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与分析重点

时间:2024.5.4

1.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们意愿,并可能使有目的的活动发生暂时性或永久性中止,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特征:因果性、偶然性与必然性、潜伏性、预测性。

2.事故上报规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到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死亡大于等于3人就要上报省上);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其他要求: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交通火灾事故中一周时间内伤员死亡要补报,其他事故为一个月期限);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5.事故调查程序:成立事故调查小组;事故的现场处理;物证搜集;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证人材料搜集;现场摄影;事故图绘制;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报告编写;事故调查结案归档。

6.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重大事故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以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7.事故调查的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公正、公开;分级管辖原则。

8.事故责任分析: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根据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9.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0.事故统计的基本方法:综合指标法、抽样推断法、假设检验、统计模型分析。

11.综合指标:综合指标是通过调查统计和整理所得到的反映事故特征的统计指标。按其反映的总体现象数量特征的不同可分为总量指标、相对指标、平均指标。综合指标法是运用综合指标对事故进行数量分析的主要方法之一。

12.总量指标:又称统计绝对数,是用来反映事故发展的规模、水平的综合指标。内容:1)按其反映总体内容的不同,分为总体单位总量和总体标志总量。总体单位总量和总体标志总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二者随研究目的不同而变化;2)按其反映时间状况的不同分为时期指标和时点指标;3)按其所采用计量单位的不同分为实物指标、财产指标和工作日指标。作用:总量指标是计算相对指标和平均指标的基础;总量指标是对事故总体认识的起点;总

量指标是编制计划、实行经营管理的主要依据。

13.相对指标:又称统计相对数,它是两个有联系的现象数值的比率,用以反映现象的发展程度、普遍程度或比例关系。作用:可使人们能够更清楚地认识事故要素、事故之间的关系,可以使不能直接对比的事故找到关联的基础。

14.平均指标:又称统计平均数,用以反映事故总体各单位某一数量标志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所达到的一般水平。特点:把总体各单位标志值的差异抽象化了;平均指标是一个代表值,代表总体各单位标志值的一般水平。作用:可以反映总体各单位变量分布的集中趋势;可以用来比较同类现象在不同单位的发展水平,以说明生产水平、安全工作质量的差距;可用来分析事故现象之间的依存关系。权重:标志值出现的次数。

15.变异指标:又称标志变动度,它综合反映事故在各个系统、地方的差异程度或离散程度。在生产性企业,它反映事故在各种设备、各个工段(工序)的单位标志值的差异程度和离散程度。作用:反映事故单位标志值的离中趋势;说明平均指标的代表程度;测定现象变动的均衡性和稳定性。

16.韧性破裂:是指容器、管道在压力作用下,器壁上产生的应力超过材料的强度极限而发生断裂的一种破坏形式。 主要特征:具有明显的形状改变和较大的塑性变形,对容器来说也就是其直径增大、器壁变薄;断口宏观分析呈暗灰色纤维状,没有闪烁的金属光泽,断口不齐平,而且与主应力方向成45度;破裂一般不产生碎片,只是裂开一个口或偶然发现有少许碎片;发生韧性破时,其实际爆破压力相接近。 主要原因:超压、安全阀失灵、操作失误(如错开阀门)、检修前后忘记拆装盲板、不凝气体未排出、违章超负荷运行、容器内可燃性气体混入空气或高温引起物料分解发生的化学燃烧爆炸、液化气体充装过量或储存温度过高、温度升高时压力等;器壁厚度不够或使用中变薄;设计制造不合理或误用设备,造成器壁厚度不名够;介质的腐蚀冲刷或长期闲置不用又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和妥善保养,导致器壁大面积腐蚀,壁厚严重变薄。

