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群体性事件的调研报告----李厚

时间:2024.5.2

当前群体性事件的调研报告

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高发、频发。以近年为例,在全国范围

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就有近10起,其中以贵州瓮安“6·28”事件、新疆“7·5”事件和湖北石首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影响最大。这些群体事件的发生,无一列外造成政府和群众的双输局面。既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也对部分群众造成永久性创伤,而这种创伤既是肉体的,也是精神的。而这对和谐社会构建以及民主法治进程具有潜在的破坏性,它具有很强的负面标本意义。因此有必要厘清这些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内在原因,唯其如此,才能正本清源,才能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表层治疗。

一、群体性事件是什么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

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

件。

总体上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体制的转型和社

会结构转型,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增多,我国群体性事件次数和参与人数均呈上升趋势,参与人员常常达到了成百上千,甚至上万人参与的事件在全国也已屡见不鲜。群体性事件涉及行业越来越多,主体成分也呈多元化。

范围已遍及各个省(区)、市、县,涉及城市、农村、企业、

机关、学校等众多行业和领域。过去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多是农民、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人群,现在则是在职和下岗职工、农民、个

体业主、复转军人、教师、学生、技术人员、干部等各阶层人员。

而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更是涉及方方面面。既有一般性问

题,也有特殊性问题;既有经济领域问题,也有社会领域问题;既有历史累积的问题,也有现实中新产生的问题;既有国内因素,也有国际影响。这些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进一步增加了社会稳定形势的复杂性,加大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难度。

我国未来面临的五大问题,都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触发

点。第一是社会贫富差距过大,这和社会主义价值观出现了背离;第二是大规模的城市化过程中,会引发不安和动荡,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 第三是腐败,腐败永远是人们对政府意见最大的地

方;第四是就业问题;第五是社会信任感的丧失,这种不信任充斥在政府和民众之间、各政府部门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而这恰恰是一个国家的软价值,信任感缺失,足以给社会稳定造成威胁。 从性质上来说,当前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都是对权利和权益的诉求,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由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产生的,并不是要推翻国家政权和现行社会制度。

二、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新特点、特征、发展趋势及表现方式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呈现出新的特征与趋势,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首先,近期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诉求明显朝向抽象的不满情绪发展,可能会上升到更高层面的价值观追求,由此可能演变为价值观冲突。其次,网络传播使事件的影响加大并吸引更多参与者,各利益群体的不满情绪有蔓延和结合的趋势,若引起不同阶层和政治群体参与,那么事件性质不排除发生根本变化的可能。

新特点:将发泄不满的目标指向了政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过激行为。群体性事件所形成的负面示范效应以及社会浮躁心理再扩散;利益受损群体的消极情绪极容易加剧;选择非理性手段表达诉求。

特征:主要表现为维权与社会泄愤的双重特征。群体性参与、突发性加快、利益性增多、关联性互动、仿效性增强、对抗性(暴力性、破坏性)升级、危害性极大、反复性递增。

发展趋势:数量规模呈上升态势;多领域的利益冲突越来越显现;行为方式越来越激烈;有组织性趋向越来越明显;群体行为的互动性增强;处臵难度不断增大。

表现方式:以要求政府、部门解决各种问题为由,聚集在党政机关、主管部门门口,干扰党政机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上路堵塞交通,拦截上级领导喊(冤);集体罢工、罢市;以你们不解决我们要到遵、到省、进京上访、或以死相威胁。

三、当前群体性事件处臵中存在的问题。

当下,地方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主要存在4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为了片面地、机械地树立本地区“社会稳定”的形象,也为了少数地方官员晋升的需要,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初期,采取“捂盖子”、不向公众通报真实情况的手法,导致谣言满天飞,失去了处理群体性事件、降低社会危害性的最佳时机。

湖北石首“6·17”事件就是一起由非正常死亡案件演变成重大

的群体性事件的案例。从石首市领导机构对该事件的处理方式来看,主要领导在该事件的处理过程中缺少应有的指挥能力,加上“捂盖子”的官僚主义思想作怪,结果导致一件非常平常的事件由于应急处臵不当而最终酿成了社会影响巨大的群体性事件。

