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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微型企业应提交材料
微型企业的创办人应当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的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办微型企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户口簿复印件;
(四)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复印件,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五)属于“八类人群”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含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学历)提交毕业证;2. 城镇失业人员提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进行失业登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3.返乡农民工提交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经商证明,或原用工单位证明或异地经商证明材料;4.“农转非”人员提交能够证明其由农村户籍迁入的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转户证明;5.库区移民提交移民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现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6.被征地拆迁户提交征地合同或征地补偿协议,或者是征地拆迁机构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7.残疾人提交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8.退役军人提交退役证或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创办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创办人签署。
申请人办理名称核准后,还应按有关类型提交有关的资料。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一.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 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二.设立登记程序:
1. 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 填写登记注册书;
3. 提交登记文件、证件,受理后按约定日期领取营业执照。
三.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表格);
2. 指定(委托)书(表格);
3. 股东会决议;
4. 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5. 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执照复印件;
6.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 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做的工作:
1. 刻制公章; 办理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篇:企业微信共公号申请资料
1 准备一个电子邮箱 注册时使用,建议启用一个注册微信的专门邮箱
2 企业营业执照照片、组织机构代码证、运营授权书照片(见附件)、运营负责人手持身份证照片( 注册时使用,保证照片清晰,提交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