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文件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下发 福建省森林火情报告等有关制度的通知 闽森防指?2009?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我省的森林防火工作,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和修订《福建省森林火情报告制度》、《福建省森林防火值班规定》、《高森林火险预警警报响应主要工作内容及一般程序》、《森林火灾扑救组织指挥主要内容及一般程序》等四项制度,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下发你们,请立即传达到基层并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1.福建省森林火情报告制度
2.福建省森林防火值班规定
3.高森林火险预警警报响应主要工作内容及一般程
序
4.森林火灾扑救组织指挥主要内容及一般程序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林业 防火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武夷 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0xx年6月1日印发 -2-
附件1
福建省森林火情报告制度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和《福建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各级森林防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火情报告,及时有效处置森林火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任务的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国家级森林公园。
第二条 森林火情实行归口报告制,统一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局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
第三条 森林火情报告分为森林防火日常报告、重要森林火情报告和森林火灾扑救报告。
第四条 森林防火日常报告
森林防火日常报告是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所作的一般森林火情和有关业务工作落实情况的报告。
一、县(市、区)防火办接收到省、设区市防火办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和火情查询通知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省、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报告核实热点的位置、火因及相关情况。
二、在省、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高森林火险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并下达禁火令和重大节假日以及敏感时期,实行零火 -3-
情报告制度。县(市、区)防火办值班人员调度本辖区当日火情及火灾防控情况,于当日17:00前,向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电话报告。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总全市情况后于当日18:00前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报告。
三、发生森林火灾时,乡(镇)林业工作站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在30分钟内向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报告。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火情报告1小时内,向设区市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报告。
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或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边界5公里以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应将火情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市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报告。
第五条 重要森林火情报告
重要森林火情报告是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和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以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所作的重要火情报告。
一、当森林火灾影响到军事、电力(11万伏以上线路)、通信等重要设施以及铁路、高速公路通行时,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省和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报告,并在1小时内将火情、影响危及重要设施和交通运行情况向省和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书面报告。
二、当森林火灾扑救发生2人以上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国家级森林 -4-
公园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省、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报告,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书面向省和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如扑火人员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在人员死亡的当天向省和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书面报告。
三、当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基层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24小时内全省发生30起以上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因扑救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20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严重威胁居民居住区或军事、交通、通信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省际交界区危险性大需省里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四、当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核准情况后,应及时向国家防火办书面报告: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省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及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五、重、特大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5天内书面向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专项工作报告。
第六条 森林火灾扑救情况报告
森林火灾扑救情况报告是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组织较大森林火灾扑救中,向省、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所作的火情态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的报告。
