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岗位评估分析报告之一

时间:2024.4.1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岗位评估数据处理分析报告之一——岗位价值系数计算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于十二月十九日至二十日进行了岗位评估正式评分工作。该次评分区局共组织了24名任职者(包括4名区局领导、16名中层领导和8名业务骨干)对85个岗位(含组长岗)进行评估。现将数据分析结果汇报如下:

一、化等级评定为测量数据——标准正态分数

通过计算机运算,将各价值要素的等级转化为Z分数,如表1所示:

表1  各价值要素的等级分转化为Z分数

二、计算出第个i评分者对第j个岗位的评分Zij,转化成T分数

T=10×Zij+300

三、计算出每个岗位的价值系数,按其大小进行排序

具体计算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岗位评估预试问卷数据处理分析报告》中已有详细说明,因此本次分析将计算过程省略,仅列出岗位价值系数排序表,如下页表2所示:

表2  各岗位价值系数排序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办公室

2004/12/25


第二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加强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和效能化,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穗国税发?2007?126号)的规定,结合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局的政务公开是指按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公开行使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做到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

第四条 局属各部门为本办法所规定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及责任人,应当依法公开其政务信息,并担负相应责任。

第五条 分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分局的政务公开工作。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由办公室和信息科的人员组成,其中办公室负责拟定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相关工作

机制和议事规则,做好政务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信息科负责政务公开手段的技术支持。

分局成立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小组,由监察室、计划统计科、征管、审计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监督评议分局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实施政务公开不得收取费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应当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第二条规定制定或转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纳税人权利、义务;

(三)行政许可和办税事项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须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具体负责部门、结果、救济途径;

(四)行政处罚事项及其依据、标准、程序、救济途径,行政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依据;

(五)符合欠税公告规定的欠税情况;

(六)数额较大、影响恶劣的税收违法案件;

(七)机构设臵及职责,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邮政编码和咨询、举报、投诉、信访电话(传真);

(八)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和其它工作动态;

(九)工作规范、服务承诺、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投诉或救济途径;

(十)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

(十一)需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周知的其它涉税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应当主动向内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年度总体目标及执行情况和其它工作动态;

(二)机构调整,干部任免、交流、调配、福利、待遇、考核、奖励、惩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情况;

(三)分局的预决算、内部财务审计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的

立项、项目库管理、项目跟踪管理的情况,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情况,资产购臵、处臵、调拨、捐赠的情况;

(四)经审核、审批人员的出国、出境情况;

(五)各类代表、先进、荣誉称号评选情况;

(六)分局税务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情况;

(七)工作纪律、干部任用条件与程序、公务员权利与业务;

(八)分局违纪案件查处情况;

(九)依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未在本办法第七条中列明的其他政务信息,可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向申请人公开,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禁止公开的除外。

个人或组织有权要求公开与自己相关的政务信息,在发现该信息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误时,有权要求更正。

第十条 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予以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十二条 对外主动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分局网页;

(二)办税服务厅窗口、政务公开栏、办税手册(指南、指引)、电子显示装臵;

(三)文告;

(四)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新闻发布会、听证会、电话、手机短信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公开形式。

第十三条 对内主动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会议、文件、内部刊物及简报;

(二)内部信息平台、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三)其他便于干部职工知悉的公开形式。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主要形式: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按照公开权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不能按照公开权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第十五条 预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进行社会咨询论证活动或者举行听证会;

(二)组织民主评议活动;

(三)通过分局网站发布并收集反馈意见;

(四)通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系统发布并收集反馈意见;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常规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的内容及时更新,避免信息过期。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程序:

(一)基本程序

重要、非定期的公开事项由事项拥有部门于该事项发生、发现、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突发性事件2个工作日内)对事

项进行核实和保密审查,书写公开事项文本,提出初审意见,属办税公开的事项,提交征管科审核,经局领导审批后公布;需在相关会议公开的事项,由公开事项拥有部门提交局领导批准后公布;其它公开事项提交办公室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公布。

(二)简单程序

一般、定期的公开事项,公开事项拥有部门审核后,需在行政管理系统、网站、媒体公开的,交办公室实施公开;需在办税服务厅前台公开的,交办税服务厅实施公开;需在手机平台公开的,交信息科实施公开。

第十八条 公开内容的提交、审核和发布按照公开事项是否以发文形式发生、发现和变更分以下情况书写公开事项文本:

(一)以发文形式发生、发现、变更的公开事项的处理。公开事项拥有部门拟文时在文稿上注明公开范围和形式。该文签发后,在分局网站公开的,由办公室于10个工作日内公布;在媒体公开的,由办公室承办并于10个工作日内公布;属于突发性事件的,按照上述分工于该事项发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布。

