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U
电梯控制柜型式试验要求
U1 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曳引与强制驱动式电梯、液压驱动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其它类型电梯(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控制柜型式试验。
U2 引用标准
GB 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21240-2007 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26465—2011 消防员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25194-2010 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XXXXX-201X 防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16899-201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U 10058-2009 电梯技术条件。
GB/U 10059-2009 电梯试验方法。
GB/U 10060—2011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U 24479-2009 火灾情况下的电梯特性。
U3 名词术语
U3.1 垂直电梯
指曳引与强制驱动式电梯、液压驱动电梯、其它类型电梯(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
U3.2 调速方式
控制电梯运行速度的电力拖动方式,例如:交流变频调速、交流调压调速、交流变极调速、直流调压调速、交流星-三角调速、电液比例调速、多极开关调速、容积调速等。
U3.3 启动方式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从停止状态启动到正常运行状态的操作方式,例如:手动启动、自动启动、自动再启动等。
U3.4 控制方式
电梯控制系统操纵电梯的启动、停止和方向,以响应来自操作装置的信号,例如:按钮控制、信号控制和集选控制(包括单台控制、并联控制和群控控制)等。
U3.5 通讯方式
电梯主控制装置与指令按钮、召唤按钮以及楼层显示器的信号传输的方式,例如:串行通讯、并行通讯等。
U3.6 速度反馈装置
将电梯的运行速度反馈到调速器以实现速度控制的装置,例如旋转编码器、测速发电机等。
U3.7 位置信号反馈装置
将电梯轿厢位置信号反馈到控制装置的装置,例如:旋转编码器、选层器等。
U3.8 自动救援操作(停电自动平层)装置
当电梯遇到紧急状况时,应急救援装置自动启动,在满足电梯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当电梯轿厢处于平层区时能自动打开所处层门和轿门;当电梯轿厢处于非平层区时能驱动曳引机,将轿厢向上或向下移动到邻近平层区,打开该层门和轿门,安全放出乘客。
U3.9 能量回馈节能装置
将电梯处于能量再生状态时产生的直流电变换成符合电网质量要求的交流电后馈入电网的装置。
U4 一般要求
U4.1 样品要求
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为型式试验机构提供一台调试完毕、能够正常工作的电梯控制柜及相关的电线电缆、开关、按钮等作为型式试验样品。为完成型式试验,申请单位还应提供一台/套与该样品相匹配的电梯驱动装置(曳引机、泵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等),并且整个控制与拖动系统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申请单位的自检。
型式试验应在控制柜试验台或安装调试完毕的电梯上进行。
U4.2 型式试验所需技术资料和文件
型式试验之前,型式试验申请单位需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交相应的型式试验技术文件资料,并且进行审查。
U4.2.1 适用范围说明
(1) 适用的电梯设备类别(曳引与强制驱动式电梯、液压驱动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其它类别电梯);
(2) 适用的电梯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乘客电梯、液压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
(3) 适用电梯的额定速度范围(用垂直电梯控制柜);
(4) 适用电梯的曳引机额定功率范围(仅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控制柜);
(5) 适用电梯的液压泵站满负荷工作压力范围(仅液压驱动电梯控制柜);
(6) 特殊工作环境(如室外型、防爆型)适用情况及措施说明。
U4.2.2 计算资料
控制柜部件选型设计计算,包括:
(1) 调速器选型计算(如果有);
(2) 接触器选型计算;
(3) 变压器选型计算。
U4.2.3 相关技术文件
(1) 电气原理图,电气接线图,电气元件代号说明;
(2)运行控制功能说明,如电梯采用减行程缓冲器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的监控说明、对门开着情况下的平层和再平层控制、检修运行控制、紧急电动运行控制、对接操作运行控制、消防员电梯优先召回阶段和消防服务阶段的功能说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运行自启动控制说明、防止非操纵逆转说明;
(3)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如果有);
(4) 电磁兼容性试验证明文件(如果有);
(5) 自动救援操作(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的检验报告(如有设置);
