重要措施。《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并将其列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为有效控制出生缺陷,防治儿童智力低下和疾病性伤残,提高我师出生人口素质,结合四师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20xx年起,全师各助产机构均要启动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新生儿疾病筛查率以本单位年度活产数为基数,到20xx年底达到10%,到20xx年底和20xx年底分别达到40%和70%。

二、筛查机构与筛查对象

全师各级各类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和要求对在本单位出生的所有活产新生婴儿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三、筛查项目

目前,我师确定开展的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为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苯丙酮尿症(PKU)和听力筛查。

四、筛查、确诊和随访程序

(一) 知情。新生儿疾病筛查应当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在对新生儿实施疾病筛查之前,接产医疗机构应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目的、意义、筛查项目及有关规定等告知新生儿监护人,经其理解和同意,并在统一印制的《农四师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书》、《农四师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方可对新生儿进行血样标本采集和听力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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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检查。接产医疗机构应在婴儿出生72小时充分哺乳后,按照《农四师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采血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采血、制成血样标本并做好登记。新生儿听力初筛应按照《农四师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婴儿出生48小时后至出院前完成,对未通过者和漏筛者应于42天内进行双耳复筛。

(三) 实验室检测。伊犁州妇幼保健院是自治区和兵团指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检测实验室。新生儿疾病筛查检测实验室应在收到血样标本后24小时内做好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标本立即予以退回,并要求重新采集;对符合要求的样本,应在接到标本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并出具筛查结果反馈单(电子版);对可疑阳性样本,应填写可疑阳性报告单,报采血机构。

五、职责分工

(一) 卫生行政部门。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依据本工作规范的各项管理和技术要求,做好辖区内接产机构、实验室检测机构和追踪随访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二)师级妇幼保健机构。

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业务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

2.对辖区内筛查信息进行登记、统计和上报;

3.受师卫生局委托,检查、督导具有助产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开展情况。

(三)团级疾控中心妇幼科。

1.对辖区内筛查信息进行登记、统计;

2.每季度向州妇幼保健院新筛实验室及师妇幼保健中心上报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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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疾病筛查工作信息季度报表。

(四)接产机构。

接产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师、团医疗机构,具体负责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中血样标本的采集、登记工作。接产机构有规定的机构代码(见附件8)。

1.对本院分娩的新生儿的疾病筛查信息进行登记、统计;

2.每季度向州妇幼保健院新筛实验室及师妇幼保健中心上报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信息季度报表;

3.接产机构应当有专人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血样标本的采集、递送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格血片递送到州妇幼保健院)。负责做好对婴儿监护人的告知工作,及时详尽地解答他们的疑问;负责做好采血卡片的登记、样本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做好与州妇幼保健机构的交接与签收,以及资料保存等工作;负责可疑阳性患儿追踪随访工作,使可疑阳性患儿在最短时间内得以确认和干预。对因地址不详或拒绝随访等原因而失访者,追踪随访机构应当注明原因,并报实验室检测机构及确诊治疗机构备案。

采血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点实验室检测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严格按照《农四师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采血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采血、血样标本制作和保存等工作。

六 、新生儿疾病筛查收费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新计价费?11032?号)中相关规定及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用转付使用问题的通知》(新卫妇社发?2011?13号)要求执行: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新生儿筛查费用。苯丙酮尿症(PKU)筛查、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CH)筛查两项收费共计61元。因标本质量不合格需重新采血的,不得再次收费;初筛阳性患儿需确诊检查的费用,按相关收费标准收取。

(二)明确机构间新筛费用分配比例及用途。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由采血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筛查检测实验室和新筛管理中心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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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筛查费用统一由采血机构代收,收取的费用分配如下:

1.采血机构:留取8元用于采血。

2.师医院及各团医院:留取6元用于标本收集、递送等;

3.筛查检测实验室:留取44元用于检测及耗材购臵、专业指导等;

4.新筛管理中心:留取3元用于全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组织管理、信息质量控制、培训等。

(三)新生儿筛查费用转付程序。

1.采血机构代收新生儿疾病筛查费,每例61元,本机构留取14元,其余47元随血片上缴州妇幼保健院筛查实验室。每半年同筛查实验室进行一次结算,结算#5@p返还各采血机构。

2.筛查检测实验室收到所属接产机构筛查费44元后,按照采血机构递送的血片数开具本机构正规#5@p,每半年同所属保健机构进行一次结算。

3.新筛管理中心收到筛查检测实验室3元筛查费后,出具本单位正式#5@p,每半年同检测实验室进行一次结算。

本方案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四师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工作流程