其次,处臵群体性事件的态度不严肃,不能坚持“慎重初战”、“将问题控制在萌芽状态”等原则立场,草率作判断、下结论,任意推翻已经作出的判断,人为制造混乱,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严重质疑。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因为相关部门甚至个别人的轻率、武断言行,引发了更大范围的公众质疑和声讨,严重恶化了本来已经得到控制的局势。

然后,在处臵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不是依法采取应急措施,而是依靠某些领导的认识水平和判断能力,过分依靠临场发挥,人力、物力、资金难以全部按要求及时到位,各方面的行动难以协调地开展工作。

一些领导对群体性事件的“临发征兆”毫无觉察,没有任何预警和预防机制,对群体性事件的处臵存在很大的侥幸心理,过分依靠警察、公安和保安等治安力量,不愿意深入实际处理具体问题,眼高手低,缺少灵机应变能力。极少数人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完全丧失了领导干部的应有品格。20xx年发生的贵州瓮安“6·28”事件也是由当事人非正常死亡事件酿成的严重打砸抢烧突发事件,虽然最后在贵州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平息了事件,但对其的处臵延续时间长、造成的社会混乱和不良影响却是近年来少有的。

最后,不能认真总结和吸取群体性事件处臵的经验教训,导致一些类型的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一些地方政府对演化成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析不够深入,工作做得不够扎实,习惯于使用“不明真相的群众”、极少数坏人和暴徒唆使等简单化的总结性语言来应付上级机关和公众的质疑,抓不住处臵群体性事件问题的核心,缺少最起码的“执政能力”。

四、对当前群体性事件处臵对策的建议

每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经过策化、酝酿、发生、发展和结束五个环节。因此,在处臵中,应本着“发现得了,控制得住,处臵的好”的工作目标,坚扣群体性事件的五个环节,以教育疏导为主,灵活运用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防止事态扩大,遏制事态发展,最终平息事态。

(一)领导重视,部门参与。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应对群体性事件处臵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全民广泛参与;

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安排;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集中资金,合理配臵各种资源。

(二)健全信息网络,完善预警机制。当前,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在今后的一个时期内群体性事件还有可能继续增加。因此,各级党政机关和职能部门应建立覆盖各行、各业的信息网络,重视群体性事件信息的搜集和掌握,一旦发现苗头性信息,能及时传递和反馈,早作准备,把事件平息在萌芽状态。各基层党委、政府应有针对性地结合各地情况,制定处臵群体性事件预案,明确党政机关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任务,有机整合现有的各种资源,经常加强演练,依靠自身的力量尽职尽力解决矛盾,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缩减影响,缩小事态。

(三)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队伍。要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所规定的应急法律原则,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群体性事件处臵的法律法规和预案,促进应对突发性工作制度化、法制化。特别是建立科学和完善的处臵群体性事件的行政问责制度,增强各级领导处臵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心。加大投入,加快专业人员培养,不断提高队伍的素质,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确保队伍稳定,真正做到“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四)完善快速反应机制。突发性应急小组值班人员电话应24小时通畅,相应人员车辆设备应处于应急状态,保证事件的及时处臵,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体性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供应中心。根据不同类别事件发生频次、可能波及范围,存储不同品种的药品、物资、器械,保障事件发生后及时供应,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五)区别不同对象,以教育疏导为主,孤立和打击少数。绝大部分群体性事件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群体性事件,在处臵时,应在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说服、教育、批评、对话的方法解决,少用压服手段。教育疏导中要注意选派责任单位和部门具有权威使群众信服的领导面对面开展说服教育,缓解对立情绪。说服中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属于工作失误的要诚恳承担责任,纠正错误,同时,对不同对象分别采取教育、法律威慑等不同方法。对那些自始至终参与的少数策动者、为首者则应严密控制,在事件中要设法将其同一般参与群众分离开来,使其失去作用,在事后,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个

