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

时间:2024.4.7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

作为一家商业银行,我行一贯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将我部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如下:

1、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针对此项工作我行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综合管理部部、综合业务部部、会计结算部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同志为组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小组,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

同时我们支行营业部也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明确规定我部门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受支行综合管理部跟踪、监督和考评,营业部负责人是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大堂经理为指定的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

2、保护范围与保护措施

我们支行营业部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接触者,更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沿阵地。我们始终坚持在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对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进行保护,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充分保密,对金融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进行如实告知,让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公平交易等,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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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在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我行设立了专职理财经理,对有意愿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遵循风险匹配原则,不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只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并对于销售文本中出现的收益率计算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消费者,理财产品销售文本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以上重点条款理财经理均会重点提示消费者。

(2)办理信用卡的金融消费者

在为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要求客户经理必须尽量亲核亲访消费者单位,并对其本人的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确保消费者资料的真实性,在源头上杜绝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信用卡办理条款进行充分揭示并如实告知,告知消费者安全用卡注意事项。对持卡人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告知“透支”与“恶意透支”、“取现”与“套现”等行为的本质区别并充分说明其不良后果。此外,制作和分发宣传手册,通过宣传手册将信用卡产品的权益、服务、常识和收费等知识进行汇总,在日常的营销过程和柜面服务中传递给客 2

户,使顾客有册可查,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3)购买其他金融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送金融知识下乡”等活动,结合日常社区及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与营销工作,积极在居住区、商务区等宣传金融知识,联合相关管理、服务机构,开展针对性的咨询服务,特别做好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等人群的银行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

3、宣传推动情况

在厅堂宣传方面,我行在各营业厅醒目位置公布本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事项。并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台帐,时刻跟踪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对于金融消费者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对于提出建议比较多的问题进行整改优化。

在业务宣传方面,我行借助各种业务宣传渠道,包括横幅、大屏幕、宣传折页手册、报刊杂志、电视、网络、广播等方面,采用广告、软文或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开展金融知识的宣传。

在金融知识推广普及活动方面,在营业厅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页,提高客户的安全意识。同时,我行还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循序介绍本行的收费政策。在活动中,重点宣传、推广本行提供的便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服务达到一定认知程度的消费群体,向其介绍收费政策(包括账户管理费的收取以及免收费、低收费政策),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行服务,强化风险意识,规范零售业务的宣传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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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便是我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一些经验。总结经验的同时,我们也认识到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类型的不断增多,这既刺激了个人金融消费,也同时带来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更多思考。我们将积极地拓宽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不断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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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摘要:在我国,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有立法做出了专门规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消费已经成为消费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消费行为。在发达国家中,有的国家根据这种消费的特殊性,提出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旨在对这一消费提供更有力的保障。作为消费者的一种,金融消费者当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金融消费者毕竟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因此,仅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不能对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全面的保护。所以,对于我国趋向繁荣的金融市场来说,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是不可避免的了。而伴随着20xx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金融消费者对此也是充满了期待。

本文将分四部分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论述:

首先,在绪论部分,本文将对此问题的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说明此论题的研究意义。

第一部分对金融消费者在法理上进行分析,共分四方面:第一,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行法理上的辨析,提出法律上的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即金融消费者是接受金融业务经营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及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但不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达到一定投资规模,或者具有专业投资能力的自然人、非法人团体以及法人;第二,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的关系进行了说明;第三,分析金融消费者的特点,与普通消费者予以区别,藉此说明普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不适用于金融消费者,应该专门制定法律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具体种类进行鉴别,提出金融消费者具有的一些权利,在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应当予以考虑。 第二部分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情况进行介绍,并指出了所存在的问题,共分为三部分内容:第一,介绍金融消费在我国的发展情况;第二,介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现状,包括立法现状和保护现状,从一般性法律和特别立法两方面予以说明;第三,提出了我国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包括立法的不足、监管机制的不完善以及金融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

第三部分介绍发达国家、发达地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并提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共分为两部分内容:第一,对发达国家、发达地区相关国家的立法情况进行介绍,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欧盟、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情况,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第二,通过对发达国家、发达

地区的立法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分别从消费者自身、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三方面进行了阐述。

第四部分对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工作进行展望,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分为两部分内容:第一,对我国的立法背景、条件等进行分析: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说明立法的可行性;我国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缺乏监管效率;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机制不够完善。提出我国进行金融消费者立法的必要性,并对相关立法内容进行了分析。第二,针对我国所存在的问题,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体系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体,成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成立专门的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加强对金融消费专业知识的普及,提升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希望构建起完善的法律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在结语部分,笔者对文章进行了总结,再次阐述自己的观点,希望能有助于加强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更大的动力。

关键词:金融市场 金融消费者 金融产品

金融服务 监管机制

Abstract:In our country,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 protection legislation has made a special provision, but with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especially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market, financial consumption has become a very important in the consumption of consumer behavior. In developed countries, some countries according to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consump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concept of financial consumers. The aim is to provide this consumer more powerful security. As a consumer, financial consumer of course for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but financial consumer, after all, has its own particularity, therefore, only on the basis of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is not to provide more comprehensive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So, for our country the trend of financial market for prosperity, formulate special legal system to safeguard financial consumers'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have is inevitable. And with the 2008 global financial crises, financial consumers of time is also full of expectation.

This paper will be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of the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of financial problems in this paper:

First of all, in the introduction section, this paper will this research background, research paper, based on this show that the topic of the research significance.

The first part of a financial consumers in legal analysis consists of three aspects: first, the concept of financial consumer legal discrimination, put forward the legal financial consumer concept, namely the financial consumer is to accept financial business institutions provide financial products and financial services of natural person and legal person. But not including specialized investment institutions and conform to the laws, rules and regulations to achieve a certain scale of investment, or have professional investment ability unicorporated organizations and 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Second, analysi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financial consumer, with the ordinary consumers be difference, through the explanation to the average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law system does not apply to financial consumer, should be specifically formulated laws to protect financial consumers'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Third, the financial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identify specific types, and puts forward some of the consumer has the financial rights, when in formulate relevant laws shall be considered.

The second part of our country finance the research situation of the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are introduced, and points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is divided into two parts: first, introduced in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financial consumption; Second, to introduce the financial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study, including the legislative situation and protection status, from the general law and special legislation shall explain two aspects, and puts forward the our country i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to the financial aspects of the deficiency of insufficient, including the legislative supervision mechanism imperfect and lack of consumer financial legal awareness. The third section describes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developed area i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to financial legislation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posed for our reference, is divided into two parts: first, for developed countries, developed areas of the relevant national legislation, are introduced,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Britain, Canada, the European Union, Japan, Taiwan, and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of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analysis; Second, through to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developed areas in the legislative situation analysis, and put forward for our reference, separately from the consumer oneself, legal system and supervision system three aspects.

The fourth part of our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legislation was discussed, and puts forward some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divided into two parts: first, for the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the analysis of background conditions: our country has not been formed the perfect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system, the feasibility of that legislation; Our financial market supervision mechanism are not perfect, the lack of regulation efficiency; Financial consumer rights mechanism imperfect. Puts forward the necessity of consumer financial legislation, and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contents are analyzed. Second,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existed i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 the financial system puts forward some new ideas, set up special financial consumer law protection body, set up the special financial regulators, set up the special independent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agency, strengthen financial consumption the popularity of professional knowledge, improve financial consumer rights consciousness, hope to build up a perfect legal system of financial consumers'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to protect.

In conclusion part, the author of the article summarized, the paper again own point of view, the hope can help to strengthen our financi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and promote the prosperity of the financial market, to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to bring about greater power.

Key Words: Financial Market Financial Consumer Financial Products . Financial Services Supervision Mechanism

目 录

_Toc6839

绪 言 .............................................................. 1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理分析 ....................................... 2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 2

1、消费者 ....................................................... 2

2、金融消费者 ................................................... 3 3、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 ....................................... 4

(二)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 .......................................... 5

1、金融消费者接受的是金融业务经营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 ... 5

2、金融产品是无形的产品 ......................................... 6

3、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信息依赖性较高 ........................... 6

4、金融消费者是金融消费过程中的弱势群体 ......................... 6

(三)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 7

1、安全保障权 ................................................... 7

2、知悉权 ....................................................... 7

3、隐私权 ....................................................... 8

4、自主选择权 ................................................... 8

5、公平交易权 ................................................... 8

6、依法求偿权 ................................................... 9

7、结社权 ....................................................... 9

8、获得知识权 ................................................... 9

9、受尊重权 .................................................... 10

10、监督权 ..................................................... 10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10

(一)我国金融消费的发展情况 ..................................... 10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的立法保护现状 ............................... 11

1、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般性法律 .................................. 11

2、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别法律 ................................ 12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 ............................... 14

1、立法不足 .................................................... 14

2、监管缺陷 .................................................... 16

3、维权意识缺乏 ................................................ 16

三、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消费者的立法比较及借鉴 ...................... 17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立法 ................. 17