17.脆性破裂:是指容器在破裂时没有宏观的塑性变形,器壁平均应力远没有达到材料的强度的极限,有的甚至低于屈服极限,其破裂现象和脆性材料破坏很相似。又因它是在较低的应力状态下发生的,故又称低应力破坏或低应力脆断。 主要特征:容器破裂时一般无明显的塑性变形,破裂之前没有或者只有局部极小的塑性变形;断口宏观分析呈金属晶粒状并富有光,断口平直且与主应力方向垂直;破裂通常为瞬间发生,常有许多碎片飞出,破坏一旦发生,裂纹便以极快的速度扩展;破坏时的名义工作应力较低,通常低于或接近于植被的屈服极限;破坏一般在较低温度下发生,且在此温度下材料的韧性很差;破裂总是在缺陷处或几何形状突变处首先发生。 原因:低温;材料存在缺陷;焊接区和焊缝处有缺陷;材料中的磷、硫含量过高及应力腐蚀都会恶化材料的机械性能,从而引起脆性破裂。

18.疲劳破裂:是指材料在反复加压、卸压过程中而在低应力状态下突然发生的破坏形式。 主要特征:破坏时无明显的塑性变形;由断口宏观分析可见到疲劳裂纹产生、扩展和最后断裂等各具特色的区域,前两者较光滑,只是一般的开裂,出现裂缝口;疲劳破裂通常是在操作温度、压力大幅度波动且频繁启动、停车的情况下发生。 主要原因:承受交变循环载荷;过高的局部应力;高强度低合金钢的广泛应用和特厚材料的应用增加,材料本身和焊缝处往往很容易形成各种缺陷。

19.蠕变破裂:是指金属材料长期在高温条件下受应力的作用而产生缓慢、连续的塑性变形而产生的破裂。 主要特征:只发生在高温容器或装置中,破裂时有明显的塑性变形,其变形量与材料在高温下的塑性有关;由断口晶相分析可以发现微观晶相组织有明显变化,如晶粒长大、再结晶与回火效应、碳化物分解、 合金组织球化等;长期在高温和应力作用下,破裂时的应力低于材料正常操作温度下的抗拉强度。 主要原因:设计时选材不合理,如选用了常温时塑性良好而高温时变脆的材料,或采用一般碳钢代替蠕变性能良好的合金钢;操

作不佳,维护不周,导致设备运行中可能出现局部过热。

20.腐蚀破裂:是指容器壳体由于受到腐蚀介质的作用而产生破裂的一种破坏形式。一般的形式大致可分成五类,即均匀腐蚀、点腐蚀、晶间腐蚀、应力腐蚀、和疲劳腐蚀。 腐蚀破裂一般的事故有五种:渗碳腐蚀、氢脆、苛性脆化、硫化氢腐蚀、氯脆和CO、CO2气体腐蚀。 主要特征:渗碳腐蚀的不锈钢金属表面呈孔蚀状,且在焊接部分和热影响区腐蚀特别严重;由氢脆而破裂的容器的金属表面及断口上有鼓泡现象;发生碱脆断裂的容器,其断口与主拉伸应力方向基本垂直,且粘附有磁性氧化铁物质;发生硫化氢腐蚀容器的器壁上有一层银灰色、多孔、松散的易剥落层,即腐蚀生成物硫化铁;发生氯脆的设备表面有腐蚀坑存在。其裂纹通常是穿晶型,并且带分支,类似河流状。 主要原因:高温、易产生局部过热区、处理CO、CO2或烃类介质的设备,易发生渗碳腐蚀;高压、水分多、露点高条件下的合金材料易产生应力腐蚀;氢与硫共存、腐蚀条件恶劣,易发生硫化氢引起的应力腐蚀;高温、高压、碳含量高的铁碳合金设备,易发生氢脆;高温氯化物溶液下的奥氏体不锈钢设备,有较高的冷却残余应力及振动应力,高温、高压的氯化物水溶液是发生氯离子引起奥氏体不锈钢应力腐蚀的必要条件;CO、CO2或CO+CO2+H2O或CO+CO2+N2等混合气体中加水,均会引起应力腐蚀。

21.燃烧条件:可燃性物质、助燃性物质、点火源。 点源的种类:明火、电火花、摩擦和撞击火花、静电火花、化学反应热、高温表面、雷电火花、光和射线、压缩升温等。 助燃物:主要是氧、氟、氯,一些含氧酸及其盐。 可燃物:许多金属如铁、铝、镁等和非金属单质如氢、碳、硫等,有化化合物如甲烷、汽油、合成高分子材料等。