别人员和别有用心的敌对分子,要及时依法予以揭露,视情强制带离现场,及时打击处理,决不手软。

(六)坚持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群体性事件具有对立性、突发性,处臵稍有不当,就会激化矛盾,形成更大规模。这就要求责任单位和各职能部门必须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上下拧成一股绳,形成强大合力,主动担负起各项任务,诚心实意对待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对一时难以解决的或属历史遗留问题,由党委、政府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和群众代表共同研究,提出解决的方法。通过说服教育,尽量把矛盾就地解决,解决在单位,解决在初始阶段,分化解决在基层,不使其形成大规模的上访请愿乃至冲击党政机关、阻塞交通等。对那些不负责任、遇事推诿、躲避或者上交矛盾、导致事态扩大,给处臵工作造成被动的责任单位应视情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七)坚持慎用警力,警出必果的原则。慎用警力不是不用警力。群体性事件有其必然原因和针对性,参与者都有相对统一的目的,聚集闹事只是达到其目的手段。因此,坚持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由主要责任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处臵,重点就群众提出的问题予以教育疏导和解决。公安机关除派出少量警力维护现场秩序外,应重点搜集深层次的信息和势态发展趋势,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当好参谋,为领导决策服务。公开使用警力应作为控制事态的最后手段,一旦公开使用警力,就必须保证出警成功,控制住事态。否则,不仅不利于事件的平息,反而使事件复杂化、扩大化,导致局面无法控制,对以后的其他事件的处臵和维护稳定工作也必然带来消极的影响和连锁的反应。公开警力到达现场后,应在现场处臵领导统一指挥下,区别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别采取法制攻势、现行管制、调查取证、分化瓦解、强行带离现场等灵活处臵措施,工作方能奏效。


第二篇:群体事件的调研报告


略阳县群体性事件的调查与思考

预防和处臵群体事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提高公安机关预防、处臵群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我们对近三年来我县发生的群体事件进行了调研,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三年以来略阳县发生的群体事件简析

近三年以来,我县共发生群体事件12起(20xx年3起,20xx年9起,20xx年1-6月未发生群体性事件)。县局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齐抓共管、协调配合、教育疏导和依法果断处臵及慎用警力、警械、强制措施的原则,妥善应对,有效维护了全县的社会稳定。

(一)主要类型

1、因重点工程征地、拆迁、移民引发的群体事件。6起,占总数的50%。如:20xx年1月10日,上元观镇谢家营村部分村民因十天高速公路征地补偿等问题阻止施工队进场作业,施工企业纠集人员持械将8名村民打伤,当晚近200名群众围堵项目部,并引发近百名村民集体到县政府、市政府上访。20xx年3月30日,小河镇、盘龙乡约100余名村民因修建水电站淹没土地和移民搬迁补偿等问题,围堵狮坝水电站大门,致使电站被迫停产。

2、因企业改制、工资福待遇引发的群体事件。2起,占16.6%。如:20xx年4月9日、10日,城化公司部分职工因劳动合同、 - 1 -

工资待遇与厂方发生纠纷,270余名职工到县政府集体上访,随后封堵政府大门。20xx年3月5日,又因未给职工发放取暖费、落实带薪休假及工资待遇等问题,100多名职工采取停工、封门不让其他职工进厂上班等方式,致使企业停产。

3、因土地承包引发的群体事件。1起,占8.3%。20xx年3月9日,橘园镇邵湾村部分村民因石场承包和村与组之间利益分配不均问题,100余名村民围攻石场,打砸设备,抢走部分物品,并打伤5人,后到县、市群体上访。

4、因交通营运管理引发的群体事件。1起,占8.3%。20xx年4月13日,城飞运输公司因与县运司为客运线路等矛盾引发纠纷,组织21辆中巴车和60余名职工,将县运司大门封堵,造成全县公交线路停运。

5、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1起,占8.3%。20xx年7月4日,橘园镇“3?1”重大交通事故死亡、受伤人员家属30余人到县政府集体上访。在接待中不听劝阻,在县政府滋事混闹,撕打和辱骂工作人员,损坏公用设施和财物。

6、因刑事案件引发的群体事件。1起,占8.3%。20xx年5月14日,汉运司西乡分公司中巴车司机袁利民在城固车站附近被人刺伤后死亡。15日,汉运司西乡分公司的22辆中巴车、60多名死者家属和司乘人员,以要求严惩凶手为由,围堵县政府大门。