一、在组织单起森林火灾扑救中,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在1个小时内将火场指挥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以及火场地形、火势、气象、植被和扑救力量等情况,电话报告设区市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在组织单起多点森林火灾扑救中,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将各火场指挥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以及火场地形、火势、气象、植被和扑救力量等情况,电话报告设区市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设区市派出前进指挥组协助指挥的,由设区市前进指挥组领导负责报告上述情况。
三、在组织多个县(市、区)多起森林火灾扑救中,由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报告各火场的火势和扑救情况。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也可直接要求县(市、区)专报扑救情况。
四、在森林火灾扑救中,县(市、区)防火指挥部或设区市前进指挥所应每隔2小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报告火场态势及扑救情况。森林火灾扑灭情况一律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设区市前进指挥组负责人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报告。
第七条 森林火情报告内容
一、 热点查询:电话报告核实的地点、原因及相关情况。
二、 零火情:电话报告当日天气、火情及防控措施。
三、 森林火灾:电话报告火灾地点、发生时间、起火原因、火场地形(山体大小、坡度等)、风力、植被、距重点区域(设施)的距离及损失情况、扑火力量构成(军警、专业和半专业兵力)、火场指挥员姓名(最少2人以上)、职务、联系电话、火线 -6-
数量与长度、林火蔓延方向等。
四、人员伤亡:电话报告火灾时间、地点、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伤亡原因。书面报告除电话报告内容外,应报组织扑救、伤亡经过简要情况等。
五、重、特大、有较大社会影响以及人员伤亡森林火灾的调查报告:基本情况、扑救组织、存在问题、原因教训、整改措施。
六、向省(市、县)委、省(市、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国家防火办报告:火灾发生时间、地点、火情态势、人员伤亡基本情况及火因、火灾起数、影响重要设施和扑救组织等情况。
第八条本制度执行列入县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责任书、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森林防火办公室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不在规定时限上报热点查询、森林火情以及有关书面材料的视为迟报漏报,森林火灾扑救中乱报火情的视为谎报,森林火灾扑灭后仍未上报的视为瞒报,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资格。对失职、渎职贻误扑火战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谎报瞒报重、特大森林火情和人员伤亡事故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条 本制度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福建省森林防火值班规定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和《福建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为加强各级森林防火值班,及时有效地监测、处置森林火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任务的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国家级森林公园。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全年24小时森林防火专门值班。在高森林火险期(4级以上)、重大节假日以及敏感时期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防火值班人员必须保持高度戒备,坚守岗位,忠于职守,认真履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必须配置下列值班用房和主要设备:防火值班室一间、值班员宿舍一间、国际长途直拨电话、12119森林火灾接报警专用电话、专线自动传真机、接入网络的电脑工作站二台(一台接入电信宽带网、一台接入政府政务网)、打印机、复印机、1:10万辖区地形图一幅。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组织多点位森林火灾扑救时,应当在离火场较近的乡(镇)设立前进指挥所,并在乡(镇)应急视频会商指挥系统会议室设立指挥室和值班室,配备能保证指挥需求的直拨电话、传真机以及1:1万火场地形图。 -8-
第四条 森林防火值班分为日常值班和火灾扑救值班。日常值班是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值守处理森林防火日常事务的工作。火灾扑救值班是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值守调度、组织、协调、指导火灾扑救的工作。防火办人员应立即到位,分工负责,快速处置。
第五条 森林防火值班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熟练打字、使用值班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电脑等设备,熟练使用森林防火管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林火监测系统,以及应用地形图查找林火卫星监测热点方位。禁止使用单位门卫担任值班员,不得以林业局日常值班替代森林防火值班。火灾扑救值班必须由防火办人员承担。
第六条 森林防火值班人员主要职责
一、设区市防火值班人员主要职责
(一)做好值班电话记录和传真件接收发送,及时将上级指示和基层的重要情况向办领导报告并通知相关人员处置。
(二)按时接收、处置当日全市林火卫星监测热点图象,督促所属县(市、区)防火办认真核查上报,并按规定时限向省防火办反馈。
(三)及时掌握调度辖区内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并做好火情调度记录。根据领导的指示督促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扑救和安全工作。
(四)负责森林火情处置有关电文和情况报告的起草发送,并严格按照火灾报告制度的规定和领导指示,及时准确上报火情信息。
(五)负责接收全市森林火险天气预报信息,按照指挥部领导的决定制作、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图和高火险天气信息。
(六)负责浏览国家和省森林防火网站,及时下载上级机关下发的文、电资料并报送办领导。
(七)认真做好重要节假日、敏感时期和高火险时段基层防火值班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按时收集基层上报的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材料。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县(市、区)防火值班人员主要职责
(一)每隔2小时浏览省、市森林防火网站,接收发送上级文件电传,及时将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重要情况向领导报告,并按领导指示迅速处置。
(二)按照上级通报及时接收、处置卫星林火监测热点,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核查情况。
(三)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反馈林火监测热点查询情况,按照规定的时限向领导和上级防火部门报告火情信息。
(四)接到火情报告,应详细记录时间、地点、当前情况,按照规定立即向领导和上级防火部门报告。及时调度辖区内森林火情,并做好调度记录,按照领导指示督促相关单位迅速扑灭火灾。
(五)认真做好基层防火值班的督促检查,按时收集、上报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报告。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七条 森林火情的处置调度
(一)设区市防火办接到省防火办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和火情查询通知后,在做好记录同时,应立即通知所属县(市、区)防火办核查,并收集汇总核查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省防火办。县(市、区)防火办接到省、市卫星热点通知后,应速迅查明情况按规定时限向设区市防火办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也可直接要求县(市、区)防火办专报热点查询情况。
(二)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局领导的指令,责成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迅速组织人员实施扑救,组织协调后续扑救增援的各项工作,并向上级防火办报告情况。
