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减免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报告
舒城县地税局:
根据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精神。我公司全年需纳土地使用税295920.20元。一季度已申报缴纳73980.05元,二季度73980.05元,限期为本月15日。由于我公司生产的菜籽油受进口菜油的冲击,销售价格低于国家保护价成本每吨2500元。1-6月累计亏损357万元。造成当前企业运行相当困难。特申请贵局根据我公司当前特殊困难的实际情况。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款。
特此报告。
安徽舒城新素宝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20xx年7月4日
第二篇:什么时候缴纳土地使用税
什么时候缴纳土地使用税
是取得土地证 还是按土地实际动工时缴纳
土地转让协议签订的交付土地之日或协议生效之日或实际使用土地之日
如果已经动工而尚未取得土地证的,已动工之日开始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依照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
地使用税征收起始时间应自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用耕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自批准征用满1年时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的当月末;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的当月末。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期间,应逐月统计已交付和未交付部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当月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的当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