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5.13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各中央企业: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开展以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年检内容和程序比较复杂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年检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和对象

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为年检工作时间。

凡年检年度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金融类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年检。如20xx年的年检对象为20xx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境外企业,依此类推。

二、年检内容

综合绩效评价不再作为年检内容,有关工作并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自20xx年起,年检内容及评分标准调整为: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评分(满分60).

1.境外企业状况(满分5分)。凡境外企业正常经营,得5分;境外企业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得0分。

2.遵守我国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情况(满分35分)

(1)境外投资事项(含变更、终止、境外企业再投资等)是否经过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整、准确填写了相关数据和信息(满分10分)。所有境外投资事项均已履行手续,得10分;凡有境外投资事项未履行手续的情况,得0分。

(2)是否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满分10分)。凡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的,

得10分;未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的,得0分。

(3)境外企业是否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并落实境外企业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满分10分)。凡按要求完成上述工作的,得10分;未按要求完成的,得0分。

(4)是否遵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规定(满分5分)。得分标准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根据境外企业和投资主体情况自行确定。

3.遵守东道国有关规定情况(满分20分)。

(1)境外企业及其中方派出人员是否因违反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受到处罚(满分10分)。凡无上述情形者,得10分;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得0分。

(2)境外企业经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安全、环保、劳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或纠纷(满分10分)。凡无上述情形者,得10分;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得0分。

(二)外汇管理部门评价(满分40分)

1.投资款现汇汇出是否符合外汇局规定。凡投资款现汇汇出按外汇局规定办理的,得5分;未按外汇局规定办理的,得0分。

2.设备、材料等实物投资是否办理登记、核销手续。凡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及核销手续的,得5分;未按规定办理上述手续的,得0分。

3.境外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的填写是否与财务报表一致。凡填写完全一致的,得10分;有任何不一致的得0分。

4.是否按规定履行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或放款的批准手续。凡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或放款经过外汇局批准的,得5分;未经批准的,得0分。

5.是否按照外汇局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备案。凡按外汇局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备案的,得10分;未按照外汇局规定进行备案的,得0分。

6.是否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凡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的,得5分;未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的,得0分。

三、年检程序

(一)境内投资主体

1、每年6月1日开始,投资主体从商务部网站(www.)合作司子站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下载调整后的《年检报告书》(见附件),统一用A4纸打印,并根据境外企业有关情况如实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另一份报送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并同时提供上一年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的中文译件。

2、投资主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www.)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客户端软件,并通过登陆该系统客户端填写电子版报告书中的表二后,直接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交报告书,并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书面材料对应内容严格一致。

(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

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资主体完备的年检材料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1.对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对于报表二,要结合系统数据,重点对该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审核投资主体填报数字是否与其报送的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对投资主体提交的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才可正式在系统中记录。

2.根据对年检材料的审核情况和年检评分标准对参检企业进行评分,并将分值填入《年检报告书》报表四的“外汇部门评价”栏,在“年检部门”栏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章(2)”。

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及评分,并在“年检部门”栏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章

(2)”。

3.打印一份系统审核通过的报告书退交投资主体,由其转送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其余材料留存。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各中央企业总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在收到外汇管理部门的《年检报告书》后,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主要根据本通知年检内容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并打分。省

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应认真调查、客观评价,必要时,可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了解有关情况。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将上述评分计入《年检报告书》报表四中的“商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评价”栏,并在“年检部门”栏中加盖公章。

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依据各项分值得出的总分确定境外企业年检等级,在《年检证书》上签注等级,同时加盖年检专用章,并将《年检证书》交投资主体持有。

(四)年检数据交叉核对和共享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在每年8月31日前互相提供并核对年检汇总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应做好联合年检的宣传工作,每年通过在当地媒体发布联合年检公告等形式,通知投资主体及时参加该年度联合年检,并认真核对所辖企业的参检情况。

(二)年检工作结束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应在9月15日前形成年检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境外企业参检情况、境外企业等级等)报商务部(合作司),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将年检工作报告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基本情况表于9月15日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档案,将前三年度联合年检的相关材料,归入相应投资主体的境外企业档案或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档案一并管理,书面文件保存期限为3年。

(四)对于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本年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申请。对于未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已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联合年检,并持本年度年检证书及时补办相应的核准手续。

对应当参加联合年检而未参检的企业,年检结束后外汇局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记为“未参检”状态,此状态将影响该企业年检结束后包括变更登记、业务核准及备案等后续外汇业务的办理;对不参加联合年检、申报年检信息的企业,外汇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及责任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

(五)境内投资主体申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政策扶持时,须提供与申请内容相关的本年度境外企业年检证书,年检等级一级(年检得分80以上)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六)20xx年度年检工作不再单独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调整后的《年检报告书》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简体)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xx年境外投资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xx年境外投资 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合函(200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央管理企业:

20xx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即将开始,请年检部门充分准备,精心组织,在总结20xx年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此次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xx年1月1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设立、收购或参股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及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

凡在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以及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只需向年检部门上报《年检报告书》中的报表1、报表2、报表4和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以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或其它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年检部门应做好联合年检的宣传工作,通过在当地媒体发布联合