22.燃烧种类:着火、闪燃、自燃。闪点越低的物质越容易闪燃越危险。 自燃分为自热燃烧和受热自燃两种。燃点:可燃物开始着火所需要的最低温度,也称着火点。 着火:可燃物受到外界火源直接作用而开始的持续燃烧现象。闪燃:在一定温度下,易燃、可燃液体表面上的蒸气和空气的混合气体与火焰接触时,闪出火花,随即熄灭的瞬间燃烧过程。 自燃:可燃物质在没有外界火源的直接作用下受热或自身发热,并由于散热受到阻碍,使热量蓄积,温度逐渐上升,当达到一定温度时发生的自行燃烧现象。

23.爆炸的影响因素:初始温度 初温越高,爆炸极限越大,爆炸危险性越大;初始压力 初压越大,爆炸上限越大;含氧量 含氧量越高,上限越大,爆炸范围越大;点火源 点火源强度高,热表面的面积大,火源与混合物的接触时间长,会使爆炸范围扩大。 主要特征:发生化学爆炸一般都是在瞬间进行的,同时伴有激烈的燃烧反应;容器破裂时还会出现火光和闪光现象;爆破后的容器一般碎裂成许多的碎片,其断口有脆性破裂的特征;事故后检查安全阀和压力表,安全阀有泄压的迹象,压力表的指针撞弯或回不到零位;容器爆炸时,一般有二次空间化学爆炸的迹象,如在容器内和室内有燃烧痕迹或残留物,有时还会听到二次响声。

24.腐蚀的破坏:使金属变薄、变脆,致使设备提早报废,影响产量;腐蚀可使设备造成严重的跑、冒、滴、漏等现象,污染环境;使设备破裂。 种类:化学腐蚀和电化学腐蚀。

25.工业毒物侵入人体的途径:经呼吸道侵入、经皮肤侵入、经消化道侵入。

26.事故树分析:又称故障树分析,采用逻辑方法,将事故的因果关系形象的描述为一种有方向的树。把系统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事故作为分析起点,将导致事故的原因事件按因果逻辑关系逐层列出,用树形图表示出来,构成一种逻辑模型,然后定性或定量地分析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途径及发生概率,找出避免事故发生的各种方案并优选出最佳安全对策。

27.割集:在事故树中凡能导致顶上事件发生的基本事件的集合称为割集。 最小割集:能导致顶上事件发生的最低限度的基本事件的集合。

28.最小径集:又称最小通集,在事故树中凡是不能导致顶上事件发生的最低限度的基本事件的集合。最小径集表达了系统的安全性。

29.结构重要度分析:就是不考虑基本事件发生概率的多少,仅从事故树结构上分析各基本事件的发生对顶上事件的影响程度。

30.勘察:是指调查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科学的手段和调查研究方法,对事故现场、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和能够证明事故原因、性质及责任的一切对象进行的实地勘察,并通过现场分析做出事故结论的系统调查工作。 勘察方法:离心法、向心法、分段法、循线法、立体火场勘察。 勘察的基本要求:了解情况,进入现场(进入前一定要先排险);勘察中的一般原则(先静观后动手、先拍照后提取、先外表后内部、先目视后镜观、先下面后上面、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保护和保存好现场;记录与勘察同步进行。 勘察程序:准备阶段、勘察阶段、材料整理阶段、结论。 勘察步骤:环境勘察、初步勘察、细项勘察、专项勘察。

31.痕迹与物证:是指证明事故发生原因和经过的一切痕迹和物品,包括由于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而使现场上原有物品产生的一切变化和变动。痕迹本意应该是物体与物体相互接触,由于力的作用留在物体上的一种印痕,痕迹本身属于物证,但是有别于可以独立存在的实体物证。由于痕迹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依附于一定的物体上,这个带有某种痕迹的物体也可以称为物证。其所以称为物证,就是因为在这个物体上存在具有某种证明作用的痕迹。

