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事故管理

时间:2024.5.2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石化分公司丙烯酸及酯项目

项目质量计划

6.5.施工质量事故管理

丙烯酸及酯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方针、政策及质量 管理的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健全质量体系,严格质量检查,加强质量教育, 删除的内容[tandw]: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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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或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

6.5.1 施工质量事故定义:施工质量事故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管理、材料 管理、技术管理、生产检验以及施工操作等原因,使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建筑、 安装工程质量标准造成的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影响时间的长短和 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 故、特别重大事故:

6.5.1.1质量问题指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5000元以下;

6.5.1.2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恢复到设计和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所影响工期5日以内;

(3)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 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6.5.1.3 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恢复到设计和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所影响工期5~10日以内;

(3)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 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6.5.1.4 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 事故范畴。

(1) 工程倒塌或报废;

(2)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10 万元以上;

(3) 恢复到设计和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所影响工期10 日以上。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6.5.1.5 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

别严重,上述影响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6.5.2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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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1 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及时向单位主管部门、现场监理组、丙烯

酸及酯项目组工程部报告。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以最快方式 (不超过2小时)将事故简要情况向丙烯酸及酯项目建设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 场监理组报告。发生人身伤亡的,还应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6.5.2.2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重要现场痕迹、物证要 保护好。

6.5.3 事故调查与处理

6.5.3.1 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报告由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 组工程部、现场监理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调查和处理工作。

6.5.3.2 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通常由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丙烯酸及酯 项目组工程部和技术部部有关专业人员为首组成事故调查组,设计代表、现场监理组 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事故发生单位的技术、质量检查等部门参加调查与处理工作。

6.5.3.3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并伴随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要按照国家安全事故管 理的有关规定和丙烯酸及酯项目组HSE的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

6.5.3.4 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邀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派员参加。

6.5.3.5 事故处理原则

事故处理应坚持:“事故原因和影响范围不清楚不放过;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不 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1) 返工处理的,按原施工图重新施工,履行正常的检查验收手续;

2) 非设计原因,而采用加固、修补等方式处理的,其处理方案按照本规定6.1.4 条原则处理,并履行相应的检查验收手续。

3) 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处理方案。该方案须经设计单位总工 程师批准。

4) 所有处理方案,均不得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6.5.3.6. 重大质量事故应由调查组编写调查报告,内容有:

1)事故发生单位、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地点、部位、时间;

2)事故发生经过、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

3)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专家的技术鉴定,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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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处理方案及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的建议、做法;

5)附:事故责任单位的调查报告。

6.5.3.7. 事故处理完毕后,调查组应在五日内写出事故处理报告报有关单位、部 门。

6.5.4. 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全部费用由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

6.6.工作例会与报告制度

为了保证项目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达到掌握情况、沟通信息、交流 经验之目的,建立施工质量工作例会与报告制度。__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0]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就规范、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事故

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

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事故调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五、事故处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六、其他要求

(一)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100万元,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工程质量问题,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第二篇:质量事故管理规程


质量事故管理规程

目的:

范围:

职责:

规程: 阐述质量事故的范围、分类、处理及报告程序。 适用于产品出现突发或质量隐患及意外时的管理。 生产副总经理、质量部经理、QA。

1 质量部负责质量事故的管理。

2 质量事故的范围:

2.1 中间产品、成品不符合法定或企业内控标准。

2.2 物料或成品等因保管不善、包装不良而变质的。

2.3 在有效期内稳定性发生变化,造成用户人身伤亡和产品成批退货、索赔、报废、返工或受到兽药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等不良后果的。

3 质量事故的划分:

质量事故分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

3.1 重大质量事故

3.1.1 凡生产过程中因质量问题造成成品整批报废的;

3.1.2 产品在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整批退货的;

3.1.3 库存产品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整批被虫蛀、霉烂变质、污染、破损等不能再供药用的;

3.1.4 已出厂产品出现混药、差错、严重异物混入或因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造成

医疗事故的。

3.1.5 因质量问题虽未出厂,但每批(次)造成经济损失(不计工时)在5万元以上者。

3.1.6 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退货、索赔或造成的质量事故影响较坏者。

3.2 一般质量事故

3.2.1 药品在有效期内由于外在质量问题累计退货、换货达批量的5%以上者,或造成退货、换货

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

质量事故管理规程

3.2.2 产品发生混药、异物混入或其他质量问题,所发生的因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者。

3.2.3 未遂事故即事故苗子,经及时发现未造成事故而返工者。

4 质量事故的报告:

4.1 质量事故报告程序

4.1.1 事故第一发现者应立即向主管负责人和质量部报告;节假日向公司值班员报告,然后逐级上报。

4.1.2 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应先口头向质量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尽快填写事故报告,报送公司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不超过36小时,重大事故不超过48小时。质量部须及时报告公司经理。

4.1.3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部应在3日内口头报告市兽药监督管理部门,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填写“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记录”,于15日内报省兽药监督管理部门。

4.2 事故现场紧急处理工作程序见“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4.3 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3.1 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由质量部组织调查分析。

4.3.2 重大事故由公司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取证,协助上级部门作好调查取证工作。

4.3.3 “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批号、数量、事故性质、事故日期、事故部门、事故责任者、处理人、事故原因、处理意见、质量部意见等。

4.3.4 根据对事故的性质、类型进行鉴定,做出结论,并将“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记录”归档。

4.3.5 一般事故由责任者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质量部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公司内部处罚规定。

4.3.6 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公司经理签署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向兽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3.7 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需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4.3.8 破坏或制造事故假象、隐瞒事故者,或事故发生后不采取应有的措施,导致事故扩大者,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直至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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