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

时间:2024.4.20

甘肃省审计厅文件

甘审发〔2010〕157号

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

项目前期审计试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审计局、甘肃矿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单位: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试行办法》、《甘肃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的意见》、《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市县审计工作指导的意见》、《甘肃省审计厅授权审计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审计厅金审工程U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文件已经20##年10月20日第十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年十一月四日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促进科学决策和廉政建设,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是指对项目开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施工图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以及对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实行分级负责,省、市州、县区审计机关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实施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项目。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

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前期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机关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材料或证据。

第七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在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立项批复的有关资料。在项目招标6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请前期审计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如遇特殊情况可顺延)完成对建设项目的前期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前期审计所确认的工程造价是政府对建设项目的预算控制总价(上限值)。

第九条  前期准备工作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批准的项目概算,总预算、分项预算是否符合总概算、分项概算;

(二)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及到位情况。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施工图预算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图预算工程量的真实性;

(二)定额消耗量套用的真实合规性;

(三)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确定的真实性、合理性;

(四)有关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时,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进行招标、施工、结算的,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造成损失的,追究单位项目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参与建设项目前期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及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

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的意见

加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拓展投资审计思路,创新审计方法,加大审计力度,在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节约政府投资,促进反腐倡廉,完善政策法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审计中还存在工作开展不平衡,绩效审计水平不高,时效性不强,审计规范化和审计质量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等问题。随着固定资产投资主体、资金渠道、投融资方式的多元化,政府投资审计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的挑战。为了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依法审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加大对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力度,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建设性作用和“免疫系统”功能,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支持、服务和保障。

二、主要目标

把推进廉政、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提高效益作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注重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同时,积极探索绩效审计,逐步建立以政府投资项目绩效为核心的投资审计模式。

——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各种有效的审计方式方法,积极探索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绩效审计。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投资项目以及重特大自然灾害等突发性公共事件和灾后重建项目,按照党和政府的要求,积极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对于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建设项目,逐步建立和完善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过审计的制度。

三、总体要求

各级审计机关要切实提高对加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和完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机制,加大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力度。

——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揭露和查处力度。紧密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揭露和查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以及铺张和损失浪费问题;揭露和查处乱上项目,建设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等问题;揭露和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等经济犯罪案件线索。

——加大对工程建设管理问题的揭露和反映力度。揭露和反映有关部门盲目决策和违规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等问题;揭露招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揭露和反映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揭露和反映项目投资规模超概算、低水平重复建设、效率低下、损失浪费严重等问题。

——加大对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潜在风险的揭示和反映力度。注重揭示并及时反映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包括政府性债务、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防范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加大对体制机制问题的揭示和反映力度,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坚持从体制机制入手,从宏观和全局的角度,深入分析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原因,注重揭示和反映体制性障碍、制度性缺陷和重大管理漏洞,提出深化改革、规范管理、推进问责和健全制度的建议,促进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四、主要任务

——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每年选择一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抓住重要环节、关键时点和重点内容,分阶段、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积极开展对兰白核心经济区,河西、陇东两大能源基地等区域性重大投资项目和本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交通、能源、水利、资源环境、信息产业等行业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通过跟踪审计,早发现、早提出问题,促进有关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保障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着重对以下内容开展跟踪审计:一是中央和省上有关促进经济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政府投资结构与宏观调控政策取向是否一致,资金分配是否符合政策目标,同时关注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二是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以及重特大自然灾害等突发性公共事件和灾后重建的立项审批、土地利用、征地拆迁、资金物资管理使用、项目建设管理、工程质量、环境保护等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违背国家产业、土地、环境保护等政策的重大问题,揭露和查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以及严重损失浪费问题;三是着重检查建设项目的投资是否存在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效益低下等问题。

——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对于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过审计。通过审计,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建设成本情况,揭露高估冒算、虚增成本问题,核减不实投资,为国家节约建设资金,促进政府部门和项目单位管好用好建设资金,促进建设项目尽快交付使用,及早发挥投资效益。

——积极探索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积极探索绩效审计,既要涉及项目建设阶段,也要涉及项目运营阶段;既要评价项目建设的直接经济效益,也要评价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要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与合法为基础,充分利用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成果,通过对其运行效果、发挥的作用及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综合分析,评价项目预期的目标是否达到。找出项目决策、建设和运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形成的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促进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纠正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政策法规。

——进一步加大对民生工程的审计和审计调查力度。各级审计机关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公共工程审计和审计调查,重点关注工程质量管理及建设效果等情况,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进一步提升投资审计成果和审计质量。各级审计机关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投资审计工作,及时揭示和反映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切实发挥投资审计在经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要严格审计质量控制,切实防范审计风险。

——积极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各级审计机关要积极推进审计结果公开,注重促进审计整改,及时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均按程序全面和如实向社会公告。