32.痕迹与物证的提取方式:笔录、照相、绘图和实物提取。

33.痕迹与物证的检验方法:化学分析鉴定、物理分析鉴定、模拟试验、直观鉴定和法医鉴定。

34.事故调查分析的种类:随时分析(是在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访问和勘察获得的情况和事实,随时进行其内存联系的分析研究,包括现场痕迹特征与事故发生发展的联系,言证物证的作用与条件等);阶段分析(是在现场勘察进行到一定程度,根据勘察和调查访问的材料,为分析确定事故性质和特征,纠正勘察中的偏向与错误,重新确定勘察的重点和方向,而进行的分析工作);结论分析(是在调查访问和勘察完成后,最后对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它包括分析确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 分析的基本方法:剩余法、归纳法、演绎法。

35.事故调查分析的基本要求: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既要重视现象,又要抓住本质;既要把握火场的共性,又要分析具体问题。

36.事故性质:纵火、失火、自然起火。纵火的分析与认定:纵火火灾现场具有许多不同于失火和自然起火现场的特征。如,起火点的数量、位置,外来的引火物,财物的缺少,门窗的破坏,阻碍逃生和扑救的迹象,或者火场中的尸体,周围群众的反映等。自然起火的分析与认定:自然起火包括自燃、雷击起火以及其他由于自然力引起的火灾。依据有,起火点存在自燃性物质;起火前具备自燃的客观条件;火场具有自然起火的特征。失火的分析和认定:利用剩余法来确定,排除纵火与自然起火两种。

37.自然发热的原因:物质的氧化生热、分解生热、吸附生热、聚合生热和发酵生热等。

38.h自燃火灾调查的内容:查明起火点的位置,是否在堆垛的中心部位,并注意起火点的个数;在起火点处检查阴燃起火的特征;查明起火点处火灾前堆放的物质的种类,判断是否为自燃性物质,并查明该物质的数量、堆放时间、堆垛大小、含水量、状态等情况;调查获取火灾前现场的环境条件;通过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了解,火灾发生前起火点附近是否有烧烤、冒烟、冒气、散发异味等特殊现象,堆垛顶部是否有塌陷的现象,以判断这些现象与自然的发生有什么关系;检测起火点处自燃物质残留物的组成、与自燃相关的参数,作为分析认定自燃原因的依据之一;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做必要的模拟试验,为分析自燃原因白日提供参考;检查起火点处有无其他火源引起着火的可能性,检查有无纵火的可能性。

39.火灾的类型:池火灾(稳态火灾)、喷射火、火球和爆燃(瞬态火灾)、突发火。

4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为了提高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根据实际情况预计未来可能发

生的奋不顾身,预先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对策,它是为在事故中保护人员和设施的安全而制定的行动计划。

41.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42.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就分预案的附件。

43.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篇:事故调查与分析


§1、事故致因理论

事故致因理论是指探索事故发生及预防规律,阐明事故发生机理,防止事故发生的理论。事故致因理论是用来阐明事故的成因、始末过程和事故后果,以便对事故现象的发生、发展进行明确的分析。

事故致因理论的出现,已有80年历史,是从最早的单因素理论发展到不断增多的复杂因素的系统理论。

一、海因里希因果连锁论又称海因里希模型或多米诺骨牌理论,该理论由海因里希首先提出了,用以阐明导致伤亡事故的各种原因及与事故间的关系。该理论认为,伤亡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尽管伤害可能在某瞬间突然发生,却是一系列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海因里希把工业伤害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描述为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事件的连锁发生过程,即:

1、人员伤亡的发生是事故的结果。

2、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3、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由于人的缺点造成的。

4、人的缺点是由于不良环境诱发的,或者是由先天的遗传因素造成的。

在该理论中,海因里希借助于多米诺骨牌形象地描述了事故的因果连锁关系,即事故的发生是一连串事件按一定顺序互为因果依次发生的结果。如一块骨牌倒下,则将发生连锁反应,使后面的骨牌依次倒下(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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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因里希模型

