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1 煤矿项目在国家发改委核准程序
一、项目核准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等
二、项目核准程序和相关条件
(一)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建设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矿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一般煤矿项目应报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矿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三)煤矿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委、经贸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提交时要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按照有关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由国土资源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其余由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管理部分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3、省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4、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环境保护部20##年第7号公告);
5、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水利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其余煤矿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
6、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项目取水意见(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7、县级以上供电公司出具的供电协议;
8、煤炭产品销售协议;
9、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企业自有资金承诺函(证明材料)、投资协议等;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核准前,对项目安全事项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意见。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煤矿项目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是否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5、矿区总体规划是否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
6、国家能源局是否已出具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7、国家安监总局是否出具安全意见;
8、项目环保、水保、用地、用水、建设选址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9、项目法人或投资方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并具备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能力;
10、项目设计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资质规定;
11、项目周边用水、用电、交通等条件是否具备,产品目标市场是否明确等。
(八)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延期。
(九)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煤矿项目开工情况需抄报报国家能源局,建设过程中应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项目建成后,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
资料2 煤炭项目前期工作内容
煤炭项目开发前期工作以从详查地质报告为起点,以项目开工建设为终点,以已主要工作为节点。从项目公司的角度分析把该时期主要工作内容分为9个阶段(矿区总体规划属于政府行为,暂不列入)。具体如下:
(一)《矿井及选煤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该阶段主要工作如下:
1、给设计部门提供基础资料:详查地质报告,其他按设计院收资目录要求的资料。
2、取得支持性文件,主要包含:《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探矿权证)》、《项目建设申请用电协议书》、《项目建设申请用水批复函》
3、委托土地勘测部门(县级国土局)进行项目用地勘测定界,《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土地预审、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评价等工作。
4、由业主委托煤炭咨询公司(如:中资公司)进行评审,以获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二)《矿井地质勘探报告》(精查)
该阶段主要有两项工作:
1、业主协调勘探部门与设计院确定首采区具体范围(由设计院提供)。
2、将编制好的《勘探报告》报送国土资源部,取得地质勘查报告批文(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三)《煤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给设计部门提供基础资料: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初可研评审意见,其他按设计院收资目录要求的资料。
2、取得如下支持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矿区划定范围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对勘查报告批文(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用水协议(县级)
用电协议(市级)
《项目建设办理用地手续的说明》
《环保部门初步意见》
《项目选址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复意见》
《项目选址文物部门的意见》
《项目选址军事部门的批复意见》
《项目建设贷款承诺函》
《建设项目资本金的承诺函》
《铁路接轨意向书》
3、业主委托煤炭咨询公司(如:中资公司)进行评审,以获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4、以评审过的可研报告为基础资料,委托相关单位编制如下支持性报告,为项目申请报告作准备:
委托编制《矿井环评报告》(需要矿区规划环评通过评审后,环保部才可受理)和取得相关批复文件;
委托编制《土地复垦报告》和取得相关批复文件;
委托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取得相关批复文件;
委托编制《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取得相关批复文件;。
委托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和取得相关批复文件;
委托编制《压覆矿产资源报告》和取得相关批复文件;
委托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取得相关批复文件;
开展项目《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的工作;
5、委托铁路专用线设计部门进行接轨方案研究工作,着手开展与铁路主管部门落实接轨及运力等方面的工作。
6、委托工程勘察部门进行工业场地的初勘为初步设计做准备。
(四)《矿产资源开发方案》
1、委托设计院编制《矿井矿产资源开发方案》的简本,并按国土部相关文件要求备齐有关文件,委托资源价款评估部门进行评估。
2、委托设计院编制《矿井矿产资源开发方案》正式版,并报送国土资源部,争取尽早经国土资源部审批(需备齐其他相关手续),为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做准备(采矿许可证需待项目核准后颁发)。
(五)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与审批(发改委)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的专题报告为基础,一般由受托开展可行性研究的设计单位编制。
向项目核准机关(发改委)报送申请报告时,需附送支持性文件。项目申请报告上报发改委后,由发改委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批复。目前,能够承担国家发改委委托进行煤炭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有: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投咨询有限公司和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咨询中心。
申请立项所需提交的文件:
1、委托设计院编制《矿井及选煤厂项目申请报告》
2、提供如下支持性文件,作为报告附件:
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文件;
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煤炭行业准入文件(新建矿井),省能源局;
地质勘探报告(详查以上,新建);
《矿井环评报告》的批复文件;
《土地复垦报告》的批复文件;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批复文件;
《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的批复文件;
《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批复文件;
《压覆矿产资源报告》的批复文件;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
《项目用地预审批复》的批复文件。
3、编制完成后报送国家发改委,并尽快协调审查,经审批后(需备齐其他相关手续)尽快进行项目核准工作,项目核准后到国土资源部办理采矿权许可证。
(六)《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
1、委托设计院进行矿井及选煤厂的初步设计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
2、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业主报送省级煤炭主管部门(一般为省级煤炭工业局),尽快协调审查,获取《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并请设计院进行修改,上报备案。
(七)《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1、委托设计院编制《矿井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并提供有关资料。
2、编制完成后,由业主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经审批完成后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开工前期准备阶段
主要为:
1、五通一平(水、电、路、通讯、排污、平场)
2、施工井筒检查孔
3、委托工业场地详勘,为施工图设计做准备
(九)项目开工备案
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2、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3、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4、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5、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6、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7、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备案,有关部门应出具备案回执。
煤炭项目核准程序流程图
第二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申请资料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及条件竣工验收申请资料
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6 号
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资源整合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豫安监察
[2007]43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2007]44号),煤矿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必须同时上报规定的各项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所报资料必须完整可靠,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需要上报的各项资料说明如下:
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及资源整合项目安
全设施验收需要提交以下十三种材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说明]
1、申请应以文件形式;
2、申请表格式;
二、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材料。
[说明]
1、初步设计说明书、图纸及批文(如有修改的情况,
应包括修 改的相关资料);
2、安全专篇说明书、图纸及批文(如有修改的情况,
应包括修改的相关资料)。
三、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材料;
[说明]
1、施工期间的死亡事故情况由矿井提供,死亡事故应提供事故处理结果或调查情况;