(三)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负责调集组织武警森林部队投入扑火作战行动,并向上级报告扑救情况。
(四)在火灾扑救中,加强对火情态势和火场天气变化的了解掌握,及时调度火情,掌握扑救动态,并向指挥部领导和上级防火部门报告。
(五)及时传达上级各项扑火决定、命令并督查、反馈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
(六)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督促基层抓好火场清理看守,严防死灰复燃。
第八条 本规定是各市、县(区)林业局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实行森林防火值班的基本要求。各地在执行中可结合实际,在不违反上述规定情况下,制定本级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并报送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应按照森林防火属地管辖的原则,执行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值班制度。
第九条 本规定的执行,列入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责任书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执行本规定不力、管理松懈、值班人员不认真履责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资格。对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火灾损失或瞒报重大森林火情和人员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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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转发福建省森林火情报告等有关制度的通知
武保森防指〔2009〕13号
关于转发福建省森林火情报告等有关制度的通知各森林防火指挥组,科、室、办、森林公安分局、绿涛公司: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下发福建省森林火情报告等有关制度的通知》(闽森防指〔2009〕39号)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下发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规则等有关制度的通知》(闽森防指〔2009〕40号)要求,现将《福建省森林火情报告制度》、《福建省森林防火值班规定》、《高森林火险预警警报响应主要工作内容及一般程序》、《森林火灾扑救组织指挥主要内容及一般程序》、《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规则》、《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加强森林火灾扑救指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林业厅处置全省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森林火灾Ⅲ级响应工作程序》等制度转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管理所、派出所、村场干部职工进行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1.福建省森林火情报告制度
2.福建省森林防火值班规定
3.高森林火险预警警报响应主要工作内容及一般程
序
4.森林火灾扑救组织指挥主要内容及一般程序
5.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规则
6.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加强森林火灾扑救指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7.福建省林业厅处置全省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8.应急处置森林火灾Ⅲ级响应工作程序
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办公室20xx年6月12日印
(共印27份)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文件
闽森防指〔2009〕39号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下发
福建省森林火情报告等有关制度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我省的森林防火工作,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和修订《福建省森林火情报告制度》、《福建省森林防火值班规定》、《高森林火险预警警报响应主要工作内容及一般程序》、《森林火灾扑救组织指挥主要内容及一般程序》等四项制度,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下发你们,请立即传达到基层并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1.福建省森林火情报告制度
2.福建省森林防火值班规定
3.高森林火险预警警报响应主要工作内容及一般程序
4.森林火灾扑救组织指挥主要内容及一般程序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主题词:林业防火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武夷
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4-
附件1
福建省森林火情报告制度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和《福建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各级森林防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火情报告,及时有效处置森林火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任务的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国家级森林公园。
第二条森林火情实行归口报告制,统一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局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
第三条森林火情报告分为森林防火日常报告、重要森林火情报告和森林火灾扑救报告。
第四条森林防火日常报告
森林防火日常报告是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所作的一般森林火情和有关业务工作落实情况的报告。
一、县(市、区)防火办接收到省、设区市防火办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和火情查询通知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省、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报告核实热点的位置、火因及相关情况。
二、在省、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高森林火险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并下达禁火令和重大节假日以及敏感时期,实行零火
情报告制度。县(市、区)防火办值班人员调度本辖区当日火情及火灾防控情况,于当日17:00前,向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电话报告。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总全市情况后于当日18:00前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报告。
三、发生森林火灾时,乡(镇)林业工作站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在30分钟内向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报告。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火情报告1小时内,向设区市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报告。