海因里希模型这5块骨牌依次是:

1、遗传及社会环境(M)。遗传及社会环境是造成人的缺点的原因。遗传因素可能使人具有鲁莽、固执、粗心等不良性格;社会环境可能妨碍教育,助长不良性格的发展。这是事故因果链上最基本的因素。

2、人的缺点(P)。人的缺点是由遗传和社会环境因素所造成,是使人产生不安全行为或使物产生不安全状态的主要原因。这些缺点既包括各类不良性格,也包括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等后天的不足。

3、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H)。所谓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那些曾经引起过事故,或可能引起事故的人的行为,或机械、物质的状态,它们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例如,在起重机的吊荷下停留、不发信号就启动机器、工作时间打闹或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等都属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没有防护的传动齿轮、裸露的带电体、或照明不良等属于物的不安全状态。

4、事故(D)。即由物体、物质或放射线等对人体发生作用受到伤害的、出乎意料的、失去控制的事件。例如,坠落、物体打击等使人员受到伤害的事件是典型的事故。

5、伤害(A)。直接由于事故而产生的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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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用多米诺骨牌来形象地描述这种事故因果连锁关系,得到图中那样的多米诺骨牌系列。在多米诺骨牌系列中,一颗骨牌被碰倒了,则将发生连锁反应,其余的几颗骨牌相继被碰倒。如果移去连锁中的一颗骨牌,则连锁被破坏,事故过程被中止。海因里希认为,企业安全工作的中心就是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机械的或物质的不安全状态,中断事故连锁的进程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系统安全理论19xx年,美国的沃森提出了以逻辑分析中的演绎分析法和逻辑电路的逻辑门形式绘制事故模型。由于火箭技术发展的需要,系统安全工程应运而生。美国在19xx年4月首次公开了“空军弹道导弹系统安全工程”的说明书。19xx年,kolodner在安全性定量化的论文中在沃森的基础上系统地介绍了故障树分析(FTA);同年Recht也介绍了PTA和FM&E(故障类型和影响)。这些系统安全分析方法,实质上是事件链理论的发展。19xx年Driessen明确地将事件链理论发展为分支事件过程逻辑理论。FTA等树枝图形,实质上是分支事件过程的解析。

事件树是判断树在灾害分析上的应用。判断树(DecisionTree)是以元素的可靠性系数表示系统可靠程度的系统分析方法之一。是一种既能定性,又能定量分析的方法。

判断树用于灾害分析时,常称为事件树。这时,树形图从作为危险源的初始事件出发,根据后续事件或安全措施是否成功作分支,最后到灾害事件的发生为止。事件树图的具体作法是将系统内各个事件按完全对立的两种状态(如成功、失败)进行分支,然后把事件依次 3

连接成树形,最后再和表示系统状态的输出连接起来。事件树图的绘制是根据系统简图由左至右进行的。在表示各个事件的节点上,一般表示成功事件的分支向上,表示失败事件的分支向下。每个分支上注明其发生概率,最后分别求出它们的积与和,作为系统的可靠系数。事件树分析中,形成分支的每个事件的概率之和,一般都等于1。

事件树分析主要应用于:

(1)搞清楚初期事件到事故的过程,系统地图示出种种故障与系统成功、失败的关系。

(2)提供定义故障树顶上事件的手段。

(3)可用于事故分析。

例1有一泵和两个串联阀门组成的物料输送系统(如图7-1所示)。物料沿箭头方向顺序经过泵A、阀门B和阀门C,泵启动后的物料输送系统的事件树如图7-2所示。设泵A、阀门B和阀门C的可靠度分别为0.95、0.9、0.9,则系统成功的概率为0.7695,系统失败的概率为0.2305。

图7-1阀门串联的物料输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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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2阀门串联输送系统事件树图

例2有一泵和两个并联阀门组成的物料输送系统,如图7-3所示。

图7-3阀门并联的物料输送系统

图中A代表泵,阀门C是阀门B的备用阀,只有当阀门B失败时,C才开始工作。同例1一样,假设泵A、阀门B和阀门C的可靠度分别为0.95、0.9、0.9,则按照它的事件树(图7-4),可得知这个系统成功的概率为0.9405,系统失败的概率为0.0595。从以上两例可以看出,阀门并联物料系统的可靠度比阀门串联时要大得多。