(6) 紧急和测试操作装置说明(如有设置);
(7) 消防员操作模式说明(如有设置);
(8) 调速装置、控制装置产品合格证、说明书;
(9) 接触器、继电接触器、继电器的类型证明文件;
(10) 安全触点开关的额定绝缘电压和外壳防护等级的证明文件(如果有);
(11) 针对安全电路故障防护的说明(如果有);
(12) 针对电气故障防护的说明(如果有);
(13) 配置火灾报警探测系统(如有)的电梯的说明(如果有);
(14) 可靠性试验方案和报告;
(15) 特殊工作环境(如室外型、防爆型)适用情况及措施说明(如果有)。
U4.3 配置和参数的变化说明
U4.3.1同一系列的垂直电梯控制柜只须进行一个规格的型式试验,下列变化被认为是控制柜系列的变化,应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1) 适用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额定速度和驱动主机的额定功率增大;
(2) 适用液压式电梯的额定速度和液压泵站满负荷工作压力增大;
(3) 调速方式(交流变极调速、交流调压调速、交流变频、直流调速、电液比例、多极开关、容积调速等)的改变;
(4) 控制装置(可编程控制器、微机等)的改变;
(5) 控制方式的改变,但集选控制可以覆盖信号控制;
(6) 控制装置型号或制造商、调速装置型号或制造商改变;
(7) 适用环境由室内型向室外型的改变;
(8) 适用电梯的设备品种超出范围;
(9) 增设紧急和测试操作装置;
(10) 增设自动救援操作(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
(11) 增设消防员操作模式;
(12) 防爆型式改变;
(13) 防爆等级提高。
U4.3.2 同一系列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控制柜只须进行一个规格的型式试验,下列变化被认为是控制柜系列的变化,应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1) 调速方式(交流星-三角拖动、交流变频变压等)改变;
(2) 启动方式(手动启动、自动启动、自动再启动等)改变;
(3) 控制装置(可编程控制器、微机等)的改变;
(4) 控制装置型号或制造商、调速装置型号或制造商改变;
(5) 可编程电子安全系统型号或制造商改变;
(6) 增设待机运行模式;
(7) 适用环境由室内型向室外型的改变。
U4.4 产品配置表
见表U-1和U-2。
表U-1 垂直电梯控制柜产品配置表
表U-2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控制柜产品配置表
U5 技术文件审查
U5.1 计算资料审查
(1) 变频器选型计算应正确;
(2) 接触器选型计算应正确;
(3) 导线选型计算应正确;
(4) 变压器选型计算应正确。
U5.2 相关技术资料审查
(1) 电气原理图,电气接线图,电气元件代号与现场实物应一致;
(2) 运行控制功能说明应正确齐全;
(3)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如果有)应与现场实物一致;
(4) 电磁兼容性试验证明文件(如果有);
(5) 调速装置、控制装置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应完整齐全;
(6) 接触器、继电接触器、继电器的类型证明文件应与完整齐全;
(7) 安全触点开关的额定绝缘电压和外壳防护等级的证明文件(如果有)应完整齐全;
(8) 针对安全电路故障防护的说明(如果有)应完整齐全;
(9) 针对电气故障防护的说明(如果有)应完整齐全;
(10) 配置火灾报警探测系统(如有)的电梯,其关于火灾信号的输入方式、火灾报警系统和电梯控制系统之间的接口情况、电梯通过何种方式恢复到正常服务状态等设计说明资料;
(11) 可靠性试验方案和报告应完整齐全。
U5.3 消防员电梯设计资料审查
U5.3.1 消防员电梯能够正确运行的条件
审查设计文件,分析高温、烟雾保护措施,确认消防电梯是否设计为在下列条件下是否能够正确运行:
a) 当在0℃到65℃范围的环境温度工作时,电气/电子层站控制装置和指示器应能继续工作到建筑结构所要求的一个时间(例如2h),使消防员为了进行救援能发现电梯轿厢所在位置,比如轿厢被阻断的地方;
b) 不在防火前室内的消防电梯的所有其它电气/电子元器件,设计应保证它们在0℃到40℃环境温度范围内能正确工作;
c) 在井道和/或机房充满烟雾时,电梯控制的正确机能应至少确保建筑结构所要求的一个时间(例如2h)。
U5.3.2 并联或群控的影响
审查电气原理图及技术说明,当处于消防员服务状态时,层站召唤控制或设置在消防电梯井道外的消防电梯控制系统其他部分的电气故障不应影响消防电梯的功能。
与消防电梯在同一群组中的其他任一台电梯的电气故障,都不应影响消防电梯的运行。
U5.3.2 轿厢和层站的控制装置的识别能力
审查电气控制装置等电器件选型证明文件,确认轿厢和层站控制装置以及相关的控制系统,不应登记来自热、烟和水气影响所产生的错误信号。
U5.3.3 消防员控制下消防电梯的轿厢控制装置
审查电气原理图及设计说明文件,在GB 26465§5.8.8的阶段2控制时,消防电梯的运行应依靠轿厢内的一整套按钮.其他的操作系统都应变成无效状态。
U5.4 特殊环境设计资料审查
用于室外型或防爆环境时,对在室外、防爆、严重污染、高温、严寒、易燃以及高海拨(1000m以上)环境等特殊情况下使用的控制柜,根据使用条件,应采取下列措施并把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
(1) 结构的防锈措施;
(2) 外壳防护等级;
(3) 环境温度保护或保证措施;
(4) 材料的选择;
(5) 防积水措施;
(6) 防污染措施;
(7) 导线选择及布置;
(8) 重要部件的防水或密封措施;
(9) 漏电保护措施;
(10)接触器及其它易产生火花的部件所采取的防爆措施、张贴的防爆标志;
(11) 根据使用环境要求的其它措施。
U6 样品检查与试验
U6.1 通用要求
U6.1.1 电气设备及安装
U6.1.1.1 主接触器的选择