1、美国 ........................................................ 17

2、英国 ........................................................ 18

3、加拿大 ...................................................... 19

4、欧盟 ........................................................ 20

5、日本 ........................................................ 21

6、台湾地区 .................................................... 23

(二)各国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24

1、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 .......................................... 24

2、法律规定不完善 .............................................. 24

3、监管机制缺失 ................................................ 25

四、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对策 .......................... 25

(一)完善我国的立法 ............................................. 25

1、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必要性 ...................... 25

2、确立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 ........................ 27

3、制定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 ............................ 29

(二)构建我国的金融市场监管制度 ................................. 31

(三)成立专门的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 32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金融消费者的知悉权 ................... 33

(五)建立多层次纠纷解决机制,为金融消费者维权提供途径 ........... 33

(六)加强金融消费专业知识的普及,提升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 ......... 34

结 语 ............................................................. 35

参考文献 .......................................................... 36

鸣 谢 ............................................................. 38

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绪 言

消费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不可或缺的行为,而进行消费行为的人可称之为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去购买或者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购买能力不断提升,除了日常的消费行为之外,也开始进行一些投资行为,比如刚开始购买股票、基金等行为,再到一些投资者开始购买期权、期货和金融衍生品等行为。金融机构也开始为这一类消费行为提供专门服务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这样就产生了“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

金融消费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繁荣而产生的。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发展的却很迅速,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对金融市场持开放态度,金融市场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前景,各发达国家、发达地区随之也开始对金融消费进行立法规制,但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却欠缺相应的法律保护体系。金融危机的不断发生,对金融消费者也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20xx年美国次贷危机更是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对金融消费者也造成了巨大影响。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市场也产生了质疑,这对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也带来了影响。各发达国家也开始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20xx年3月,美国财政部发布了《金融管制改革白皮书》,针对现行金融管制体制的弊病提出了系统性的改革方案。该改革方案特别指出金融管制立法应重视对于消费者的保护。20xx年底美国国会通过法案,成立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主要强调在信用卡、储蓄、房贷等金融领域保护消费者利益。

在我国,金融市场起步比较晚。改革开放的实施,全球化的日益发展,也要求我国对金融市场进行鼓励、引导并促进其发展。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发展不可缺少的一大主体,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而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仅仅是在其他法律中分散的进行了一些规定,这对金融市场的发展繁荣显然是不利的。尽管学者专家对此进行了相关研究,并提出了建议,但并没有促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研究,并希望藉此构建起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对金 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并促进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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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理分析

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对金融消费者进行规定,只有学者专家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对此进行了分析,所以我国并无法律上认可的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考察和借鉴国际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演变和实践经验,结合中国目前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及问题,界定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概念边界,探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到的安全权、知情权等多项权利是否能够有效适合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并探讨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体系和原则、机构设置等,研究如何基于我国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系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1]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1、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中的一种,金融使消费者的修饰词,因此有必要先对消费者这一次进行辨析。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我们认为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2]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这一概念的外延也在不断的扩大。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的较早,因此仅仅依靠该法已不能满足消费者在现在生活中的需求了。人民生活质量和生活需求都有所提高,以前的很多奢侈品在现在看来都只是生活的必需品,法律应该对新出现的情况有所补充。

与消费者相伴而生的是消费者权益,即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应得的利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在我国得到了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的各种权利做了详细的规定。在消费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援引该法实施救援,弥补其损失。违反该法时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严重者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做到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冲突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申诉、仲裁、诉讼等途径来寻求解决。这位消费者解决其权益争议提供了多种选择,消费者可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金卡:《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11届研究生硕士论文,第2页。

[2]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1月第二版,第243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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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消费者

金融,即货币资金的的信用融通活动的总和。从参加主体来看,包括企业、银行、个人以及国家;从行为上看,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支付,贷款的发放与回收,票据的承兑与贴现,银行同业拆借,金银和外汇的买卖,国内、国际的货币收付与结算,股票、债券的发行与交易,财产的信托、融资租赁、保险等活动。[3]金融业是典型的服务行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消费也开始不断涉及到金融业,金融消费虽然未普及到各个阶层的居民,但已经是不可忽视的一类消费行为了。

近年来,我国在社会各方面的保障工作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居民可支配收入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已是居民的一大迫切要求了。而保值增值最重要的途径就是投资金融市场,个人的金融需求已成为金融机构不可忽视的业务来源。而不断出现金融产品改变了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提高了消费者的生活水平。

随着个人金融消费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也开始出现在各国的法律以及学者的研究成果中。19xx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这样定义金融消费者: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个人。[4]英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荷兰的《金融监督法》、韩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模范标准》也对金融消费者作了有关规定。

我国目前尚无法律对金融消费者做出专门规定,也没有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行定义,只有有关专家学者对此进行研究并提出了概念。因此在对金融消费进行规制时,有必要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进行探讨。

有学者提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特别化,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5]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实际上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也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或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7]这些概念都是从各学者自己的研究方向来进行定义的,对于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来说,必[3]强力著:《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xx年8月第1版,第4页。

[4]李峣:《金融消费者概念与完善金融消费保护》,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xx年第4期,第40页。

[5]刘晓星,杨悦:《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载《现代管理科学》20xx年6月第1期,第8页。

[6]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载《金融法苑》20xx年第75期,第18页。

[7]孔令学:《论公私权视角下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与限制—从<反洗钱法>颁行说起》,载《济南金融》20xx年第4期,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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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有其狭义的一面,因此必须从法律的角度来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定义。有专家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建议稿)中对金融消费者是这样定义的:金融消费者是指接受金融业务经营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及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但不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达到一定投资规模,或者具有专业投资能力的自然人、非法人团体以及法人。[8]这可以看做是法律专业人士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的认定,从这一概念可以得出,金融消费者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金融消费者接受的是金融业务经营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不包括其他机构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第二,金融消费者接受的是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这都是无形的产品,这与普通消费品有所区别。第三,金融消费者包括个人和法人,尤其是将法人纳入了保护范围,是消费者相关法律的一大进步。第四,金融消费者只是小规模投资金融市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并且不具有专业的投资能力。所以,笔者还是很认同这一概念的。

3、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是金融市场上的两类不同主体,但纵观各国立法规定,对二者所作的区别并不是很明显,这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我国目前正在进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研究,有必要对二者进行法律上的甄别,这样才会更好的认识到金融消费者的特点,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更好的保护。

投资者(Investor)是指在资本市场,从事投资的人们。 投资者付出的是资本,承担的是商业风险,收取的是盈利,从经济学的角度,投资者关心的是投资回报率 (Rate of return),重视的是风险管理。投资者主体包括个人、家庭、企业、事业和政府。[9]金融投资者就是在金融市场,将闲散资金投资到金融交易中,收取盈利,承担商业风险的个人、家庭、企业、事业单位、政府等。从该定义可看出,金融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的联系是相当密切的,二者都是将闲散资金投入到金融市场,追求盈利的目的,并且需要承担一定的商业风险,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金融消费者是金融投资者的一部分。

当然,二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金融投资者比金融消费者的范围更大,分析概念我们可以得出,金融投资者包括一切投资到金融领域的主体,包括个人、家庭、企业、事业单位、政府等。而金融消费者的范围对于金融投资者来说,是有一低昂限制的,在定义金融消费者之时就排除了一部分投资主体,即[8]20xx年两岸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制研讨会暨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20xx年年会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杨为乔、强力执笔的《2011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建议稿)》中提出了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概念,见该建议稿第二条。

[9]/wiki/%E6%8A%95%E8%B5%84%E8%80%85,20xx年5月6日17:00访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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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投资机构和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投资专业能力的自然人、非法人团体及法人。

虽说二者的目的都是追求利益,但还是有所区别的:金融消费者是将自己的闲散资金投入到金融领域,主要目的是实现保值增值;而金融投资者则是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其承担的商业风险会更大,回报也会更高。

在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进行探讨时,必须充分考虑到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与金融投资者区别开来。作为金融消费者,缺乏一定的投资规模和一定的金融领域的专业知识,在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时,需要认识到这一点。金融消费者正是由于缺乏金融领域的专业知识,其合法权益较金融投资者来说,更容易遭到侵犯,在相关法律中,需要对金融消费者的专业能力进行鉴别,合理地划定金融消费者的范围,这样才能根据金融消费者的特点制定适合的法律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更好的保护。

(二)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

金融消费者不同于普通消费者,有着自身鲜明的特点,笔者认为,要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立法保护,就必须对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有着深刻的认识,这样才能结合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制定出符合金融消费者权益要求的法律。

1、金融消费者接受的是金融业务经营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

普通消费者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即都是为了满足生活的需要而进行消费,其消费品无法脱离生活需要。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可支配收入也在不断增长,居民在满足了个人生活消费之后,逐渐开始考虑如何使得自己的资产保值增值,这样就有了金融消费,而进行金融消费的即是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可以选择多种投资方式进行财产的保值增值,主要的投资产品有基金、股票、债券、外汇、期货、权证、理财产品等,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这些产品都是由特定的金融业务经营机构提供的,同时由于金融消费不同于普通消费,金融消费者不可能对这一类产品有深刻的认识,因此这些金融业务机构会对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些产品的介绍、建议等服务,这些服务也就是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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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2、金融产品是无形的产品