事故调查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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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量转移论在19xx年由Gibmn提出的,并在19xx年由Haddon完善的“能量转移论”,指出了人体受到伤害,只能是能量转移的结果,从而明确了事故致因的本质是能量逆流于人体。

19xx年美国运输部国家安全局局长哈登(Haddon)引伸了吉布森(Gibson)19xx年提出的下述观点:“生物体(人)受伤害的原因只能是某种能量的转换”,并提出了“根据有关能量对伤亡事故加以分类的方法”。他分为两类伤害,见表2-l、2-2。Haddon提出了关于防止表中的能量破坏性作用的处理原则顺序。

表2-1第1类伤害的实例:这些伤害是由于施加了超过局部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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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性伤阈限的能量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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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第2类伤害的实例:这些伤害是由于影响了局部的或全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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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量交换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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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能量逆流于人体的措施

Haddon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某种形式的能量能否产生伤害、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应取决于:(1)人接触能量的大小;(2)接触时间和频率;(3)力的集中程度,他认为预防能量转移的安全措施可用屏障树(防护系统)的理论加以阐明;(4)屏障设置得越早,效果越好。按能量大小,可研究建立单一屏障还是多重屏障(冗余屏障)。防护能量逆流于人体的典型系统可大致分为十二个类型:

1.限制能量的系统:如限制能量的速度和大小,规定极限量和使用低压测量仪表等等。

2.用较安全的能源代替危险性大的能源:如用水力采煤代替爆破;应用CO2灭火剂代替CCl4等等。

3.防止能量蓄积:如控制爆炸性气体CH4的浓度,应用低高度的位能,应用尖状工具(防止钝器积聚热能)等,控制能量增加的限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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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能量释放:如在贮存能源和实验时,采用保护性容器(如 8

耐压氧气罐、盛装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容器)以及生活区远离污染源等等。

5.延缓能量释放:如采用安全阀、逸出阀,以及应用某些器件吸收振动等。

6.开辟释放能量的渠道:如接地电线,抽放煤体中的瓦斯等等。

7.在能源上设置屏障:如防冲击波的消波室,除尖过滤或氢子体的滤清器,消声器以及原子辐射防护屏等等。

8.在人、物与能源之间设屏障:如防护罩、防火门、密闭门、防水闸墙等。

9.在人与物之间设屏蔽:如安全帽、安全鞋和手套,口罩等个体防护用具等。

10.提高防护标准:如采用双重绝缘工具、低电压回路、连续监测和远距遥控等等,增强对伤害的抵抗能力(人的选拔,耐高温、高寒、高强度材料)。

11.改善效果及防止损失扩大:如改变工艺流程,变不安全流程为安全流程,搞好急救。12.修复或恢复:治疗、矫正以减轻伤害程度或恢复原有功能。

从系统安全观点研究能量转移的另一概念是,一定量的能量集中于一点要比它大而铺开所造成的伤害程度更大。因此,可以通过延长能量释放时间或使能量在大面积内消散的方法来降低其危害的程度。对于需要保护的人和物应远离释放能量的地点,以此来控制由于能量转移而造成的事故。最理想的是,在能量控制系统中优先采用自动化 9

装置,而不需要操作者再考虑采取什么措施。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应充分利用能量转移的理论在系统设计中克服不足之处,并且对能量加以控制,使其保持在容许限度之内。

四、人因素理论19xx年,J·瑟利提出了S—O—R人因素模型,该模型包括两组问题(危险构成和显现危险),每组又分别包括三类心理一生理成分即对事件的感知、刺激(S);对事件的理解、响应和认识(O);生理行为、响应或举动(R)。这是系统理论的人为因素致因模型。