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的主接触器应为GB 14048.4—2003《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中规定的下列类型:
(1)AC-3,用于交流电动机的接触器;
(2)DC-3,用于直流电源的接触器。
此外,这些接触器应允许启动次数的10%为点动运行。
U6.1.1.2 继电接触器的选择
由于承受功率的原因,必须使用继电接触器去操作主接触器时,这些继电接触器应为GB 14048.5—2008《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5-1部分: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 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中规定的下列类型:
(1)AC-15,用于控制交流电磁铁;
(2)DC-13,用于控制直流电磁铁。
U6.1.1.3 接触器和继电接触器的要求
上面两条所述的主接触器和继电接触器,如果满足下列两条就可认为器件本身不会出现前面U6.5.1.1条所述的有关电气故障:
(1)如果动断触点(常闭触点)中的一个闭合,则全部动合触点断开;
(2)如果动合触点(常开触点)中的一个闭合,则全部动断触点断开。
U6.1.1.4 电压
对于控制回路和安全回路,导体之间或导体对地之间的直流电压平均值和交流电压有效值均不应大于250V。
U6.1.1.5 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的布置
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应始终分开。
U6.1.1.6 带电端子的处理
如果电梯的主开关或其它开关断开后,一些连接端子仍然带电,则它们应与不带电的端子明显地隔开,如带电端子电压超过50V,应注上适当标记。
偶然互接将导致电梯危险故障的连接端子,应被明显地隔开,除非其结构形式能避免这种危险。
U6.1.1.7 连接器件和插接式装置
设置在安全电路中的连接器件和插接式装置,如果不需使用工具就能将其拔出,或者错误的连接能导致电梯的危险故障时,应保证重新插入时绝对不会插。
U6.1.1.8 插座
控制柜内若有插座,应是:
(1)2P+PE型(2极+地线),250V,由主电源直接供电;或
(2)由符合 GB16895.21规定的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类型。
U6.1.1.9 器件标记
接触器、继电器、熔断器及控制屏中电路的连接端子板均应依据线路图做出标记,熔断器的必要数据(如型号、参数)应标注在熔断器或其底座上,或者在其近旁。
使用多路连接器时,只需在连接器而不必在各导线上做出标。
U6.1.2 绝缘电阻、耐压及电磁兼容
U6.1.2.1 绝缘
测量每个通电导体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绝缘电阻的最小值应按表U-3选取。
表U-3 绝缘电阻最小值
U6.1.2.2 耐压
控制柜耐压检验(25V以下的除外),导电部分对地之间施以电路最高电压的2倍,再加1000V,历时1min,不能有击穿或闪洛现象。
U6.1.2.3 防护等级
垂直电梯控制柜外壳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
U6.1.2. 4 电磁兼容性
控制柜系统电气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宜符合EN 12015和EN 12016的要求。
U6.1.3 电气故障的防护
U6.1.3.1 电气故障的防护
电梯电气设备中可能出现的以下任何一种故障,其本身不应成为导致电梯危险故障的原因:
(1)无电压;
(2)电压降低;
(3)导线(体)中断;
(4)对地或对金属构件的绝缘损坏;
(5)电气元件的短路或断路以及参数或功能的改变,如电阻器、电容器、晶体管、灯等;
(6)接触器或继电器的可动衔铁不吸合或不完全吸合;
(7)接触器或继电器的可动衔铁不释放;
(8)触点不断开;
(9)触点不闭合;
(10)错相。
U6.1.3.2 接地故障的防护
如果包含有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接地或接触金属构件而造成接地,该电路应:
(1)使电梯驱动主机立即停止运转;或
(2)在第一次正常停止运转后,防止电梯驱动主机再启动;
(3)恢复电梯运行只能通过手动复位。
U6.1.4 电气安全装置
U6.1.4.1 电气安全装置的类型
电气安全装置应包括:
(1)一个或几个安全开关,直接切断接触器或接触器式继电器的供电;
(2)或安全电路,包括:
①一个或几个安全开关,这些开关不直接切断接触器或接触器式继电器的供电;
②或非安全开关;
③或符合GB16899 附录B要求的其他元件。
(3)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直接切断接触器或接触器式继电器的供电。
U6.1.4.2 并联
除下列情况外,电气装置不应与电气安全装置并联:
(1)对电梯,开门情况下的平层和再平层、紧急电动运行和对接操作运行;
(2)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修状态运行 、为采集电气安全装置的状态信息,与安全回路不同点的连接。
U6.1.4.3 电气安全装置的动作
(1)当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时,应防止电梯驱动主机启动或立即使其停止运转。电梯制动器或下降控制阀、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工作制动器的电源也应被切断;
(2)电气安全装置应直接作用在控制电梯驱动主机供电的设备上;
(3)由于输电功率的原因使用了继电接触器控制电梯驱动主机,则它们应视为直接控制电梯驱动主机启动和停止的供电设备。
U6.1.4.4 安全电路的要求
安全电路应满足GB 7588-2003§14.1.2.3或 GB 16899-2011§5.12.1.2.3的要求,含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应进行型式试验。