金融产品不同于普通消费品,普通消费品都是看得见的、摸得着的产品,而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期货等都是无形的产品,只有权利凭证,并无实际有形产品。股票代表着股权拥有者对一公司的权利,股东藉此参与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并根据股权比例领取股息、红利,股东持有的只是一种权利证书。债券是企业、政府等为筹措资金,向投资者发行,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债权债务凭证。[10]债券也是无形的,只是证明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期货是代表未来进行实物交易的一种证明,是在实物交易之前双方已达成交易意向而签订的买卖合同,也是无形的。另外,基金、外汇、权证、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也都是无形的。而金融服务是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提供的满足其精神需要的服务,当然也是无形的。

3、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信息依赖性较高

金融市场千变万化,金融产品信息随着市场的变化而不断变化,金融产品的实际价值也在随之波动。所以,金融消费者须随时关注金融市场信息才能达到金融消费的目的。股票、期货、外汇、理财产品等对市场依赖性很高,金融消费者可能会因对金融产品信息的缺失而导致破产。20xx年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很多普通金融消费者因此而破产,甚至北欧众多国家都因此破产,这给金融消费提出警示,所有金融消费者都须随时关注金融市场信息,了解市场动向,对其所持有的金融产品进行规划,以免引起资产损失。

4、金融消费者是金融消费过程中的弱势群体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这是由不同群体之间的教育程度、生活环境、职业、阅历等不同引起的。在金融市场上,各种金融产品信息差别较大,不同交易主体对在不同的信息领域或不同的时间段,了解到的信息都是不同的,市场信息分布不均,这对金融消费者认知金融产品信息带来了一定难度。而金融消费者的生活环境、教育程度、获知信息渠道的不同也造成了金融产品信息发布的特殊性,某些投资者可能一看就懂,而有些消费者却是感到困惑。这就造成了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的弱势地位。

[10]强力著:《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xx年8月第1版,第4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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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的各项权利进行了规定,包括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接受教育权、获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等。金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类似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但毕竟有区别,金融消费者针对的是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不同于普通商品,因此在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进行鉴定时,可以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利的规定。

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安全产品的义务,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是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障。消费者取得商品和服务都是在为生活服务,都要用于生活,因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不同于普通消费者,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消费过程中,主要是针对财产安全来说的。金融商品都是无形的,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基本上不会对人身造成伤害。在金融市场,金融业务经营着应该为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考虑,提供的金融产品应该能保障消费者财产免受产品本身风险之外的其他损失,不得故意侵害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另外,出于对产品认知程度有差异,因此在进行金融产品交易或接受金融服时,金融消费者可能会委托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对其财产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管理,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应尽到管理者的义务,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益不受侵犯。

2、知悉权

知悉权是消费者所依法享有的了解与其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悉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以及相关情况。凡与消费者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商品或服务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有权了解。[12]

金融消费者不同于普通消费者,是金融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是在一般消费者知情权的基础上的扩展与[11]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20xx年1月第一版,第322页。

[12]同上,第3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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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延伸。[13]金融消费者的知悉权包括对金融商品的投资运营模式、风险以及收益情况等信息的获知权。经融业务机构经营者有义务为其提供详尽的真实知识或信息,金融消费者有权及时获取与其消费产品相关的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

3、隐私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未规定消费者隐私权,因为在日常消费市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会透露给经营者,一般也不会受到侵害。

金融市场则不同,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消费时为金融业务经营机构提供了详尽的个人信息,相关机构应当为当事人进行保密,包括对其消费行为的保密和个人私人信息的保密。金融消费者享有生活安宁权,不受他人非法骚扰。金融机构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将其个人信息进行披露。

4、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同样,金融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对各类金融产品的认知程度自主选择金融产品和提供该产品的金融业务服务机构,有权选择金融产品品种及服务方式,并决定是否进行交易,不受金融机构的干预,任何金融机构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对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进行干预。

5、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交易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保障。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中,交易是否公平,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得失,也影响到市场的秩序和效率。[14]

金融消费者由于自身的原因对金融产品的认知程度不同,但每一个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应该是平等的,不受其生活环境、教育程度、对产品的认知程度等因素影响。金融业务服务机构也应该对所有的金融消费者一视同[13]唐蓉:《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与隐私权保护研究》,中南大学20xx年硕士学位论文。

[14]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1月第二版,第250页。 8

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仁,为同一产品的金融消费者提供同样的服务,并须根据每一个金融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程度提供适合其自身的服务。在实践中,经融业务经营机构往往会提供一些格式合同与消费者确定法律关系,如保险合同,而金融消费者由于对产品的认知差距,大多数情况下无法判断其是否含有不公平条款或欺诈性条款,往往被侵权。因此,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消费者进行公平交易。

6、依法求偿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时,其损害来源与经营者,因而,经营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根据利益衡量原则,经营者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从中获得利益,而消费者却没有从中得到利益,因而,由经营者依法对消费者的损害予以赔偿,也是理所当然的。[15]

同样,在金融市场,金融业务经营机构为消费者推销理财产品、提供服务,也是为了获取利益。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等造成了损害,也应当予以赔偿。当然,理财产品本身也是有风险的,除了金融商品本身风险之外由于人为原因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应当由经营机构给予赔偿。

7、结社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消费者团结起来,依法建立自己的社团,有助于使消费者从分散、弱小走向集中和强大,并通过集体的力量来改变自己的弱者地位,以便与实力雄厚的经营者相抗衡。[16]

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金融消费者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只有将分散、弱小的金融消费者集中起来,才能运用自身的力量来保护滋滋的合法权益,即金融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成立社会团体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是金融消费者结社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8、获得知识权

获得知识权,又称受教育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十三条这样[15]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20xx年1月第一版,第324页。

[16]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1月第二版,第2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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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力。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在金融领域,金融产品对于大部分消费者来说都是陌生的,因此,获得知识权就显得更加重要了。金融消费者需要掌握金融产品的知识,购买或者接受合理的产品或服务。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应当为消费者掌握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知识提供便利条件,以便于消费者掌握所需知识,维护自身权益。

9、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有助于形成公序良俗,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

与消费者相同,金融消费者也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理应得到尊重。经融业务经营机构在提高自己的竞争力的时候,需要考虑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忽视对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

10、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金融市场涉及的情况更为复杂,我国目前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体制不完善,更需要消费者对此进行监督。因此,在法律中确立金融消费者的监督权就更加重要了。消费者监督也是对金融机构监管的一种方式,消费者对金融机构侵害自己的权益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消费的发展情况

金融消费者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繁荣而产生并发展的。不同于个发达国家,我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金融消费者也出现的较晚,但是发展的却很迅速,这与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是分不开的。

建国后我国一直实行计划经济,严重束缚了金融市场的产生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开始与世界接轨。19xx年我国开始 10

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金融市场至此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也在不断增长,在满足了日常生活消费的基础上,我国居民开始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了金融市场,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地出现、发展,逐渐向发达国家接轨,金融消费者也在这一时期出现,并在市场上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20xx年12月我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中第一次在法律领域内提出了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该指引第四条这样规定:金融创新是商业银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 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有效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该指引中并未对金融消费者这一名词进行概念界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金融市场也在蓬勃发展,金融理财类的产品也不断出现,金融消费者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常被提及。然而在法律领域,金融消费者却未得到重视,目前尚无统一立法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只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分散的规定了有关某一方面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消费者的相关权利保护问题。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的立法保护现状

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立法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亟需加大改革力度,完善法律体系。

1、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般性法律

从我国现在的法律体系来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般性法律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等法律及其相关的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维护最主要的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职责。另外对违反该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也有规定。但是,从总体上看,该法只是更注重的是原则上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规定了交易中的众多原则。从其规定的各原则来看,该法是国家从人权、经济与社会秩序等高度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而不仅仅是调整消费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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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经营者之间的个体关系。[17]该法具有普遍适用性,但在金融领域,特别是个人在购买证券、保险及理财产品时,很难界定其实在从事生活消费还是在从事投资活动,从而难以判断对其进行保护时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8]而在金融消费者是否适用该法在学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该法不能很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法》是从质量方面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主要针对的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并不涉及服务。而在金融领域,各类产品更类似于服务,能否使用该法同样存在着争议。

《价格法》第二条规定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该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只要是我国境内发生的价格争议,都可援引该法予以调整。因此,在金融市场领域,只要是发生在我国境内的金融产品价格争议,当然也可适用该法的相关规定。