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或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边界5公里以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应将火情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市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报告。
第五条重要森林火情报告
重要森林火情报告是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和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以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所作的重要火情报告。
一、当森林火灾影响到军事、电力(11万伏以上线路)、通信等重要设施以及铁路、高速公路通行时,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省和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报告,并在1小时内将火情、影响危及重要设施和交通运行情况向省和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书面报告。
二、当森林火灾扑救发生2人以上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国家级森林-4-
公园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省、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报告,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书面向省和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如扑火人员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在人员死亡的当天向省和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书面报告。
三、当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基层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24小时内全省发生30起以上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因扑救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20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严重威胁居民居住区或军事、交通、通信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省际交界区危险性大需省里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四、当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核准情况后,应及时向国家防火办书面报告: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省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及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五、重、特大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5天内书面向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专项工作报告。
第六条森林火灾扑救情况报告
森林火灾扑救情况报告是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组织较大森林火灾扑救中,向省、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所作的火情态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的报告。
一、在组织单起森林火灾扑救中,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在1个小时内将火场指挥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以及火场地形、火势、气象、植被和扑救力量等情况,电话报告设区市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在组织单起多点森林火灾扑救中,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将各火场指挥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以及火场地形、火势、气象、植被和扑救力量等情况,电话报告设区市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设区市派出前进指挥组协助指挥的,由设区市前进指挥组领导负责报告上述情况。
三、在组织多个县(市、区)多起森林火灾扑救中,由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报告各火场的火势和扑救情况。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也可直接要求县(市、区)专报扑救情况。
四、在森林火灾扑救中,县(市、区)防火指挥部或设区市前进指挥所应每隔2小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报告火场态势及扑救情况。森林火灾扑灭情况一律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设区市前进指挥组负责人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报告。
第七条森林火情报告内容
一、热点查询:电话报告核实的地点、原因及相关情况。二、零火情:电话报告当日天气、火情及防控措施。
三、森林火灾:电话报告火灾地点、发生时间、起火原因、火场地形(山体大小、坡度等)、风力、植被、距重点区域(设施)的距离及损失情况、扑火力量构成(军警、专业和半专业兵力)、火场指挥员姓名(最少2人以上)、职务、联系电话、火线-6-
数量与长度、林火蔓延方向等。
四、人员伤亡:电话报告火灾时间、地点、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伤亡原因。书面报告除电话报告内容外,应报组织扑救、伤亡经过简要情况等。
五、重、特大、有较大社会影响以及人员伤亡森林火灾的调查报告:基本情况、扑救组织、存在问题、原因教训、整改措施。
六、向省(市、县)委、省(市、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国家防火办报告:火灾发生时间、地点、火情态势、人员伤亡基本情况及火因、火灾起数、影响重要设施和扑救组织等情况。
第八条本制度执行列入县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责任书、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森林防火办公室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不在规定时限上报热点查询、森林火情以及有关书面材料的视为迟报漏报,森林火灾扑救中乱报火情的视为谎报,森林火灾扑灭后仍未上报的视为瞒报,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资格。对失职、渎职贻误扑火战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谎报瞒报重、特大森林火情和人员伤亡事故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条本制度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福建省森林防火值班规定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和《福建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为加强各级森林防火值班,及时有效地监测、处置森林火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任务的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国家级森林公园。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全年24小时森林防火专门值班。在高森林火险期(4级以上)、重大节假日以及敏感时期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防火值班人员必须保持高度戒备,坚守岗位,忠于职守,认真履责。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必须配置下列值班用房和主要设备:防火值班室一间、值班员宿舍一间、国际长途直拨电话、12119森林火灾接报警专用电话、专线自动传真机、接入网络的电脑工作站二台(一台接入电信宽带网、一台接入政府政务网)、打印机、复印机、1:10万辖区地形图一幅。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组织多点位森林火灾扑救时,应当在离火场较近的乡(镇)设立前进指挥所,并在乡(镇)应急视频会商指挥系统会议室设立指挥室和值班室,配备能保证指挥需求的直拨电话、传真机以及1:1万火场地形图。