U6.1.4.5 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要求
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应符合GB/U20438的规定。
如果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和一个与安全无关的系统共用同一硬件,则该硬件应符合PESSRAE的规定。
U6.1.5 电动机的保护
U6.1.5.1 短路保护
直接与电源连接的电动机应进行短路保护。
U6.1.5.2 过载保护
(1)直接与电源连接的电动机应采用手动复位的自动断路器进行过载保护,该断路器应切断电动机的所有供电;
(2) 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控制柜,当过载的检测取决于电动机绕组的温升时,则过载时电梯不应再继续运行,轿厢应停在层站,以便乘客能离开轿厢。电梯应在充分冷却后才能自动恢复正常运行;
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控制柜,当过载检测取决于电动机绕组温升时,则保护装置可在绕组充分冷却后自动地闭合,但只是在GB16899-2011 5.12.2.1规定的条件下才可能再启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
(3)如果电动机具有多个不同电路供电的绕组,则上述1) 和2) 要求也适用于每一绕组;
(4)当驱动电动机是由电动机驱动的直流发电机供电时,发电机的驱动电动机应设置过载保护。
U6.2 垂直电梯的控制要求
U6.2.1 对驱动电机及下降控制阀供电的控制
U6.1.2.1 直接供电控制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其它类型电梯采用直接供电应符合GB 7588-2003§12.7.1的要求。
U6.1.4.2 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其它类型电梯交流或直流电动机采用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应符合GB 7588-2003§12.7.3的要求。
U6.1.4.3 直流发电机电动机组驱动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其它类型电梯采用直流发电机—电动机组驱动应符合GB 7588-2003§12.7.2的要求。
U6.1.4.4 液压驱动电梯的上行控制
液压驱动电梯上行控制应符合GB 21240-2007§12.4.1的要求。
U6.1.4.5 液压电梯的下行控制
液压电梯的下行控制应符合GB 21240-2007§12.4.2的要求。
U6.1.4.6 液压电梯电气装置保护
当液压电梯停止时,若其中某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没有打开或某一个电气装置没有断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必须防止轿厢再运行。
U6.2.2 对制动器供电的控制
U6.2.2.1 工作状态
曳引式电梯与杂物电梯正常运行时,制动器应在持续通电下保持松开状态。
U6.2.2.2 供电和控制
曳引式电梯与杂物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不论这些装置与用来切断电梯驱动主机电流的电气装置是否为一体
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电梯再运行。
U6.2.2.3 释放电路
使制动器制动的释放电路的断开应无任何延迟。使用二极管或电容器与制动器线圈两端直接连接不被看作延时装置。
U6.2.3 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
U6.2.3.1 设置
曳引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杂物电梯应设有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当启动电梯时,驱动主机不转的情况下应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转动并保持在停止状态。
对曳引驱动电梯、曳引驱动杂物电梯,轿厢或对重向下运动时由于障碍物而停住,导致曳引绳在曳引轮上打滑的情况下也应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转动并保持在停止状态。
U6.2.3.2 动作时间
对曳引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曳引驱动杂物电梯,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应在不大于下列时间值的较小值时起作用:
(1)45s;
(2)对曳引驱动电梯:电梯运行全程的时间再加上10s;
(3)对液压电梯:载有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行全程的时间再加上10s;
(4)若运行全程的时间小于10s,则在20s内起作用。
对液压驱动杂物电梯,当电动机的运行时间超过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向上全程运行所需要的时间加上最多60s时,该装置应使电动机停止并将其保持在停止状态。
U6.2.3.3 复位
电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动作后,只能用手动复位恢复正常运行。恢复断开的电源后,曳引机无需保持在停止位置。
U6.2.3.4 与其它运行的关系
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即使在动作的情况下也不应影响到轿厢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和电气防沉降系统的工作。
U6.2.4 开门时的平层和再平层运行控制
门开着情况下的平层和再平层控制应满足GB 7588-2003§14.2.1.2的要求。
