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号资源申请及备案要求
向山东省通信管理局申请的码号资源种类、申请人资格、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启用时间和最低使用规模要求见下表:
上表中有关内容的说明如下:
1、 申请报告:(写申请码号的用途、使用范围、数量)
a) 申请报告的名称“关于申请……的报告”要简单明了,根据行文规定要一事一文,对于同时申请多种类的号码应分别行文;
b) 申请报告的主送单位为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c) 申请码号的用途包括两部分内容:
第一是码号将用于何种业务,如IP电话、智能业务、ISP、呼叫中心、寻呼、信息台、信令、客户服务等;第二是所开业务的服务对象,如提供公众服务、提供本部门或本企业服务。
d) 申请码号的使用范围应写明申请时业务已经覆盖的地市;
e) 数量应写明当前使用的数量和今后将扩展的计划,当数量大于一个时应注明不同的用途和不同的分段(如寻呼用于自动和人工接入、信令的不同地域等);
f) 申请报告一定要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g) 申请报告应由申请的主体主管部门申请,以正式公函的方式交码号主管部门。
h) 申请报告注明日期。
2、 申请资格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a) 电信条例和电信法规规定的实行电信经营许可证管理的电信业务必须在获得山东省通信管理局核发的许可证后才能申请码号资源,提供许可证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b) 提供申请主体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c) 对于国家特许的经营行业和专业管理的部门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件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3、 业务原使用码号资源情况(原使用的码号、码号使用的范围等,适用于原使用有码号的业务);
4、 业务发展规划和预期服务能力(写业务种类及业务发展规划内容,业务发展进度安排;预期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用户容量和所能提供的服务质量等);
业务发展规划和预期服务能力是根据申请者所提出申请码号种类而不同,如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非电信业务和公益服务业务等,一下是一些业务的主要特征:
a) 业务种类及业务发展规划应提供与申请码号相关的业务种类,如申请客户服务中心接入码应提供业务服务的种类,如咨询、查询、投诉、检索等;
b) 业务发展进度安排是指核准码号后,能提供各业务的时间安排计划;
c) 预期服务范围包括用户的范围、地域的范围及业务的范围(如语音、数据、操作员服务等业务);
d) 用户容量是申请的码号在使用后受益的用户数量(如银行客户服务中心短号码的用户数量即本银行开户数量);
e) 服务能力还包括开放业务中继线的数量、通信设备的容量、功能等;
f) 服务质量的条件有服务时间7×24小时、服务跟踪等内容。
5、 启用码号的技术方案(写与相关基础电信网络的连接方式、电信用户(或服务对象)的接入方式等);
启用码号的技术方案不仅是关系到码号申请者是否能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码号资源,也是关系到确保获准码号后各电信运营者能够及时配合码号申请者开通使用码号的问题。
启用码号的技术方案是指核配码号后申请使用单位启用码号的技术实施方案,根据申请者对不同电信码号的申请其技术方案的要求也不同,主要要求如下:
a) 启用码号所采用的技术,如交换机、路由器、Call Center、IP、数据专线等;
b) 码号使用全省或部分城市的连网方式,如运行在PSTN、数据网、信令网、专网、租用网等方式;
c) 联网接入基础电信运营者的方式,如接入一个固定的电信运营者,其他运营者例如移动、卫星的用户可通过网关与这个固定运营者连接;
d) 码号的使用中要求同时提供语音和数据的业务,要提供语音和数据各自的组网方案;
e) 组网方案如果分级或分区的,应写明分级或分区的规定;
f) 码号使用者建立网路时,与基础电信运营者的中继方式和信令方式;
g) 用户使用码号的拨号方式;
h) 用户使用码号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6、 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写启用码号城市(或地区)的时间安排、码号启用城市系统建设规模和目标、网络建设实施进度安排等);
a) 码号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码号,并基本达到预期的服务能力;
b) 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的起始时间是码号管理部门核准码号的日期;
c) 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应提供一年内完成多少城市的详细计划和时间进度安排,并规划出3至5年的发展建设规划。
7、 码号资源使用保证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作出书面保证);
a) 码号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未经批准,码号使用者不得将码号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不得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b) 签订保证书是为了让企业法人了解国家对码号资源使用的政策,自觉遵守有关码号资源使用的管理规定,积极主动配合通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c) 保证书由码号申请者填入申请单位,及法人的亲笔签字和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8、 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线路等的准备情况(写达到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的订货或到货、存货情况,以及线路准备情况等);
a) 申请新开码号业务的,要求提供与业务容量相当的设备准备情况,包括设备选型、订货单、到货单等证明设备准备情况的最新凭据;
b) 原有码号已经开放业务,申请增加码号的容量或申请将业务转换新申请码号段的,要求提供原码号使用状况,及为申请的码号开通所准备的最新设备情况;
c) 线路准备情况是指在获取申请的码号后,开放业务时采用什么技术标准的线路、线路的容量、线路的局向及与有关电信经营者开通线路的协议书等。
9、 原分配码号资源正在使用的情况和申请日前6个月内每月用户号码回收再利用情况;
a) 原分配号码是指用于正在开放业务所使用的号码,如用户号码、短号码、800等号码的数量、使用的范围和正在开展业务的情况;
b) 原分配编号是指用于正在开放业务所适用的No.7信令编码,包括主信令区、分信令区、信令点等正在使用的数量、使用的范围和使用的情况;
10、 服务内容、服务量预测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11、 专家评审后的业务开展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
a) 有一些业务申请码号时需要提交可行性报告或技术方案,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可行性报告或技术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后由码号申请单位按照评审会的专家意见进行修改;
b) 专家评审意见是指专家评审会所通过的,关于开展业务可行性报告或技术方案意见的会议纪要。
12、 申请码号使用规划。
第二篇: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申请材料要求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关于探矿权申请材料要求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表时间:2010-12-16 16:25:31 作者: 来源: 地质勘查处 浏览: 100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探矿权审批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9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对探矿权登记申请材料要求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转让、保留、注销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申请材料清单》(以下简称《材料清单》,见附件)的要求。
二、申请人同时申请探矿权延续和变更登记的,按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要求组织材料,制作延续类别的探矿权管理系统电子报盘。
三、自20xx年3月10日(含)始,探矿权转让和变更申请合并受理。申请探矿权转让的,按转让变更清单要求组织材料,制作变更类别探矿权管理系统电子报盘。
四、20xx年3月10日前申请探矿权延续的,探矿权人应在有效期满前提出申请;自20xx年3月10日(含)起,申请探矿权延续的,探矿权人应在探矿权有效期满前30日之前提出申请。
五、各地质勘查单位要按《材料清单》及其要求认真编制所承担项目的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探矿权申请人对其所申报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出具虚假申报材料的,不予批准探矿权申请。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申请材料清单