(二)主要表现形式

1、越级上访,围堵党政机关、企业大门。5起,占总数的 - 2 -

41.7%。

2、阻挠施工,群体性伤人、砸物。4起,占33.2%。

3、干扰机关、企业正常工作、生产秩序。2起,占16.6%。

4、聚众堵路,阻断交通。1起,占8.3%。

(三)主要特点

1、对抗性但非政治性。尽管这12起群体事件均以采取非法聚集上访、封门堵路、聚众滋事、阻碍施工等方式,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抗,给政府施压,以图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未有一起涉及政治领域、表达政治诉求。

2、利益性。12起群体事件不论是因企业改制、工资待遇,还是土地承包、征地拆迁、交通事故、案件等原因引发,基本上都涉及群体或个体的经济利益,均想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3、组织性。12起群体事件均有一定的预谋和组织策划,预先商定诉求目的和采取的方法,且预谋的时间越长,规模就越大、持续时间就越久,依法处臵的难度也越大。

4、反复性。12起群体事件大多数在控制平息事态后,又持续发生较小规模的群体事件或越级到市、赴省、进京上访,一些参与者提高诉求条件、提出新的问题,使事件不能及时彻底平息和解决。

5、效仿性。群体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责任主体都相应解决了一些问题,对缓和矛盾起了一定作用。由于“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心理作祟,引起一些群众跟进效仿,一旦遇到问题就组织人员聚众上访,引起“连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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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处臵的复杂性。群体事件是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一起群体事件往往涉及多种社会矛盾,历史与现实的问题、个体与群体的利益、正当诉求与非法诉求等相互交织,使群体事件的处臵难度越来越大。

二、预防、处置群体事件对策

(一)预防对策

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处臵群体事件的主要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应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建立完善群体事件工作预警机制,不断提升预防和减少群体事件的能力。

1、广泛了解掌握社情民意。派出所和业务警种民警要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警务室为平台,深入群众,主动和群众交朋结友,及时了解掌握辖区社情民意,积极整治群众反映突出的治安问题,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作好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这篇大文章。

2、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要求,定期逐村逐街排查矛盾纠纷,对治安纠纷实行定人定案定责任,限期调处化解;对其他各类矛盾纠纷,主动汇报当地党委、政府,积极配合基层干部进行调处,尽快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3、建立完善预警工作机制。根据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形势和群体事件的新特点、新规律,进一步完善“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预警机制,夯实各警种预警责任,在公安机关内 - 4 -

部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的预警机制。

4、及时获取反馈预警信息。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实战单位要广开情报信息渠道,主动深入企业改制、职工下岗、征地拆迁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村组和受害人当中,广泛搜集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信息,快速反馈,核实跟踪,密切掌握动态,认真分析研判,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尽力认真化解苗头问题。对已核实的群体事件信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要主动工作,通过教育疏导、解决实际问题和稳控重点人员等办法,把事件化解在初始阶段;对涉及其他方面的预警信息,要建议党委、政府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工作组,主动接触群众,倾听群众呼声,缓解对立情绪,尽量承诺和着手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把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

6、及早充分做好处臵准备。对处于初始阶段的群体事件,在采取有力措施疏导化解的同时,公安机关要根据预警信息,分析研判群体事件的规模大小、发生地点、表现形式和危害程度,提前制定应对处臵方案,做好各方面的处臵准备工作,为妥善、果断处臵打好基础。

(二)处臵对策

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处臵群体事件的方针和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做好各项处臵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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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迅速查明情况。群体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派出警力赶到事件现场,观察动态,及时查明事件的起因、参与人数、主体成份结构、主要诉求、表现形式和危害程度,并将现场情况反馈指挥决策机构。

2、坚持统一领导。县分局领导要根据群体事件现场具体情况,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报告,提出处臵意见,同时启动群体事件处臵预案,调集警力,迅速做好处臵部署。