2、施工期间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由矿井提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提供事故处理结果或调查情况。
四、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
[说明]
1、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机构具备有效资质;
2、对建设工程质量有明确的认证结果。
五、建井地质报告(大中型项目);
六、联合试运转报告;
[说明]
联合试运转报告内容应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6号令)和《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察[2007]44号)的规定。
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且经煤矿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签;
1、各主要系统分项运行报告;
2、主要生产安全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
3、提升、排水、通风等主要生产安全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4、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
5、今后有关生产安全的建议;
6、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说明]
1、评价机构具备有效资质;
2、评价报告验收专家手写签名。且内容完整、格式符合规定;
3、对各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评价结论明确,对矿井安全设施总体评价结论明确。
4、评价机构对评价提出的问题应有复验结果。
八、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设计为突出矿井和设计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高瓦斯矿井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本年度或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审批文件;
[说明]提供下列报告,复印件应由矿井盖章;
1、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
2、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
3、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
4、本年度或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5、本年度或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审批文件。
九、《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的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
[说明]提供下列图纸,填绘日期不能超过30日,相关人员 签名齐全,矿井盖章,种类齐全,图幅标准。
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2、井上、下对照图。
3、巷道布置图。
4、采掘工程平面图。
5、通风系统图。
6、井下运输系统图。
7、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8、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9、井下通信系统图。
10、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11、井下避灾路线图。
十、设计单位编写的安全预验收报告书
[说明]矿井安全设施预验收报告书。
十一、建设单位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所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
[说明] 矿井对评价机构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逐条说明整改方式、结果、整改人员、整改日期、验收人员签名、煤矿盖章、评价公司要有复验。
十二、安全管理机构,矿长及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说明]
1、安全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安全管理机构有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应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
2、矿长安全资格证有效;
3、特种作业人员具有安全资格证,数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爆破工、采煤机司机、井下电钳工)。
十三、其他需上报的资料
[说明]
1、采矿证复印件,建设单位要盖章;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矿井说明的,矿井应提供有关资料。
附件3: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办理、变更、延续办理指南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设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
申办程序:
1、煤矿企业按规定格式和数量向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申报材料。
2、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进行登记编号并报转到局安全生产科审查。
3、根据审批需要按规定向煤矿企业反馈补正告知、受理通知等有关文书。
4、对准予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5、煤矿企业可通过我局电话(0371-62831889)查询有关信息。
申报材料:
一、煤矿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辅助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验收时煤矿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制件(提供原件核对);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提供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原件)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提交2人的考试答卷);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或生产矿井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
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
1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3、井工煤矿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14、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
15、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6、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7、煤矿提供《河南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表》一份。
1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及验收报告书;
19、机电设备清册。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二、设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三、申办程序
1、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煤矿企业可直接向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也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2、煤矿企业或委托代理人按规定格式和数量向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申报材料。
3、行政服务中心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进行登记编号并报转到局安全生产科审查。
4、根据需要按规定向煤矿企业反馈补正告知、受理通知等有关文书。
5、对准予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程序上报办理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做出不予上报决定,并说明不予上报的理由。
6、煤矿企业可通过我局电话(0371〃62831889)询问材料办理结果。
7、煤矿企业接到我局通知后,凭规定手续到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审查结果并上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件。
四、变更事项:
煤矿生产单位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1、变更企业名称的;
2、变更隶属关系的;
3、变更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4、变更经济类型的;
5、变更采矿许可证的;
6、改扩建后经验收合格的。
五、申报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的,提供下列材料: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制件(提供原件核对):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煤矿企业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提供下列材料: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制件(提供原件核对):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煤矿企业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提供下列材料:
l、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3、法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法人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4、煤矿企业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四)变更采矿许可证的,提供下列材料:
l、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制件:
(五)改扩建后经验收合格的,提供下列材料: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正副复制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地方矿提交2人的考试答卷);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
1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3、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地方煤矿提交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图);
14、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
15、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6、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7、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及有关资料。
六、申报要求:
1、煤矿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时,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有关证照、证明、证书、文件等均需携带原件,经核对后原件退还煤矿企业。
2、领取新证时将变更前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交还发证机关。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
二、申办条件:
1、煤矿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煤
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4、未发生死亡事故: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三、煤矿企业申办程序同变更办理程序,统一由局安全生产科受理审查、协调上报。
四、申报材料: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
3、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提供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原件)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煤矿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安全管理与培训、抽放系统、电气系统1、电气系统2、防尘系统、防火系统、防突系统、防治水、防治水、监测系统、监控系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其它系统、提升1、提升2、通风1、通风2、通风3、运输系统等相关图纸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