2.农四师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流程

3.农四师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书(样张)

4.农四师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样张)

5.农四师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采血技术规范

6.农四师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7.农四师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追踪随访管理要求

8.农四师助产机构代码(20xx年)

9.农四师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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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农四师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1

附件:1

农四师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工作流程

附件:2

农四师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流程

红头农四师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1

听性行为异常或怀疑有听力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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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红头农四师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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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红头农四师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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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农四师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采血技术规范

血片采集是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流程中最重要的环节,血片质量直接影响实验室检测结果。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技术规范要求完成血片采集工作。

一、基本要求

(一)采血机构设置。

设有产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均应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工作。

(二)采血人员要求。

1.具有医学相关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医学临床工作2年以上。

2.接受过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培训内容包括: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目的、原则、方法及网络运行;滤纸干血片采集、保存、递送的相关知识;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相关信息和档案管理。

二、采血机构和人员职责

(一)积极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加强对本机构血片采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三)承担本机构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血片采集人员在实施血片采集前,应将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目的、意义、筛查疾病病种、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取得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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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真填写采血卡片,做到字迹清楚、登记完整。卡片内容包括:采血单位、母亲姓名、住院号、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新生儿性别、孕周、出生体重、出生日期、采血日期和采血者等。

(六)严格按照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步骤采集足跟血,制成滤纸干血片,并在规定时间内递送至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验。

(七)因特殊情况未按期采血或不合格标本退回需要重新采血者,应当及时预约或追踪采集血片。

(八)对可疑阳性病例应当协助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及时通知复查,以便确诊或采取干预措施。

(九)做好资料登记和存档保管工作,包括掌握活产数、筛查数、新生儿采血登记信息、反馈的检测结果及确诊病例等资料,保存时间至少10年。

三、血片采集步骤

(一)血片采集人员清洗双手并佩戴无菌、无滑石粉的手套。

(二)按摩或热敷新生儿足跟,并用75%乙醇消毒皮肤。

(三)待乙醇完全挥发后,使用一次性采血针刺足跟内侧或外侧,深度小于3毫米,用干棉球拭去第1滴血,从第2滴血开始取样。

(四)将滤纸片接触血滴,切勿触及足跟皮肤,使血液自然渗透至滤纸背面,避免重复滴血,至少采集3个血斑。

(五)手持消毒干棉球轻压采血部位止血。

(六)将血片悬空平臵,自然晾干呈深褐色。避免阳光及紫外线照射、烘烤、挥发性化学物质等污染。

(七)及时将检查合格的滤纸干血片臵于密封袋内,密闭保存在2~8℃冰箱中,有条件者可0℃以下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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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所有血片应当按照血源性传染病标本对待,对特殊传染病标本,如艾滋病等应当作标识并单独包装。

四、采血工作质量控制

(一)血片采集的滤纸应当与试剂盒标准品、质控品血片所用滤纸一致。

(二)采血针必须一人一针。

(三)正常采血时间为出生72小时后,7天之内,并充分哺乳;对于各种原因(早产儿、低体重儿、正在治疗疾病的新生儿、提前出院者等)未采血者,采血时间一般不超过出生后20天。

(四)合格滤纸干血片应当为:

1.至少3个血斑,且每个血斑直径大于8毫米。

2.血滴自然渗透,滤纸正反面血斑一致。

3.血斑无污染。

4.血斑无渗血环。

(五)滤纸干血片应当在采集后及时递送,最迟不宜超过5个工作日。

(六)有完整的血片采集信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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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农四师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产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1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2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臵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

1.筛查人员。

(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

(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

(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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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

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

1.房屋。

筛查机构:设臵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 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臵2间隔声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臵诊室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

(1)筛查机构

红头农四师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1

(2)诊治机构

红头农四师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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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构职责

(一)筛查机构。

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4.对进入筛查程序者,应当向其监护人出具筛查报告单并解释筛查结果,负责复筛、转诊及追访。

5.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基本信息登记、统计、上报。

(二)诊治机构。

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新生儿听力障碍的诊断、治疗、追访及咨询等工作。

2.建立各种诊断和治疗的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接受转诊,负责对筛查未通过儿童进行听力学和相应医学诊断,出具《听力诊断报告单》,告知监护人并解释诊断结果。