五、保障措施

——加强对投资审计工作的指导。省厅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分析投资审计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投资审计工作的经验与做法,加强对全省投资审计工作的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结果和审计调查结果。

——进一步加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规范化建设。各级审计机关要通过积极有效的工作,争取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投资审计地位,规范投资审计权限和内容,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省厅应及时总结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紧密结合投资审计工作实际,注重研究解决绩效审计、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等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开展。

——加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信息化建设。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已颁布的投资审计数据规划,积极开展投资审计方法体系研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投资审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

——不断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各级审计机关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专业队伍建设,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协同各级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制定投资审计人才培养计划和人才标准,优先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下大力气培养投资审计领军人才和业务骨干人才,进一步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各级审计机关要切实增强廉政意识,把廉政建设作为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和“高压线”。要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如聘用中介机构人员、核减工程价款等,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提高投资审计公信力。

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和改进

对市县审计工作指导的意见

审计机关成立以来,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围绕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中心,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水平,有力地促进了全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9〕78号),提升审计监督的整体效能,推动审计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甘肃省审计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市县审计工作指导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向市县审计机关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通报政治经济形势及审计工作指导思想、重大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重要法规制度、重要审计情况等,促进市县审计机关及时了解把握国家、甘肃省大政方针和审计工作发展全局,增强宏观意识和大局意识,围绕甘肃省经济工作中心,确定自身工作思路和重点,深入开展审计工作。(主要责任单位:办公室、科培中心、计算机信息中心)

二、继续实行厅领导联系点和调研制度。厅党组每年要作出计划,确定指导和调研的重点;厅领导要按照确定的重点联系市县,坚持深入基层开展定点调研,通报省厅重要审计信息,及时了解市县审计机关重要情况和主要困难,解决具体问题,分类进行指导;推进有关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审计业务规范的贯彻落实,总结和推广基层好的经验,推动全面工作;每次调研,要写出有指导性的调研报告。(主要责任单位:办公室)

三、加强审计规范化建设。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市县审计法制工作经验,指导市县因地制宜开展审计法制工作。加强审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推动市县审计机关认真贯彻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审计准则;定期组织对市县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情况进行调研,总结经验,以促进提高审计质量;有计划地组织对市县审计机关审计质量进行检查,推动市县审计机关开展本级和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县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完善评选办法和评分标准,适当扩大市县优秀和表彰审计项目数量,加强对优秀审计项目的总结、点评和宣传推广,发挥其典型示范效应。(主要责任单位:法规处)

四、加强计划指导,整合审计力量。每年年底,省厅制定下一年度审计工作指导意见,提出下一年度审计重点,供市县审计机关制定项目计划时参考;省厅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要加强与市县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市县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促进提高计划管理水平;整合全省审计资源,适当安排和组织市县审计机关参与省厅统一组织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项目,注重从审计思路上加以引导,注重从宏观层面揭示和反映共性问题,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审计经验和做法;严格控制统一组织项目的审计质量,抓好审计调查、审计方案、审计取证、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审计整改等关键环节的具体指导,强化督促检查。(主要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规处、各业务处)

五、加强和改进审计业务授权管理。在总结审计业务授权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修订《甘肃省审计厅授权审计管理办法》;要从有效利用审计资源和有利于加强审计监督出发,科学确定年度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市县审计机关实施行业性授权审计,注意上下结合,重点解决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市州审计机关要及时向省厅报告授权审计结果,省厅每年组织对授权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质量、审计成果等进行抽查考核,并通报抽查考核结果。(主要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规处、有关业务处)

六、加强典型经验的交流和总结推广。省厅各单位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市县审计机关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交流;要加强调研,注意研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通过不定期举办审计专业培训班和专题研讨班等方式,研究新课题,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提升业务层次和水平;统一组织或指导开展项目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适时提出指导意见,对市县审计机关提出的业务问题,要及时研究答复;逐步研究制定专项审计操作指南,编发典型审计案例,发挥示范、带动和规范作用;要把指导情况纳入处室年度工作考核。(主要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单位)

七、加大对审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力度。研究制定市县审计机关在职人员培训考核办法,强化职业培训和考试,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积极组织市县审计机关领导干部开展专题研讨,加强对市县审计机关“一把手”的培训,重点培训工作思路、审计管理等方面内容,促进提高依法行政和审计管理能力;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市县审计机关业务骨干的专业培训力度,重点培训审计技术与方法、审计质量控制、计算机应用等方面内容,提高审计业务能力;采取送教上门的方式,派出师资,结合市县审计机关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加强对市县培训工作的指导,采取代培代训、以审代训等方式,培养市县审计机关师资力量,建立师资信息库;充分发挥网络培训的优势,突出重点内容,扩大培训的覆盖面;加大计算机中级培训的力度,为有能力举办中级培训的市州审计机关进行师资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有计划地加强对陇南、甘南、临夏3市州审计干部的培训,在培训教材、师资及培训费用等方面予以倾斜。(主要责任单位:人事处、科培中心)

