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战老兵申请报告及前言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们好!我叫冯国强,是岳麓区雨敞坪镇潘家山村榨塘组人,于19xx年入伍,19xx年复员。入伍时在广西军区独立师五四二六六部队,师长郑志杰,政委江时清,营长李凌军,教导员王学义,由于当时中越边境处于战火时期,形式相当紧张。到部队后,本人勤学苦练,学到了一些过硬的本领,曾任营部指挥排二班副班长和班长,多次参加各种作战任务。在各项任务中,都是在山洞和猫耳洞中度过,当时没有感觉到什么,现在随着年龄的变老和季节的变化,感觉一身疼痛。当年隆隆的炮声还在耳边作响,像我们这样的参战老兵,退伍回乡后,由于当时的三农问题,被迫离乡背井,又是三无人员,身体又确实有病,是否能够享受党和政府给予我的一点点温暖和关怀,更让我们这些抗越老兵也能欢度残年。
此致
敬礼
20xx年2月6日
前 言
我们是当年参战的老兵,南疆沙场我们叱咤风云,万里边疆有我们的身影,不后悔岁月匆匆,甘愿奉献无悔的青春。老兵不老,军魂永恒,铮铮铁骨一世豪情,不埋怨今生的无名,只因祖国在我心中。我们冲锋陷阵,我们杀敌立功,我们保卫祖国不惜流血牺牲,青松是我们战友的英灵,青春不在军魂永恒。
19xx年,对越自卫反击打响,为安定南疆防患外敌入侵,确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落实,中央军委决定组建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独立师,从广州军区高炮团抽调组建独立师高炮营,开赴广西边防前线,冒着越南的冷枪冷炮的威胁和特工的偷袭,坚守在南疆边防 ,胜利的完成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的各项任务。 19xx年下半年参加部队,在19xx年—19xx年参与支持法卡山的战斗,19xx年初在中越边境参加了夺取靠矛山的战斗,由于战斗任务完成出色,多次受到师直属队和各级领导的表扬。在广西边防前线,洒下了我们青春的热血和汗水,做出了无私的贡献。
第二篇:关于请求维护参战老兵合法权益的报告
关于请求维护参战老兵合法权益的报告
尊敬的
我们是某县部分参战退伍老兵,现因与战友龙某合伙购买某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鼎鑫楼地下室纠纷案,特向上级有关领导报告如下:
一、龙某系参战退伍老兵,退伍后在某供销社工作,因供销社改制,其夫妻双双下岗失业,经艰难筹资买下了供销社改制资产(即现鼎鑫楼占地),自谋职业,赖以生存。
二、20xx年底,国发公司为了开发房地产,向龙某购买了其所有的旧房产及用地,并承诺在其开发的鼎鑫楼房产中出售部分房屋,使龙某能赖以谋生。
三、20xx年10月10日,国发公司为筹措建设启动资金,向龙某借款110万元,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该协议已由某县人民法院<2013>民二初字197号判决书认定真实,合法有效),规定若到20xx年10月10日,国发公司若不能还款给龙某,则出售建成后的部分鼎鑫楼房屋给龙某,抵销借款本金及利息。
四、20xx年10月10日,国发公司拒还借款本息,至20xx年底,龙某准备起诉,为使其不起诉,国发公司多方请人做龙某的工作,并与其多次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国发公司不还款,按20xx年10月10日《借款抵押协议》的原则,将鼎鑫楼地下室整体出售给龙某。作价方法是前借款本息结余额1374600元,再加1000000元,合计总价为2374600元。
五、由于龙某自身无此资金实力,便邀约战友郭某、唐某、马某、唐某、蒋某、张某、刘某、刘某、罗某九人各出资10万元,合伙购买鼎鑫楼地下室,用于开办成立参战退伍老兵商贸公司。
六、20xx年元月18日,国发公司与龙某根据协商达成的协议,由国发公司向龙某出具了出售鼎鑫楼地下室的《承诺书》,规定购房款在历次借款中扣减,同时开出了购房款总价的一半,即2374600元×50%=1187300元的购房款收据,对买卖鼎鑫楼地下室的事实予以确
认。元月20日,国发公司将前欠款开具借条给龙某。元月21日,龙某收拢了战友合伙购房款后,打给了国发公司,作为购房款预备金,国发公司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待鼎鑫楼完工后,签订正式合同时抵减。20xx年3月底,经国发公司总经理谢某同意,该房屋已由龙某使用。
七、国发公司与债权人王佳恶意串通,制作虚假买卖鼎鑫楼地下室协议,并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对此,权利人龙某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因为5月中旬,谢某出逃后,龙某一直在国发公司对其与战友合伙所购房屋进行追踪监控,不断向国发公司声明不得将地下室再卖他人,直到20xx年6月5日止,国发公司副总经理刘某仍向龙某保证不会发生这种行为。但没过几天就传出了国发公司于4月28日以120万元的总价,将地下室卖给了债权人王佳的消息。显然,这是明显的作假,系谢某之子与王佳恶意串通所为。至7月8日县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时,原价120万元又变成了220万元,这则是公开的作弊。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鼎鑫楼地下室所有权人龙某及其合伙人参战退伍老兵的合法权益,故特向上级有关部门领导报告,请求依法、合情合理公正处理。
特此报告 呈报人: 20xx年7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