4.为确诊患儿制订治疗方案并实施或提出可行的指导建议。

5.资料登记和保存,统计归档并上报相关信息。

三、技术流程

(一)筛查。

1.正常出生新生儿实行两阶段筛查:出生后48小时至出院前完成初筛,未通过者及漏筛者于42天内均应当进行双耳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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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农四师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1

应当在出生后3个月龄内转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断。

2.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婴儿出院前进行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筛查,未通过者直接转诊至听力障碍诊治机构。

3.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听力筛查仍应当在3年内每年至少随访1次,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当及时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就诊。新生儿听力损失高危因素: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住院超过5天;

(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病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7)病毒性或细菌性脑膜炎;

(8)新生儿窒息(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

(9)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10)体外膜氧;

(11)机械通气超过48小时;

(12)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或袢利尿剂、或滥用药物和酒精;

(13)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4.在尚不具备条件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在3个月龄内将新生儿转诊到有条件的筛查机构完成听力筛查。

5.操作步骤。

(1)清洁外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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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检儿处于安静状态;

(3)严格按技术操作要求,采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进行测试。

(二)诊断。

1. 复筛未通过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3个月内进行诊断。

2.筛查未通过的NICU患儿应当直接转诊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行确诊和随访。

3.听力诊断应当根据测试结果进行交叉印证,确定听力障碍程度和性质。疑有其他缺陷或全身疾病患儿,指导其到相关科室就诊;疑有遗传因素致听力障碍,到具备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学咨询。

4.诊断流程。

(1)病史采集;

(2)耳鼻咽喉科检查;

(3)听力测试,应当包括电生理和行为听力测试内容,主要有:声导抗(含1000Hz探测音)、耳声发射(OAE)、听性脑干反应(ABR)和行为测听等基本测试;

(4)辅助检查,必要时进行相关影像学和实验室辅助检查。

(三)干预。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患儿应当在出生后6个月内进行相应的临床医学和听力学干预。

(四)随访。

1.筛查机构负责初筛未通过者的随访和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要及时转诊至诊治机构。

2.诊治机构应当负责可疑患儿的追访,对确诊为听力障碍的患儿每半年至少复诊1次。

3.各地应当制定追踪随访工作要求和流程,并纳入妇幼保健工作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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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协助诊治机构共同完成对确诊患儿的随访,并做好各项资料登记保存,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辖区内儿童的听力监测及保健。

(五)康复。

1.对使用人工听觉装臵的儿童,应当进行专业的听觉及言语康复训练。定期复查并调试。

2.指导听力障碍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到居民所在地有关部门和残联备案,以接受家庭康复指导服务。

四、质量控制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考核评估方案,定期对筛查机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并维护新生儿听力筛查数据库,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信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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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农四师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追踪随访管理要求

一、基本要求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从事医疗保健工作2年以上,接受过新生儿疾病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培训内容包括:

(一)新生儿疾病筛查目的、原则、方法及网络运行;

(二)儿童保健学相关内容;

(三)心理学相关知识。

二、管理要求

(一)追踪随访机构应当依托辖区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妇幼保健网络,建立和完善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可疑阳性儿童和确诊患儿的追踪随访网络;

(二)追踪随访机构在接到实验室检测机构出具的可疑阳性报告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书面等方式通知新生儿的监护人,敦促并确保可疑阳性患儿在规定时间内(5-10个工作日内)到实验室检测机构进行复查和确诊,以尽早能够得到治疗和干预;

(三)对由于地址不详或拒绝随访等原因造成的失访可疑阳性儿童或患儿,追踪随访机构必须注明原因,并告知采血机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治疗机构备案;

(四)追踪随访机构的每次通知或访视均必须记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五)追踪随访机构应当按筛查疾病的不同诊治要求,协助治疗机构做好确诊患儿的定期访视,并按照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的要求做好患儿的生长发育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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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兵团农四师助产机构代码(20xx年)

红头农四师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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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妇幼保健院农村妇女乳腺疾病筛查工作总结根据广州市卫生局财政局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终期督导评估的通知穗卫20xx38号文件的要求我院按照督导评估标准对两癌筛查项目做好自查及总结工作现将...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一条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之一为防治儿童智力低下和疾病性智力伤残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的健康素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

新生儿疾病筛查办公室工作制度

新生儿疾病筛查办公室工作制度一完成省卫生厅妇社处与市卫生局下达的各项任务二严格执行卫生部下发的新生儿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三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的日常事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四负责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总结(1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