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D28-XX变(建)
220kVXX变电站工程
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批准:
审核:
编写:
XX电气有限公司
220kVXX变电站工程项目部
20##年02月25日
1 目的
为实现本工程的质量方针、目标,加大执行工程施工规范的力度,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使工程顺利达标投产,争创优质工程,特制定本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2 范围
本部分条文适用于220kVXX变电站工程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 电力工程部分 )》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7-1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48-1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49-1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7-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50-2006
4 强制性条文实施条款
4.1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
4.1.1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1) 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开关 动作正确可靠。
2) 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定值应符合规定;电气回路传动正确。
3) 六氟化硫气体压力、泄漏率和含水量应符合规定。
4) 接地良好。
4.2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
4.2.1 当含氧量未达到18%以上时,人员不得进入。
4.2.2 绝缘油必须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规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注入变压器、电抗器中。
不同牌号的绝缘油或同牌号的新油与运行过的油混合使用前,必须做混油试验。
4.2.3 变压器、电抗器在试运行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符合运行条件时,方可投入试运行。检查项目如下:
1) 本体、冷却装置及所有附件应无缺陷,且不渗油。
2) 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好,消防设施齐全。
3) 接地引下线及其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应满足设计要求,接地应可靠。
4) 铁芯和夹件的接地引出套管、套管的接地小套管及电压抽取装置不用时其抽出端子均应接地;备用电流互感器二次端子应短接接地;套管顶部结构的接触及密封应良好。
5) 分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运行要求;有载调压切换装置的远方操作应动作可靠,指示位置正确。
6) 变压器、电抗器的全部电气试验应合格;保护装置整定值符合规定;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
4.3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
4.3.1 母线施焊前,焊工必须经过考试合格。
4.4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
4.4.1 电缆与热力管道、热力设备之间的净距,平行时不应小于1m,交叉时不应小于0.5m,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电缆通道应避开锅炉的看火孔和制粉系统的防爆门;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穿管或封闭槽盒等隔热防火措施。电缆不宜平行敷设于热力设备和热力管道的上部。
4.4.2 严禁将电缆平行敷设于管道的上方或下方。特殊情况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电缆与热管道(沟)、油管道(沟)、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沟)、热力设备或其他管道(沟)之间,虽净距能满足要求,但检修管路可能伤及电缆时,在交叉点前后1m范围内,尚应采取保护措施;当交叉净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缆穿入管中,其净距可减为 0.25m。
4.4.3 直埋电缆回填土前,应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回填土应分层夯实。
4.4.4 三芯电力电缆终端处的金属护层必须接地良好。
4.4.5 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而酿成严重事故的电缆回路,必须按设计要求的防火阻燃措施施工。
4.4.6 阻火墙上的防火门应严密,孔洞应封堵;阻火墙两侧电缆应施加防火包带或涂料。
4.5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
4.5.1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1) 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2) 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3)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4)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5) 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6)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7) 电除尘器的构架。
8) 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9) 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10) 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11) 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4.5.2 需要接地的直流系统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的连接。
2) 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的接地体、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3) 三线制直流回路的中性线宜直接接地。
4.5.3 在地下不得采用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4.5.4 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
4.5.5 接地线应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在与公路、铁路或管道等交叉及其他可能使接地线遭受损伤处,均应用管子或角钢等加以保护。接地线在穿过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装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有化学腐蚀的部位还应采取防腐措施。
4.5.6 接地干线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网相连接。自然接地体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干线或接地网相连接。
4.5.7 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4.5.8 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由电缆头至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
