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纳税人: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使用说明
1.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税务登记证副本、#5@p领购簿等税务证件后向税务机关报告挂失时使用。
2.遗失、被盗情况说明:应写明遗失、被盗证件的原因、有关情况、如何处理等。
3.遗失声明:应写明遗失证件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遗失证件的种类等情况并声明作废。遗失声明应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的媒体上发布。
4.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填写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挂失时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遗失、被盗证件后,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立案处理证明、说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篇:税务证件挂失流程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份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4.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决定资料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程序
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受理—→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审核—→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出件
五、税务机关承诺办结时限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