U6.2.5 检修运行控制
检修运行控制应满足GB 7588-2003§14.2.1.3的要求。
U6.2.6 对接操作运行控制
对接操作运行控制应满足GB 7588-2003§14.2.1.3的要求。
U6.2.7 载重量控制
U6.2.7.1 超载保护装置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在轿厢超载时,电梯上的一个装置应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
U6.2.7.2 超载情况下电梯的状态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在超载情况下:
(1)轿内应有音响和(或)发光信号通知使用人员;
(2)动力驱动自动门应保持在完全打开位置;
(3)手动门应保持在未锁状态;
(4)在超载后为轿厢运行而进行的预备操作应全部无效。
U6.2.8 其它控制及优先权
U6.2.8.1 对极限开关的控制方式
对极限开关应采用下列方式控制:
(1)对强制驱动的电梯,应用强制的机械方法直接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的供电回路;
(2)对曳引驱动的单速或双速电梯,极限开关应能按(1)切断电路,或者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切断向两个接触器线圈直接供电的电路;
(3)对可变电压或连续调速电梯,极限开关应能迅速地,即在与系统相适应的最短时间内使电梯主机停止运转;
(4)对与直接作用式液压电梯,极限开关的动作应由直接利用轿厢或柱塞的作用,或者间接利用一个与轿厢连接的装置,如,钢丝绳、皮带或链条方式实现(当绳、皮带或链断裂或松弛,应借助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使液压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5)对与间接作用式液压电梯,极限开关的动作应由直接利用柱塞的作用,或者间接利用一个与轿厢连接的装置,如钢丝绳、皮带或链条方式实现(当绳、皮带或链断裂或松弛,应借助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使液压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U6.2.8.2 减行程缓冲器控制系统
曳引驱动电梯对适用于减行程缓冲器的控制柜,检查曳引机减速的装置,其功能及控制方式应与正常的速度调节系统结合起来获得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的减速控制系统。
U6.2.8.3 手动门控制
对适用于手动门电梯的控制系统,在电梯停止后不小于2s内,应防止轿厢离开停靠站;手动门杂物电梯应有一种装置,在电梯停止后不小于3s内,防止轿厢离开停靠站。
U6.2.8.4 非集选控制
从门关闭后到外部呼梯按钮起作用之前,应有不小于2s的时间让进入轿厢的使用人员能揿压其选择的按钮。这项要求不适用于集选控制的控制柜。
U6.2.8.5 紧急电动运行控制
紧急电动运行控制应满足GB 7588-2003§14.2.1.4的要求。
U6.2.8.6 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
为了维护层门、轿门和门锁触点,在控制屏或紧急和测试屏上应提供一个旁路装置。该装置应为一个永久安装的,能防止通过机械移动方式(如罩壳、安全帽)意外使用的开关,或一个满足电气安全装置要求的插头插座组合。应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其附近标注“旁路”字样,旁路装置的动作状态应易于识别,被旁路的触点也应根据原理图上的标识符进行标识。旁路装置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应终止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的正常运行控制;
(2)允许旁路层门闭合触点、层门锁紧触点、轿门闭合触点和轿门锁紧触点;
(3)应无法同时旁路层门触点和轿门触点;
(4)为了允许旁路轿门后轿厢运行,应提供一个独立的监视信号来检查轿门处于关闭位置。该要求也适用于轿门闭合触点和轿门锁紧触点结合在一起的情况;
(5)对于手动层门,应无法同时旁路层门闭合触点和层门锁紧触点;
(6)仅在检修操作或紧急电动运行模式下轿厢才能运行;
(7) 运行时,轿厢应发出一听觉信号,轿底的闪光灯应闪亮。
U6.2.8.7 层门锁装置的电气防护
当乘客和载货电梯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层门锁释放时,应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验证层门锁紧装置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及其回路的正确动作。如果检测到这些装置失效,应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U6.2.8.8 液压电梯电气防沉降
液压电梯电气防沉降系统应满足以下条件:
(1)当轿厢位于平层位置以下最大0.12m至开锁区下端部位置这一区间时,无论层门和轿门处于任何位置,液压电梯德 驱动主机都应驱动轿厢上行;
(2)液压电梯在前次正常运行后停止使用15min内,轿厢应自动运行到最低层站停靠;
(3)轿厢内有停止装置的液压电梯应在轿厢内提供声音信号装置。当停止装置处于停止位置时,该声讯装置应工作。该声讯装置的供电可来自于紧急照明电源或其他等效电源。
U6.2.8.9 紧急和测试操作装置
如有设置,应符合GB/U 10060§5.6.4的规定。
U6.2.8.10 消防员操作模式
如有设置,应符合GB 26465§5.7的规定。
U6.2.8.11 自动救援操作(停电自动平层)装置
U6.2.8.11.1 投入运行
当电网电源断电或电网电源缺相时,该装置应等待3s至5s,判断电梯状态稳定后才能自动投入救援运行。下列情况下,该装置不得投入运行:
(1)电梯处在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状态时;