第四条森林防火值班分为日常值班和火灾扑救值班。日常值班是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值守处理森林防火日常事务的工作。火灾扑救值班是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值守调度、组织、协调、指导火灾扑救的工作。防火办人员应立即到位,分工负责,快速处置。
第五条森林防火值班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熟练打字、使用值班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电脑等设备,熟练使用森林防火管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林火监测系统,以及应用地形图查找林火卫星监测热点方位。禁止使用单位门卫担任值班员,不得以林业局日常值班替代森林防火值班。火灾扑救值班必须由防火办人员承担。
第六条森林防火值班人员主要职责
一、设区市防火值班人员主要职责
(一)做好值班电话记录和传真件接收发送,及时将上级指示和基层的重要情况向办领导报告并通知相关人员处置。
(二)按时接收、处置当日全市林火卫星监测热点图象,督促所属县(市、区)防火办认真核查上报,并按规定时限向省防火办反馈。
(三)及时掌握调度辖区内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并做好火情调度记录。根据领导的指示督促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扑救和安全工作。
(四)负责森林火情处置有关电文和情况报告的起草发送,并严格按照火灾报告制度的规定和领导指示,及时准确
上报火情信息。
(五)负责接收全市森林火险天气预报信息,按照指挥部领导的决定制作、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图和高火险天气信息。
(六)负责浏览国家和省森林防火网站,及时下载上级机关下发的文、电资料并报送办领导。
(七)认真做好重要节假日、敏感时期和高火险时段基层防火值班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按时收集基层上报的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材料。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县(市、区)防火值班人员主要职责
(一)每隔2小时浏览省、市森林防火网站,接收发送上级文件电传,及时将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重要情况向领导报告,并按领导指示迅速处置。
(二)按照上级通报及时接收、处置卫星林火监测热点,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核查情况。
(三)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反馈林火监测热点查询情况,按照规定的时限向领导和上级防火部门报告火情信息。
(四)接到火情报告,应详细记录时间、地点、当前情况,按照规定立即向领导和上级防火部门报告。及时调度辖区内森林火情,并做好调度记录,按照领导指示督促相关单位迅速扑灭火灾。
(五)认真做好基层防火值班的督促检查,按时收集、上报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报告。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七条森林火情的处置调度
(一)设区市防火办接到省防火办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和火情查询通知后,在做好记录同时,应立即通知所属县(市、区)防火办核查,并收集汇总核查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省防火办。县(市、区)防火办接到省、市卫星热点通知后,应速迅查明情况按规定时限向设区市防火办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也可直接要求县(市、区)防火办专报热点查询情况。
(二)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局领导的指令,责成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迅速组织人员实施扑救,组织协调后续扑救增援的各项工作,并向上级防火办报告情况。
(三)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负责调集组织武警森林部队投入扑火作战行动,并向上级报告扑救情况。
(四)在火灾扑救中,加强对火情态势和火场天气变化的了解掌握,及时调度火情,掌握扑救动态,并向指挥部领导和上级防火部门报告。
(五)及时传达上级各项扑火决定、命令并督查、反馈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
(六)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督促基层抓好火场清理看守,严防死灰复燃。
第八条本规定是各市、县(区)林业局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实行森林防火值班的基本要求。各地在执行中可结合实际,在不违反上述规定情况下,制定本级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并报送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应按照森林防火属地管辖的原则,执行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值班制度。
第九条本规定的执行,列入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责任书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执行本规定不力、管理松懈、值班人员不认真履责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资格。对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火灾损失或瞒报重大森林火情和人员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文件
闽森防指〔2009〕40号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下发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规则等有关制度的通
知
各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规则》、《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加强森林火灾扑救指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林业厅处置全省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森林火灾Ⅲ级响应工作程序》下发你们,请立即传达到基层并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规则
2.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加强森林火灾扑
救指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3.福建省林业厅处置全省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
预案
4.应急处置森林火灾Ⅲ级响应工作程序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14-
附件1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发挥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称省森防指)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和《福建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实行省政府领导下的指挥负责制,副指挥协助指挥工作,各成员单位在省森防指的领导下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称省防火办)是省森防指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省森防指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省森防指是代表省政府行使森林防火工作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监督检查职能,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研究部署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定期向省政府报告森林防火工作情况;