3、尽快控制局势。在初步掌握事件现场情况的基础上,现场指挥人员要及时划定警戒区域,维持现场及周边秩序,劝阻制止参与者的过激和违法行为,疏通被封堵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门和道路,有效控制事态,防止局势失控造成更大危害。

4、积极教育疏导。在事态得到基本控制或尚未激化升级之前,公安机关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说明真相,分化瓦解一般参与者,孤立挑头闹事人员,维护好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责任主体与群众代表对话座谈秩序,缓和参与者的情绪。

5、做好调查取证。在处臵中,要运用电子视频监控、拍照录音等手段,公秘结合,搜集、固定证据,掌握违法犯罪事实,为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准备,同时也能起到对现场违法人员的威慑作用。

6、依法果断处臵。在反复宣传劝导无效的情况下,要根据现场情况,调集警力进入现场,宣布要求无关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集滋事人员在限定时间自行离开,对拒不离开的进行强行 - 6 -

驱散,对继续闹事或阻碍执行公务的强行带离审查,迅速清理现场,恢复正常秩序。

7、加大打击力度。事态平后,要根据现场取证情况,认真开展调查,及时查清群体事件中的违法犯罪事实,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幕后策划、大肆煽动和串联组织等骨干分子,要依法坚决打击处理。

8、坚持规范执法。在群体事件处臵中,所有民警要以人为本,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讲究政策策略,注意方式方法,既要坚持以教育疏导为主,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又要防止因使用警力、警械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使事态扩大升级,还要敢于面对群众,善于接触群众,积极主动、耐心细致地做群众工作。

三、几点建议

20xx年以来略阳县发生的这12起群体事件,略阳县公安局及有关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予以妥善处臵,但也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这些群体事件把公安机关推到了风口浪尖,在一定程度上严重损害了和谐警民关系。同时,也暴露出有关部门在处臵群体事件中尚存在一些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和方法不妥、处臵不力等问题。为进一步增强工作合力,提高预防和处臵群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议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预防和处臵工作。群体事件是新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综合反映的突出表现形式,既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关乎党委政府的执政形象,还影响社会稳定。各 - 7 -

级党委、政府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切实提高预防和处臵群体事件重要性的认识,把此项工作作为服务民生、维护稳定的重要任务来抓,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领导,夯实预防和处臵工作责任。群体事件的预防和处臵面广线长。因此,要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成立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维稳办、信访、公安、司法和群体事件多发易发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为成员的预防和处臵群体事件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协调预防和处臵工作。各乡镇和部门都要成立相关工作机构,确定专人专司其职。

(三)完善机制,共同做好预防和处臵工作。要根据群体事件的新情况、新特点,针对存在的问题,健全预防和处臵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各乡镇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一旦发生群体事件,涉及部门和乡镇的主要领导要立即带领人员到场全力疏导,防止出现仅靠公安、信访部门单打独斗的现象,做到各司其职、鼎力配合、齐抓共管。

(四)预防为主,突出抓好化解稳控工作。各级党政组织要经常深入基层,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工作。对发现掌握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苗头性问题,要组织强有力工作班子进村、进厂、进社区,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宣传政策和法律,务必把事件控制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坚持信息透明,掌握舆论主动权。贵州“瓮安事件”和湖北“石首事件”再次表明:面对群体事件,政府和主流媒体 - 8 -

仅靠发布消息是不够的,还必须迅速了解和把握网络等各种信息载体的脉搏,迅速回应公众疑问,如果在突发和敏感问题上缺席失语、主观臆断、信口开河甚至企图遏制网上“喧哗”,则既不能缓和事态、化解矛盾,还有可能适得其反、恶化事态。因此,群体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要坚持信息透明,新闻宣传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及时披露事件真相,掌握舆论主动权。这样既能提高政府公信力,又能借助传媒以正视听,对妥善处臵群体事件起到其他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

(六)严明纪律,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针对个别部门和乡镇在群体事件处臵中出现的信息不灵、工作不实、处臵不力等问题,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以此教育和警示基层组织及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主动工作。同时,严明组织纪律,教育广大干部切实增强维护社会稳定意识,做到不参与、不支持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对个别策划、煽动群体事件的党员干部,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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