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办法

时间:2024.3.31

浙江省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办法

浙海渔发〔2006〕9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保障海域的可持续利用,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论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海洋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开展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及与此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从事海籍测量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及从事海籍测量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监督。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及证书由国家海洋局统一管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监督管理工作。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由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资质单位应从内部加强对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审核机制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一)甲级资质可承担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承担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二)乙级资质可承担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三)丙级资质可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第六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实行年审制度。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范围内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年度审核工作。

审核根据国家及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及标准进行,并根据需要对资质单位进行抽查。

审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档。审核结果报国家海洋局,由国家海洋局作出年审结论。

第七条 论证单位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审核材料时,除国家海洋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单位建立的论证工作质量审核、质量保证的相关文件;质量把关审核机构人员名单、论证报告书(表)审核责任人名单。

(二)当年完成的海域使用论证项目名称及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

第八条 论证单位在承接项目论证业务时,应按市场规则,公开、公平竞争。不得通过商业贿赂或向项目建设单位承诺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论证业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用海申请人指定论证单位。

第九条 海域使用论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项目用海对海洋资源、环境以及对其他用海活动的影响程度,分别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下列用海项目必须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一)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

(二)需要依法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

(三)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用海项目;

(四)在重点养殖区、海水浴场等区域附近的非同类用海项目;

(五)围海、港口码头、建筑堤坝(不包括纯海塘建设)、设置海底构筑物等严重改变海床地貌或海水流场的用海项目。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可填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除下列项目外的养殖用海不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一)围海养殖;

(二)建设人工鱼礁;

(三)网箱养殖基地;

(四)自然保护区内养殖;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

第十条 论证单位在开展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前,必须取得海域使用论证服务联系单(见附件一)。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审批的用海项目到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其他用海项目到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海域使用论证服务联系单时,同时抄送省或相关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论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论证单位对论证结论负责。

用海项目论证的基础性数据资料,可引用有相应资质单位提供的有效资料,其中,引用海洋化学生物资料的时效不得超过3年,引用海洋水文气象资料的时效不得超过6年,引用工程地质资料不得超过10年。所有引用资料必须注明来源。项目用海范围内主要数据资料应实地勘测获得,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必须现场调查核实。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结论必须有明确的项目用海控制范围和用海期限。

用海控制范围和用海期限,应根据各类用海项目的特殊性、产业发展政策,及其对周边环境和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程度等进行合理性分析。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注明论证单位、资质证书等级和编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用海范围控制图应标注测量单位及测量人的资质证书编号。

第十三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实行专家评审制。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浙江省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十四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由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函审。

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送审稿)由编制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成员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从省级以上(含省级)专家库中随机产生,专家人数为5名以上单数,组长为国家级专家库专家。

评审会由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以下称主持单位),同时邀请相关部门、单位和利益相关者参加。

评审前,一般应组织与会者踏勘现场。

第十六条 论证单位应在评审会召开3日前,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送审稿)送主持单位,同时送评审专家组成员。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送审稿)经专家评审后,形成专家组书面评审意见,并附具评审专家个人填写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见附件二),同时对报告书进行质量评估,形成《×××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质量评估表》(见附件三)。主持单位应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评审会会议纪要。

省以下主持单位应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评审会结束后五天内,将《×××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质量评估表》复印件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论证资质年审材料。

论证单位要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送审稿)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后形成修改稿,分下列情况处理:

(一)质量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组织原专家组对修改内容进行确认;

(二)质量评估结论为基本合格的,报告书修改稿分送原专家组成员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论证单位未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的,不得作为海域使用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论证单位年审审核结论为不合格,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论证单位和论证人员及审核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一)海域使用论证因论证单位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管理等原因出现论证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通过商业贿赂或向项目建设单位承诺弄虚作假获得论证业务的;

(三)拒不提供年度审查材料或伪造年审材料的;

(四)论证质量评估结论为基本合格以下,占本单位该年度承接论证项目总数10%以上的。

第十九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用海申请人指定论证单位,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或建议国家海洋局终止聘任:

(一)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者通过评审提供便利;

(二)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三)为了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目的,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经济损失;

(四)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年9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一:

海域使用论证服务联系单

注:服务联系单一式四份,论证单位一份,省、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附件二: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

项 目 名 称:

申 请 人:

论 证 单 位:

主持评审单位:

审 查 日 期: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意见表

附件三:

×××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质量评估表

注:1、四项标有* 的评估要点有一项不合格,则该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质量不合格;

2、一至四项内容中,如有12项评估要点合格,则该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质量合格,其余情况为基本合格。

专家组组长签名:


第二篇: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规范化,提高海域使用项目审批的科学性,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是审批海域使用的科学依据。凡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

使用期已满拟续期使用或改变使用证规定用途的海域使用项目,应重新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对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沿海县级以上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负责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由海域使用申请者组织进行。

第五条承担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应当持有国家海洋局发放的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证书。

第六条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应客观、准确。通过对拟使用海域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调查、分析和论证,明确提出海域使用是否可行,为政府审批用海项目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可行性论证的程序

第八条用海单位应在项目用海申请前,征询当地主管部门意见,确定项目的用海性质。

对于改变海域属性,影响生态环境和其它开发活动的用海项目,申请单位应委托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证书单位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承担单位应先按照有关要求拟定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经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编报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产业影响较小的海域使用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简化手续,填报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

第九条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表)的评审(审核)工作。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由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论证委员会进行评审。

海域使用可行性报告表由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核。

根据评审或审核意见,主管部门可要求海域使用申请者进行补充论证并修改论证报告书(表)。必要时由主管部门再次组织报告书评审或报告表审核。

上述评审工作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论证报告书(表)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在评审期间,海域使用申请者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十条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审核)意见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表)做出批复。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见附件一,《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见附件