一、探矿权新立申请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二)资金情况说明书(应说明申请人自有资金情况;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的面积、有效期和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已完成勘查投入和继续勘查所需资金等内容。要求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所有探矿权上述内容,并有分项数和合计数),原件1份;
(三)银行出具的探矿权人存款资金证明,证明日期在受理日前30日内,原件 1份;
(四)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合同签订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申请人同时作为勘查单位的可不提供合同),原件1份;
(五)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含附图),原件各1份;
(六)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
(七)有效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八)县、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区域及矿种的调查意见和核查表,意见出具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原件各1份;
(九)以协议方式出让申请探矿权的,还应提交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证明材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中标(竞得)探矿权的,还应提交探矿权成交确认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
(十)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探矿权的还应提交公司章程(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交公司合同)、军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原件1份;
(十一)申请变更扩大范围的,还应提交阶段性地质普查报告、有资质的储量评审机构评审意见、拟扩大范围价款缴纳证明和原勘查许可证,原件各1份;
(十二)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份;
(十三)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探矿权变更申请
(一)变更勘查矿种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3.资金情况说明书(应说明申请人自有资金情况;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的面积、有效期和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已完成勘查投入和继续勘查所需资金等内容。要求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所有探矿权上述内容,并有分项数和合计数),原件1份;
4.银行出具的探矿权人存款资金证明,证明日期在受理日前30日内,原件1份;
5.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原件1份(合同签订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申请人同时作为勘查单位的不需提供合同),原件1份;
6.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原件1份;
7.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含附图),原件各1份;
8.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有效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10.变更勘查主矿种属高风险变低风险,或原以申请在先方式登记的低风险矿种,现申请改变为其他低风险矿种的,还应提交普查程度以上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认定的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和探矿权价款缴纳证明,复印件各1份;
11.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份;
12.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变更缩小范围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3.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原件1份(合同签订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申请人同时作为勘查单位的不需提供合同),原件1份;
4.勘查实施方案,原件1份;
5.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有效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7.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份;
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提高勘查阶段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3.资金情况说明书(应说明申请人自有资金情况;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的面积、有效期和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已完成勘查投入和继续勘查所需资金等内容。要求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所有探矿权上述内容,并有分项数和合计数),原件1份;
4.银行出具的探矿权人存款资金证明,证明日期在受理日前30日内,原件1份;
5.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原件1份(合同签订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申请人同时作为勘查单位的不需提供合同),原件1份;
6.阶段性地质成果报告,原件1份;
7.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含附图),原件各1份;
8.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有效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10.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份;
11.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探矿权合并、分立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3.资金情况说明书(应说明申请人自有资金情况;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的面积、有效期和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已完成勘查投入和继续勘查所需资金等内容。要求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所有探矿权上述内容,并有分项数和合计数),原件1份;
4.银行出具的探矿权人存款资金证明,证明日期在受理日前30日内,原件1份;
5.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原件1份(合同签订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申请人同时作为勘查单位的不需提供合同),原件1份;
6.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含附图),原件各1份;
7.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有效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9.申请探矿权分立的,还应提交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和经组织专家论证可行的分立方案,原件1份;
10.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份;
11.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五)改变探矿权人名称、地址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3.变更前和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4.有效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5.工商部门出具的改变名称的证明文件;
7.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份;
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改变勘查单位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3.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4.有效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5.与原勘查单位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