(二)指导市、县(区)开展森林防火工作,协调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遇有重、特大森林火灾,视情启动预案,开设扑火指挥部,组织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三)检查国家森林防火相关方针政策、森林防火组织
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等执行情况;
(四)指导监督市、县(区)及时侦破森林火灾案件,依法严惩肇事者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火工作任务。
第四条省森防指成员单位是省森林防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火工作的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省林业厅:负责全省森林防火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省森防指的日常工作,归口领导武警森林部队防扑火业务工作;
福建省军区司令部:负责办理与协调军队参加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的兵力调动;组织指导军分区、人武部、落实民兵预备役应急分队编组和扑火技能培训演练;掌握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应急分队参加抢险救灾情况,协调解决相关保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总参谋部的要求,组织协调与保障紧急增援的军用直升机灭火救灾工作;
武警福建省森林总队:担负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和野外火源的管理,抓好武警森林部队扑火装备建设和扑火训练,不断提高部队灭火作战能力;
省监察厅:组织各级监察机关及时查处政府机关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责任,协同省森防指督办省政府交办的森林防火有关工作;
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开展森林防火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审判森林火灾案件;
省人民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积极开展森林防火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审查、批捕、起诉森林火灾案件和依法追究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案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全省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和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安排省级投资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和及时下拨省本级及中央补助地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并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省公安厅: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参与着火林区周边城镇消防安全保卫或火灾扑救工作,防止“山火进村”。根据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通知,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临时封闭道路,明确与调整迂回通道,并引导车辆通行。维护火区的治安安全,指导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省民政厅:指导协调开展因森林火灾造成的生活困难的灾民救助工作,指导开展符合相关规定的火灾扑救伤残人员的抚恤工作,组织开展文明祭扫教育,减少因安葬与祭扫而引起的森林火灾隐患;
省交通厅:组织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
紧急运输所需的车辆和船舶,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临时封闭森林火灾区域相关地段高速路、国道,提出与调整迂回通道;统一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森林防火车辆道路通行保障,对执行森林防火任务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省农业厅: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民农事生产性用火的宣传教育,提高其防火意识,防止农事用火引发森林火灾;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与指导大、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在高火险时期,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宣传禁火令,在火情威胁到校区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疏散在校人员;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森林火灾伤员的医疗救治和火灾地区的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护人员进行火灾伤员急救技能培训工作,确保火灾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保障森林防火部门依法使用于森林防火救灾的无线电频率安全;
武警福建省总队:组织指导武警内卫部队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知识技能的教育训练,组织调动与指挥武警内卫部队扑救森林火灾工作;
武警福建省消防总队:组织指导武警消防部队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知识技能的教育训练,调动与指挥武警消防部队做好城镇、村庄、重要目标、重要地段和危险库(所)消防安-18-
全保卫和火灾扑救工作;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省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省旅游局: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宣传和火源的管理控制,负责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旅行社负责人进行森林防火有关知识培训教育,当景区发生火灾时,协调、指导各地做好国内外游客疏导工作,避免人员伤亡;
省气象局:定期提供全省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的人工增雨作业,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森林火险监测、预报和发布警报,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开展森林火灾气象成因分析;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抓好森林火警电话免费政策的落实;
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林区电力线路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在森林火情影响电力线路时及时处置,确保电力畅通;
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铁道沿线森林防火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承担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铁路紧急运送
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省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省防火办是省森防指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联系省森防指成员单位,按照省政府、省森防指的决定和部署,组织开展各项森林防火工作;
