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时间:2024.5.2

驾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1、教练员或学员在训练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安保科或学校领导报告。

2、学校领导、安保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进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程序。

3、对各类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4、任何操作者不准以任何理由,隐瞒事故,若隐瞒事故,一经发现,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从重处罚。

5、对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事故,按规定时效以单位名义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学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后,应认真接受并配合有关人员的事故调查,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事、尊重科学的原则,应积极配合有关专家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2、在上级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期间,学校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人员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结束后,应认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后的处理工作,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二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CJD-AQ038-01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由总部安全生产监察部制定,经大区、子(分)公司及职能部门领导会签完毕,现予以发布实施,望各单位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在报告、调查和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参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相关规定,本着人身伤害事故属地管理以及公司内专业对口管理的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各单位;主要针对生产性人身伤害安全事故。

第三条  事故界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数量及程度,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六)轻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三、公司专业职能部门针对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生产工艺、设备和质量等事故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     事故的认定及职责划分

第四条  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条  造成人身伤害安全生产事故的职责分工

一、 事故单位是主责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二)成立事故指挥部,指挥和协调救援组、后勤组和善后处理组等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配合当地政府或上级单位事故调查组工作。

(三)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单位做到保护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不得离开事故现场,服从事故调查组的行政指令。

(四)4、组成事故分析组,出具事故分析报告,根据大区和总部的批复意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大区的监管职责:

(一)1、调集大区范围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驰援事故单位;

 

(二)2、过程参加重伤以上事故调查;

(三)3、审核事故单位的事故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批复轻伤级别的事故分析报告和处理决定;

(四)4、监督、检查事故单位事后的安全整改落实情况,并存档备查。

三、 公司总部安全部门的监察职责:

(一)对重伤以上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二)审核、批复事故单位提交的重伤以上级别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

(三)3、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大区对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较多的单位进行安全审计,并跟踪落实。

第六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生产工艺、设备等不同程度损坏的,分别依据公司《生产事故管理办法》、《设备事故管理办法》以及其它专项管理办法,由各专业职能部门分别组织调查和处理,具体分工如下:

事故单位主要职责:

(一)1、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二)2、成立事故指挥部,指挥和协调事故的恢复工作;

(三)3、组成事故分析组,出具事故分析报告,根据大区和总部的批复意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大区的主要职责:

(一)1、调集大区范围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驰援事故单位;

(二)2、按照事故影响的对象和范围,由相应部门或专业委员会组织或参与事故分析、处理等工作;

(三)3、审核事故单位的事故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公司总部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总部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专业分工,组织或参加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现场调查,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审核、批复事故单位提交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电话报告

凡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轻伤、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事故单位的领导必须在事故发生20分钟之内核实事故相关情况并用电话报告给所在大区和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其中重伤以上事故还要在1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外委作业人员在公司内发生的重伤或死亡事故或本企业员工发生视同工伤的重伤或死亡事故,事故相关单位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用电话报告事故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准确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发生的原因、对事故的处置情况和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办公平台及书面报告要求

重伤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在用电话上报事故之后,必须在4小时之内填写《企业事故快报表》(见附件),并用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传至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

内部员工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完成后,事故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轻伤15天,重伤及以上60天)将书面分析和处理报告报大区和公司总部审核、批复;之后通过公司OA平台-事故管理流程备案。

第十条 事故责任单位、大区和总部各级管理部门要在电话或书面报告的基础上,建立事故报告短信平台。在事故发生一周内事故单位每天逐级向公司内的安全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之后每周报告一次,直至事故处理结束。

第四章     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首先要采取积极措施抢救事故受害者,施救方案要确保不发生次生伤害。因抢救事故受害者而破坏的事故现场,要做出相应标记。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恢复。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

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

重伤以上事故除当地安全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以外,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大区必须过程参加事故调查。必要时召集本区域内工艺、电气、机械、安全等相关专家帮助分析调查。公司安监部重点调查、跟踪重伤以上安全事故,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事故发生单位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内容:

