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时间:2024.5.14

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是我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我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和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结合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攻关计划,围绕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结合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我省产业以技术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省内支柱产业、优势行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科技实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省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和行业信息服务,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单位)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1

相关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1.负责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总体建设规划;

2.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申请受理、论证、经费预算和相关合同的签定;

3.负责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二)主管部门(单位)

1.负责本地区(或行业)拟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实施和运行管理检查;

3.负责配套经费的落实;

4.负责指导协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相关单位的合作。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及技术创新需要,采用经主管部门(单位)推荐申报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等形式,组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或“直接认定”的方式,组建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 凡符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组建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组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建单位应是在本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由多家组建单位联合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注册为独立法人,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二)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三)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具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四)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经充实完善后,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组建单位匹配经费与财政投入经费的比例至少为五比一。

(六)已经市级(省辖市)立项建设一年以上,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具有形成独立核算 2

实体条件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优先考虑。

(七)依托省百户重点工业、高成长型企业和建设有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可优先考虑。

第八条 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按照《河南省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第十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管委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管委会或董事会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单位)领导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规划、计划的审定,监督、检查和审议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方案,协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依托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之间的关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

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设立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以及组建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主要负责审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开放、流动机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研究开发、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及高、中级技术工人等固定人员,同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流动人员携带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经常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视为独立的研发机构申报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组织国外专家、研究人员联合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的项目应统筹基地、项目和人才,紧密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发展中购置急需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引进急需的创新人才和开展符合行业或依托企业发展战略的项目与创新活动给予支持。 3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单位)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每年1月底前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期间,须严格执行《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中心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单位)和科技厅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有关专家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相应的评价指标,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相应铭牌。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项目合同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考核、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拨经费、通报批评或中止立项:

1.逾期不签定项目合同或主要指标达不到立项规定要求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实施的;

3.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的;

4.主管部门(单位)、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行为的;

5.无故不接受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或主管部门(单位)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6.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的;

7.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继续对我省相关产业发展发挥骨干支持作用的。

第二十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投入运行后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组织专家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年度考核。按照“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将重点支持资金和项目,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对考核较差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将按专家考核意见要求,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或者连续两次考核较差者,将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摘牌淘汰。并对相应资产进行清理,酌情收回有关省拨经费和调出有关仪器设备,该依托单位 4

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对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摘牌淘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Henan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第二篇: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附 件

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总体要求,为促进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管理,扎实推动协同创新中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是由政府引导推动、高等学校牵头组建、国际国内创新力量参与,坚持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重大科技三位一体统筹发展,特色鲜明、形式多样、运转高效的协同创新体,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相对独立运行体。

第三条 建设协同创新中心,要紧密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大科技需求,充分发挥高校学科、人才、资源的优势,按照“河南需求、国内一流”的要求,以体制改革和平台构建为重点,以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创新服务能力的显著提升为目标,通过政策和资金引导,着力推进高等学校与其它创新要素的深度融合,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 1 —

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大科技需求,面向行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学科前沿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构建体现协同创新特点的平台与模式,建立适应协同创新要求的机制与体制,显著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创新服务能力。

(二)坚持“符合需求、高度聚集、开放共享、运行高效”的原则,以高等学校为实施主体,广泛联合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有效集聚优势资源,有效开展协同创新,建成面向行业、服务需求、特色鲜明、相互补充、形式多样的协同创新模式。

(三)围绕协同创新,建立政府推动、政策引导的要素聚集机制;合同约束、利益共享的协同管理机制;面向中心、打通使用的资源配置机制;师资共享、协同培养的人才培养机制;优劳优酬、注重绩效的人才和科研评价机制。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充分释放人才、学科、科研等方面的活力,切实提升高校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四)发挥我省高校学科、人才、资源的优势,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积极承担一批重大科技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成为具有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高水平人才持续涌现的培养基地和学科建设上水平的主要阵地。

— 2 —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按照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原则,坚持“唯一性、协同性、整体性、先进性、开放性、竞争性”的标准和不断优化、持续支持、滚动发展的竞争激励机制,使协同创新中心布局和建设充满活力,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先进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坚持统筹、委托与自主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成立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加的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中心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各高校受省委托管理牵头组建的协同创新中心。各协同创新中心依据章程实行自主管理。

相关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省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落实省高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确定的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

2.受理并组织协同创新中心的申请、论证和立项;

3.负责制定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协同创新中心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4.负责办理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和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等机构人员的备案工作。

— 3 —

(二)牵头高等学校是协同创新体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1.负责协同创新体的培育、组织和推荐工作;

2.指导协同创新中心成立后的运行管理,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协调并解决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政策、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指导协同创新中心成立中心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等;