《广告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是吸引广大消费者从而促进交易行为的一种手段。不法商贩可能会用虚假广告来诱惑消费者进行消费,金融领域也不例外。一些金融机构会发布一些虚假信息来诱导金融消费者,使得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广告法》没有限定范围,因此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消费者理应受到该法的保护。但是,该法仅针对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而在金融领域,如何判断经营机构是否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消费者来说是相当困难的,因此,消费者援引这一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存在一定的难度。

2、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别法律

我国对于金融领域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采取分行业经营和管理的方式,所以在金融领域,由于行业的划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就分散在各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主要包括三大领域:

(1)证券领域

在证券立法领域内,金融消费者的身份是投资者,核心法律是我国的《证券法》,另外还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知悉权上。《证[17]参见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1月第二版,第246—247页。

[18]冉俊:《银行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载《中国信用卡》20xx年第2期,第52页。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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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从上述规定可知,证券法对投资者的知悉权进行了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如果披露虚假消息等侵害投资者知悉权的行为需要负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信息披露应当经中介服务机构认可,中介服务机构应该对投资者负责,如果对消费者有误导性的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保险领域

保险领域的金融消费者的身份一般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业务经营机构对保险领域的金融消费者负有告知义务。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主要是把保险条款交给投保人阅读,特别是提醒投保人注意其中关于责任免除的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该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投保人如有询问,保险人应据实回答。[19]这些规定针对的是投保人的知悉权,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的各种情况。另外,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犹豫期”的制度,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这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因诱导或虚假宣传等情况而[19]强力著:《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xx年8月第1版,5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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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了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以解决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保险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因此,在保险领域,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还是比较完善的。

(3)银行领域

银行在我国发展得比较早,但金融消费者在银行领域的出现比较晚。因此关于银行方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规定也并不完善。对于银行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法》中,在该法律中,消费者的身份主要是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另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也对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相关权益作了规定。在消费者知悉权方面,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以醒目、通俗的文字揭示相关风险,在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禁止商业银行在销售、代为销售金融产品时进行欺诈或不正当的诱导。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对在销售业务中获取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但在处理争议方面,仅在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和信用卡业务时,要求其建立投诉渠道。因此在银行领域,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规定并不是很完善。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

关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所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不足

上一部分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概况进行了介绍,也对相关法律进行了分析。概括起来,笔者认为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方面存在以下三方面的不足:

第一,截至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对该问题进行统一规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只是分散的规定在各个金融领域内的相关法律中,而且在相关法律中关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并不完善,这对于金融消费者维权带来极大的不便。在一般性的法律文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注重对消费者进行原则上的保护,虽然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而且金融消费者到底能否适用该法在理论界还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鲜见适用该法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案例。《产品质量法》中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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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规定了对经营者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到金融领域中,但总体上看,该法并不能作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从立法意图上看,该法主要是针对有形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规定,更多的是保护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人身伤害,而金融消费产品都是无形的商品,该法只能在原则上对金融产品提出要求,并不能对经营者提出具体的要求,而且金融消费带来的更多的是财产损失,从该意义上来讲,该法不能起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价格法》中虽然未提及金融消费者,但根据该法规定倒可以用到金融领域保护相关方的利益。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从该规定可以得到,金融领域的商品是可以适用该法规定的。《广告法》中规定,该法可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一切广告行为,广告中涉及的商品信息必须是真实的,不得作虚假广告宣传来误导公众。从宏观上看,《广告法》更多的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或者叫获悉权,将该法用到金融领域,也就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悉权。而在金融领域,由于金融消费者一般都缺乏专业知识,知悉权受到侵犯的现象比较常见,但问题是金融消费者如何来判断自己的知悉权遭受侵犯,法律上并没有做出规定,经营者也会以商业秘密为借口来搪塞金融消费者,因此用该法对金融消费者的知悉权进行保护是比较困难的。在三大专业领域,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是不够的。银行领域,随着新产品的不断出现,法律的滞后性就更明显了,在制定法律时没有考虑到金融市场的发展,未对可能出现的银行产品进行规定,这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是很不利的,由于金融消费者自身的特殊性,对新兴产品缺乏足够的认识,加之自身能力的限制,其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侵犯。证券领域,《证券法》并没有明确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很难援引该法的规定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另外,由于我国公司管理机制并不是很完善,大股东投资者往往会根据自身的利益制定相关章程,而忽略小股东以及有关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金融消费者很难找到法律规定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保险领域,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各种不正当竞争也开始出现,各保险企业也推出各种产品,金融消费者对于新出现的产品持观望态度,保险公司为了竞争招聘业务员,而有些业务员为了提高业绩不顾投保人的利益,诱导其购买保险产品,最终导致消费者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我国在保险领域的立法虽然相对于其他领域较为完善,但由于在监管方面的不完善,因此保险领域的侵权事件也时有发生。

第二,在各部门法律中,关于金融消费者的规定原则性比较强,具体操作性规定比较少,在实践中对于金融消费者维权带来了困难,消费者很难利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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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则性的规定来维护自己遭侵犯的具体权益,可操作性不大。这一问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更为明显,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但却没有就如何保护来展开规定,对金融消费领域援用该法带来了更大的困难。其他法律规定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只是有所涉及,并没有具体规定金融消费者借以保护自身的法律工具,缺乏可操作性。

第三,各部门法律中,关于纠纷解决机制相当的不完善。一般性的法律规定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纠纷解决机制也不完善,导致市场上消费者的权益频遭侵犯,而扩展到金融领域,金融消费者自身的特殊性更增加了其权益保护的难度。三大领域中,银行领域对此基本上没有涉及,仅仅规定了投诉机制,金融消费者权益遭受侵犯时,无法借助法律途径对自身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只能通过投诉机制来维权,但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起步晚,有关规定明显的带有行政性质,因此这并不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证券领域对此也未规定相关机构来对相关纠纷进行解决。保险领域相对于其他领域,对此规定的相对比较完善,这是一大进步。

2、监管缺陷

我国并没有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分别由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对各自领域进行监管,这本身就带来了一定的问题。金融领域的特殊性导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监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机构难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能依靠“三会”来进行监管。但是,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带来的跨界经营现象越来越普遍,要求“三会”跨界监管是不现实的,毕竟“三会”主要监管的是自己领域的金融机构,而跨界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不是“三会”所具有的。另外,对“三会”监管业绩的考核标准就包括其所监管机构的盈利水平。一般来说,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与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即及社会公众的金融机构的满意程度存在着矛盾,因此“三会”出于自身考虑,对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可能会掺杂一些外来因素,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3、维权意识缺乏

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金融消费者往往会忽视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其合法权益被金融机构所侵犯。

我国居民受中国传统文化思想影响,在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往往会选择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各种权益,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并不强。金融市场在我国起步比较晚,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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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也出现的比较晚,我国对此还没有统一的专门法律来对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进行规定。因此,对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来说,本身就缺乏一定的维权意识,再加之我国法律规定的缺失,金融消费者本身也不清楚自己到底有哪些合法权益。另外,我国在现有规定中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维护途径很不明确,金融消费者维权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困难。种种原因导致我国金融消费者对自身合法权益不明确,缺乏维权意识,金融业务经营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消费者的立法比较及借鉴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立法

1、美国

美国20xx年发生的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风暴,而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力是引发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解决这次危机的过程中,20xx年7月15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的通过显示了美国政府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重视。

早在20世纪30年代初的经济大萧条中,美国政府已经通过《19xx年证券法》、《19xx年证券交易法》、《19xx年信托合作法》等一系列法律法案构建起了一套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随后《19xx年内幕交易制裁法》、《19xx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颁布,都是在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而《多德?弗兰克法案》的颁布,预示着美国已经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放在了金融市场的重要地位。该法案创设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The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以下简称BCFP),专注于保护美国人免受不公平、滥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伤害;BCFP禁止欺诈性商业行为,确保信用卡合同和抵押贷款合同的公平以及可为消费者所理解;BCFP旨在促进透明度、公平、问责制和简化的消费者金融产品服或服务的市场准入;BCFP确保消费者远离不公、欺诈和歧视;BCFP确保具有可持续增长和金融创新的空间;BCFP 确保传统未获得充足服务的消费者和社区获得金融服务。因此,BCFP作为一个独立的监管者,将在避免下一场金融危机方面发挥关键性的作用。既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又保护安全、稳健的金融体系,这两个保护目标表面矛盾,内在统一。

[20]王永超:《美国金融消费者立法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载《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xx年10月刊,第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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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该局的职责是,执行《联邦消费者金融法》,并促使该法能始终如一地确保所有的消费者能够进入金融产品和服

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务市场,并保证交易的公平性、透明性和竞争性。[21]