4.5.9 高压配电间隔和静止补偿装置的栅栏门绞链处应用软铜线连接,以保持良好接地。
4.5.10 高频感应电热装置的屏蔽网、滤波器、电源装置的金属屏蔽外壳,高频回路中外露导体和电气设备的所有屏蔽部分和与其连接的金属管道均应接地。
4.5.11 接地体(线)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其搭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钢为其宽度的2倍(且至少3个棱边焊接)。
2) 圆钢为其直径的6倍。
3) 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4) 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时,为了连接可靠,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外,并应焊以由钢带弯成的弧形(或直角形)卡子或直接由钢带本身弯成弧形(或直角形)与钢管(或角钢)焊接。
4.5.12 避雷针(线、带、网)的接地,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避雷针(带)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2) 避雷针(带)的引下线及接地装置使用的紧固件均应使用镀锌制品。
3) 建筑物上的防雷设施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距地面的1.5~1.8m 处设置断接卡,断接卡应加保护措施。
4) 装有避雷针的金属筒体,当其厚度不小于4mm时,可作避雷针的引下线。 筒体底部应有两处与接地体对称连接。
5) 独立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等的距离应大于3m。 当小于3m时,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
6) 独立避雷针(线)应设置独立的集中接地装置。当有困难时,该接地装置可与接地网连接,但避雷针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至35kV及以下设备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沿接地体的长度不得小于15m。
7) 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与接地网的地中距离不应小于3m。
8) 配电装置的架构或屋顶上的避雷针应与接地网连接,并应在其附近装设集中接地装置。
4.5.13 建筑物上的避雷针或防雷金属网应和建筑物顶部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接成一个整体。
4.5.14 装有避雷针和避雷线的构架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必须采用直埋于土壤中的带金属护层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的导线。电缆的金属护层或金属管必须接地,埋入土壤中的长度应在10m以上,方可与配电装置的接地网相连或与电源线、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
4.5.15 携带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利用其他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装置相连接。
4.5.16 携带式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采用软铜绞线,其截面不小于1.5mm2。
4.6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
4.6.1 手车式柜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检查防止电气误操作的“五防”装置齐全,并动作灵活可靠。
4.7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
4.7.1 电器的外部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源侧进线应接在进线端,即固定触头接线端;负荷侧出线应接在出线端,即可动触头接线端。
4.7.2 连接处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
4.7.3 低压断路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低压断路器与熔断器配合使用时,熔断器应安装在电源侧。
4.7.4 低压断路器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裸露在箱体外部且易触及的导线端子,应加绝缘保护。
4.7.5 集中在一起安装的按钮应有编号或不同的识别标志,“紧急”按钮应有明显标志,并设保护罩。
4.7.6 熔断器及熔体的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核对所保护电气设备的容量与熔体容量相匹配;对后备保护、限流、自复、半导体器件保护等有专用功能的熔断器,严禁替代。
4.7.7 安装具有几种规格的熔断器,应在底座旁标明规格。
4.7.8 螺旋式熔断器的安装,其底座严禁松动,电源应接在熔芯引出的端子上。
4.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
4.8.1 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必须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工序,必须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4.8.2 防爆电气设备应有“EX”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的标志的铭牌,并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4.8.3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接线紧固后,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应小于表A.0.1的规定。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裸露导体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得小于表A.0.2的规定值。
4.8.4 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应能可靠地接线和密封,多余的进线口其弹性密封垫和金属垫片应齐全,并应将压紧螺母拧紧使进线口密封。
4.8.5 事故排风机的按钮,应单独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且应有特殊标志。
4.8.6 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或电弧的隔爆型电气设备,其电气联锁装置必须可靠;当电源接通时壳盖不应打开,而壳盖打开后电源不应接通。用螺栓紧固的外壳应检查“断电后开盖”警告牌,并应完好。
4.8.7 进入通风、充气系统及电气设备内的空气或气体应清洁,不得含有爆炸性混合物及其它有害物质。
4.8.8 通风过程排出的气体,不宜排入爆炸危险环境,当排入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时,必须采取防止火花和炽热颗粒从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吹出的有效措施。
4.8.9 通风、充气系统的电气联锁装置,应按先通风后供电、先停电后停风的程序正常动作。在电气设备通电起动前,外壳内的保护气体的体积不得小于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最小换气体积与5倍的相连管道容积之和。
4.8.10 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配套的关联电气设备的型号,必须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铭牌中的关联电气设备的型号相同。
表A.0.1 增安型、无火花型电气设备不同电位的导电部件之间的最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注:①设备的额定电压,可高于表列数值的10%。
②装入灯座中的额定电压,不大于250V的螺旋灯座灯泡,对于a级绝缘材料最小爬电距离可为3mm。
③表中的Ⅰ、Ⅱ、Ⅲ为绝缘材料相比漏电起痕指数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Ⅰ级为上釉的陶瓷、云母、玻璃;Ⅱ级为三聚腈胺石棉耐弧塑料、硅有机石棉耐弧塑料;Ⅲ级为聚四氟乙烯塑料、三聚腈胺玻璃纤维塑料、表面用耐弧漆处理的环氧玻璃布板。