4.根据中心建议,负责向省中心管理办公室报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配合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做好协同创新中心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5.协调与各参与单位之间的合作等有关事宜。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采取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制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制度等,报送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和依托牵头高校备案。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应加强体制创新和运行机制创新,实行主任负责制,同时建立健全中心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机构,中心内部要建立综合保障、技术研发、市场开发和设备管理等部门,保证中心运行通畅。

第九条 中心理事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 4 —

1.中心理事会由牵头和参与单位代表共同组成,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

2.负责制订和完善中心管理章程,处理中心建设和运行等重大决策问题,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

3.负责聘任和考核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十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1.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其组成人员不少于9人(须为单数),牵头高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其组成人员名单报送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备案。协同创新中心主任不得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2.中心学术委员每届任期4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民主表决程序及主任人选等事项,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3.负责审议中心研究方向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并处理协同创新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学术性争议问题。

第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由中心理事会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 — 5 —

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等。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5周岁,任期4年,连聘连任不超过2届。对任职期间连续出国或病(事)假3个月以上的主任应及时调整。解聘或调整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应报送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中心的管理与运行,落实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目标;实施协同创新中心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等相关工作人员。

3.负责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中心理事会和管理机构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全面开放的人员管理制度。

1.中心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按要求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⑴聘任岗位;⑵目标任务;⑶聘任时间、聘任方式(专职或兼职);⑷受聘期间享受的待遇(含福利待遇);⑸办公室、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⑹研究成果权属和考核标准;⑺奖惩措施等等。

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协同创新中心从事项目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6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 — 6 —

3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少于1个月。受聘的专兼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同意其进中心研究的有效证明。

2.为保证协同创新中心的稳定性和开放性,驻中心研究的校内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校外专兼职人员(即客座研究人员)不应低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还要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3.为保证专兼职研究人员驻中心研究制度的落实,中心应建立相应的学术休假制度。

第十四条 牵头高校应将协同创新中心作为独立的研发机构同意其申报省级及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协同创新中心申报的项目应统筹基地、人才和资源情况,紧密结合社会和企业需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应定期向中心理事会和省中心管理办公室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每年7月5日和第二年1月5日前,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等材料。省检查专项工作时,应如实提交相应资料。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省拨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中心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和协同创新机制管理运行直接相关的开支,包括中心运行、体制改革、人才引进和培养、学术交流等 — 7 —

方面,不得用于自设项目、购买设备、工程建设等。同时,注意发挥协同创新的聚集作用,广泛吸纳社会多方面的支持和投入。

第十七条 中心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专项经费预算。中心牵头高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中心经费预算包括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用于中心运行的各种不同渠道经费,具体包括从省财政以及中央财政获得的资助、从中心牵头和参与单位获得的资助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支出预算主要包括中心运行、人才培养、专家聘任、合作与交流、学术会议等等。

第十九条 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专项经费预算进行评估,资助额度依据评审专家意见和相关的财政、财务制度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条 省财政专项经费由中心牵头高校集中支付和管理,参与单位研究工作的开支须到牵头高等学校核销。

第二十一条 牵头高校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将专项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必须严格按照省批准的经费方案中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 — 8 —

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定期对中心经费使用绩效进行考评。对中心牵头、参加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约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减少拨款、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中心称号等处理措施。中心的牵头及参与单位应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期间,须保证中心负责人及内部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协同创新中心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应及时调整并报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中期检查和期末验收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由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重点考察机制体制改革与实施成效。

第二十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在培育建设的第三年初,要对前两年的中心运转情况进行中期检查,重点检查中心进展和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中期检查时,凡未按进度开展工作并取得相应成效的要限期整改,对运行畅通、效益显著而又需要加大支持的,后期将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十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在培育建设的第四年末,须向省中心管理办公室提请考核验收,考核重点主要包括目标完成、中 — 9 —

心运转、经费使用和质量效益等情况。期末验收时,凡未完成目标任务、质量效益较差的,将取消协同创新中心资格,收回支持经费,并限制该中心牵头高校申报其它协同创新中心;对提前达到预期目标者给予奖励,并对仍有必要持续支持的将在后期计划安排中予以倾斜。

第二十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将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中止立项:

1.未按规划和计划开展中心建设,体制改革无进展、机制改革无保障、政策措施未到位、中心运行不畅通者;

2.牵头高校在中心的机构设置、平台支撑、人才引进、项目申报、办公条件等方面支持力度较小,无明显改善者;

3.中心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协同研究,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4.牵头高校发生重大变故,中心建设承诺经费不能足额到位,中心难以完成建设者;牵头和参与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规定情况者;

5.无故不接受省对中心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者;不能继续实施培育组建计划者。

第三十条 省对完成培育建设的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组织第三方对协同创新中心进行评估。对被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协同创新中心,省将重点给予资金支持和项目倾斜,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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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命名统一为“×××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of ×××,Henan Province”。

协同创新中心公布后,可根据省批复文件刻制协同创新中心印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办法。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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