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设立,改变了多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受金融监管重视、保护效率低下、保护机构缺乏保护动力的局面,这主要体现在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独立性上面:首先,该局具有独立的领导和决策权。法律规定美联储不得干扰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负责人履职和管理该机构的雇员,禁止修改该机构的职能和责任,禁止其妨碍该机构的命令。其次该局具有独立的财物体系,其运行经费由美联储拨款,免受两院拨款委员会的审查。第三,该局具有独立的法律制定权,其可以自行颁布条例、命令,开展金融教育,调查处理投诉,并收集相关信息,以便能够及时惩处违法行为,识别金融风险,从而使得消费者提高认识、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值得关注的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在美国金融界引发了强烈争议,反对者担忧监管过度反而可能有损消费者利益,同时也将有碍金融创新。如何在行使消费者保护权利时,不影响金融业的创新、竞争和效率,把握好适度性原则将是美国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的现实挑战。 从美国传统理念看,监管当局的过度保护是在限制消费者的选择自由,消费者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运作将产生直接影响。 此外,新机构的设立会增加金融机构的成

[22] 本,有关这些成本的额度以及这些成本最终是否会传导到消费者还有待观察。

2、英国

英国在20xx年以来的金融危机中遭遇重创,但由于其金融监管体系已经比较完善,因此改革力度并不大。

英国民众的金融知识和金融素质相对较高,英国政府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形成了强制性和自律性相结合的保护体系。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在层次多元化和集中统一性方面最具代表性:一是将消费者保护明确列为监管目标,成为金融机构监管的基本职责;二是规范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消费者保护的义务及内部解决机制;三是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内部在解决消费者纠纷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沟通及自我沟通,这三方面在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发展历程中都得到了重要体现。[23]在20xx年金融危机解决过程中,英国通过了《20xx年银行法案》,颁布了《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藉[21]马其家:《美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及其启示》,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xx年11月第44卷第6期,第84页。

[22]叶芳:《从监管角度看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载《上海金融》20xx年第12期,第55页。

[23]孙阿妞:《浅述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载《金融经济》20xx年第22期,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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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对金融市场监管进行改革。白皮书提出:在提供服务时,金融机构应该为消费者提供易于理解的高透明度金融产品,必须要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所需的金融服务;在产生纠纷时要更快捷地解决消费者投诉,简化争端解决程序,对于给大量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消费者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在权益补偿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应该对存款保护安排做进一步的改进;通过加强市场纪律,加强监管金融机构,提前制定应对倒闭风险预案、改善证券化产品和金融衍生品市场架构等措施,防控大型金融机构的全新风险;规定英国政府有权在存款机构出现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风险时对其进行国有化,以防止系统风险的扩散对更多的金融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金融服务管理署加强了对贷款人的保护,加强了对银行以及房屋互助协会与客户日常接触的监管,从直接信贷、支付、存款账户到交易和利率的变更;加强事后投诉处理的信息披露以及消费者赔偿,要求金融机构公布如何处理消费者投诉。在半年内收到500起及以上的金融机构需要再进行两年一次的披露,还提出加快银行破产后金融服务赔偿计划,简化赔偿程序;把是否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加强事后追偿和惩罚。另外,英国还加强对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教育,财政部门加大财政支持,扩大教育覆盖范围。

英国的改革是建立在以前的体系之上的,由于英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体系已经比较完善,因此此次改革只是对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问题进行解决,对体系进行调整。所以英国的体系和法律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3、加拿大

在经历了美国次贷危机的冲击后,加拿大在其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以及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开始重视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初步形成了以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管理局为核心,以相关消费者条款及纠纷解决机制为内容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

在金融监管方面,加拿大的金融监管是联邦和省分权、分行业监管的体制: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权归联邦,由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署专门负责监管,在联邦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和贷款公司以及养老金计划、证券业则由省政府主导,并由加拿大证券管理会负责协调。加拿大联邦政府下专门成立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管理局,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监管机构,制定了《加拿大金融消费者局法案》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性法规,明确了由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管理局监督金融机构严格执行《银行法》、《存款保险公司法》、《信托和贷款公司法》、《合作信用协会法》等法案中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条款,并对监管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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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局的职责及日常运作方式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就监管当局对违反上述消费者保护法案的金融机构所享有的行政制裁手段从立法上予以明确,确保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有效性。

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加拿大成立了金融消费者管理局、存款担保公司两大机构来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管理局负责监督、报告受联邦监管的金融机构贯彻立法的情况,包括《银行法》、《存款保险公司法》、《信托和贷款公司法》、《合作信用协会法》和《加拿大金融消费者机构法案》等,监测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宗旨之一的机构(包括银行在联邦注册成立的保险公司、信托和债务公司、合作信贷联盟)的自我监督情况;告知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时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及时和客观的信息和工具以帮助消费者了解且货比三家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培训等渠道提高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及权利意识,在具体金融实践中,并不直接处理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间的争议,而是尽可能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信息及支持,使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地解决争议,维护自身权益。[24]存款担保公司的目的是在其金融机构成员倒闭的情况下,保护储户的存款免遭损失,其主要负责颁布法规,设定业务及资产方面的标准,同时担负着监管作为其成员的金融机构稳健运营的职责。

在本次金融危机中,以健全严格监管著称的加拿大的金融业经受住了冲击, 没有一家加拿大银行在危机中倒闭,也没有需要政府资金补充或长时间介入的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金融业稳定评估”中对加拿大的金融体系以很高评价,“世界经济论坛”(WEF)发布全球最具竞争力的金融业排行榜,加拿大亦一直名列前矛。[25]因此,对于正在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的我国来说,加拿大政府的相关规定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4、欧盟

《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MiFID)于20xx年11月1日在欧盟国家正式生效,就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而言,MiFID及其执行指令建构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立法的主体框架。

在MiFID中,投资者被分为售客户、专业客户、合格的交易对手,合格的对手将获得最少的保护,而零售客户将获得最多的保护,根据MiFID规定,零售客[24]虞磊珉:《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介绍与法律分析》,载《经济管理者》20xx年第19期,第176页。

[25]同上,第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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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是指非专业的客户,所以它是通过对专业客户的界定来反面界定零售客户范围的,根据MiFID附件二第一部分的规定,“专业客户”是指拥有用以作出投资决策和评估风险的经验、知识和技能的客户,并且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第一,信贷机构、投资公司、其他被授权或受法律约束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集合投资计划和这些计划的管理公司、养老基金和这些基金的管理公司、期货及其衍生品的经营者、当地及其他机构投资者。第二,以公司为主体,达到以下三个标准中的两个:(1)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总额2000万欧元;(2)净营业额4000万欧元;(3) 自有资金200万欧元。第三,国家或地区性的政府、管理公共负债的公共机构、中央银行、国际和超国家的机构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中央银行 及其他类似的国际组织。第四,其他机构投资者其主要业务是投资于金融工具,包括主要从事于资产证券化或其他金融交易的法律实体。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根据MiFID附件二第二部分的规定,专业客户与零售客户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互相转换的,投资公司必须以一种“持久媒介”形式对客户进行告知他们具有选择成为另一系列客户的权利及该另一系列的客户所受保障权利的限制。[26]

根据MiFID的规定,欧盟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的核心是信息的提供和获取。投资公司想消费者发布的有关信息必须符合“准确、公正、清晰和没有误导”的标准,营销信息必须被明确地标明,且表达的内容必须被消费者所理解。投资公司不得以不合格投资者作为营销目标营销一些复杂或具有较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投资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投资公司及其服务的相关信息、金融工具或建议的投资策略(这方面必须同时包含该工具或策略所蕴含风险的合理提示和说明)、执行场所、成本及相关费用。是否按照MiFID及其执行指令的要求向客户提供了合适的信息的举证责任由投资公司承担,投资公司不得通过要求客户签署“我已经获得所有需要的信息”的声明来转移举证责任,原因在于客户尤其是零售客户往往并不清楚哪些信息是必须提供的。当然,由于该指令仅适用于未经协商的格式合同。因此,具体是否违反取决于消费者与投资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未经协商的格式合同。投资公司还应当获取投资者就该特定类型金融工具或服务的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信息,以评估其提供的金融服务与该投资者是否适合。由此可见,欧盟是相当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

5、日本 [26]王雄飞:《欧盟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及启示》,载《上海金融》20xx年第11期,第60—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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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日本通过19xx年和20xx年两次金融改革,逐步构建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20xx年《金融商品销售法》迈出统一化保护的第一步,20xx年《金融商品交易法》则统一了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

《金融商品销售法》的核心内容包括三点:(1)规定了金融商品销售者的说明义务。金融商品销售者应当对以下重要事项进行事前说明:本金减损的风险及相关事由,合同解除期限,利率、货币价格以及有价证券市场相关指标的变动,金融商品销售者自身的业务及资产状态等。(2)规定了金融商品销售者劝诱方针的适合性义务,即金融商品销售者应根据劝诱对象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劝诱方法等,并将这些内容公之于众,否则有可能受到高达50万日元的行政处罚。(3)规定了金融商品销售者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在金融商品销售者违反说明义务而使消费者蒙受损失的额度认定问题上,该法将其推定为消费者的本金损失额,以减轻后者的举证责任。[27]