表A.0.2 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裸露导体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4.8.11 关联电气设备中的电源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变压器的铁芯和绕组间的屏蔽,必须有一点可靠接地。
2) 独立供电的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池型号、规格,应符合其电气设备铭牌中的规定,严禁任意改用其他型号、规格的电池。
4.8.12 防爆安全栅应可靠接地,其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条件的要求。
4.8.13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后,应按产品技术要求做好保护装置的调整和试操作。
4.8.14 电气工作中性线绝缘层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敷设。
4.8.15 炸危险环境除本质安全电路外,采用的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铜、铝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4.8.18的规定。
表4.8.18爆炸危险环境电缆和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
注:表中符号“×”表示不适用。
4.8.16 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缆间不应直接连接。在非正常情况下,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4.8.17 电缆线路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或界壁时,必须采取下列隔离密封措施:
1) 在两级区域交界处的电缆沟内,应采取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设防火隔墙。
2) 电缆通过与相邻区域共用的隔墙、楼板、地面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加以保护;留下的孔洞,应堵塞严密。
4.8.18 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再填塞密封胶泥,密封胶泥填塞深度不得小于管子内径,且不得小于40mm。
4.8.19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和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的钢管配线,在下列各处应装设不同型式的隔离密封件:
1) 电气设备无密封装置的进线口。
2) 管路通过与其他任何场所相邻的隔墙时,应在隔墙的任一侧装设横向式隔离密封件。
3) 管路通过楼板或地面引入其他场所时,均应在楼板或地面的上方装设纵向式密封件。
4) 管径为50mm及以上的管路在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以内及每距15m处,应装设一隔离密封件。
4.8.20 电气开关和正常运行产生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的存放地点,其最小距离不应小于3m。
4.8.21 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4.8.22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内所有的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的接地线;该专用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外壳等,应作为辅助接地线。
4.8.23 电气设备及灯具的专用接地线或接零保护线,应单独与接地干线(网)相连,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接地线用。
4.8.24 设备、机组、贮罐、管道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除并列管道外不得互相串连接地。
4.8.25 防静电接地线的安装,应与设备、机组、贮罐等固定接地端子或螺栓连接,连接螺栓不应小于M10,并应有防松装置和涂以电力复合脂。当采用焊接端子连接时,不得降低和损伤管道强度。
4.8.26 引入爆炸危险环境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铠装及金属外壳,均应在危险区域的进口处接地。
4.9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
4.9.1 电力变压器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测量绕组连同套管的直流电阻;
2) 检查所有分接头的变压比;
3) 检查变压器的三相接线组别和单相变压器引出线的极性;
4) 测量绕组连同套管的绝缘电阻、吸收比或极化指数;
5) 测量绕组连同套管的介质损耗角正切值tgδ;
6) 测量绕组连同套管的直流泄漏电流;
7) 绕组连同套管的交流耐压试验;
8) 绕组连同套管的局部放电试验;
9) 测量与铁芯绝缘的各紧固件及铁芯接地线引出套管对外壳的绝缘电阻;
10) 非纯瓷套管的试验;
11) 绝缘油试验;
12) 有载调压切换装置的检查和试验;
13) 检查相位。
4.9.2 电抗器及消弧线圈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测量绕组连同套管的直流电阻;
2) 测量绕组连同套管的绝缘电阻、吸收比或极化指数;
3) 测量绕组连同套管的介质损耗角正切值tgδ;
4) 测量绕组连同套管的直流泄漏电流;
5) 绕组连同套管的交流耐压试验;
6) 测量与铁芯绝缘的各紧固件的绝缘电阻;
7) 绝缘油的试验;
8) 非纯瓷套管的试验;
9) 额定电压下冲击合闸试验。
4.9.3 互感器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测量绕组的绝缘电阻;
2) 绕组连同套管对外壳的交流耐压试验;
3) 测量35kV及以上互感器一次绕组连同套管的介质损耗角正切值tgδ;
4) 测量电压互感器一次绕组的直流电阻;
5) 测量1000V以上电压互感器的空载电流和励磁特性;
6) 检查互感器的三相接线组别和单相互感器引出线的极性;
7) 检查互感器变比;
8) 局部放电试验;
9) 电容分压器单元件的试验。
4.9.4 真空断路器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测量每相导电回路的电阻;
2) 交流耐压试验;
3) 测量断路器的分、合闸时间;
4) 测量断路器主触头分、合闸的同期性;
5) 测量断路器合闸时触头的弹跳时间;
6) 测量分、合闸线圈及合闸接触器线圈的绝缘电阻和直流电阻;
7) 断路器操动机构的试验。
4.9.5 六氟化硫(SF6)断路器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测量每相导电回路的电阻;
2) 耐压试验;
3) 断路器电容器的试验;
4) 测量断路器的分、合闸时间;
5) 测量断路器主、辅触头分、合闸的同期性及配合时间;
6) 测量断路器分、合闸线圈绝缘电阻及直流电阻;
7) 断路器操动机构的试验;
8) 套管式电流互感器的试验;
9) 测量断路器内SF6气体的微量水含量;
10) 密封性试验;
11) 气体密度继电器、压力表和压力动作阀的校验。
4.9.6 电容器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测量绝缘电阻;
2) 测量耦合电容器、断路器电容器的介质损耗角正切值tgδ及电容值;
3) 耦合电容器的局部放电试验。
4.9.7 避雷器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测量绝缘电阻;
2) 测量电导或泄漏电流,并检查组合元件的非线性系数;
3) 测量磁吹避雷器的交流电导电流;
4) 测量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的持续电流;
5) 测量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的工频参考电压或直流参考电压。
4.9.8 1kV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测量绝缘子和线路的绝缘电阻;
2) 测量35kV以上线路的工频参数;
3) 检查相位;
4) 冲击合闸试验;
5) 测量杆塔的接地电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