19xx年威格勒沃茨提出了以人失误为主因的事故模型(人因事故模型),主要以人的行为失误构成伤害为基础,指出人如“错误地或不适当地响应刺激”就会发生失误,从而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19xx年劳汶斯根据上述理论发展了能适用于自然条件复杂的、连续作业情况下的“矿山以人失误为主因的事故模型”。

19xx年约翰逊从管理角度出发提出了管理失误和危险树(MORT),把事故致因重点放在管理缺陷上,指出造成伤亡事故的本质原因是管理失误。

19xx年安德森又对上述模型进行了修正。

五、扰动起源论19xx年毕纳(Benner)提出了起因于“扰动”而促成事故的理论,即P理论(Perturbation Occurs),进而提出“多重线性事件过程图解法”。事故致因理论之一。它又称“P理论”。扰动起源论把事故看成是相继发生的事件过程,以破坏自动调节的动态平衡——“扰动”为起源事件,以伤害或损坏而告终(终了事件)。该理论指 10

出了事故发生是由于系统运行中出现了失衡而扰动,并对扰动失控而造成的。在发生事故前改善环境条件,使之自动动态平衡,砍断向事故后果发展的链条,即可防止事故发生。

事件必须按单独的行为者和行为来描述,以便把过程分解为几部分可分别阐述。

任何事故当它处于萌芽状态时就有某种扰动(活动);称之为起源事件。事故形成过程是一组自觉或不自觉的,指向某种预期的或不测结果的相继出现的事件链。这种进程包括着外界条件及其变化的影响。相继事件过程是在一种自动调节的动态平衡中进行的。如果行为者行为得当或受力适中,即可维持能流稳定而不偏离,即可达到安全生产;如果行为者的行为不当或发生故障,则对上述平衡产生扰动

(Perturbation),就会破坏和结束自动动态平衡而开始事故的进程,导致终了事件——伤害或损坏。这种伤害或损坏又会依次引起其他变化或能量释放。于是,可以把事故看成从相继的事故事件过程中的扰动开始,最后以伤害或损坏而告终。这可称之为事故的“P理论”。

六、事故轨迹交叉论近二十几年来,许多学者较一致地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不外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失误)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或故障)两大因素作用的结果。即人与物两系列运动轨迹的交叉点就是发生事故的“时空”,“轨迹交叉论”应运而生。

事故轨迹交叉论是强调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相互

作用的事故致因理论。

在系统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一种人为失误;物的不安全状态多为 11

机械故障和物的不安全放置;人与物两系统一旦发生时间和空间上的轨迹交叉就会造成事故。轨迹交叉论把人、物两系列看成两条事件链,两链的交叉点就是发生事故的“时空”。在多数情况下,由于企业安全管理不善,使工人缺乏安全教育和训练,或者机械设备缺乏维护、检修以及安全装置不完善,导致了人的不安全行为或者物的不安全状态。后者有起因物引发施害物再与人的行动轨迹相交,构成了事故。若加强安全教育和技术训练,进行科学的安全管理,从生理、心理和操作技能上控制不安全行为的产生,就是砍断了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人这方面的事件链。加强设备管理,提高机械设备的可靠性,增设安全装置、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以及自控安全闭锁设施,就是控制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砍断了设备方面的事件链。关于物质的安全放置、安全储运、机动车的安全行驶等亦是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

七、综合原因论简称综合论,它是综合论述事故致因的现代理论。 综合论认为,事故的发生绝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深刻原因的,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基础原因。事故乃是社会因素、管理因素和生产中的危险因素被偶然事件触发所造成的结果。可用下列公式表达。

生产中的危险因素+触发因素=事故

这种模式的结构如下图所示。

12

综合论事故模型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不安全状态(条件)和不安全行为(动作)。这些物质的、环境的以及人的原因构成了生产中的危险因素(或称为事故隐患)。

所谓间接原因,是指管理缺陷、管理因素和管理责任。造成间接原因的因素称为基础原因,包括经济、文化、学校教育、民族习惯、社会历史、法律等。

所谓偶然事件触发,系指由于起因物和肇事人的作用,造成一定类型的事故和伤害的过程。

事故的产生过程是:由“社会因素”产生“管理因素”,进一步产生“生产中的危险因素”,通过偶然事件触发而发生伤亡和损失。

调查事故的过程则与此相反,应当通过事故现象,查询事故经过,进而依次了解其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基础原因。