(二)以非发文形式发生、发现、变更的公开事项的处理。公开事项拥有部门于该事项发生、发现、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事项审批表》(附件四),按照

第十七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对外依申请公开

对于本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公开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事项,按以下程序及时对外公开。

1.受理申请

分局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专窗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事项。分局在网站(网页)中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栏目,提供相应的表格供申请权利人下载,并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

申请权利人在网上下载表格填写后,携带以下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依申请公开受理窗”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权利人书面申请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或委托第三人提出申请。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国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需提供);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需提供);

(4)书面授权委托书(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需提供);

(5)《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六)。

受理窗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受理人”)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证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并作以下处理:

(1)不属于广州市国税局职能范围的,应指引申请人向其它相关部门申请。

(2)属于广州市其他国税局职能范围的,应指引申请人向相应国税部门申请。

(3)属于已经主动公开信息的,且受理人已清楚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

(4)已明确不属于公开的范围的,受理人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并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决定书》(附件

八)上说明理由。

(5)对于上述范围外的申请,受理人应在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制作《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回执》(附件七)并注明联系电话后交给申请人,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申请公开事项拥有部门。

2.审查批复

申请公开事项拥有部门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作如下处理:

(1)属于可公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广州市国家

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决定书》(勾选“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载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全部信息。

(2)属于部分公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决定书》(勾选“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依据、方式和时间,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部分公开的信息。

(3)属于以下不予公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决定书》(勾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a.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b.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c.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d.内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

e.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f.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g.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4)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并在作出暂缓公开决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

(5)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或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征求意见书》(附件五)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在得到第三方的回复后按上述情况进行处理,如第三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的,则视为不同意公开。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经过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应当在作出公开决定的同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并告知救济途径。

公开权利人申请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审查期限内。

(6)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说明需延长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一般性依申请公开事项由事项拥有部门对公开内容、公开范围

等进行全面的审核批准。事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通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事项审批表》予以会办。重要的、敏感性的依申请公开事项,事项拥有部门初审后,属办税公开事项的,提交征管科审核,经局领导批准确定;其他公开事项提交办公室审核,经局领导批准确定。

遇到不能确定的问题,事项拥有部门可与市局相关处室征询落实。

4.公开处理

申请事项拥有部门在处理完毕后将回复资料送达受理窗。受理窗在收到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二)对内依申请公开

本系统工作人员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统一由市局办公室受理。

第二十条 预公开程序:

事项拥有部门初审后,提交办公室审核,经局领导审批后公布。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局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政务公开第一责任人,依照本办法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政务公开的职责分工如下:

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制度、规范的制订以及协调、统筹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工作;负责重要公开事项的审核把关工作;负责分局网站的管理规范工作;负责对内主动公开的发布和通过网站、媒体对外主动公开发布及对内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转办工作;负责政府采购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人事教育科、监察室负责人事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政务公开监督工作,包括受理、查处与分局相关的政务公开投诉;负责分局和局属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及本制度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负责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小组常务工作。

征管科负责办税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以及重要公开内容的审核把关工作;负责参与监督评议分局的政务公开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相关法规的审核把关工作。

办税服务厅负责依申请公开的申请受理及回复工作;办税公开事项的前台公开工作。

计划统计科负责组织收入、财务公开和政府采购公开的组织、

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参与监督评议分局的政务公开工作。

信息科负责政府采购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政务公开手段的技术支持。

审计科负责参与监督评议分局的政务公开工作。

公开内容主办部门负责具体确定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详细内容、公开形式及操作流程;负责审核、提交本部门拥有并按制度规定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负责拟公开政务信息会审的发起和意见综合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的提交部门和发布部门应分别设立专门台帐及文件夹,登记和保存本环节发出的政务公开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办公室报送当期本部门政务公开的分类统计情况和执行情况。

第六章 监督评议

第二十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

第二十六条 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小组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措施监督政务公开工作。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议考核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监督评议小组受理与分局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监督评议小组应当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 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小组应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明确责任、量化标准,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

第二十九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督评议小组核实后,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视情况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做出处理或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的;

(二)不及时解决或故意隐瞒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严重问题的;

(三)作出与政务公开制度相违背决定的;

(四)弄虚作假,应付甚至设臵障碍抵制政务公开检查、考核和案件查处,或包庇、纵容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法人员,或对投诉人、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及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政务公开工作不力,造成群访或其他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不按照规定公开政务,或隐匿应当公开事项,或公开内容不真实的;

(七)不按照规定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事项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的;

(九)不按照规定保存政务公开档案资料的;

(十)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条 公开义务人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分局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接受公众对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的投诉,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每年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市局办公室报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分类统计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穗国税直内发?200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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