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报道
3月15日是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今年的主题是“让消费者更有力量”。为了搞好大学生的消费教育,提高大学生维权意识。为此,校青年志愿者联合会于20xx年3月15日举办了一次针对本校学生的就餐消费问卷调查活动。(附录)
本次调查地点设置在校一食堂、二食堂门口。中午十二点正是学生就餐的高峰期,志愿者们在食堂门口向路过的同学进行调查。同学们都积极踊跃的填写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为怎样更好的完善食堂内部工作提供了参考。活动在大家的积极参与下,取得圆满成功,共有近400人参与到本次问卷调查中。
活动结束后,我校青年志愿者联合会工作人员对问卷结果进行统计:超过65%的同学对食堂就餐环境、口味、服务态度表示满意,但是也有50%同学认为食堂饭菜太贵。对于同学们所反映的问题,青年志愿者联合会有关工作人员与食堂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其负责人诚恳地接受了同学们的意见,并表示会尽快整顿和改革,以还同学们一个更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通过本次问卷调查活动让大学生在消费中更加有力量,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提高了自身的消费与维权意识,同时有利于为校园创造更好的消费环境,共创和谐校园。
长春建筑学院青年志愿者联合会
20xx年3月15日
附录:
长春建筑学院食堂问卷调查统计表
1、不同年级的人数
大一: B大二 C大三 D大四
2、性别
A男 B 女
3选择不同地点就餐的人数
A食堂 B校内小饭馆 C订外卖 D其他
4、不选择在第一食堂就餐的各种原因的人数
A食堂太远 B价格太贵 C饭菜不合胃口 D其他
5、同学到第一食堂就餐的频率
A经常 B一般 C很少 D几乎不去
6、对第一食堂提供的菜肴分量
A偏多 B适中 C吃不饱
7、对食堂饭菜口味满意程度
A非常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不满意
8、对第一食堂环境卫生的满意度
A非常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不满意
9、对第一食堂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的满意度
A非常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不满意
10、对第一食堂饭菜价格的评价
A偏高 B适中 C偏低
11、对第一食堂饭菜营养情况的评价
A非常全面 B一般 C没什么营养
12、对第一食堂整体打分情况
A 1-3 B 4-6 C 7-9 D 10
13、同学们对第一食堂的哪个方面最不满意,希望食堂怎么改进
长春建筑学院食堂
20xx年3月15日
第二篇: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如何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各国普遍重视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尖锐而出现的。
作为消费者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那么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
在消费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消费者的权益时常遭受到某些侵害并引起矛盾纠纷。那么,消费者平时该怎样做才能免遭其害呢?以下四点可供参考:
一、明白自己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二、不忘索要#5@p。#5@p不仅是购物的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5@p并予以妥善保管。除此之外,还有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都要保管好,以备急用。
三、牢记维权时限。根据国家《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对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时间做了如下规定:
? “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时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
换货或修理;
? “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
选择换货或修理;
? “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5@p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
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如彩电、冰箱、自行车、空调、手表等
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为1至3年。三包有
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重新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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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
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
零配件。
四、运用维权渠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
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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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要注意和掌握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身体受到损害要求民事赔偿和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据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否则,有理也会输掉官司。
当然,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协商和解或者调解方法来争取自身权益。 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形式分清责任,取得彼此谅解,最后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消费者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解决是指在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交换意见而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方案。调解指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民间由来已久的解决方式,其中以消费者协会调解最为正规。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将争议提交消费者协会居中调和,双方相互协商调解,从而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
那么如何应对欺诈行为呢?
首先,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并且欺诈行为又如何处罚呢? 消费者遭遇欺诈行为可以依照我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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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销售商品的;
5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 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还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返还)。如果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但愿大家拥有一个和谐的消费环境。
参考文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出版社。1990.王江云等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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