八、建立省厅与市县审计机关人员双向交流制度。逐步完善省厅和市县审计机关干部双向交流制度,省厅可以选派一定数量的处级领导干部到市州审计机关锻炼,市县审计机关可以选派一定数量的领导干部到省厅交流;在建立经常性工作指导和业务交流机制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安排市县审计机关业务骨干参加省厅组织开展的审计项目,同时从省厅选派骨干到市县审计机关参加市县组织的审计项目,加强业务指导和交流(主要责任单位:人事处、办公室)

九、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对全省审计机关金审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通过制发工程申报文档样本、编制审计信息化建设指导书、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等,从审计信息化的组织领导、工程规划、项目实施及管理等方面,为市县提供指导;积极努力创造条件,帮助市县审计机关解决审计信息化建设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省厅开发的软件允许市县审计机关免费使用;组织对应用计算机审计技术中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例进行交流推广,促进提高审计人员的实际运用能力。(主要责任单位:计算机信息中心)

十、建立审计信息共享机制。市县审计机关要及时向省厅报送业务综合报告,重大情况随时上报,按要求上报全年审计工作情况;厅机关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情况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充分利用审计成果;注意掌握市县审计机关工作情况,加强反映和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省厅到市县实施有关审计项目时,要与市县审计机关沟通,注重利用市县审计机关信息和成果,交流有关审计情况,取得市县审计机关的帮助和支持。同时注意加强对市县审计宣传工作的指导。(主要责任单位:办公室、各业务处)

十一、加强市县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省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探索审计人员专业资格,研究制定审计机关审计人员专业资格准入条件;根据新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对市县审计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市州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协管工作。省厅要加强与市县党委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市县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全面了解掌握市县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配备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市县审计机关在班子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沟通,努力提供帮助;注重对市县审计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研,针对存在的共性问题,从体制、政策、法规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为加强基层审计机关建设打好基础。(主要责任单位:人事处)

十二、组织各方面力量,加强审计理论研究。要重视并充分发挥市县审计机关和审计学会在审计理论研究中的作用,加强对审计理论研究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尤其要指导市县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加强应用理论研究,重点加大信息技术应用研究力度,组织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的研发,同时大力开展绩效审计理论和应用研究,推动绩效审计工作取得新突破,增强理论研究的系统性、计划性和针对性,提高研究的质量和整体水平;进一步完善审计科研协作制度,加强厅科研培训中心与市县审计机关科研机构以及审计科研与审计业务部门、审计学会之间的协作,推动审计科研部门与院校、其他理论研究机构的合作,使各方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形成研究合力;逐步建立健全审计系统科研项目的立项与评审验收制度,加强对理论研究成果的考核与奖励;通过理论研讨会、专题论坛等形式,交流、总结和推广优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责任单位:科研培训中心、审计学会)

十三、加强层级管理和指导。省厅在加强和改进对市县审计机关指导帮助的同时,各市州审计机关也要在加强审计机关“人、法、技”建设方面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的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对所属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指导和帮助县区审计机关改进工作,提升水平,努力形成省、市、县三级审计机关统筹协作、分级管理,层层抓好落实的良好工作机制,推动全省审计工作上水平、上台阶。(主要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规处)

甘肃省审计厅授权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甘肃省审计厅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市州审计机关审计(以下简称授权审计)的管理,保证审计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审计厅授权审计工作,实行一年一定、统一授权的办法,原则上只安排行业性授权审计项目,一般不对个别审计事项单独安排授权。

第三条  省审计厅制定授权审计项目(国外贷援款公证审计项目按已有规定执行,下同)计划,应当以整合审计资源、发挥全省审计机关的整体效能为目标,注重与审计厅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衔接与协调。

第四条  省审计厅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只授权给市州审计机关,由市州审计机关直接实施或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

第五条  省审计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底前提出次年授权审计项目安排意见,包括明确负责业务指导的审计业务处、授权审计项目安排的指导思想、授权范围或行业、选定被审计单位的原则和要求等。市州审计机关根据授权审计项目安排意见选定审计项目,向审计厅提交授权审计项目立项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说明选定的审计项目基本情况,立项理由,审计目标,审计内容、范围和重点,以及审计的组织分工等事项。

第六条  省审计厅收到市州审计机关申请授权的文件后,由办公室统一汇总,进行综合平衡,并征求相关业务处意见,形成授权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有关业务处根据授权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制定行业性授权审计项目指导意见,明确授权审计项目的总体要求和审计重点、项目执行的进度、审计报告上报要求等事项。授权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和指导意见报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审定后,正式下达给市州审计机关执行。