《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关于投资者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提高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充分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第一,缩短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期限,从原来的半年一次缩短为每季度一次;第二,为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该项法律建立了经营者确认制度,即由经营者对所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予以确认,明确了经营者确保所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法律责任;第三,提出公司应充实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内容等一般性管理要求以外,还要求目标公司履行就收购事项发表《意见说明报告书》的义务,既为目标公司提供了向收购人进行质询的机会,也让投资者能够充分地了解目标公司的意愿;第四,修改大量持股情况报告制度,提高了报告的频率,使投资者能够更充分地掌握机构持股变动情况。[28]另一方面,完善了投资者的保护规则,加大了对不法行为的惩戒力度。第一,该法较20xx年的 《金融商品销售法》大大加强了对金融商品消费者的保护规范,包括加强金融机构的“销售和劝诱”行为规范、扩充对金融机构说明义务等的保护规则,以及增加民间纠纷解决机构的设立等内容;第二,《金融商品交易法》还统一了针对投资类消费者的保护规则:(1)劝诱行为规则。即禁止金融机构不招请劝诱、再劝诱等不正当行为,规定金融机构必须考虑投资者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劝诱的适合性原则。(2)缔约行为规则,包括交易形式的事先说明义务、缔约前的书面交付义务、缔约时的书面交付义务、收取保证金的书面文件交付义务、冷静期[27]何颖:《浅析日本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载《日本学刊》20xx年第1期,第99—100页。

[28]席秉琼,张春晖,郑璐:《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及其借鉴意义》,载《中国信用卡》20xx年第4期,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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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等等。(3)在投资顾问合同中,禁止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预托。(4)在投资运用业务中,禁止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预托。[29]

日本金融制度改革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逐步重视和统一化立法保护的趋势,突破了分业立法模式的局限,制定原则性和统一化的保护规则,尤值得我国借鉴。

6、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于20xx年6月通过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以统合立法的方式原则规定了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应负的义务,并对金融消费争议处理作了重点规定。该法第二章规定了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义务,包括公平、诚信订约之义务、不得虚假宣传之义务、适当性管理义务、充分说明及揭示风险之义务、损害赔偿之义务。这些也可以看做是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另外,该法还对金融消费争议处理的机构和程序进行了规定,对我国大陆地区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法律体系提供了借鉴意义。

该法第三章共用了18个条文对争议处理进行规定,对争议处理机构的组成、争议处理的程序等方面都作了相关规定,台湾争议处理机构其性质为财团法人,资金来源于政府及民间捐助以及向金融服务业收取之年费及服务费;争议处理机构设有董事会及监察人;争议处理机构为处理评议事件,设评议委员会,置评议委员九人至二十五人,必要时得予增加,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均由董事会遴选具备相关专业学养或实务经验之学者、专家、公正人士,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后聘任。评议委员任期为三年,期满得续聘。主任委员应为专任,其余评议委员得为兼任。评议委员会为处理评议事件,得依委员专业领域及事件性质分组。评议委员应具备之资格条件、聘任、解任、薪酬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金融消费者就金融消费争议事件应先向金融服务业提出申诉,金融服务业应于收受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为适当之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提出申诉之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不接受处理结果者或金融服务业逾上述期限不为处理者,金融消费者得于收受处理结果或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评议。金融消费者申请评议后,争议处理机构应试行调处;当事人任一方不同意调处或经调处不成立者,争议处理机构应续行评议。争议处理机构于受理申请评议后,应由评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指派评议委员三人以上[29]何颖:《浅析日本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载《日本学刊》20xx年第1期,第100—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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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为预审委员先行审查,并研提审查意见报告。预审委员应将审查意见报告提送评议委员会评议。评议委员会应公平合理审酌评议事件之一切情状,以全体评议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评议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评议决定。[30]

关于金融消费者争议处理机构的设置体制,我国台湾地区借鉴了英国的相关规定,即在金融监管机构之外另设专门机构。这样可以在客观上保证消费者保护机构的中立性、公正性和独立性,防止监管部门过于容忍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监管捕获”这一道德风险,增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实际效果。

[31]

(二)各国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正处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酝酿阶段,而国外的立法出台也都有其重要的背景或者经受了考验,对于我国来说,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可以避免不少弯路。

从上述几国的规定来看,基本上都是从是三方面来规定的:消费者自身、法律制度、监管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这三方面来分析国外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

从消费者自身来看,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比较差,而金融消费者本身就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因此,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不仅仅需要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还需要提升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素质。

我国的法律普及程度本身就不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居民维权意识亟待提高。金融消费者也不例外,同样需要提高维权意识,还需要提升其专业知识和专业素质。以美国为例,美国居民本身的维权意识就很高,但是,在经历金融危机之后,还是加强对居民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教育,提升居民的法律素质和专业知识,使得金融消费者懂得如何维权和维护哪些权利,值得我国借鉴。

2、法律规定不完善 [30]黄江东:《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内容述评及启示》,载《港澳台金融》20xx年第12期总424期,第75页。

[31]周学东:《国际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动态及启示》,载《中国金融》20xx年第11期,第17页。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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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乏专业的法律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自己都不知道其所享有的权利内容,再加上专业知识的匮乏,完全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述几国都制订了专门的法律来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虽不是统一在同一部法典里面,但是都通过几部法律的规定,形成了统一完善的法律体系,金融消费者在维权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分散的规定在金融领域的各个法律之中,给金融消费者维权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因此,我国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真正的做到金融消费者维权可以方便的有法可查、有法可依。

3、监管机制缺失

仅仅依靠法律制度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完善的监管体系来监督金融企业的业务。我国缺乏这样的监管制度,而从各国对金融领域的监管制度来看,各国都建立了有效的监管制度。另外,各国都有专门的机构来处理金融权益纠纷。对于我国来说,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借鉴,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成立专门的纠纷处理机构也应该被考虑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内。

四、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的立法

1、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起步晚、速度快,也未经历大的考验。从外国的经验来看,建立一套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机制,有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减轻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加拿大就是例子,由于加拿大有着完善的保护制度和监管机制,受本次金融危机的影响比较小,而美国虽然有了保护制度,但还是由于国内的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我国的金融市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可支配收入也在不断增加,金融消费也成了居民的一大选择。各国对金融市场的开放管理,也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了经验。中国金融市场要取得更大的发展,就要善于学习和借鉴别国的最佳做法,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和机构到中国来。

金融发展促进了经济增长,金融发展是经济增长的原因,两者之间是“供给导向型”。“供给导向型”的金融发展先于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并能对经济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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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长起促进作用,它能够动员在传统部门中冻结了的资源,将它们转向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现代部门,并使这些资源能够被应用到最好的项目中去。众多的研究表明,解除管制,实行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深化,进行金融系统的革新,银行领城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中介提高物质资本积累率,及区域的金融发展,都对一国的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32]我国目前致力于发展经济,因此必须将这一因素考虑到经济发展的计划中,鼓励、引导、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反过来经济的发展也可带动金融市场的进一步繁荣,二者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中产阶层的数量也随着大量增加,他们的收益为金融机构创造了巨大的商机。由于中国具有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因此被世界银行界视为具有极大作为的市场。特别是随着逐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上升,消费者对大件商品如汽车、住宅等的购买力逐渐提高。一些国际评论员把现阶段中国对大件商品为主要购买对象的现象比喻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当时美国国民对汽车、住宅的大量需求,导致经济爆发性地增长。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中国金融市场更加开阔,外资可以直接发放中国货币,进而使这种贷款形式更接近中国的消费者。由于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这就使外资银行在中国进入到一个更大的市场当中。[33]面对不断前行的金融市场,当我们在感叹金融创新飞速发展的同时,金融制度的健全,尤其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已经成为时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必然要求。因此,从经济发展需要来看,我国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对金融市场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而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不可缺少的主体,从各国在20xx年以来的经济危机中的表现来看,缺乏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或者保护机制不完善会引发更大的经济问题,所以我国必须制定出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构建完善的制度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我国的法律和监管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念,但是仍存在不少缺陷。法律体系的薄弱和立法空白未形成有序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并没有优于其他金融业界的诉求如对金融业者行为的规范或者促进市场效率等;金融消费者实现其权利往往依赖于监管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置,缺少适用的司法救济性规定。[34]

(1)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本身比较薄弱,存在诸多立法上的空白,例如[32]王冬生:《中国金融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西南大学20xx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0—61页。

[33]陈明妍:《浅谈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载《北方经贸》,20xx年第1期,第96页。

[34]李沛:《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研究》,复旦大学20xx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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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合同法、消费信贷法等专门立法尚未出台;另一方面,消费者保护专门立法与行业法律法规以及地方立法之间缺乏协调与联系,尚未形成一个有序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35]在现代生活消费中,金融机构已广泛进入公众家庭,金融消费已进入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目前,金融消费领域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向消费者提供不公平的交易条件等。缺失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给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不利于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2)我国的监管制度不完善,缺乏监管效率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机构度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实行的分业监管,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三家机构对各自领域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缺乏统一的调度。而在现代金融领域,各行业的金融产品服务不断地融合,综合性的金融产品也在市场上逐渐出现,在监管中容易出现监管缺失或监管重合,必然会使监管的效率降低。综合性金融产品的出现,要求我国需要有统一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另外,分业监管的成本较高,这也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带来了不便与隐患。