二。

第十二条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费用应按所承担论证项目的论证内容和工作量确定,具体数额由当事双方议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

为了指导和规范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特制定本编写大纲。

本大纲适用于改变海域属性、影响生态环境和其它开发活动的用海项目。由于海域使用项目情况各异,因而其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的内容和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在实践中,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大纲中与项目有关的内容进行论证,并编制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一、前言

(一)编制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下称论证报告书)任务由来;

(二)编制论证报告书的依据:

1.《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及其有关规范性文件;

2.项目批准立项文件

3.论证任务委托书或协议

4.编写大纲等

5.论证中采用的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

6.论证中采用的标准和规范等

……

(三)编制论证报告书的目的;

(四)编制论证报告书的原则与方法;

二、项目概况

(一)当地社会经济状况及发展规划简介。

(二)项目简介:

1.名称、性质、由来、地点、投资额及其效益预测;

2.项目用海面积及期限;

3.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与运行两个阶段)等。

三、海域使用可行性分析

(一)使用海域的理由

1.项目选址方案比选;

2.项目经济目标分析。

(二)资源与环境可行性分析

1.自然环境概况:水文、气象、地质、地貌等;

2.资源状况:

(1)海洋资源的种类、分布、蕴藏量;

(2)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质量状况描述:水质、生物、沉积物等。

3.对资源与环境影响的预测分析及相应对策(措施、投资额):分建设和运行两个阶段(1)项目工艺过程与具体作业方式

(2)资源影响预测分析及相应对策;

(3)环境影响预测分析及相应对策:着重分析水动力条件、泥沙输运的变化对海岸及有关设施的影响。

4.项目自然条件可行性分析:

(1)海岸类型、海洋地质、地貌、风力、潮流、波浪等自然条件描述;

(2)上述自然条件对于项目的适宜性评价;

(3)宜采取的预防措施。

5.替代方案可行性分析;

6.海域功能恢复措施。

(三)与海域使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的关系:

1.拟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情况;

2.项目与上述使用规划、功能区划、开发规划的衔接或调整方案。

(四)与相邻产业活动及特殊区域的关系

1.周边区域相关产业活动现状:开发类型、规模、效益及产业布局等;

2.周边特殊区域情况:包括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村、疗养区及重要政治文化军事区域等;

3.项目对相邻产业活动及特殊区域影响的预测分析及对策。

4.与拟使用海域利益相关者的协调:(1)利益相关者界定;

(2)利益影响损益分析;

(3)协调意见或补偿方案。

(五)对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影响分析1.项目用海主要资源环境问题;

2.重点保护目标与措施:

(1)生物、矿物、旅游、能源、海水资源等;(2)特殊区域。

3.异常情况预测及其影响分析。

(1)异常情况因素分析;

(2)异常情况概率分析;

(3)异常情况影响分析。

4.应急计划或处置方案:必要性及其内容。

(六)海域使用综合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评估。

2.社会效益评估。

3.环境效益评估。

四、结论与建议

(一)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结论。

(二)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

五、附件:

(一)主要参考文献;

(二)项目有关批文及图件;

(三)论证任务委托书或协议;

(四)其他有必要附具的文件和材料。附件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

编号:___________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

填表人:__________(盖章)

填表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国家海洋局监制

填写说明

1.此表要求实是求是,逐条认真填写,表达要准确、清楚,清晰易辨。2.编号由主管部门统一编排。

3.报告表中由海域使用申请者填写的项目为:海域使用申请者、海域使用项目、项目选址理由、邻近区域用海情况及其相互影响、项目的自然条件适宜性评价以及项目对海洋资源与生态的不利影响及防治措施。

4.报告表中项目与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海洋开发规划的关系及审核意见两个栏目由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员填写。

5.海域使用申请者为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是单位的,加盖印章。联系人为具体办理申请登记人员姓名。

6.如填写不完,可另附页。

┏━┯━━━━━┯━━━━━━━━━━━━━━━━━━━━━━━━━━┓┃│姓名/名称│┃

┃海├─────┼─────────┬──────┬─────────┨┃域│法人代表││职务│┃

┃使├─────┼─────────┼──────┼─────────┨┃用│联系人││联系电话│┃

┃申├─────┼─────────┼──────┼─────────┨┃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者││││┃

┃││││┃

┃││││┃

┠─┼─────┼─────────┼──────┼─────────┨┃│项目名称│││┃

┃海├─────┼─────────┴──────┴─────────┨┃域│地理位置│┃

┃使││┃

┃用├─────┼─────────┬──────┬─────────┨┃项│使用面积││使用期限│┃

┃目├─────┼─────────┼──────┼─────────┨┃│用途││投资额│┃

┠─┴─────┴─────────┴──────┴─────────┨┃1.项目选址理由┃

┃┃

┃┃

┃┃

┠──────────────────────────────────┨┃2.邻近区域用海情况及其相互影响┃

┃┃

┃┃

┃┃

┗━━━━━━━━━━━━━━━━━━━━━━━━━━━━━━━━━━┛┏━━━━━━━━━━━━━━━━━━━━━━━━━━━━━━━━━━┓

┃3.项目的自然条件适宜性评价以及项目对海洋资源与生态的不利影响及防治┃┃措施:┃

┃┃

┃┃

┃┃

┃┃

┃┃

┃┃

┠──────────────────────────────────┨┃4.项目与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海洋开发规划的关系┃

┃┃

┃┃

┃┃

┃┃

┃┃

┃┃

┃┃

┠──────────────────────────────────┨┃5.审核意见┃

┃┃

┃┃

┃┃

┃┃

┃审核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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