(二)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督促各地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三)承担火灾信息的管理和上报工作,定期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负责将成员单位报送的森林防火情况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四)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武警森林部队预防及扑救森林火灾用兵相关事宜;
(六)按照省森防指工作规则、应急预案、森林防火值班、森林火情报告等制度要求,规范日常工作内容及程序,抓好相关工作落实,完成省森防指、省林业厅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六条省森防指全体会议由指挥或由指挥委托副指挥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参加,省防火办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主要听取省防火办和省森防指成员单位工作报告,分析森林防火形势,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部署与讲评年度森林防火工作,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七条省森防指专题工作会议由指挥或副指挥主持召开,有关成员及省防火办人员参加。主要是传达国家森防指有关指示精神,部署阶段性的森林防火工作,研究突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措施和紧急事件的处置办法,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会议根据实际需求随时召开。
第八条遇有重、特大森林火灾时,省森防指指挥可视情启动《福建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按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各项扑火工作。
第九条省防火办应将各地森林火灾信息和森林防火工作情况及时通报省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和成员;各成员单位应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对口抓落实并将情况报告省防火办;有关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信息由省防火办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森防指和省政府。
第十条省森防指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口检查与督导,并将检查督导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及时通报设区市森防指和省防火办;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森林防火调研活动,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工作情况报告于当年度的12月30日前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第十一条省森防指应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的监督,尽早侦破火案,依法督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由省森防指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省防火办负责解释。-22-
附件2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加强
森林火灾扑救指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森林火灾扑救指挥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为达到扑灭森林火灾目的,对所属扑火队伍、装备器材实施决策、组织、协调、控制、保障的领导行为,是决定扑火效率的关键因素。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森林火灾扑救的指挥行动,不断提高灭火指挥效能,确保实现“打早、打小、打了”,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现就加强森林火灾扑救指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挥要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扑救森林火灾是指挥工作第一要义。必须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扑火人员的安全放在首位。各级指挥员要高度关注安全、严密组织,及时疏散受火灾威胁的群众。严禁组织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及时劝阻未经组织的群众自行参加扑火。加强夜间扑火安全控制,组织卫生勤务保障,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
(二)统一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必须坚持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决策、统一调配力量、统一指挥实施、统一组织保障。防止因指挥关系不清、指挥程
序不畅、指挥号令不通,或多头交叉指挥而贻误扑火战机影响扑救效能。
(三)关注重点。各级扑火指挥部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必须把重心放在确保军事、电力、电信、通信设施以及铁路、高速公路、革命历史纪念地、村庄和自然保护区的安全上,重点关注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和经济价值较高人工林的安全,坚持重点用兵,重点防范与扑救,着力减少火灾损失。
(四)平战结合。稳定指挥是安全高效扑救森林火灾的前提,必须加强指挥机构的组建,按照平战与应急抽组相结合原则,制定扑火指挥部编组方案,明确指挥工作程序。当发生重、特大或多区域多点位的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和防火办主任必须坚守指挥位置,全面了解掌握各处火情,统一组织部署扑救,确保指挥工作的高效稳定。
二、指挥编成及职责
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由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和防火办工作人员组成。设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值班主任。指挥长由政府主管森林防火工作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政府办公厅(室)副秘书长(副主任)、林业主管部门主要和分管领导、省军区司令部(军分区、人武部)领导和武警森林部队军事主官担任;值班主任由防火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担任。
森林火灾扑救指挥部主要职责是:判明火灾准确位置和范围,了解掌握火场风力、风向和火势以及周边的植被情况-24-
和重点设施位置;根据火场气象、地形和植被情况以及火势发展态势,快速决策,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方案,调动扑救力量,明确扑救责任人,组织调动扑救装备、组织卫生救护和后勤保障,以及火场清理和看护,确保火灾尽快扑灭。下设五个组:
指挥组:由防火办主任兼任组长,成员由防火办工作1.1.指挥组:
人员和军、警作训参谋组成。
其主要职责:负责扑救指挥工作调度,全面了解掌握火情态势以及火区天气、植被和扑救情况。按照扑火指挥部的各项命令、指令,组织协调扑火力量、调配扑火物资、开通通信联络、加强火区监测、布置安全警戒、拟制与下达扑火指挥部的扑火命令、决定的文书,督促各项应急保障措施的落实。
前进指挥组:由林业主管部门一名领导、防火办副主2.2.前进指挥组:
任或成员、武警森林部队领导编成。
其主要职责任务是:了解掌握重点火场火情态势以及地形植被情况,分析火情发展趋势;了解掌握火灾扑救队伍、装备及行动情况,协助和指导基层扑火指挥部安排扑火任务和工作计划;指导扑火方案的实施和后勤保障工作;及时向所派出的指挥部报告火灾扑救情况。
3.部队联络组:由防火办工作人员,驻地军、警作训参谋组成。
其主要职责任务是:向军警部队通报火情,按照指挥部
指令或决定,联系部队扑救用兵,掌握部队兵力出动、扑救部署、扑救保障等工作,协调解决部队扑火中的有关问题。
4.宣传报道组:由政府宣传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办公室,防火办工作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扑火救灾情况报道,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有关事宜,负责扑火指挥部的新闻发布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林业主管部门一名领导兼任组长,成5.5.后勤保障组:
员单位分管领导为组员。