(3)我国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机制不完善

我国金融消费者维权机构不健全:首先,我国的监管机构中,并没有明确承担和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能够受理并解决消费者投诉的就更为少见了。其次,由于金融交易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消费者协会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往往有心无力,再加上其本身侧重于普通消费者的保护,所以消协的作用在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中体现的并不明显。其实我国各金融行业协会自律机构都已成立多年,但是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的作为有限,这不仅是受制于制度、机制的不健全,更多是其注意力更多的集中在行业利益上,而非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36]

经济发展是我国当前的第一要务,金融市场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也不言而喻,因此我国需要加大对金融市场的支持力度。只有对金融消费者这一金融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机制进行完善,才能更好的调动金融消费者的积极性,提升金融市场的发展动力,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进一步促进经济的高速发展。

2、确立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 [35]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载于《金融法苑》,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8 年总第75期,第 28 页。

[36]张旭:《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以我国银行消费侵权为切入点》,华东政法大学20xx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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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必须先确立法律原则。只有确立了法律原则,立法活动才能在法律原则之下进行,真正起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当然,法律原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时代不同,对法律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结合我国当前金融市场的情况,在确立法律原则时必须考虑到金融消费者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特殊性,而域外各国及地区的规定也可以为我国确立法律原则提供借鉴。因此,我国在确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原则时,需要考虑这样几点:第一,我国金融市场起步晚,发展快。这就要求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的特殊性,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特点制定合适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要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速度,制定的相关法律不仅要将当前市场上已经出现的金融产品考虑在内,而且要将未来一段时期内可能出现的情况考虑在内,即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第二,要充分考虑到金融消费者自身的特殊性,金融消费者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和金融知识,对产品的认知程度不高,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在制定法律时,需要考虑到这一特殊性,规定适当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我国制定法律应当借鉴域外各国及地区的立法经验,避免走弯路。美国20xx年发生的次贷危机更是警示我们,法律的缺失可能会导致极为严重的经济后果。而在金融危机过程中,各国根据自身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制定修改相关法律,这些都是我国在制定法律时可以借鉴的先进经验。

考虑到以上几点,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应当确立以下原则,以此来指导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的制定:

第一,稳定金融市场、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原则。金融市场目前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且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日益明显。因此,对于我国来说,制定法案必须考虑到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否则将会带来不利影响。只有金融市场稳定下来,公众才会将更多的闲散资金投入到金融市场,才能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持续发展。这不仅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更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一种方式。

第二,确立金融商品适当性原则。从域外各国及地区的立法情况来看,该原则是金融立法中不可缺少的一大原则。金融商品适当性原则是指金融商品销售者向投资者推介金融商品时,应在掌握投资者的属性、教育程度、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及财务状况等基本资料及其他个人情况,取得合理性依据并判断该金融商品适合投资者的基础上向投资者推介适当的金融商品,不得向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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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推介不适当的金融商品。[37]在金融市场,经营者与消费者并不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经营者掌握了专业的金融知识,并根据市场的发展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而金融消费者只能在已有的金融产品中投资自己认为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从信息掌握上来说,消费者处于一个相当不利的地位,无法掌握有关产品的详细信息,自然也无法了解相关产品的特点,这样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受到经营者的侵犯。这一原则正是世界金融市场发展的产物,最早起源于美国,经过不断的发展,最终被其他各国及地区所援引,成为本国或地区金融立法的一大原则。这一原则正是针对金融消费者自身的特点提出来的,要求金融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自身的情况向其推荐合适的金融产品,从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来看,这提前避免了权利侵害现象的发生。因此,我国在立法过程中也应将这一原则确立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案的一大原则。

第三,分业经营、集中监管原则,这一原则是针对监管体系混乱来说的。目前我国在金融领域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这也是由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及金融产品的特点决定的。金融市场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自身都具有非常强的专业特点,而且对经营者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分业经营模式是值得采取的。但是,从我国的监管情况来看,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来说并不是理想的模式。我国目前由“三会”分别监管各自领域的金融业务,但是监管体系不完善导致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各领域联系日益密切,新出现的金融产品同时涉及几个金融领域的现象也已经出现。由于各自领域的专业性,由其中“一会”来监管可能导致监管的专业性出现问题,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成立专门机构来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实行统一领导,分业监管的模式。当然,对于需要多领域来监管的产品,由上级机构组织各专业的部门实行联合监管。

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展相当迅速,但却缺乏专门的法律及制度体系来保障金融市场的发展,也没有确立现行的原则来进行规制。因此,在笔者看来,我国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构建相应的制度体系,确立适合的原则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3、制定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

我国的金融业发展虽然迅速,但总体起步比较晚,所以我国金融业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进一步[37]周彦:《金融商品销售适当性原则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xx年硕士学位论文,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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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发展,我国目前正在着手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我国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不足,我国可以藉此契机来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构建有效的监管机制,改进不足,真正的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为保证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真正得到有效地保护,就必须建立一套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这样才能解决我国分业管理的弊端。

如前所述,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真正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相应的,对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的规定也分属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不同的法律部门当中。缺乏专门的立法,会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适用上带来障碍。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金融市场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消费者的金融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直接关系着金融市场能否健康发展。而在金融市场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现象也在不断发生,金融消费者尚不了解自己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再加之我国对金融市场监管的不足、消费者维权机制的不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差,消费者在其金融权益遭到侵犯时也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会导致消费者对金融市场丧失积极性,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经济建设的进程。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必要条件。

在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时,应该充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针对我国的不足,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法律应当将以下几点考虑在内:

第一,须将金融市场上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在法案中予以说明。我国金融市场起步晚、发展迅速,对经济发展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市场上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都需要具有较强专业知识的居民才能真正的了解,而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消费已经越来越普遍的见于普通消费者群体,成为普通消费者群体的一个主要投资渠道。我国当前的普通居民还不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缺乏真正的认识,所以必须将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在该法律体系中予以说明,让广大消费者真正的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调动广大消费者对金融投资的积极性。

第二,须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及义务予以界定。消费者只有在明确了自己具体的权利义务之后才能更好的在自己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进行维权。在制定该法案时应该对金融消费者的具体权益和义务予以说明,告诉消费者哪些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对消费者维护金融权益提供了依据,也有利于培养居民的法律维权意识。

第三,明确纠纷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纠纷解决程序。我国目前的消费纠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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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解决机制并不明确,因此在制定该法案时,应当明确的规定纠纷处理机构的受理范围,使得消费者可以根据纠纷类型寻求相关机构进行处理,可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另外,在法案中规定纠纷解决程序,程序公正是实质公正的保证,程序不公正必然会导致实体上会存在一定的问题,不利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第四,将法律责任纳入法案中。对侵犯消费者金融合法权益的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严重者还需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严格责任制度,才会促使金融机构对其行为负责,承担行为后果。对于金融消费者侵犯金融机构的行为也应当追究其责任,否则可能会造成金融消费者变相骗取金融机构的现象。

当然,法律制定需要一定的时间,需要考虑各种因素,以上仅仅是笔者对制定法律提出的一些个人建议。

(二)构建我国的金融市场监管制度

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仅仅依靠制定法律还是不够的,应该有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从根源上减少金融侵权行为的发生。 我国目前并未成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主要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来负责,而“三会”只是分行业监管,分别监管各自领域的金融机构,缺乏统一的调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和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由此可见,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监管的参与者。对金融监管由“一行三会”来负责。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的情况也在不断变化,出现了一些综合性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不仅仅只涉及金融市场的某一领域,而是涉及多个领域,这样不管“三会”哪一家来对其进行监管似乎都不合适,毕竟对金融市场的监管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金融市场也不仅仅包含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这三个领域,而且还涉及众多领域,仅仅依靠“三会”来监管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其权益可能会由于其他原因而得不到保护。

在笔者看来,我国应当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该机构可以下设多个部门,实行统一领导;下设部门各自独立,分别监管金融市场的某一领域。当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仅涉及某一领域时,由监管该领域的部门实施监管;当其金融业务涉及多个领域时,由上级部门统一调度,各部门相互配合,实施监管。这样既可以加强对各领域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又可在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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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多领域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时防止监管缺失或者重合监管的现象,还可以提高监管效率,使消费者对金融市场更加放心。

当然,重组金融监管结构所需成本较高。我国可以授权中央银行进行混业监管。此模式有两种表现,一是央行伞形监管:效仿美国,由央行充任牵头人促进信息共享与充分沟通,具体功能由“三会”分别负责。指定中央银行为牵头人,能集中信息监控金融集团总体的风险,防止危险溢出,避免地方行政干预,方便与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二是央行全职监管,即有中央银行负责对混业产品与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功能监管,负责市场准入审批、资本充足率监管、机构风险评估和信息公开披露等。[38]

