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鼓励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整治生产事故隐患,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国家财产安全。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总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本制度适用于车间全体员工(含劳务输出人员)。
二、事故隐患分类
一类: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二类:员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三类: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的现象。
四类: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五类 :原辅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六类: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七类:发现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
善。
三、报告程序
1、发现隐患逐级上报,即员工报班组、工序部门领导,工序、部门报安全科。
2、各级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在24小时内必须作出书面整改指示,对隐患部位进行登记,立即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且作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四、报告形式
1、报告一般采用书面,按照“安全隐患、安全建议上报表”认真填写,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报告送安全科备案,以供备查。
2、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试二份,一份交上级部门,一份备案。
五、奖励
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可作为年终评安全先进的重要依据。
2、1—4类事故隐患发现报告一起,经核查属实车间采纳适用的,奖励报告人10—50元,5—7类事故隐患发现报告一起,经核查属实车间采纳适用的,奖励报告人20—50元。
3、发现其它事故隐患为车间、公司挽回重大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奖励力度或按照上级公司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4、奖励由安全生科申报,主管安全生产副矿长、矿长签字生效。
六、责任追究
1、所在工序(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按规定时限整改、整改不合格或不上报的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每次扣罚相关责任人50元,整改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扣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2、发现了事故隐患因所在工序(部门)不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的,对发生事故的工序(部门)责任人,情节较轻的,扣罚责任人500元,情节较重的加大考核力度,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后出具考核结果,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3、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公司综合部处理。
4、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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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报告方案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豫煤安监[2005]146号)和《关于完善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报告制度的通知》(郑州安监[2006]21号)文件精神,及时发现、治理煤矿生产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郑新怡鑫煤业公司。
第三条 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领导挂牌督办和报告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应遵守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准确。
第二章
第五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隐患排查
安全隐患信息来源:1、图纸会审;2、“三评价一评定”;3、群监员汇报;4、专业技术员检查;5、专职安监人员检查;6、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检查;7、科室管理人员检查;8、矿领导检查;9、安全互检及上级检查;10、调度及自动化监测信息;11、其它渠道信息。
第六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1、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图纸会审和“三评价一评定”,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报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备案;2、安全信息中心建立群监员、专职安监员、专业技术人员、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科室管理人员、矿领导检查记录。以上人员升井后必须填写安全隐患信息;3、安全互检及上级到矿检查,由安全信息中心负责及时收集检查意见;4、调度及自动化监测的信息,调度、监测员必须及时向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5、各级人员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必须及时向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第七条 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由矿长组织各区队及业务部门对全矿井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由安监科信息中心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并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对排查的重大隐患,建立隐患台
帐,并由安全质量科负责跟踪处理。限期未整改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责任。
第八条 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检查要覆盖全井下,深入每个生产岗位、每个生产环节,从严从细,不留死角。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必须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第九条 坚持系统安全自查;每周由系统矿长带队,组织系统排查,把查出的安全隐患分类后于当日下午18时前报安监科信息中心,以便督促落实解决。
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十类。
生产科负责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方面顶板隐患的排查;通风科负责通风、瓦斯、煤尘、放炮、井下内因火灾等方面安全隐患的排查;机电运输科负责机电、运输以及业务保安范围内火灾隐患的排查;地测科负责水害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安监科负责组织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三章 隐患登记
第十条 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隐患信息,经筛选后建立综合安全隐患信息台帐,并监督其整改情况,对按期整改的,按程序消号,对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落实处罚并继续监督整改。
第十一条 安全隐患分为A、B、C三级,A级为需要上报郑新四公司和郑新公司;B级上报郑新四公司;C为本矿直接解决的问题并实施监控。矿井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A、B、C三类进行管理,安全科对B类以上隐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各系统、各级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在每月召开的重点隐患排查会议和每周的安全办公会议之前报安监科,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各业务部门科长要对每周排查情况全面负责,按时送交安全隐患排查报表,不按时送交的,每次罚业务部门科长50元。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十三条 能够现场处理的,检查人员盯在现场处理:
第十四条 危及安全生产的,检查人员责成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施工人员)立即停工(或停止作业)、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不能现场立即处理的,安全信息中心负责登记、分类、建立隐患台帐、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上报安全隐患信息进行分级处理。A、B类由安全矿长负责向分公司汇报,并有汇报记录。安全隐患C类由领导小组负责下发安全隐患处理指令,一式三份,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各一份。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处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负责隐患处理,监管部门负责对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处理完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监督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全信息中心方可把隐患注销。隐患达到注销条件前,仍按隐患进行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
责任单位接到安监科信息中心下达的停产整顿隐患整改指令书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制定专项措施和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停产整顿期间,单位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 对停产整顿的采掘工作面和施工地点,由相关业务部门监督落实。
第十七条 郑新四公司以上单位下达指令停产整顿的,经整改,由业务部门初次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上报上级部门,申请验收恢复生产。
第五章 领导挂牌督办
第十八条 安全隐患的整改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对重大安全隐患,矿井必须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并建立督办台账。
第十九条 矿井在醒目位置悬挂“重大隐患督办牌”,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主管科长、主管矿长,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进度。
第二十条 隐患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监督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全信息中心方可把隐患注销。
第二十一条 到期没有完成的安全隐患仍纳入闭环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安监科负责分析隐患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对照制度进行处罚,并将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认真整改安全隐患,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认真分析确认事故责任者,并给予处分。
第六章
隐患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或安检部报告,由调度室或安监科向集团公司报告。
上报郑新公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包括矿井基本情况、隐患排查情况和隐患治理情况三个部分。
矿井基本情况包括矿井地质、企业性质、企业证照情况、开采煤层及赋存情况、开采方式、通风方式、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隐患排查期间的生产动态、生产区域、地点等。
隐患排查情况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实际情况、排查结论及排查时间。 隐患治理情况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含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整改期间煤矿的生产状态、安全措施、整改结果等内容。
各业务部门将分析、排查出的隐患形成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2日18时前报安监科,安监科于每月4日18时前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报送郑新公司。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不按规定定期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 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监科。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郑新怡鑫(新密)煤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