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华达物业
华安质字(2013)01号
安全事故责任处理报告
一.人民公园赵永康伤害事件处理经过
20xx年11月20日,人民公园原项目主管王凤根安排组长:邓永政,组员:周隆应、张春林、赵永康四人负责公园停车场位置清理枯枝死树。下午17点40分左右,张春林使用油锯在没有熄火的情况下从树干中抽出,将赵永康右脚脚背踝关节上3CM处脚胫及神经锯断。公司本已为该部所有员工购买了相关保险,但相关责任及管理人员为了眼前的小利,竟不顾公司相关管理规度,故意不报、瞒报相关伤害事件,以致公司未能得到应有的保险赔偿补偿,致使公司未能及时对受害员工进行慰问及关爱,致受伤员工对公司不瞒,给公司对事故处理造成不利;造成了公司较大额的直接经济损失。20xx年3月25日,按公司胡总指示,经与受伤员工赵永康多次协商,于4月22日与该员工达到一致意见。
二.对责任事故的界定
本次事故属于因责任员工违反正常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管理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故意、想当然地不报、瞒报事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三.事件经济损失及影响情况
本次事件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3475元,受伤员工觉得公司对其不关心,对其受伤不理不睬;该事件的发生扰乱了公司正常的工作和管理秩序,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和后果。
四.过错责任追究及见意
根据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关于过错责任追究及处罚制度有关规定,对本次事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追究及处罚的处理见意:
4.1.公司承担经济赔偿金为9390 元(40%);公司总经理承担经济赔偿金为2817元(12%);
4.2.公司副总黄晓东,承担经济赔偿金为2582.25元(11%)。
4.3.部门助理熊冬,负责管理工作,且在事发48小时之内,本应上报公司,却不以上报,存在故意或重大疏忽大意的过错行为,但在后期处理事故的过程中作用显著,见意此不再另行处罚;承担经济赔偿金2112.75元(9%),但因前期承担了1000元的药费,现实际应承担经济赔偿金1112.75元。
4.4.项目部助周良明,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在事发48小时之内,本应上报公司,却不以上报,存在故意或重大疏忽大意的过错行为,承担经济赔偿金1878元(8%)。
4.5.原项目主管王凤根对本次事件负主要责任,且故意不报、瞒报相关伤害事件,封锁相关责任事故消息,致使公司未能得到应有的保险赔偿补偿金,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对本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为1878元(8%),因其对公司有重大欺骗行为,见意处以1922元罚款,因前期承担了1000元的药费,本人最终应承担经济赔偿金2800元。
4.6.班长邓永政负有现场管理责任,承担经济赔偿金为704.25元(3%),前期承担了700元的药费,现实际应承担经济赔偿金4.25元。
4.7.相关员工周隆应承担经济赔偿为234.75元(1%),前期承担了500元的药费,现不再追究经济赔偿金。
4.8.责任员工张春林在使用设备中不按正常操作规程操作,直接造成本次事故,承担经济赔偿为1878元(8%),前期承担了1200元的药费,现实际承担经济赔偿金678元。
五.本次伤害事件,是日常安全工作不到位,不按正常操作规程操作,部分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够;事故发生后,本可以消除或减少经济损失,却只顾及眼前的小利,想当然的故意不报、瞒报相关伤害事件,以致使最终经济损失无法避免。
本次事件的发生,又一次对我们每位管理人员及员工敲响了警钟,加强日常工作
责任心和安全防范意识,千方百计抓好管理细节,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质量管理部
20xx年5月3日
第二篇: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维护国家和公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三号)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一、 事故报告
1、企业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其直接领导,由其直接领导报告公司负责人。工地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向项目部报告,再由项目部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2、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安监站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局、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等相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
3、报告内容应详细,报告要迅速。书面报告(初报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⑵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
计。
⑶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⑷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⑸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电话。 ⑹事故现场的保护。
4、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5、公司应按规定在每月终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及其文字说明报送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查。
6、在伤亡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如果有负伤人死亡,企业 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补报。
二、事故处理措施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稳定施工人员情绪,要做到有组织、有指挥,同时要严格保护现场,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录像。清理事故现场应经调查组同意,方能进行,任何人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掩盖事故真相。
三、事故的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给予协助。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
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给予协助。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部分对象,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走现场部分对象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对可能涉及追究责任者刑事责任的事故,清理现场要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1事故调查组
1.1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1.2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
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3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1.4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2、事故调查工作程序
(1)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有:
A. 查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状况。
B. 拍摄有关的痕迹和对象,绘制有关处所的示意图
C. 收集并妥善处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D. 其它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2)收集资料
A. 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做好记录。
B. 有关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设计和工艺技术等资料
C. 事故受害人或肇事者过去事故记录和事故前健康状
况
D. 伤亡人员所受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E. 对设备、设施、原材料所作的技术鉴定材料和试验报告。
F. 经济损失情况及其它资料。
(3)事故责任分析
A.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B. 凡属责任事故应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以及其它应负的责任。
C.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D.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事故发生后,通过充分的调查,查明事故经过,弄清造成事故的各
种因素,包括人、物、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经过认真、客观、全面、细致、准确的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根据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对已确定的事故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人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应制定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调查组应着重把事故的经过、原因、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以及本次事故教训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等写成文字报告,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报批。如调查组内部意见有分歧,应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对照政策法规反复研究,统一认识。对于个别成员仍持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并在签字时写明自己的意见。在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内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按《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事故结案
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轻伤事故由总经理负责审查结案,重伤事故由企业报昆山劳动局或建设局批复结案,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长单位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结案,并报上一级劳动部门备案;重大死亡事故由省建设厅报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批结案。
跨地区施工发生伤亡事故,按事故管理权限,由安委办负责报企业所在地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结案,并将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批复材料
抄送事故发生地的安监部门。事故涉及两个地区企业,由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审批结案,并将材料抄送异地企业的安监部门。
事故在调查处理审批结案后,由安委会负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按时如实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告表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保存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图片资料。
安全事故处理报告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电报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建设局、安监站、公安局、劳动局等有关部门。
事故的正式快速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到公司安全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企业名称,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条 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一)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项目部派员参加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主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的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
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二)重伤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条 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于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一) 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 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公司察看、开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扣压、拖延执行“事故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三)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四)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五)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六)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八)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20xx年 月
单位名称:
全员: 人,其中:管理人员: 人,生产工人: 人,配合施工人: 人。
事故 人次,事故频率 % 事故记载: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企业详细名称: 地
址: 电话:
2、经济类型: 国民经济行
业: 隶属关系:
直接主管部门:
3、事故发生时
间: 年 月 日 班 时 分
4、事故地点:
5、事故类别:
6、事故原因: 其中直接原因:
7、事故严重级别: 8、伤亡人员情况:
9、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
10、本次事故经济损失(元);
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元);
11、事故详细经过;
12、事故原因分析;
13、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4、事故责任分析和责任者处理意见;
15、附件(事故现场照片、伤亡者照片、技术鉴定等资料)
负责人:
16、参加调查人员;
填表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