其主要职责按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指挥部工作规则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对口进行保障。
三、扑救指挥关系
森林火灾扑救,应当实行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为主,其它部门协助指挥为辅的原则。
在组织单起多点森林火灾扑救时,由火灾发生地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为主,其指挥长为总指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在火灾现场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省、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的前进指挥组,主要是协助、指导加强森林火灾扑救指挥。
在组织多个县、多起森林火灾扑救时,由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其指挥长为总指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在指挥部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的前进指挥组,主要是协助、指导加强森林火灾扑救指挥。各-26-
县(市、区)指挥部在设区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负责本县(市、区)火场的具体指挥。
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扑火的内部指挥,按部队的指挥体系实施。
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应依照隶属关系逐级指挥。遇紧急特殊情况,须越级指挥时,在下达指令的同时应告知被指挥者的直接上级和火场指挥部。
四、指挥保障
(一)基本指挥部(所)
基本指挥部(所)由“三室一中心”构成,即指挥中心、值班室、扑火装备储藏室、扑火资料档案室(条件不具备可以与扑火装备储藏室结合)。
1.指挥中心:采取平战结合方法建设,设在防火办或林1.指挥中心:
业主管部门应急视频会商指挥系统会议室。应当配备值班电话、传真机、投影仪、电脑,1比10万地形图(火情态势图)、各火场扑火力量编成及指挥员通信联络表、专业扑火队和物资储备分布图、扑火组织指挥主要内容及一般工作程序表,火灾现场天气及火险信息图。
如标绘火情态势图其内容主要包括:火场位置、重要设施及交通位置、火场周边人工、天然阻隔带位置,扑火兵力部署和配置、扑火指挥部决心方案。
值班室:配备有国际长途直拨电话、12119森林火灾2.2.值班室:
报警电话、自动传真机、查询热点方位的地形图、接入网络
的电脑工作站2台、打印机2台。
扑火装备储藏室:配备有数码摄像机、照相机、望远3.3.扑火装备储藏室:
镜、野外办公文具包(火区地形图、办公文具、卫星定位仪、工作灯)、通信设备箱(卫星电话、对讲机、便携式短波电台、便携式传真机等)、个人火场防护用品包(阻燃服、扑火鞋、逃生罩、外伤和烧伤急救药品)等。
扑火资料档案室:配备铁皮柜、教材、历年森林火灾4.4.扑火资料档案室:
报表、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调查报告、值班日记等。
(二)前进指挥所
扑救多点位森林火灾时,前进指挥所应开设在距火场最近或最便于指挥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视频会商指挥系统会议室。应建立稳定指挥通信系统,配备保障应急指挥的观察、记录器材和实施有效指挥的地图和相关资料。
扑救单一森林火灾指挥所应开设在距火场较近、便于观察火情,便于有效组织通信联络和机动接近的位置上。-28-
附件3
福建省林业厅处置
全省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为协助省政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全省重、特大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确保反应迅速、组织有序、决策科学,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林业厅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预案,成立省扑火指挥部时的应急工作。
二、预案启动
当省内发生重、特大森林火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福建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预案》成立省扑火指挥部时,省林业厅立即启动本预案,抽调相关处室局站有关人员,组成省扑火指挥部基本力量,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直接参与扑火应急工作。
三、编成与职责
省扑火指挥部除省政府领导、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领导参加外,省林业厅厅长、分管副厅长以及厅长指定的其他厅领导参加。
职责:在扑火指挥部指挥长的领导下,判明火灾准确位
置和范围,了解掌握火场周边的植被情况和重点设施位置;根据火势发展态势,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调配扑火物资,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本预案启动后,按照省厅领导的指示由省防火办电话通知厅办公室、厅宣传办、省森林公安局、厅信息中心等职能处室及相关人员立即到位,通报火情,明确任务,进入临战状态,编组开展应急工作。下设七个组:
(一)扑火指挥组:
组长:由省防火办常务副主任担任。
副组长:武警福建省森林总队副参谋长1人。
成员:省军区司令部参谋1人,武警福建省森林总队参谋2人,省防火办干部4人。
指挥车辆:闽K-00944。
职责:负责扑救指挥工作调度,全面了解掌握火情态势以及火区天气、植被和扑救情况。按照扑火指挥部的各项命令、指令,组织协调扑火力量,调配扑火物资,开通通信联络,加强火区监测,布置安全警戒,拟制与下达扑火指挥部的扑火命令、决定的文书,督促各项应急保障措施的落实。
(二)前进指挥所:
组长:由1名厅领导担任。
副组长:由省防火办副主任担任。
成员:省防火办干部1人、森警总队参谋1人。
车辆:闽K-10363。
装备:火灾发生地地形图、海事卫星电话、望远镜、无线话筒、GPS定位仪以及其它防护用品。
职责:了解掌握重点火场火情态势以及地形植被情况,分析火情发展趋势;了解掌握火灾扑救队伍、装备及行动情况,协助和指导基层扑火指挥部拟制扑火预案,安排扑火任务;指导扑火方案的实施和后勤保障工作;及时向省扑火指挥部报告火灾扑救情况。
(三)部队联络组:
组长:由省防火办1名科长担任。
副组长:由省军区司令部1名参谋担任。
成员:省防火办干部1人、森警总队参谋1人。
职责:向军警部队通报火情,按照指挥部指令或决定,联系部队扑救用兵,掌握部队兵力出动、扑救部署、扑救保障等情况,协调解决部队扑火中的有关问题。
(四)宣传组:
组长:由厅宣传办副主任担任。
成员:厅宣传办干部2人、省防火办干部1人。
职责:负责扑火救灾情况的及时汇总、报道,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相关事宜,负责扑火指挥部的新闻发布工作。
(五)后勤保障组
组长:由厅办公室副主任担任。
成员:林业宾馆领导1人、省防火办工作人员1人。
职责:负责扑火指挥部人员食宿和厅领导应急用车保障。
车辆:厅领导应急用车由厅办公室负责安排。
(六)火案侦查督办组:
组长:由省森林公安局领导担任。
成员:省森林公安局2人。
职责:指导督办火案侦查工作。
车辆:由省森林公安局自行保障。
(七)信息通讯组:
组长:由厅信息中心主任担任。
成员:厅信息中心2人。
职责:负责省厅政务网的开通和点对点应急视频会商指挥系统的开通保障。
四、应急综合保障
(一)应急物资保障。扑火指挥部参加应急工作人员所需的扑火防护装备以及火场通信器材,由省防火办从国家级扑火物质贮备库中直接调拨保障。
(二)应急资金保障。厅机关参加扑火应急工作经费(含扑火指挥部食宿、开设前进指挥所、通讯宣传报道、车辆等费用)从厅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基金中支出保障。
(三)后备人员保障。扑火指挥部应急工作后备人员,由武警福建省森林总队和参加应急工作的厅机关有关处室-32-
自行保障。
五、应急结束
全省大范围、多点位森林火灾基本被扑灭,或者重、特大森林火灾明火被扑灭,未发生重大复燃情况,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宣布结束应急工作,恢复厅机关正常工作状态。
六、后期处置
(一)火案查处
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督促基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它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同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二)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省防火办要组织各地认真总结和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以及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