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的性质;

提出对相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五章     专项考核

第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生产性人身伤害事故必须按规定时限上报上级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未按规定时限上报且受到政府通报的单位,公司将对责任单位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以及相关责任者按照公司《员工问责制》追责。

第十五条 由于典型的“三违”现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相关责任者,事故单位应当比照公司《员工问责制》进行行政问责和经济处罚,其中直接责任者按照罚则顶格处理(留用查看或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律的,要提交司法部门,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轻伤事故,每发生一人次,经济处理标准如下:

对直接责任人至少减发绩效工资500元;

对责任人所在班组的班组长至少减发绩效工资500元;

对所在车间级领导至少减发绩效工资1000元;

对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减发绩效工资200元。

第十七条 发生重伤1-2人或多人事故(一次发生3人及以上轻伤)以及重大的人身伤亡未遂事故,经济处理标准如下:

对直接责任人至少减发绩效工资1000元;

对责任人所在的班组长至少减发绩效工资1000元,

对车间级领导至少减发绩效工资2000元;

对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减发绩效工资600元;

对发生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主管领导至少减发绩效工资4000元;

对发生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主要领导至少减发绩效工资6000元。

第十八条 工伤死亡1-2人或重伤在3人以上、10人以下事故的,经济处理标准如下:

对直接责任者至少减发绩效工资3000元;

对直接责任人所在的班组长至少减发绩效工资3000元;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车间级领导至少减发绩效工资6000元;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减发绩效工资1000元;

对发生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主管领导至少减发绩效工资12000元。

对发生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至少减发绩效工资18000元。

第十九条 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在10人以上的,经济处理标准如下:

对直接责任人至少减发绩效工资5000元;

对所在班组长至少减发绩效工资5000元;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车间级领导至少减发绩效工资10000元;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减发绩效工资2000元;

对发生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主要领导至少减发绩效工资20000元;

对发生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主要领导至少减发绩效工资30000元。

第二十条 由于典型“三违”原因造成亡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公司级领导进行行政处罚,发生一次一般死亡事故的,对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公司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年度内发生两起(一起在2人及以上的)及以上一般死亡事故或连续两年发生亡人事故或事故性质特别严重的,给予该单位主管安全的公司级领导降职或免职处分,且一年内不得重新任命同级别职务。

第二十一条 在外包劳务、外包维修和外包工程建设以及外租设备和场所中发生的生产性死亡事故和其它有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发包单位在安全管理和监管方面负有责任的,对发包的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减发绩效工资12000元,主要领导减发绩效工资18000元;有较大责任的发包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除按上述额度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免职、解聘;对负有重要责任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减发绩效工资6000元;对负有次要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减发绩效工资3000元。

第二十二条 事故单位除严格执行当地政府的处理决定外,还必须同时执行公司内部的处理决定;有多层处理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处罚。同时事故单位须将当地政府出具的事故处理决定报公司总部安全生产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即该单位及相应车间、班组以及相关责任者均被取消各种本年度先进荣誉评选资格。

第六章     执行程序

第二十四条 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提交事故报告,经所在大区批复后,由事故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并报所在大区及公司总部安监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重伤以上事故,由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提交事故报告,经大区审核后,出具正式红头文件,报公司总部安全生产监察部审核,在报请公司总部安委会和总经理部研究后批复意见,由事故单位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六条 由公司总部对事故单位批复的事故经济处罚,事故单位负责将罚金在两周内上缴至股份公司财务部,财务部建立专项账户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要依据本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对违规处罚的额度不得低于本制度的相应处罚标准。

第二十八条 典型“三违”是指明显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未按照有效的组织程序进行的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是指“及以上”。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中的重伤和轻伤的认定,以及本制度相关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管理暂行办法》一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下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GF2-AQ011-01)及《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办法》(GF2-AQ023-02)同时废止。

 

 

 

 

 

 

 

 

主题词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内控部           20##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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