年检公告的形式,通知境内投资主体及时参加20xx年联合年检,并根据20xx年的年检情况和本单位管理数据,认真核对所辖企业的参检情况。

二、年检时间:

20xx年9月1日—11月15日。

三、年检材料

(一)投资主体可从商务部网站(www.)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网上服务-有关的表格下载-境外投资年检有关表”链接中下载《年检报告书》,统一用A4纸打印,并根据境外企业有关材料如实填写,一式三份。

(二)对已参加20xx年联合年检、取得《年检证书》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需于10月10日前,将《年检报告书》和《年检证书》(复印件)各一份送交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将《年检报告书》、《年检证书》(复印件)、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各两份送交地方外汇管理部门。

(三)对于首次参加联合年检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需将一份《年检报告书》送交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将《年检报告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和与境外企业有关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各两份送交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境内投资主体无法提供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的,也可提交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外汇资金购汇汇出核准件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上述文件应作为附件一并报送,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四、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年检程序

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资主体完备的年检材料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一)对《年检报告书》的报表2和报表4进行审核。对于报表2,要结合业务档案,重点对该项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报表4,要重点审核投资主体填报数字是否与其报送的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

(二)根据对年检材料的审核情况和《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年检评分标准对参检企业进行评分,并将分值填入《年检报告书》报表五的“外汇部门评价”栏,在“年检部门”栏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章(2)”。

各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可视本地实际情况授权辖内中心支局对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及评分。各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对中心支局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年检部门”栏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章(2)”。

(三)将一份《年检报告书》退还给投资主体,由其转送给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其余材料留存。

五、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年检程序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在收到外汇管理部门的《年检报告书》后,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一)利用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软件评价境外企业状况,将得分乘以50%,得出境外企业状况得分,并填入《年检报告书》报表5

中的“境外投资状况”栏目。综合绩效评价年度统一为20xx年。

(二)将境外企业是否开办并正常经营(满分6分)、境外企业运行中是否存在重大问题(满分4分)连同投资主体及其所办境外企业遵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规定情况的分值(共计20分)计入《年检报告书》报表五中的“商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评价”栏目,该栏目的满分分值为30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应认真调查、客观评价,必要时,可向我驻外经商机构了解有关情况。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依据各项分值得出的总分确定境外企业年检等级,在《年检证书》上签注等级,同时加盖年检专用章,并将《年检证书》交投资主体持有。

(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完成年检工作后,将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系统形成的数据文件(ADT格式)以电子邮件上报商务部;将本年度的年检结果(即境外企业等级情况)发送给商务部。发送地址均为:xiongran@或

huan-gxianghua@

六、年检工作总结

年检部门应依据年检结果,认真总结境外投资的有关情况,形成年检工作报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应将工作报告于20xx年12月15日前上报商务部,各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工作报告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基本情况表(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上下载)于20xx年12月15日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七、年检数据交叉核对和共享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在20xx年12月30日前互相提供并核对年检汇总数据。

八、档案管理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将20xx年、20xx年和20xx年联合年检的相关材料,归入相应境内投资主体的境外企业档案或者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档案一并管理,书面文件保存期限为三年。

九、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

20xx年年检结束后,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集中精力对辖内投资主体境外投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处理原则见附件1),并将相关投资主体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十、补办国内审批手续

对于已进行境外投资,但未按要求履行完备的国内审批手续的国内投资主体,在参加20xx年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后,可到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地方外汇管理部门申请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具体补办程序见附件2),并附上当年的《年检证书》。

20xx年联合年检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商务部(合作司,电话:010-65197437 65197482,传真:010-65197481)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司,电话:010-68402365 68402254 传真:010-68519133)联系。

特此通知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1

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原则

20xx年的年检和补登记工作,对于摸清底数、加强管理打下了

良好的基础。20xx年年检结束后,年检部门应重点落实年检奖惩制

度,特别是落实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罚措施。相关工作可按如下原则进

行:

1、对于已经破产、清算和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可

通知其投资主体到地方外汇管理部门注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到地

方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并交回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

注销手续时应提供:书面申请;境外企业已清算的,应提交境外企业

清算报告;境外企业未清算但已撤回驻外人员并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

的,应提交境外企业财务情况报告。

2、对于年检部门已明确告知,但拒不参检的投资主体,其所在

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应依据《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

法》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联合对其进行查处。

3、地方外汇管理部门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于当年年检结束后,

联合在媒体公布未按规定参检的投资主体名单,同时中止其境外投资

外汇登记和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4、原投资主体已经合并、分立或者发生股权变更的,应核查境外企业相关权益的归属,新的投资主体应重新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原投资主体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5、投资主体在国内审批手续完成2年后仍未在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注销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附件2

补办国内审批手续程序

一、对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但未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的境外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补办手续,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外汇管理部门。

二、对已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但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外汇管理部门外汇分局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中的有关规定为其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三、对既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也未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的境外企业,应先到商务主管部门补办境外企业设立批准手续,然后再到外汇管理部门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资金补充境外企业资本金的,在报商务主管部门补办境外企业批准手续之前,应先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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