事故调查与分析

13

很显然,这个理论综合地考虑了各种事故现象和因素,因而比较正确,有利于各种事故的分析、预防和处理,是当今世界上最为流行的理论。美国、日本和我国都主张按这种模式分析事故。

我国的安全同行专家在事故致因理论上的综合研究方兴未艾。我们认为事故是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是社会因素、管理因素和生产中危险因素被偶然事件触发而形成的伤亡和损失的不幸事件。事故致因的本质是基础原因。“综合论”是在我国较为受重视的事故致因理论。

§2、事故调查与分析

我国事故调查分析主要依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在标准中对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有明确的规定。

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事故调查人员应注重导致事故发生的每一个事件,同样要注意各个事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先后顺序。

在事故原因分析时通常要明确以下内容:

(1)在事故发生之前存在什么样的不正常。

(2)不正常的状态是在哪儿发生的。

(3)在什么时候首先注意到不正常的状态。

(4)不正常状态是如何发生的。

14

(5)事故为什么会发生。

(6)事件发生的可能顺序以及可能的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7)分析可选择的事件发生顺序。

(一)事故原因分析的基本步骤

在进行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时,通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分析: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分析伤害方式。按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直接原因的分析

在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规定,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2)人的不安全行为。

两者在国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T644l一1986)中有规定,具体如下:

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1)无防护。包括: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无安全标志;无护栏或护栏损坏;(电气)未接地;绝缘不良;局部通风机无消音系统、噪声大;危房内作业;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 15

或挡车栏;其他。

(2)防护不当。包括: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防护装置调整不当;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防爆装置不当;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其他。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1)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包括:通道门遮挡视线;制动装置有缺欠;安全间距不够;拦车网有缺欠;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设施上有锋利倒梭;其他。

(2)强度不够。包括:机械强度不够;绝缘强度不够;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其他。

(3)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包括:设备带“病”运转;超负荷运转;其他。

(4)维修、调整不良。包括:设备失修;地面不平;保养不当、设备失灵;其他。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1)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2)所用的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1)照明光线不良。包括:照度不足;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光线过强。

(2)通风不良。包括:无通风;通风系统效率低;风流短路;停 16

电停风时爆破作业;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爆破作业;瓦斯超限;其他。

(3)作业场所狭窄。

(4)作业场地杂乱。包括: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采伐时,未开“安全道”;迎门树、坐殿树、搭挂树未作处理;其他。

(5)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

(6)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

(7)地面滑。包括:地面有油或其他液体;冰雪覆盖;地面有其他易滑物。

(8)贮存方法不安全。

(9)环境温度、湿度不当。

2.人的不安全行为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①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②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③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④忘记关闭设备;

⑤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⑥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的操作);

⑦奔跑作业;

⑧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⑨机械超速运转;

17

⑩违章驾驶机动车;

?酒后作业;

?客货混载;

?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

?工件紧固不牢;

?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其他。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①拆除了安全装置;

②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

③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④其他。

3)使用不安全设备。

①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②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③其他。

4)手代替工具操作。

①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②用手清除切屑;

③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18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①冒险进入涵洞;

②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

③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危险区;

④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

⑤未“敲帮问顶”便开始作业;

⑥冒进信号;

⑦调车场超速上下车;

⑧易燃易爆场所明火;

⑨私自搭乘矿车;

⑩在绞车道行走;

?未及时撩望;

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①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②未戴防护手套;

③未穿安全鞋;

④未戴安全帽;

⑤未佩戴呼吸护具;

19

⑥未佩戴安全带;

⑦未戴工作帽;

⑧其他。

12)不安全装束。

①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②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③其他。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三)事故间接原因的分析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中规定属于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箍;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20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4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21

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 22

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 23

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 24

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 25

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26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7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28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

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29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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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1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xx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xx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安监总局令42号文规定:《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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