(2)人为切断电梯的主开关时;
(3)电梯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时。
完成自动救援运行后,应维持开门时间不小于10s,此后应退出自动救援工作状态,关闭电梯层轿门,恢复主电源回路。
U6.2.8.11.2 切换开关
应设置一个非自复位控制开关。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该装置不能启动应急运行,只能对电池充电。
U6.2.8.11.3 电源隔离
该装置投入使用后,必须自动隔断外电网对电梯系统的供电,防止外电源与应急电源造成冲突。如果使用符合接触器触点隔断电网电源,那么该接触器发生故障时,应防止电梯的再启动。
U6.2.8.11.4 对电梯的控制
该装置工作时,对电动机和制动器的控制应符合U6.2.1、U6.2.2的要求,电动机运行时间限制器也应起作用,且应在轿厢以自动救援运行速度运行最大楼层间距行程的时间+10s前起作用。
U6.2.8.11.5 绝缘电阻
该装置的输入电路对地、输出电路对地以及输入电路与输出电路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MΩ。
U6.2.8.11.6 耐压
该装置的输入电路对地、输出电路对地以及输入电路对输出电路应承受50Hz的正弦交流电压1min,试验电压为1500V,不能有击穿或闪络现象,漏电流小于30mA。
U6.2.8.11.7 外壳防护等级
IP等级不应低于IP20。
U6.2.8.11.8 噪声
该装置工作时噪声应不大于80dB(A)。
U6.2.8.11.9 运行速度
该装置在轿厢半载时的自动救援运行速度不应大于0.3m/s。
U6.2.8.11.10 平层精度
自动救援运行届时后,载货电梯梯应平层精度≤±100mm,乘客电梯应平层精度≤±30mm。
U6.2.8.12 能量回馈节能装置
U6.2.8.12.1 接入原则
接入该装置时,不能破坏或改变电梯原有的设计和配置。
U6.2.8.12.2 电梯系统的自动切换
该装置发生故障应不能使电梯停止运行,电梯原有的能耗制动系统必须自动切换恢复正常工作。
U6.2.8.12.3 分离
该装置与电梯供电低压配电网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可靠分离,分离装置可安全、方便的手动操作。
U6.2.8.12.4 防反放电保护
当该装置输入端直流电压低于允许工作范围或回馈装置处于关机状态时,不应向电梯反向供电。
U6.2.8.12.5 极性反接保护
当该装置输入侧极性接反时,应能保护而不会损坏。极性正接后,应能正常工作。
U6.2.8.12.6 直流电压过压保护
当再生发电的功率超过该装置允许的最大直流输入功率时,应自动工作在允许的最大交流电流工作点,但直流电压会继续升高,当主回路直流电压超过回馈装置上限工作电压时,应停止向电网供电,应向电梯提供相应的报警信号。
U6.2.8.12.7 短路保护
该装置应设置内部短路保护,当内部发生短路时,不会影响电梯其他设备的安全,应向电梯提供相应的报警信号。
U6.2.8.12.8 断路保护
该装置应设置内部断路保护,当内部发生断路时,不会影响电梯其他设备的安全,应向电梯提供相应的报警信号。
U6.2.8.12.9 绝缘电阻
该装置的输入电路对地、输出电路对地以及输入电路与输出电路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MΩ。
U6.2.8.12.10 耐压
该装置的输入电路对地、输出电路对地以及输入电路对输出电路应承受50Hz的正弦交流电压1min,试验电压为1500V,不能有击穿或闪络现象,漏电流小于30mA。
U6.2.8.12.11 外壳防护等级
IP等级不应低于IP20。
U6.2.8.12.12 噪声
该装置工作时噪声应不大于75dB(A)。
U6.2.9 火灾情况下的电梯特性(如有配置)
U6.2.9.1 电梯的停止位置
应符合GB/U 24479§5.1.2的规定。
U6.2.9.2 火灾报警系统和电梯控制系统间的接口要求
应符合GB/U 24479§5.2的规定。
U6.2.9.3 电梯收到火灾探测信号时的特性
应符合GB/U 24479§5.3的规定。
U6.2.9.4 指定层
应符合GB/U 24479§5.4的规定。
U6.2.10 消防员电梯的附加要求
U6.2.10.1 控制柜的防水保护
设置在距设有层门的任一井道壁1m的范围内的控制柜应设计成能防滴水和防淋水,或者装备有防护等级至少为GB 4208规定的IPX3级的外壳。
设置在消防电梯底坑地面以上1 m以内的的控制柜防护等级应为IP67。
U6.2.10.2 安全保护装置的有效性
在消防电梯开关处于有效状态期间,除反开门装置外,消防电梯的所有安全装置都应保持有效状态。
U6.2.10.3 消防电梯开关控制权限
消防电梯开关不应取消检修运行控制、停止装置或紧急电动运行控制。
U6.2.10.4 井道外电气系统对消防运行的影响
当处于消防员服务状态时,层站召唤控制或设置在消防电梯井道外的消防电梯控制系统其他部分的电气故障不应影响消防电梯的功能。
U6.2.10.5 群控电梯电气故障的影响
与消防电梯在同一群组中的其他任一台电梯的电气故障,都不应影响消防电梯的运行。
U6.2.10.6 开门超时报警
消防电梯应设置一个音响信号,当门开着的实际停顿时间超过2 min时在轿厢内鸣响。在超过2 min后,此门将试图以递减的动力关闭,在门完全关闭后音响信号解除。
U6.2.10.7 消防电梯的优先召回(阶段1)
消防电梯的优先召回(阶段1)功能应GB 26465§5.7.7的规定。
U6.2.10.8 外部召回信号的控制
附加的外部控制或输入仅能用于使消防电梯自动返回到消防员服务通道层并保持开门状态停在该层。消防电梯开关仍必须被操作到位置“1”,才能完成阶段1的运行
U6.2.10.9 在消防员控制下消防电梯的使用(阶段2)
在消防员控制下消防电梯的使用(阶段2)功能应GB 26465§5.7.8的规定。
U6.2.11 电气防爆附加试验
U6.2.11.1 防爆标志
凡有防爆合格证的电气设备和部件均应在外壳上设置防爆标志,标志标注正确、清晰耐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U6.2.11.2 隔爆部件外观安装
