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0]8号
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对符合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的占地,短期内纳税人出现较大亏损的,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工资、法定劳动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三)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四)其他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困难情形。
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1);
(三)纳税人申请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土地权属证明;
(五)纳税人提供的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
1、纳税人停产、停业的,应附报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2、对于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占地的减免税,应提供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3、对于因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的减免税,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按年审批,原则上一年报送一次。主管地税机关集中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地税机关逐级上报。
(一)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逐级上报。
(二)上级地税机关接到下级地税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及时进行核报。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需分户报送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资料(本公告第二条中的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并附主管地税机关的《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调查表》,由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提出处理意见,汇总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汇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报批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在接到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上报的减免税报告后,对申请内容逐项审核,按照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减免申请在30日内作出批复。
(四)主管地税机关收到批复结果后,应向纳税人发出《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减免税期满后应及时恢复征税;对退回的减免税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告知纳税人。 本公告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
2、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报批汇总表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第二篇: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事项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事项
NYHDF003
一、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令第483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六条(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2号)
二、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1.从事社会公益事业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2.承担政府任务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3.全部停产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4.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二)时限
无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限于委托代办时出示)
(二)提交资料 1.《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一)》(一式三份)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二)》(一式三份)
5.《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银行对帐单》(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审批范围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
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制作《延长减免税审批期限告知书》,送达纳税人。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主管税务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五、受理机关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纳税服务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