6.申请人与拟变更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原件1份(合同签订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原件1份;
7.变更勘查单位同时改变原勘查实施方案的,还需提交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含附图),原件各1份;
8.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份;
9.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探矿权延续申请
(一)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二)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三)资金情况说明书(应说明申请人自有资金情况;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的面积、有效期和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已完成勘查投入和继续勘查所需资金等内容。探矿权较多的单位需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所有探矿权情况,并有分项数和合计数),原件1份;
(四)银行出具的探矿权人存款资金证明,证明日期在受理日前30日内,原件1份;
(五)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申请人同时作为勘查单位的可不提供合同,合同签订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原件1份;
(六)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含附图),原件各1份;
(七)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八)有效的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九)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的年度报告,复印件1份;
(十)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份;
(十一)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探矿权保留申请
(一)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再次保留的,勘查单位可不盖章),原件1份;
(二)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三)首次保留的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保留前探矿权范围及申请保留的探矿权范围和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注:探明的矿体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以上,备案的详查以上地质报告资源储量应达到小型矿床规模上限的20%以上(含20%),申请保留的范围应为探明的可供开采的矿体及今后开采需要的井巷工程、露天开采境界范围的水平投影范围]。原件1份;
(四)首次保留的提交上一年度经年检合格的年度报告,复印件1份;
(五)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六)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张;
(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五、探矿权注销申请
(一)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二)勘查许可证原件;
(三)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张;
(四)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
(一)转让申请人:
1.转让申请书,原件1份;
2.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1份;
3.探矿权价款缴纳证明材料(无国家出资或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可不附具),复印件1份;
4.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的证明材料(勘查单位收到申请人用于本项目探矿权勘查资金的合法票据和勘查单位收到勘查费用及费用使用情况的书面证明),复印件1份;
5.已完成的项目勘查投入的资金来源证明(有国家出资需提供有关资金下达文件,无国家出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国有资金投入的证明),原件1份;
6.申请人已完成的该项目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或地质报告,原件1份;(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应附经有资源储量评审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书和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资源储量备案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7.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的,可不附具),原件1份;
8.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同内容要符合《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原件1份;
9.探矿权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符合规划、权属无争议及已履行探矿权人义务的意见材料(意见出具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原件1份;
10.9月1日前提交转让变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经年检合格的年度报告,复印件1份;9月1日(含)后提交转让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交本年度的经年检合格的年度报告,复印件1份;
11.申请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同意转让的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
12.转让申请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3.转让申请人企业章程以及所有股东签字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附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14.电子报盘1张;
(二)受让人(以不同的受让目的分别附具)
15.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以继续勘查为目的:
16.受让人有效营业执照和受让人或受委托勘查单位有效的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17.资金情况说明书(应说明受让人自有资金情况;本次申请受让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的面积、有效期和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已完成勘查投入和继续勘查所需资金等内容。探矿权较多的单位需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所有探矿权情况,并有分项数和合计数),原件1份;
18.银行出具的探矿权人存款资金证明,证明日期在受理日前30日内,原件 1份;
19.受让人与受委托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合同(受让人同时作为勘查单位的,可不附具),原件1份;
20.受让人为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提交公司章程(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交公司合同)、军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原件1份;
21.受让后同时办理探矿权延续或变更勘查矿种的另行申请;
以转入采矿为目的:
22.受让人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
23.受让人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金证明,原件1份;
七、总体要求
(一)以上各种资料标记顺序号,按顺序装订成一册,首页附目录;
(二)除特别规定外,申请资料(含复印件)均应由探矿权人、勘查单位或双方同时盖章,协议或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盖章(多页的应加盖启封章);
(三)申请资料应以标准A4纸打印,银行对帐单等非A4格式的文件应粘贴到标准A4纸上。
(四)以上材料除提交国土资源部统一格式的探矿权管理系统电子报盘外,还须提交我厅规定格式的政务系统报盘(含所有申请材料的扫描件,其中勘查实施方案和普查报告为word文档,扫描有红色公章的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