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体检检前注意事项
(指定体检机构提供)
一般注意事项
1、 体检前三天请您尽量保持正常清淡饮食,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2、 体检需进行抽血、B超、耳鼻喉科等餐前项目的检查,请您勿饮食,保持空腹12小时以上。
3、 建议体检当日不要化妆,以免影响医生对疾病的判断;不要穿戴太复杂的服装,以方便体检;不要佩戴金属饰物(X线检查前应去除上身佩带的金属性物品);不要佩戴隐形眼镜,助听器;体检过程中注意保管好个人物品。
4、 体检当日请到登记处登记、照相、领取指引单及体检卡,按照导检护士的指引完成各项检查,检后将指引单交回前台,以确认有无漏检项目。
5、 检前三日内不要服用任何药物和营养品,否则会影响体检结果的准确性。
6、 公务员体检必须完成所有定制项目,请配合医生务必按预定项目逐科、逐项检查,不要漏检,否则无法出具体检报告。
7、 做尿常规留取尿标本时,需要保持外阴清洁并请留取中段尿,以确保化验结果的准确性。
8、 所有考生如实填报《病史调查表》并签字,无需粘贴照片。在体检当天随身携带并提交工作人员。《病史调查表》附后。
女士应特别注意:
1、 所有女性均需要进行妇科检查,请如实填报婚姻状况。
2、 妇科检查前请务必向检查医师说明有无性生活史。
3、 哺乳期、怀孕或可能已经怀孕者,请预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Χ光检查,并由考生本人向录用单位说明情况。
4、 月经期间,请勿进行尿液和妇科检查,待经期结束后3-5天再进行补检。
5、 请不要佩戴含金属部分的女士胸衣、塑身衣,如佩戴需在进行胸部X线检查之前摘除,建议在外衣内穿棉质半袖背心。
第二篇:公务员体检注意事项技巧归纳
公务员体检注意事项
1、申请公务员资格人员,必须进行公务员录入体检。
2、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3、体检时必须使用《公务员录入体检表》。 (可直接由网上下载)
4、体检表上须贴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并加盖公章。
5、体检时应如实填写个人疾病史,并主动告知体检医师。
6、体检时应在医师指导下检查所有体检项目,勿漏项,以免影响录取。
7、被检者如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8、体检前三天内,保持正常饮食,勿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9、体检当天需进行抽血,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体检前一天晚上12点之后到体检前不吃不喝,需要空腹!
体检前几天注意休息,多喝水!
在选择做安全体检时,体检前1到3天饮食要清淡,专家提醒,最好在体检的前两周少吃海产品等食物,一些海产品易影响体检结果,具体由以下六种食物:
1、含碘高的食品
体检前两周不要食用含碘量高的食品,如深海鱼油、藻类、海带、海鱼、海蜇皮等,由于这些海产品含碘量高,会影响甲状腺功能检测。
2、含嘌呤类的食物
中年人每年做健康体检时,要注意检测血液的尿酸浓度,由于嘌呤类的食物对尿酸检测有影响,所以不要吃含嘌呤类的食物,如动物内脏、海鲜类食品。
3、动物血液制品
动物血液制品对大便潜血试验检查有一定影响。
4、含糖食品
体检前尽量不吃各种甜食、饮料等,这些食品含糖量高,对血糖、尿糖的检测有一定影响。
5、高蛋白食品
如鸡蛋、肉类等,以免影响对肾脏功能的检测。
6、高脂肪食品
如果吃了高脂肪的食物,如肉类、动物内脏等,血脂会上升, 影响血脂的检测。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