不过从长远看来,笔者认为还是应该成立新的专门的监管机构来实施监管。在我国,央行曾经承担过银行监管职能,而现在早已将该职能转交给了银监会。央行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执行我国的货币政策,如果由央行来承担金融监管职责,可能会干扰我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不利于经济全局的发展,而成立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避免这一点,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更应该成立新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金融监管职能。

(三)成立专门的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在消费市场中,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金融消费领域也不例外。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金融领域也非常重要。美国政府于20xx年颁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在美联储下设立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局,集中行使金融消费者保护职权,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英国政府于20xx年6月将其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监管职能转交给英格兰银行,以扩大其央行权限,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拿大政府则早在20xx年就以《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法案》为基础设立金融消费者管理局。[39]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外国经验,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机构,由该机构独立处理侵犯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案件。当然,该机构执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因此还必须明确其职权,防止干预过度或推卸责任的现象,保证该机构会从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真正地解决消费者的问题,保护其金融权益。鉴于此,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监督,因为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业的宏观调控部门,协调金融领域各行业健康发展是其职责之一,因此[38]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第一版,第162—163页。

[39]李沛:《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研究》,复旦大学20xx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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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由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进行监督是合适的。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金融消费者的知悉权

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领域的一大重要制度,域外各国及地区都对该制度有着相关的规定。在金融领域,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这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性,也可能导致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失去信心,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

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追求的是交易双方掌握信息的对等性,简单地来说就是经营者应该对消费者将有关产品及服务的相关信息公开,公开的信息应该包括金融产品的各种信息,达到让公众能真正认识该产品的要求,否则信息公开也就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起不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

目前我国没有集中地规定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某些金融经营机构不公开相关信息,甚至作虚假宣传来误导金融消费者,这也导致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后果。我国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在新法案中确立信息披露制度。美国大力鼓励信息披露,这也成为七对金融市场监管的一个举措。日本有关地区要求商业银行在年度营业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公众公告该年度的营业及财产状况。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此都有相关规定。我国在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时,须将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加以规定。

(五)建立多层次纠纷解决机制,为金融消费者维权提供途径 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遭受侵犯时如何来有效的进行保护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来确保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可以得到救济。设立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固然重要,但仅依靠该机构来解决所有纠纷也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我国应该建立更多的景荣消费者维权途径,以下几点值得考虑:

第一,完善相关的投诉机制,前文已经讨论过,在银行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投诉机制,在其他领域也应当建立纠纷投诉机制,该机制可以为金融消费者快速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二,赋予监管机构一定的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权力,在该权力范围内,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纠纷进行解决,可以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也可替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分担压力,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第三,要求同一领域的各经营者相互监督,向监管部门检举某些行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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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的问题,一经查实限期改正。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主动发现问题,对于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定相关的条例条令来进行统一规范。金融消费者也需要对金融机构的不正当行为进行监督并检举揭发。

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才能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金融消费专业知识的普及,提升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领域的消费纠纷问题也越来越普遍,笔者认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专业知识的普及和提升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可以减少金融消费纠纷的发生。

金融消费者在掌握专业知识的情况下进行金融消费时,可以更好的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同时也可以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使其在金融规则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减少纠纷产生的可能性。而我国居民的金融专业知识普及程度并不高,而金融消费却已经普及开来,因此有必要加大对专业知识的普及程度。

当然,纠纷的发生也是不可避免的,在金融纠纷发生以后,消费者应当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居民的维权意识普遍不高,而且受传统文化影响较深,讲究以和为贵,因此在发生金融纠纷之后,往往会放弃一些权利,寻求法律之外的解决之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当加大对我国居民的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居民的维权意识,将金融市场置于规则法律之内,这样才能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发展中的作用,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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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结 语

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动力,带动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即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解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发展能起到推动作用,而一旦该问题得不到解决,很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危及到的不仅仅是金融市场,很可能会带来更严重的经济问题,甚至引发金融危机,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就是例子。

在我国,金融市场虽然起步晚,但发展却很迅速,如今普及程度已经很高,普通居民投资金融市场的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但是这也带来了问题,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由于发展起步晚,所以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并不成熟,而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又给我国敲响了警钟,如果不尽快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我国可能就会是下一个发生危机的国家。因此对于我国来说,这又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必须尽快构建起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和金融监管机制,只有这样才会给居民带来对金融市场的信心,更多的投入到金融市场中来,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

我国目前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比较零散,因此需要立法上对该体系做出规定,逐步完善保护体系。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同样重要,只有监管力度合适才会提高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双反的积极性,否则任何一方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都会对金融市场带来不利影响。在双方发生金融纠纷后,需要有专门机构对纠纷进行解决,对处于市场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维护,同样不能有损金融机构的合法利益。而加强对金融专业知识的普及程度,提升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则是避免金融纠纷发生的重要途径。因此,在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机制时,这些都应考虑在内。

国外金融市场发展较早,也形成了完善的权益保护体系和监管机制,美国、英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国家的先进经验都值得我国借鉴。希望我国能够尽快构建出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给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更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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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杨紫烜.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1月第2版;

[2]强力.金融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8月第1版;

[3]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1月第1版;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第1版;

[5]吴弘,胡伟.市场监管法论—市场监管法的基础理论与基本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1月第1版;

[6]黄河,王兴运.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3月第1版;

[7]郭峰.中国资本市场若干重大法律问题研究—以投资者权益为中心.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6月第1版;

论文类:

[1]金卡.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1;

[2]李峣.金融消费者概念与完善金融消费保护[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1,4;

[3]刘晓星,杨悦.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8,6(1);

[4]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J].金融法苑,2008,75;

[5]孔令学.论公私权视角下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与限制——从<反洗钱法>颁行说起

[J].济南金融,2007,4;

[6]唐蓉.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与隐私权保护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1;

[7]冉俊.银行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信用卡,2010,2;

[8]王永超.美国金融消费者立法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0,10;

[9]马其家.美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及其启示[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1,44(6);

[10]叶芳.从监管角度看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J].上海金融,2010,12;

[11]孙阿妞.浅述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J].金融经济,2011,22;

[12]虞磊珉.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介绍与法律分析[J].经济管理者,2011,19;

[13]王雄飞.欧盟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及启示[J].上海金融,2009,11;

[14]何颖.浅析日本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J].日本学刊,2011,1;

36

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5]席秉琼,张春晖,郑璐.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及其借鉴意义[J].中国信用卡,2010,4;

[16]周彦.金融商品销售适当性原则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1;

[17]黄江东.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内容述评及启示[J].港澳台金融,2011,12(424);

[18]周学东.国际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动态及启示[J].中国金融,2011,11;

[19]王冬生.中国金融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D].重庆:西南大学,2007;

[20]陈明妍.浅谈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J].北方经贸,2005,1;

[21]李沛.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1;

[22]张旭.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以我国银行消费侵权为切入点[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1;

其他:

[1] /wiki/%E6%8A%95%E8%B5%84%E8%80%85,20xx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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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鸣 谢

转眼间,六年的政法学习生涯就要结束,回顾这六年的生活,不免感触良多。曾经熟悉的校园生活也即将结束,本人也即将走上工作的岗位,只有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尽心尽力,方能回报母校这六年对我的培养之情,回报老师对我的教育之恩。

犹记得六年前第一次踏进政法校园之时,一切都显得那么的陌生、那么的新鲜。而六年之后,对政法园的一切都是那么的不舍,曾经陌生的一切如今早已深深的烙印在心里,政法的老师、同学,政法的学习、玩乐,都是那么的熟悉,在今后的生活工作中,政法的一切都必将深深地影响着我,指导着我前进。

六年的政法学习生活,对我一生的改变都是无可忘却的。各位老师及工作人员在六年期间对我的教育和培养之情也是难以忘怀的。在六年期间,我从一个什么都不懂的少年成长为一个掌握了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律人,各位代课老师及辅导老师的作用都是巨大的。在各位老师的教育培养之下,本人才有幸得到这样的机会完成这篇论文,在此对政法的各位老师表示感谢。而本人毕竟水平有限,论文存在纰漏在所难免,还请见谅。

在论文的创作过程中,强力教授给予了本人极大的指导和帮助。强老师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对本人的论文写作进行指导,得到了强老师的各种帮助,本人的论文才得以顺利完成,在此对强老师深表感谢,也祝愿强老师身体健康,带领经济法学院续写辉煌。

另外,本人还必须感谢父母和六年期间一直陪伴我的同学、朋友。在父母的支持下,本人才得以顺利完成六年的政法学习生活,掌握完整的法律知识,成为一名法律人。在六年学习生活中,各位同学、朋友总会在我最困难的时候给予我帮助,适时地提醒着我,帮我度过困难,没有他们,我的生活也不会这样精彩,在此一并对他们表示感谢。

最后,再次感谢所有帮助过我的人,祝愿你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取得更大的成就。本人一定会好好努力,回报母校的培养之恩,回报老师的教育之情,回报每一位对本人的错爱,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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