隔爆型部件的外壳应无裂纹或损坏,防腐处理适当。紧固螺栓应齐全,所有紧固件应紧固良好,密封衬垫应齐全完好,无老化变形。进线口的电缆或导线应配相应的橡胶密封垫圈,配合误差电缆为±1mm,导线为±0.5mm。电缆外护套和导线绝缘层应在密封圈内,对电缆施加其外径(单位为mm)20倍的拉力(单位为N)时,电缆不应移动。进线口用钢管连接的,应先连接一个金属压紧元件,压紧橡胶密封圈后再连接钢管。多余的进线口应用厚钢板封堵,并用金属压紧元件压紧。
U6.2.11.3 隔爆部件电源
隔爆型部件的外壳若能打开,则应有联锁装置或断电后才能打开的标牌,以保证电源接通时外壳不会打开,外壳打开时电源已切断。
U6.2.11.4 本安部件
本质安全型部件和关联部件的连接件、接线盒、插头和插座应有明显标志且容易识别,若用颜色识别,须用蓝色。本质安全部件和非本质安全部件连接时应采用适当的隔离措施。
U6.2.11.5 本安电路隔离
本安电路导线与非本安电路导线不应为同一电缆。本安电路电缆与非本安电路电缆应分开走线,间距大于50mm。本安电路终端与非本安电路终端分隔间距大于50mm。
U6.2.11.6 正压部件压力
正压型部件(正压房)中应在正确位置设置压力监测装置,以保证当外壳(房间)内正压降至低于规定最小值时,用于1区的设备能自动切断电源,用于2区的设备能发出连续声光报警信号。
U6.2.11.7 正压部件电源
正压型部件的外壳若能打开,则应有联锁装置或断电后才能打开的标牌,以保证电源接通时外壳不会打开,外壳打开时电源已切断。
U6.2.11.8 浇封部件外观
浇封型部件应确保浇封剂不得有可见的破坏防爆完整性的现象,如裂缝、剥落、不允许的收缩、膨胀、分解、软化、被浇封部分外露、过热等。
U6.2.11.9 粉尘防爆部件外观
粉尘防爆部件外壳应无裂纹或损伤,并有一定的强度,接合面应紧固严密,密封垫圈完好,转动轴与轴孔间防尘应严密,透明件应无裂纹。
U6.2.11.10 防爆部件封堵件
防爆电气部件外壳上不装电缆或导管引入装置的通孔应用封堵件封堵,封堵件应能与外壳一起符合有关防爆型式的规定要求,封堵件只能用工具才能拆除。
U6.2.11.11 电缆导线连接
处在爆炸性危险场所中的电缆和导线不允许直接连接,必须连接或分路时,应在防爆接线盒中进行。
U6.2.11.12 电气设备接地
爆炸性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的金属护管护套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均应可靠地内外接地,且应分别接至接地干线,不允许串联后再接地,接地线应与上一级接地装置保持良好导通。
U6.2.11.13 电源插销
爆炸性危险场所中如果设置电源插销,则应有联锁装置,联锁装置的设置应符合防爆要求。
U6.2.11.14 电缆阻燃
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固定布线电缆的阻燃性能试验应符合要求,除非电缆埋在地下、充砂导管内或采取其他防止火焰传播的措施。
U6.2.11.15 电缆铺设
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导管中可采用无护套的绝缘单芯或多芯电缆,但当导管含有三根或多根电缆时,电缆的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层不超过导管截面积的40%。导管内安装电线后,密封附件应采用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填料填塞,填料厚度应至少等于导管内直径,且不得小于16mm。
U6.2.11.16 其它
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梯的材料选择和现场安装还应符合GB 3836系列标准的其它要求,用于可燃性粉尘环境的电梯的材料选择和现场安装还应符合GB 12476系列标准的其它要求。
U6.3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控制及其它要求
U6.3.1 对驱动电机供电的控制
U6.1.3.1 直接供电控制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GB 16899-2011§5.4.1.5.2的要求。
U6.1.4.2 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GB 16899-2011§5.4.1.5.3的要求。
U6.3.2 启动和投入使用
U6.3.2.1 启动条件
任何一个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电气设备故障,如果在GB16899-2011 5.12.1.1.3和附录B所述的条件下不能排除,不应导致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启动。
U6.3.2.2 自动启动或加速
(1)由使用者的进入而自动启动或加速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待机运行),在该使用者到达梳齿与踏面相交线时应以不小于0.2倍的名义速度运行,然后以小于0.5m/s2加速。
由使用者进入而自动启动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运行方向,应预先设定,并明显标识、清晰可见;
(2)在由使用者进入而自动启动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上,如果使用者能从与预定运行方向相反的方向进入时,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仍应按照预先设定的方向启动并符合本款1) 的规定。运行时间应不少于10s。
U6.3.3 停止运行
U6.3.3.1 自动操作停止运行
控制系统应能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在使用者启动了控制元件之后,经过一段足够的时间(至少为预期输送使用者的时间再加上10s)才能自动停止。
U6.3.3.2 手动操作紧急停止开关
控制屏内若设置了紧急停止开关,开关应为电气安全装置。
U6.3.3.3 由监测装置或电气安全装置触发的停止运行
(1)当发生由GB16899-2011 表6所列监测装置或电气安全装置(或功能)检测到的事件时,在重新启动之前,驱动主机应不能启动或立即停止。