第七条  授权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市州审计机关必须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因特殊原因当年无法完成的,应当及时向省审计厅申请调减项目计划。

第八条  市州审计机关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授权审计项目时,应当根据省审计厅授权审计项目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发审计工作方案,签发审计通知书,提出审计报告,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作出审计决定。市州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相关审计文书进行审理或复核,提出审理或复核意见。

第九条  市州审计机关在实施授权审计项目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法、相关审计准则和审计署、省审计厅关于审计质量控制的规定,规范审计行为,确保审计质量。对于授权审计项目指导意见所确定的审计事项,必须确保完成。要在全面掌握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揭示和反映体制性障碍、制度性缺陷和重大管理漏洞,注重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审计查出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上,遇有政策界限不清,或与被审计单位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市州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省审计厅反映。

第十条  在实施授权审计项目过程中,发现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市州审计机关应当以《重要审计情况》及时向审计厅报告:

(一)因决策不当、失职渎职、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金、资产损失金额较大;

(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法犯罪,涉案金额较大;

(三)影响国家重要宏观政策执行的重大问题,涉及金额较大;

(四)其他性质特别恶劣,金额巨大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或案件。

第十一条  市州审计机关制发授权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及审计移送处理书时,应当抄报省审计厅。

省审计厅有关业务处会同办公室按照授权审计指导意见对授权审计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协调和指导,对市州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并将审理意见与汇总结果报请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对于未按时完成授权审计任务和未按上述要求报送包括不报送审计文书的审计机关,省审计厅将视情况作出处理,直至取消其承办授权事项的资格。

第十三条  授权审计项目的审计档案由市州审计机关统一保存并归档。

第十四条  授权审计项目可以参加省审计厅组织的全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

第十五条  省审计厅每年组织对授权审计项目计划执行、项目实施质量、审计成果等情况进行考核和抽查,并通报考核和抽查结果。

第十六条  在实施授权审计项目过程中,市州审计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各项廉政规定。对违反审计工作纪律、以审计权力谋取单位和个人私利问题的,省审计厅暂停对其授权、限期整改并依法依纪作出相应处理。因审计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审计项目重大质量问题和重大事项隐瞒不报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授权市州审计机关审计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审发〔2009〕96号)同时废止。

附件:授权审计项目立项申请书

甘肃省审计厅金审工程U锁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审计机关工作秘密(以下统称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电子数据的安全,根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厅建立使用金审工程U锁(以下简称U锁)对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电子数据进行安全保护的制度。审计厅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等工作中,需要在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光盘、U盘、软盘中存储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电子数据时,必须使用U锁进行加密存储。

    第三条  U锁为商用密码设备,由审计厅统一通过审计署指定厂商加工定制,印有“金审工程”字样。厅计算机信息中心在厅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关于商用密码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全厅U锁进行统一管理,负责U锁的注册、发放。

第四条  厅机关各单位领用U锁后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各单位U锁的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  U锁由各单位统一领取,发放时要填写《金审工程U锁申领登记表》,由各单位负责人、领用人签字后将《金审工程U锁申领登记表》报厅计算机信息中心统一存档。

    第六条  审计人员第一次使用U锁时,应将产品初始口令更改为个人口令。个人口令必须由不少于八位的英文大小写字母和数字混合构成。审计人员应当牢记自己的口令并确保不泄露。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工作中,应通过U锁登录方式使用计算机。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需要防止无关人员因操作计算机危及电子数据安全时,应视情况使用U锁对网络、屏幕、串口、并口等进行锁定。

    第八条  U锁列入计算机设备管理,审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厅计算机信息中心不定期对U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接受检查时,审计人员应出示U锁,给予积极配合。

    第九条  U锁发生故障时,审计人员应停止使用,交回计算机信息中心处理,不得擅自维修。

第十条  审计人员领用的U锁丢失或被盗后,应及时向计算机信息中心写出书面报告。经批准领用新的U锁后,应尽快对原U锁加密的电子数据进行重新加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重新申请领取U锁时,必须填写《金审工程U锁补发申请表》,经主管保密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后,由计算机信息中心办理U锁补发手续。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退休或调离审计机关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收回U锁并交计算机信息中心。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酌情给予批评教育,年终目标考核时予以扣分;造成泄露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应当使用U锁而未使用U锁的;

    (二)U锁使用中严重违反操作要求的;

    (三)U锁丢失、被盗的;

    (四)泄露使用口令使U锁被窃用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金审工程U锁申领登记表

      2.金审工程U锁补发申请表


附件1:

金审工程U锁申领登记表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附件2:

金审工程U锁补发申请表

                       日期:   年  月  日

               

厅领导审批意见:

    处室负责人签字:

    领用人签字:

主题词:文秘工作  文件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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