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处理整改措施
20xx年6月8日,市卫生局与环保局联合检查组到我院检查督导工作,对医疗废物管理及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监督意见,医院领导非常重视,尤其是污水处理不达标问题,指定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检查、督导、落实本院医疗废物及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确保医疗废物处理及污水排放符合《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中相关要求。具体措施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完善医院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细致、实操性强的应急预案。
二、加强对病区护长、清洁工、污水、污物处理专职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转移、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
三、设专职人员负责管理,鉴于此岗位的危险性,除每月增加100元补贴外,每年还进行健康体检一次,对乙肝表面抗原阴性者给予预防接种。
四、各科室运送医疗垃圾必须用周转桶,以防渗漏、防遗撒、防刺伤。周转桶每天清洁消毒。
五、医疗废物暂时贮存间加装防蚊蝇、防蟑螂网窗。
六、保持污水排放系统顺利通畅,污水处理专职管理员每天清除污水中的漂浮物及污泥,清理出的东西按感染性垃圾处理。
七、根据每天住院病人数,评估医院工作量及污水量,进行人工投放
消毒药液。
八、污水处理原料妥善保管,合理配比。
九、每日监测污水总余氯2次,控制出水中过高余氯,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并做好登记。
十、争取尽早修复自动投药机或重新购买污水处理设备,以确保能持续、有效地对污水进行消毒。
二0一三年六月九日
第二篇:医疗废物污水处理方案
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三)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医疗废物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隔离,按传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四)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要有危险废物识别警示标志并按要求做好申报登记工作。(五)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到焚烧、填埋地点处置。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单位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六)生活垃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存污物;生活垃圾中不得混杂医疗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后,要做好垃圾堆放地点的清洁与消毒。运载途中不得随意扔撒、倾倒、堆放,应当按照县环保局和县城管局的规定放置,防止污染环境。
四、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法 (一)传染性或感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处置:可用0.5%过氧乙酸或有效氯2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作用30分钟以上。再用双层黄色垃圾袋装载,集中放置到暂时贮存场所,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二)感染性(非锐器)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用规定专用垃圾袋盛装,垃圾袋外备有“焚烧”标志,集中焚化处置。(三)一次性使用医疗废物处置:此类废弃物须经初步消毒、毁形处理,再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扎运送焚化处置,也可妥善贮存于防渗透的容器内,待集中回收处置。(四)锐器废物:要求在废物产生单位配置适合的毁形装置并立即毁形处理,然后焚化。(五)药理性和化学性废物等:此类废物可交还原生产单位销毁,也可焚烧或者深埋。(六)在过渡期间处置医疗废物,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填埋深度应距地面1米以上;医疗废物填埋地点,应当距离居(村)民居住区800米、距离地表水域不小于150米、距离交通干道及工厂和企业等工作场所200米以上。(七)其他有害物质:压力容器废弃物和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应遵照环保部门规定执行。
五、污水处理和排放 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增强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医疗污水不成为环境污染源。积极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尽可能实现达标排放,在目前条件下,医疗污水必须采取加氯、加过氧乙酸等临时消毒杀菌措施,以防止医疗废水及产生的污泥成为疾病传染源。
六、医疗废物处置的院内监管 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等有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和污染防治制度。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减少危害,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卫生局、环保局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