(2)断开安全回路中的监测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的执行装置(例如:检修控制装置)应符合GB16899-2011附录B的规定。
U6.3.4 运行方向的转换
只有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处于停机状态,并符合GB16899-2011 5.12.2.1.1、5.12.2.1.2、5.12.2.1.3和5.12.2.2.2的规定时,才能转换运行方向。
U6.3.5 再启动
U6.3.5.1 使用开关进行再启动
每次停止运行之后,除自动操作停止运行外,只有通过启动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可能重新启动。如在GB16899表6的a)、c)、e)、j)、k)、l)、o)、p)和q)情况下停止运行,则只有在故障锁定被手动复位之后,才能重新启动。
即使电源失电或电源恢复,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U6.3.5.2 自动再启动的重复使用
如果由紧急停止开关实现停止,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在下述情况下,可不使用启动开关而重复使用自动再启动:
(1)在两端梳齿与踏面相交线,包括它们外侧0.30m 的附加距离之间,应对梯级、踏板或胶带进行监测,且只有当这个区域内没有人和物时,自动再启动的重复使用才是有效的。
该装置应能探测到在该区域内任何位置,直径为0.30m、高度为0.30m的不透明直立圆柱;
(2)使用者进入时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启动。
至少在10s时间段内,监测装置在规定的区段内没有检测到人或物时,启动才是有效的;
(3)控制自动再启动的重复使用的应是电气安全装置,自检测传感元件允许单通道设计。
U6.3.6 检修控制
当使用便携式控制装置时,其他所有启动装置都应不起作用,并应符合电气安全装置的规定。
所有检修插座应这样设置:即当连接一个以上的便携式控制装置时,所有便携式控制装置都不起作用。除了GB16899-2011 表6的h)、j)、k)、l)、m)和n)提及的以外,电气安全装置应仍有效。
U6.3.7 超速保护和非操纵逆转保护
U6.3.7.1 超速保护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的1.2倍之前自动停止运行。如果采用速度限制装置,该装置应能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的1.2倍之前切断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电源。
如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设计能防止超速,则可不考虑上述要求。
U6.3.7.2 非操纵逆转保护
自动扶梯和α≥6°的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设置一个装置,使其在梯级、踏板或胶带改变规定运行方向时自动停止运行。
超速或运行方向的非操纵逆转应通过电气安全装置实现。
U6.4 标志和铭牌
U6.4.1 停止开关标记
停止开关的操作装置(如有)应是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加以识别,以不会出现误操作危险的方式设置。
U6.4.2 操作标记
在紧急电动运行的上、下行按钮上或其近旁应标出运行方向。
U6.4.3 铭牌
垂直电梯控制柜应设有铭牌,标明:
(1)制造单位名称及地址;
(2)电梯层站数(必要时);
(3)控制方式;
(4)调速方式。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控制柜应设有铭牌,标明:
(1)制造单位名称及地址;
(2)启动方式;
(3)调速方式。
U6.5 特殊环境使用要求
对于应用于室外型电梯的控制柜,应在下列方面采取保护措施,所采取的措施应适合于使用的环境并符合企业规定的要求:
(1)防护等级;
(2)导线的选择和布置;
(3)防漏电保护;
(4)根据使用环境条件采取的其它措施。
U6.6 可靠性试验
U6.6.1 试验要求
U6.6.1.1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控制柜可靠运行60000次,运行工况按GB/U 10058-2009的规定,允许的故障次数为2次。
U6.6.1.2 杂物电梯
杂物电梯控制柜可靠运行10000次,允许的故障次数为5次。
U6.6.1.3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除拖动方式为交流星-三角拖动的控制柜外,其他型式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控制柜可靠性试验运行时间为240小时,且单次运行时间不小于12小时,试验运行期间不允许出现故障,上、下行运行时间各为一半,最长每隔24小时切换一次。
U6.6.2 试验方案及记录
申请方制订可靠性试验方案,在现场型式试验前提交到型式试验机构,方案需包括:
(1)可靠性试验起止时间、具体试验日程;
(2)可靠性试验人员配置;
(3)可靠性试验工况;
(4)可靠性试验记录内容;
(5)建议的抽查见证点、真实性声明。
型式试验机构在型式试验前应对上述方案进行确认。可靠性试验应在进行其他试验内容前由申请方自行开展,型式试验机构在可靠性试验过程中至少现场抽查1次;试验结束后在同一台样品上进行其它安全及性能项目的试验。
U7 样品主要技术参数及配置表
垂直电梯控制柜见表U-4。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控制柜见表U-5。
表U-4 垂直电梯控制柜样品主要技术参数及配置表
表U-5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控制柜样品主要技术参数及配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